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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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

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

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正文:----------------------------------------------------------------------------------------------------------------------------------------------------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n 1.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 n 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n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 n 刑期不能少于13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3. 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 n 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限制减刑 n 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 n 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n 得少于20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n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n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n 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 n 刑罚的制度。
n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 n 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 n 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n 刑法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 n 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罚执行制度
n 3.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 n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 n 适当从宽。
n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n 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 n 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 n 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n 其中,“立功表现”包括:
n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 n 提供线索得以破案,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n 生产科研中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n 抢险救灾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 n 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
刑罚执行制度
n 2. 应当减刑的实质要件 n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n 实的; n 提供线索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n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n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n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n 出表现的;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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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公示情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序号罪犯姓名年龄捕前身份罪名判决时间原判刑期刑期起止入狱时间已减刑次数累计减刑幅度上次减刑时间上次减刑幅度余刑积极分子三课成绩表扬记功立功行政处罚及时间累计扣分劳动表现劳动岗位从严(从宽)情形申报单位合议意见监狱意见备注一分监区5人1 陈令祥51 干部故意伤害10.9.25 10年2005 9 22016 10 242010.11.26 1 9个月12.10.20 9个月1年5个月84 连5+1一般缝纫主犯1年4个月1年4个月2 李建新37 农民故意杀人00.12.7 死减无减为18年6个月2005 4 102023 10 92001.4.18 54年6个月12.6.151年6个月4年8个月监积2 88 4 1 良好缝纫1年9个月1年9个月3 张永卫36 农民故意杀人02.11.25 死减无减为18年6个月2007 4 62025 10 52003.1.24 42年6个月12.6.151年6个月8年8个月监积2 94 4 1 优秀狱内监督岗1年9个月1年9个月4 杨青华32 农民抢劫05.11.17 无期减为19年6个月2008 8 122028 2 112006.1.4 21年6个月10.11.51年6个月12年监积2 79 3 213.1.1禁闭15天一般缝纫主犯1年3个月1年3个月13.1.15严管三个月5 林江40 无业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财物08.3.15 