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手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应当规范
浅析完善聋哑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设置

案中扮演着非常重要 的角色 ,同时其地位和作用 就使得诉讼 程序正义 很难得到有效 的实现 。 更进
也是非常 重要 的 , 以说是承办人和犯罪人沟通 可
一
步研究这个 问题 ,我们 会发现 ,这一环节若不
以可乘之机 ,从而保证关于聋哑人犯罪的特殊规 行有效的监督 便是一 个亟待解决 的问题 。由于缺 定能落到实处 。
二、 完善为聋哑人聘请手 语翻译 的制度
乏及时的监督 ,在办理聋 哑人犯 罪的案件 中 , 必
然对 翻译人 员 的业 务 素质 和 职业 道 德 提 出 了较
在办理聋哑人犯罪案件 中 , 一个非常重要的 高的要 求 , 只能靠其 “ 自行监督 ” 甚 至这种 “ , 自行
的桥梁 , 目前我 国法律对这方面并没有 规定详 进行完善 ,很容易使 翻译人 员成 为诱供 、 但 骗供 的 细的内容 , 实践 中也暴露 出一些 问题 , 在 因此 , 笔 工具 。试想 ,一旦某 些素质不高的案件 承办人员 者结合立法规定和 司法 实践 , 特提 出以下几点 合 与手语 翻译 相互联手 ,由手语翻译在进行 手语 发
内容 ,本 文主要 关注聋哑人① 罪案件 中诉讼 程 哑人 。但是 , 犯 在我 国户籍证 明、 学籍 证明只是一个
序正义的实现 问题 。
登记性的文件 ,往往无须进行严格 的审查 ,其真
聋哑人由于其 听不见 、说不出的特殊生理特 实性 和 可靠性 是 否达 到刑事 司法 中所要 求 的标 点, 使其在 与人沟通和交流活动中往 往存在着一 准是有待商榷 的,特别是关 于聋 哑情况的记载 内 定的障碍 。此外 , 根据 目 的社会现状 , 哑人受 容常 常是没有经过医学机构 的审查鉴定的 ,至于 前 聋 教育程度还不高 ,特别是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往往 通 过是否上过聋哑学校 ,甚至是否懂手语来认定 不多 ,甚至有 一些 聋哑犯 罪人 既是 法盲 又是文 是否为聋 哑人 ,同样过于草率 。由于我 国刑法有 盲 ,因此其在刑事诉讼 中处 于弱势地 位的特点显 “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 , 以从轻 、 可 减轻或者免除处
论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手语翻译员

论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手语翻译员汪飞雪;佟海兰【摘要】手语翻译是听障人士与健听人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桥梁.手语翻译活动应用的场合包括司法审判、医疗救治、教育服务及各种会议、私人会晤等,因此,手语翻译员的翻译技能、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审判结果、救治效果以及教育者受教育的质量.文章根据笔者多年从事手语翻译的经验提出,手语翻译员在拥有精湛的翻译技能,具备较强的反应能力和变通能力之外,更需要以通达与宽容、同情与理解的心态对待听障人士.【期刊名称】《绥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35)010【总页数】4页(P45-48)【关键词】手语翻译员;听障人士;健听人;素养【作者】汪飞雪;佟海兰【作者单位】营口职业技术学院特师分院辽宁营口 115000;营口职业技术学院特师分院辽宁锦州 12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762.2手语是听障人士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
手语翻译是将健听人的有声言语转换为听障人士使用的的手语,或是理解听障人士的手的动作、手指指式身体姿态及面部表情的变化,将其转换成口语或书面语。
手语翻译是听障人士与健全人之间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听障人士想要融入社会,参与社会活动,手语翻译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手语翻译活动应用的场合包括司法审判、医疗救治、教育服务及各种会议、私人会晤等,因此,手语翻译员的翻译技能、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审判结果、救治效果以及教育者受教育的质量。
手语翻译是一种职业,它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手语翻译员在拥有精湛的技能之外,更需要以通达与宽容、同情与理解的心态对待听障人士,以善良为做人的根本,拥有一颗高尚而仁慈的心,用爱来温暖听障人士,温暖世界。
(一)不计较个人得失,义务奉献。
我国手语翻译职业化刚刚起步,一切都还很不完善,缺少专业的手语翻译管理机构,缺少专业的手语翻译员,更缺少完善的行业标准。
一些国家机构在工作中虽需要手语翻译员参与工作,但他们对手语翻译员的劳动缺乏足够的重视,手语翻译员报酬很低或根本没有报酬,在这种背景下,手语翻译员经常是兼职的、义务的从事手语翻译工作。
执法资格考试题(治安)

治安部门法律知识摸底考试试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5分)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指导思想的。
2、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
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6、询问不通晓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7、凡是治安案件中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8、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由于其严厉性,因此《行政处罚法》对于此种处罚的限制规定也是最严格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够规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
9、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10、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警绳或者手铐等进行约束。
1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
1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13、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臵。
某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臵击伤。