20年2004 9 142024 9 132005.10.19 22年2个月12.5.311年5个月7年11个月监积2 90 4 1 优秀缝纫涉黑、主犯、累犯1年1年三类犯二分监区23人1 马建勇32 农民抢劫强奸09.2.20 17年2008 9 142025 9 132009.3.26 11年6个月12.1.161年6个月9年7个月监积3省积191 4 1 0.5 优秀机修1年9个月1年9个月2 翟小国40 农民抢劫盗窃08.7.30 13年2008 5 242021 5 232008.9.4 11年6个月11.7.51年6个月5年3个月监积1 97 2 2 一般缝纫1年6个月1年6个月3 张智勇44 无业故意杀人04.4.15 死减无减为18年2009 1 152027 1 142004.5.20 31年6个月12.1.161年6个月10年11个月监积2 91 4 1 优秀缝纫1年9个月1年9个月4 张艳江42 无业抢劫01.10.30 死减无减为19年2006 11 112025 11 102002.1.15 43年3个月12.1.161年9个月8年监积1 94 2 2 0.5 良好缝纫主犯累犯1年6个月1年6个月5 张广辉30 农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08.5.2811年6个月2007 10 182019 4 172009.6.11 1 6个月12.1.16 6个月4年2个月监积1 91 3 2 优秀缝纫主犯累犯1年1年三类犯6 张高37 农民强奸抢劫、盗窃09.3.18 20年2008 10 182028 10 172009.4.30 1 1年12.6.15 1年13年2个月监积2 88 4 1 良好缝纫主犯1年9个月1年9个月7 张宜朝52 农民故意伤害10.7.19 6年2009 6 232015 6 222010.10.15 10个月88 5 1 一般缝纫主犯10个月10个月8 吴振刚46 农民诈骗11.7.10 14年2010 5 122024 5 112011.10.219年9个月监积1 95 连3 1 优秀缝纫1年6个月1年6个月9 洪见伟35 农民抢劫抢夺08.12.1 11年2008 5 252019 5 242009.1.16 1 1年12.1.16 1年3年9个月监积2 90 3 2 优秀缝纫主犯1年1年10 楚超24 学生故意杀人10.8.9 10年2007 10 22017 10 12010.10.12 11年3个月12.10.201年3个月1年10个月监积2省积194 6 优秀缝纫未成年犯1年9个月1年9个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公示情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序号罪犯姓名年龄捕前身份罪名判决时间原判刑期刑期起止入狱时间已减刑次累计减刑幅度上次减刑时间上次减刑余刑积极分子三课成绩表扬记功立功行政处罚及累计扣分劳动表现劳动岗位从严(从宽)申报单位合议意见监狱意见备注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数幅度时间情形11 朱来义48 农民故意杀人04.6.15无期减为19年6个月2007 10 122027 4 112004.9.8 21年3个月11.1.251年3个月11年5个月85 3 2 0.5 一般缝纫1年4个月1年4个月12 杜长江54 农民盗窃11.9.2 7年2011 5 192018 4 22011.10.203年7个月监积1 95 连3 1 良好缝纫1年1年2011.5.1以后犯罪13 王黑平46 农民强制猥亵妇女、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08.5.7 9年2007 5 172016 5 162008.6.12 1 1年11.10.30 1年9个月64 3 2 一般缝纫9个月8个月14 张飞31 农民盗窃诈骗09.7.286年3个月2009 4 222015 7 212009.9.7 11个月88 4 2 一般缝纫累犯10个月10个月15 韦林新53 农民抢劫盗窃01.7.27无期减为19年2003 9 192022 9 182001.11.14 4 4年11.10.301年6个月4年1个月89 4 1 一般缝纫主犯1年4个月1年3个月16 武朝亮38 农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敲诈勒索03.5.12无期减为19年6个月2005 12 252025 6 242003.9.10 32年3个月11.10.301年3个月8年7个月监积1 77 3 2 一般缝纫主犯1年1年三类犯17 侯自民45 农民盗窃10.2.210年6个月2009 7 302020 1 292010.3.11 11年6个月12.6.151年6个月3年11个月监积1 95 2 1 良好缝纫1年1年18 师克田52 农民盗窃08.10.30 8年2008 4 292016 4 282008.11.20 1 1年12.1.16 1年8个月87 4 1 一般缝纫8个月8个月19 孙献领44 农民强奸10.1.22 6年2009 4 152015 4 142010.3.11 8个月93 3 210.6.17记过一次一般缝纫8个月7个月10.6.17严管三个月20 齐高峰33 农民抢劫强奸盗窃01.7.9 19年2000 12 132019 12 122001.8.23 4 4年13.2.4 9个月1年4个月监积1 91 2 1 良好缝纫主犯累犯1年4个月剥政减为2年1年3个月剥政减为2年21 于宪海55 农民绑架强奸98.6.10无期减为19年2000 10 152019 10 141998.8.10 5 4年12.6.15 1年1年2个月86 1 2 一般缝纫1年2个月剥政减为2年1年1个月剥政减为2年22 马明成52 农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9.9 7年2011 2 212018 2 202011.10.133年6个月91 2 1 良好缝纫主犯8个月8个月23 王永兴42 司机故意伤害00.11.16 无期减为18年2003 2 102021 2 92000.12.15 5 5年12.10.20 1年1年6个月监积2 91 连3 1 良好狱内监督岗1年6个月剥政减为2年1年5个月剥政减为2年三分监区27人1 张铁厂51 农民盗窃03.3.6 无期减为19年6个月2005 12 252025 6 242003.4.18 32年6个月11.10.301年6个月8年4个月监积2 88 2 3 一般缝纫累犯1年9个月1年9个月2 夏留成41 农民绑架盗窃06.1.17 18年2005 3 112023 3 102006.3.16 22年6个月11.10.301年6个月6年1个月监积2 90 5 1 良好缝纫主犯1年9个月1年9个月3 李艳飞45 职工抢劫06.4.12 死减无减为18年6个月2011 9 12030 2 282006.12.20 2 11.9.1 减为18年6个月15年6个月监积1 89 4 2 良好缝纫主犯1年6个月1年6个月4 白东东27 无业盗窃09.6.25 12年2009 5 22021 5 12009.8.7 