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5、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都是犯罪。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1、《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A、消极且违反命令规范的行为B、静止行为C、消极不实施其应实施的行为D、消极不实施其可以实施的行为2、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认定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司法场域中聋人语言权利的保护:困境与对策

收稿日期:2023-10-26作者简介:李佳琪(1998-),女,河北保定人,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聋文化与聋教育。
通讯作者:黄丽娇(1975-),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聋文化与聋教育。
司法场域中聋人语言权利的保护:困境与对策∗∗∗第44卷第1期绥化学院学报2024年1月Vol.44No.1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Jan .2024摘要:聋人由于生理的特殊性,难以使用有声语言进行无障碍交流,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手语沟通。
在司法场域中,聋人和司法人员之间语言上的沟通障碍是存在的客观事实。
为彰显法律的正义,保证司法的客观公正,聋人在司法场域中享有的语言权利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保障,文章探讨了司法场域中聋人的语言权利及其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场域;聋人;语言权利;手语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4)01-0042-05(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辽宁大连116029)李佳琪黄丽娇在人类社会走向越来越多元平等、开放包容的背景下,聋人的语言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聋人是残障者中一个较为独特的存在,由于语言沟通存在障碍,他们更多时候被视为一种“隐形的残障”[1]。
在现实生活中,聋人也会遭遇法律相关的问题,而信息无障碍服务尚不完善导致其在与主流社会互动过程中成为弱势的一方,这使聋人自我倡导、自我维权成为一项艰辛的任务。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聋人维权的重要途径,手语是聋人参与司法活动使用的主要语言,聋人通过手语为自己“发声”从而维护自身权益是聋人行使语言权利的表现。
一、司法场域中聋人的语言权利(一)语言权利及其对于聋人的特殊意义。
语言权利是基本人权中自由权的一部分,它是指个人或集体有选择他们在私人或公共场合所使用的语言的权利。
此权利不论使用者的种族、国籍和被选择语言在某一特定区域的使用人数,都应一律平等对待。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18•【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行政处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1号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9月18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外汇局查处外汇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已经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查处依据。
第四条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外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外汇局名单。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查处外汇违法行为,应当由行为发生地的外汇局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外汇局对同一外汇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发现的外汇局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基于C市基层检察院办理少数民族聋哑人刑事案件的考察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基于C市基层检察院办理少数民族聋哑人刑事案件的考察凌高锦【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司法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做的“创造性工作”决定了刑事诉讼翻译是容易动摇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环节之一,也是沟通诉讼各方,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翻译聘请程序不规范导致翻译主体身份虚置、翻译操作程序不健全导致翻译人员权责不明、诉讼监督机制缺失导致翻译真实性受质疑等问题.应建立刑事诉讼翻译资格考核、认证制度,完善刑事诉讼翻译制度适用规则,建立刑事诉讼翻译异议的救济程序,完善刑事诉讼翻译责任追究机制.在司法执行方面,规范刑事诉讼翻译适用程序,实行刑事诉讼翻译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立司法办案人员参与翻译程序机制,同时探索建立检务翻译人才库.【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3)004【总页数】6页(P73-78)【关键词】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翻译适用程序【作者】凌高锦【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重庆40006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一、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现实反思随着转型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逐步呈现高发频发态势,外国人、聋哑人和少数民族人员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故刑事诉讼中,翻译成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程序公正之重要问题。
虽然,《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赋予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①《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106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