11年6个月12.1.161年6个月5年2个月监积2 90 3 2 良好缝纫1年9个月1年9个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公示情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序号罪犯姓名年龄捕前身份罪名判决时间原判刑期刑期起止入狱时间已减刑次数累计减刑幅度上次减刑时间上次减刑幅度余刑积极分子三课成绩表扬记功立功行政处罚及时间累计扣分劳动表现劳动岗位从严(从宽)情形申报单位合议意见监狱意见备注5 李红民43 农民抢劫盗窃01.12.18 20年2000 8 182020 8 172002.4.9 44年6个月12.1.161年6个月1年6个月监积2 93 5 1 良好缝纫1年5个月剥政减为2年1年5个月剥政减为2年6 刘心臣49 农民强奸、强制侮辱妇女05.9.27 18年2005 5 232023 5 222005.10.13 22年6个月11.1.251年6个月6年3个月监积1 78 2 3 一般缝纫1年6个月1年6个月7 乔根生39 农民抢劫、破坏电力设备09.2.20 17年2008 2 182025 2 172009.5.25 11年6个月12.1.161年6个月9年监积2 95 4 2 良好缝纫1年9个月1年9个月8 李洪光43 农民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08.9.8 17年2007 12 232024 12 222008.10.23 11年3个月11.10.301年3个月9年1个月监积1 84 2 2 一般缝纫1年6个月1年6个月9 王伟41 农民抢劫01.2.21 无期减为19年2004 2 252023 2 242001.5.14 4 4年11.10.301年6个月4年6个月监积1 91 4 1 良好缝纫累犯1年6个月1年6个月10 范志兴26 农民抢劫10.5.8 10年2010 2 232020 2 222010.5.28 11年3个月12.6.151年3个月4年3个月监积1 91 6 0.5 优秀缝纫1年6个月1年6个月11 邵文东39 农民故意杀人03.2.19 死减无减为18年6个月2007 10 132026 4 122003.10.9 3 9个月11.10.30 9个月10年11个月监积1 82 4 1 一般缝纫1年6个月1年6个月12 宋义忠36 农民故意杀人07.3.28 死减无减为19年2011 9 12030 8 312007.4.19 2 11.9.1减为19年16年81 3 3 一般缝纫1年6个月1年6个月13 王合理47 农民故意伤害08.12.1 15年2008 1 302023 1 292009.1.14 1 1年12.1.16 1年7年5个月监积2 90 连3 1 良好狱内监督岗主犯1年9个月1年9个月14 杜保权50 农民诈骗08.5.20 9年2007 9 202016 9 192008.7.17 1 1年11.10.30 1年1年1个月监积1 90 4 1 一般缝纫1年1年15 赵洋24 农民强奸11.11.7 12年2010 12 102022 12 92011.11.248年4个月监积1 90 连3 1 0.5 良好缝纫1年6个月1年6个月16 龚少华34 农民故意伤害09.3.17 15年2007 10 262022 10 252009.4.30 1 1年12.6.15 1年7年2个月监积2 88 4 1 良好缝纫主犯累犯1年9个月1年9个月17 李新涛39 农民强奸敲诈勒索02.4.16无期减为18年6个月2004 8 302023 2 272001.3.13 44年4个月12.10.201年4个月4年2个月监积1省积185 连3 1 良好缝纫主犯1年1年18 左东洋31 无业抢劫、强制猥亵妇女09.9.4 11年2009 7 222020 7 212009.10.29 11年6个月12.6.151年6个月4年5个月监积1 90 连3 1 优秀缝纫1年6个月1年6个月19 赵保中52 农民故意伤害06.4.19 无期减为18年6个月2009 1 152027 7 142006.7.6 21年6个月11.10.301年6个月11年5个月监积1 90 连3+11 一般缝纫1年6个月1年6个月20 马林41 农民抢劫盗窃07.10.22 19年2007 2 262026 2 252008.2.27 11年3个月11.1.251年3个月10年3个月77 连3+12 一般缝纫累犯1年6个月1年6个月21 张作彬52村会计贪污10.10.28 5年2010 6 172015 6 162010.12.9 10个月78 5 1 0.5 一般缝纫9个月9个月三类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公示情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序号罪犯姓名年龄捕前身份罪名判决时间原判刑期刑期起止入狱时间已减刑次数累计减刑幅度上次减刑时间上次减刑幅度余刑积极分子三课成绩表扬记功立功行政处罚及时间累计扣分劳动表现劳动岗位从严(从宽)情形申报单位合议意见监狱意见备注22 王亚楠26 农民抢劫08.3.3110年6个月2007 10 152018 4 142008.4.24 22年3个月13.2.4 1年1年5个月监积1 93 连3 1 0.5 良好缝纫1年5个月剥政减为1年1年4个月剥政减为1年23 翟跃华31 无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诈骗09.12.8 11年2008 11 82019 11 72009.12.24 1 9个月12.6.15 9个月4年5个月监积1 91 连3 1 一般缝纫涉黑主犯1年1年三类犯24 徐红中54 农民故意杀人05.1.6 无期减为20年2007 10 122027 10 112005.3.9 32年9个月12.1.161年6个月10年5个月监积1 88 连3 1 一般缝纫1年6个月1年6个月25 纪庆亮59 职工诈骗11.11.22 7年2011 6 52018 6 42012.1.63年9个月83 2 1 一般缝纫10个月10个月26 王国强34 个体抢劫绑架10.4.9 15年2009 3 252024 3 242010.5.27 11年6个月12.10.201年6个月8年1个月83 连3 1 一般缝纫1年3个月1年3个月27 王正军46 农民抢劫盗窃04.12.30 16年2003 2 272019 2 262005.6.16 33年6个月13.2.4 1年1年1个月89 1 1 良好狱内监督岗主犯1年剥政减为2年1年剥政减为2年说明1、公示期限为5日,从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4日;2、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将意见投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在河南省豫东监狱的意见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无锡中院召开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

无锡中院召开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

无锡中院召开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无锡中院召开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12月28日,无锡中院召开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

会上,无锡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蒋飞首先通报了无锡中院减刑假释工作情况。

2019年1月-2021年11月,无锡中院共审结了减刑、假释案件8656件,其中减刑案件8446件(准予减刑8132件,调整减刑幅度238人,不予减刑76件),假释案件187件(准予假释169件,不予假释18件),撤回提请23件。

围绕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无锡中院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四方面工作:一、坚定政治站位,确保刑罚执行功能有效发挥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组成部分,具备打击罪犯、改造罪犯的制度功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办好每一起减刑、假释案件,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工作社会效果的认可度、满意度。

2019年,依法公正高效及时完成了全市特赦案件审理,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020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从严审查,确保每一起涉黑涉恶减刑、假释案件都符合政策要求。

2021年,在政法队伍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中,核查了1990年以来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并经省市两级抽查,未发现一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案件。

二、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减刑假释审理效果依法规范是法院办案的生命线,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文件,做到依法依规,坚守法律底线。

办案中既要考虑到有利于刑罚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防止逃避惩罚或减轻处罚,又考虑到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鼓励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给予其一定奖励,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坚持“严”的主基调,制订并实施《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十一严查”工作规则》,从严把关,突出重点案件、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的严查,在严查罪犯认罪悔罪表现、前科劣迹等十一个方面,落实上级法院实质化审查、减刑从严的要求,坚持全面审查确保案件质量关。

减刑新规实施视域下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建议

减刑新规实施视域下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建议

减刑新规实施视域下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建议陈冉冉;廖文彪【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减刑新规的实施必然引起监狱监管改造工作新的变化,无论对监狱干警还是服刑的罪犯都将引发新的思考.如何科学地监管改造罪犯和稳定监管安全将是监狱工作面临的新问题.结合理论与实践知识,通过调查访谈等形式对新减刑制度给监狱监管安全以及改造带来的影响进行探析.【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5)002【总页数】4页(P17-20)【关键词】减刑;现状分析;监管改造;建议【作者】陈冉冉;廖文彪【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310000;广西中渡监狱,广西鹿寨54569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一)监狱罪犯人数逐年上升,监狱押犯拥挤,罪犯年轻化和刑期较长根据相关数据和报道显示,1979年我国监狱押犯62万人,2012年全国押犯为164万人。

1988年共有监狱674所,1995年为703所,2012年为681所。

根据2012年的数据推算,一个监狱押犯平均约2408人,相比较1988年一个监狱押犯约1557人而言,拥挤了很多。

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押犯在不断上升,同时根据2003年到2007年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看,监禁刑越来越多,而且刑期都较重,如表1显示。

如提篮桥监狱2013年押犯2000名,死缓犯共有665名,几乎占到押犯数的33%以上;江西女子监狱2013年押犯1152名,死缓犯共110名,占押犯总数的8.7%。