聋哑人律师的辩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聋哑人律师,即指因生理原因导致听力或言语障碍,但具备法律知识和律师资格,能够独立进行法律服务的律师。
在我国,聋哑人律师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然而,由于聋哑人律师的特殊性,他们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规定的限制和挑战。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发,探讨聋哑人律师的辩护权利及保障措施。
二、聋哑人律师的辩护权利1. 独立辩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依法享有独立辩护权。
聋哑人律师作为律师的一种,同样享有独立辩护权。
这意味着,聋哑人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有权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提出辩护意见,不受他人干涉。
2. 质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对证据进行质证。
聋哑人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辩护人豁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聋哑人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如因履行职责而遭受不法侵害,享有辩护人豁免权。
4. 诉讼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有权担任诉讼代理人。
聋哑人律师作为律师,同样享有诉讼代理权,可以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三、聋哑人律师的辩护保障措施1. 诉讼文书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生理原因不能书写诉讼文书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聋哑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因生理原因无法书写诉讼文书,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以确保其合法权益。
2. 语音识别技术支持为保障聋哑人律师的执业权利,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推广语音识别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通过语音识别技术,聋哑人律师可以将语音转化为文字,实现与当事人的沟通,提高辩护效率。
3. 辅助沟通设施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配备辅助沟通设施,如手语翻译、字幕设备等,为聋哑人律师提供便利。
同时,聋哑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可自行配备辅助沟通设施,以确保辩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手语律师唐帅:不想再做中国“唯一”

手语律师唐帅:不想再做中国“唯一”作者:付怡来源:《今日中国·中文版》 2018年第10期有媒体称唐帅为“中国唯一的手语律师”。
但唐帅坦言,不想再做这个“唯一”,中国聋人群体不仅需要关注,更需要“因材施教”的法律援助。
一则名为《手把手吃糖》的视频让律师唐帅火了。
视频画面里有一左一右两个唐帅,左边的用普通话解说着什么是“ 庞氏骗局”,右边的打着手语,中间则是配合解说的动画。
这是一档以聋人为受众群体的普法节目,视频里的唐帅被称为“ 中国唯一的手语律师”。
但唐帅坦言,不想再做这个“ 唯一”,中国聋人群体不仅需要关注,更需要“因材施教”的法律援助。
为了双亲,他精通两类手语唐帅今年3 3 岁,是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
和大多数律师一样,他考入政法类大学,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执业律师;和大多数律师不一样的是,唐帅精通手语,能够基本无障碍地跟每一个聋人进行交流。
这一点,即使在手语界,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
唐帅解释,中国通行的手语主要分为普通话手语和自然手语两类。
聋人学校向学生教授的是普通话手语,而自然手语是中国聋人群体自然而然形成、经常使用的手语,两者区别很大。
“在中国,几乎每一个能够用手语进行表达的聋人都使用自然手语,只有在聋人学校学习过的才懂得普通话手语。
”唐帅说,这造成了一种矛盾:正常人学习的手语都是普通话手语,而大多数聋人的文化程度不高,很多人从来没进过聋人学校,这让懂普通话手语的正常人跟聋人的沟通产生障碍。
作为正常人的唐帅如何学会自然手语?这源自他的父母。
唐帅的父母是聋哑人。
为了与家人沟通,更好地照顾他们,唐帅既在日常中习得了自然手语,也学习了普通话手语。
唐帅告诉记者,在自己的成长环境中,看到过太多聋人因不能同正常人沟通造成的悲剧。
“我的至亲是聋哑人,我想我比任何人都懂得这个群体在生活中遇到的苦处和难处。
”涉及法律,毫厘之差可能造冤案考上西南政法大学后,唐帅的命运与聋哑人越缠越紧。
大学没毕业时唐帅就开始做手语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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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手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应当规范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未对翻译人员参与司法活动进行修改或规范,而当前,基层司法机关在办理聋哑人犯罪或者涉及聋哑人为证人的刑事案件却是比较多。
为查明案情,办案人员不得不聘请手语翻译人员。
由于此类案件对语言文字具有特殊要求,一般司法人员又不具备相应的手语翻译能力,就需要借助手语翻译人员的专业知识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查清有关犯罪事实,这就决定了手语翻译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翻译只是将同一陈述由一种语言形式转换为另一种语言形式。
翻译缺漏或错误翻译会发生一定的程序后果,但翻译活动本身不发生任何程序效果,产生程序效果的是翻译所转达的陈述内容。