〔1〕现阶段关押的罪犯主要以80后、90后为主,这两个年龄层的人相对而言较为年轻,尤其是90后的出现,极大地加剧了监狱监管压力。

而相关资料显示,年轻罪犯的犯罪类型以暴力、运毒为主,如上海提篮桥监狱665名死缓犯中,暴力性犯罪占到了36%。

(二)改造环境过于封闭,内心情感比较压抑,抑郁情绪严重我国的监狱是一个全封闭的刑罚执行机关,罪犯通过完全隔离社会,接受全封闭的监管改造,人们称之为监禁,监禁是监禁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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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具有以下特征:(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

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

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

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

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

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减刑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减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标志是其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减刑实质条件的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可以分为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两种情况,前者是相对减刑,后者是绝对减刑,现分述如下:1、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因此,相对减刑具有两种实质条件:一是悔改表现。

根据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是立功表现。

这里的立功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指出,悔改和立功通常是相通的。

确有悔改的犯罪人往往通过改造,认识到自己以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发自内心感到愧疚,总想将功补过。

但是,受刑人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立功具有一定的机遇性,因此立功与悔改也并不一致。

换言之,悔改的受刑人未必有立功表现,有立功表现受刑人也未必就一定悔改。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受刑人未必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达到悔罪的程度,但基于其尚未泯灭的良知,在关键时刻往往会出人意料地挺身而出,为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舍生忘死。

对此,亦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予以裁量减刑。

因此,对于相对减刑来说,悔改和立功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

2、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制止。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在监狱内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告发或者获知他人在监狱外有重大犯罪活动的线索而予以揭发。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即受刑人学有专长,在服刑期间认真钻研科学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要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即犯罪人在他人的人身遭受严重危险的情况下,奋不顾身,抢救他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即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的紧要关头,受刑人积极投入救灾抢险,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是一个空白规定,以容纳前五项所未能包括之事项。

只有与前五项情形相当者,才能视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而应当减刑。

(三)限度条件减刑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维护原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减刑是在肯定和承认原判刑罚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在行刑过程中根据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对刑罚所作的一种变更。

因此,减刑不同于改判,它要维持原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否则有损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2)报应因素。

原判刑罚是根据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裁量的结果,体现了刑罚的报应性。

只有刑罚执行一定的期限,这种刑罚的报应性才能得以实现。

因此,减刑的限度表明报应性对行刑活动的制约。

(3)威慑因素。

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双重目的具有统一性,但在不同的刑事法律阶段有所侧重。

在行刑阶段,应当重点考虑个别预防,注意根据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消减而及时地调整刑罚。

与此同时,又不能完全忽视一般预防,如果减刑没有限度,势必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减弱一般预防效果。

综上所述,对减刑设置一定的限度条件是完全必要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减刑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刑种的变更,例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是刑期的变更,例如有期徒刑本身刑期的缩短。

除无期徒刑的限度是实际执行10年以外,其他刑罚的限度采用的是比例制,即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减刑限度的比例制,使原判刑期与实际执行的刑期成正比例关系,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

减刑的适用:(一)减刑的幅度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还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避免一次减刑幅度过大。

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减刑的起始减刑是以受刑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为前提的。

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必须经过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验和观察。

同时,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也有一个提高思想认识表现在具体行动上的过程。

因此,不可能服刑以后马上减刑,而应当有一个减刑的起始时间。

减刑的起始时间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三)减刑的间隔减刑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

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较短,一般来说不存在二次减刑的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减刑的间隔。

减刑的程序:减刑的程序是为了保证减刑的合法性与严肃性,确保减刑的效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79条的规定,减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减刑的程序大体上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一)对受刑的人考察对受刑人的考察是适用减刑的基础工作,是减刑的第一道程序。

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才能予以减刑,而要认定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就必须对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加以认真考察,从而为减刑创造条件。

(二)提出减刑建议书监狱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对受刑人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后,如果认为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应当依照2003年4月2日颁布的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三)依法裁量减刑依法裁量减刑,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现,对一定之罪犯适用减刑。

由于减刑是审判权之行使,应当将其与对一个人的判决的重要性相提并论。

因此,在减刑裁量中,应当严格掌握减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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