翻译人员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传声筒,翻译是无任何方向性的纯粹事务性工作,与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诉讼目标无关,不是协助审判、控诉或辩护的行为。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手语翻译制度规定的极为原则,第九十四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对手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最为可惜的是这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未将其列入修改,不知该项内容要到何时才能得以解决。
以上立法上的空白,致使司法机关在聘请手语翻译人员时存在诸多问题。
1.手语翻译内容准确性存在争议。
大多数手语翻译人员都未接受过系统法学理论教育,也未参与过刑事诉讼活动,他们对案件事实的翻译完全依照其生活经验,对相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法律理论问题无法较好地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也易致使案件质量无法得到有效
保证。
2.手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不规范。
手语翻译人员大多是临时从社会上聘请的,比如从聋哑学校聘请在职的手语教师。
司法机关对手语翻译人员的信任仅是依赖于长期的合作关系,而无法从实质上对其进行监督。
甚至在案件的法律文书上也缺少手语翻译人员的相关证明资质等的专业与身份证明,聘请手续不规范。
3.手语翻译人员介入诉讼阶段混乱。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手语翻译人员在时间、人员的协调上存在一定问题,往往会出现同一名手语翻译人员参与案件侦查、公诉、审判全部诉讼环节,共同犯罪案件中同一名手语翻译人员同时为数名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进行手语翻译等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事诉讼基本规则的要求,无法保证司法的客观公正。
4、手语翻译人员的资质无最低要求。
在办案中,各司法机关在聘请相关手语翻译人员时一般均只是具有初级手语翻译资质的,其手语翻译能力与水平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5.未尊重犯罪嫌疑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手语翻译人员系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其仅以其专业知识将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与辩解告知相关司法人员,以形成笔录。
同时,在庭审时,将公诉人、法官、辩护人所发表的所有语言手语翻译给聋、哑人,让他有自己的判断。
从功能角度而言,手语翻译人员是中立的,价值无涉的。
而现行聘请手语翻译人员的职权是交给司法机关行使,由司法机关支付一定的报酬聘请手语翻译人员,这就使手语翻译人员的法律定位和实际处境相矛盾,有损手语翻译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中立和公正的法律地位。
同时,笔者也认为,手语翻译人员本身也存在专业资质等级与手语翻译水平
的差异,犯罪嫌疑人有权挑选优秀手语翻译人员为其提供手语翻译服务的权利。
此外,实际办案中还存大手语翻译人员有机会接触到案件的司法文书,甚至有些办案单位为求得诉讼效率,在聘请手语翻译时直接将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给手语翻译人员,翻译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再为聋哑人提供手语翻译,容易先入为主,甚至有在聋、哑人未做完手势时直接代替其回答的情况发生。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与完善我国的手语翻译制度,纠正和改变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缺陷和弊端,促进手语翻译这一服务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更加客观、公正,使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应出台相关手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办法。
明确刑事诉讼手语翻译人员所应具备的最低资质条件、不适合从事该项工作的情形以及资格审定、聘请程序、手语翻译人员的法律地位、手语翻译人员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手语翻译错误的责任追究、司法人员与手语翻译人员勾结的后果等内容,杜绝未经专业培训、不具备从业资格的手语翻译人员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确保执法的严肃性。
其次,无论是否在短期内从台相关规定,从刑事诉讼理论规定的各个阶段相对独立性的要求出发,在实际办案中,对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应当确保不出现同一名手语翻译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为同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译,也不出现同一名手语翻译人员同时为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译的情况发生。
一时发生上述问题,可以视为程序性错误,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予以考虑,以最大限
度地体现程序正义。
第三,从确保手语翻译质量与人员稳定的角度出发,各地可以将符合手语翻译资质,且无不良记录的人员纳入司法聘请人员数据库,以便各个诉讼阶段的司法机关聘请,避免因人员冲突上述情况的发生。
对于手语翻译人员的资质应当委托具有认定资格的机关予以认定、核实,并且应当进行年审制度,以有利于对刑事诉讼手语翻译工作的规范与管理。
此外,该数据库的建立,还可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聘请手语翻译人员的自主性,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求更换手语翻译人员时,应主动提供其它具有资质的翻译人员,以备其选择。
第四,建议有条件地区对手语翻译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手语翻译过程中的语言沟通、动作表意等均具有即时性特点,对手语翻译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弥补笔录记载的不足,将手语翻译过程和内容通过影、音方式真实地记录下来,而且便于对手语翻译工作及其质量进行事后审查,纠正不当或疏漏之处,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
尽管我们只是讨论了实际办案中因聘请手语翻译人员出现的上述问题,但不可回避的是在外语翻译、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方面,我们遇到的问题却是相似的,因此,在讨论上述问题,出台相关规范时,我们应当一并予以考虑,充分保障刑事诉讼中程序的公平与正义,最大限度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