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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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社区矫正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轻微的罪犯进行社区内的非监禁惩罚性执行,通过社区矫正来对罪犯进行改造、矫正和再教育。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核心部分之一。

社区矫正的基本特点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惩罚性的矫正措施,其主要目的是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改造,避免他们再次犯罪。

社区矫正的基本特点如下:1.非监禁性。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惩罚方式,罪犯不需要被关进监狱里面服刑。

相反,他们被安置在社区内接受矫正和改造。

2.惩罚性。

社区矫正是一种惩罚性的措施,罪犯需要接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否则他们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3.改造性。

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正,达到再教育和再利用的目的。

4.关注个案。

社区矫正是针对个案进行矫正和改造的,需要根据个人的情况和特点进行量身定制的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的制定社区矫正矫正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不同的罪犯有不同的特点,他们的人身、财产和思想状况也有所不同,因此需要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要根据罪犯的特点,包括社会背景、教育背景、行为习惯等特点来进行制定。

2. 矫正目标的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是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正,但是这个目标需要明确和具体化。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需要明确矫正目标,包括对罪犯的思想、行为和道德进行矫正和改造。

3. 矫正措施的具体化社区矫正矫正方案需要明确具体的矫正措施,包括对罪犯进行的教育、心理疏导、行为规范等措施。

这些措施需要根据罪犯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来制定。

4. 管理与监督的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方案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要规定罪犯的日常行为,对罪犯的行为进行定性和计算,同时对他们的行为加以管理和监督,防止再犯。

社区矫正的矫正措施社区矫正的矫正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向教育社区矫正中需要对罪犯进行一定程度的教育和矫正。

矫正方面需要考虑罪犯的情况,向罪犯提供关于生活、道德、法律的有益的认知,让罪犯明白自己的错误和未来应该如何做。

(完整word版)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同点与不同点

(完整word版)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同点与不同点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同点与不同点
一、相同点:
(1)、性质相同。

两者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根据权利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法定程序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目的相同。

两者都是以将罪犯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最终目的。

(3)、功能相同。

两者都是有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功能。

(4)、矫正手段相同。

管理、教育、劳动和心理治疗等都是两者的矫正手段。

二、不同点:
(1)、是矫正环境不同。

监狱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的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

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

它以限制矫正对象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

(2)、是矫正主体不同。

监狱矫正的管理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而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

(3)、是矫正对象不同。

监狱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4)、是矫正方式不同。

虽然管理、劳动、教育都是两者的主要矫正手段,但在运用上述手段的具体方式上,二者又有所区别。

监狱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

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无论在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形式的多样性上,都是监狱矫正所无法实现的。

监狱中的矫正措施与社区矫正机制

监狱中的矫正措施与社区矫正机制

监狱中的矫正措施与社区矫正机制矫正措施在监狱中的应用是保障罪犯改造和社会安全的重要一环。

与此同时,社区矫正机制也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减少再次犯罪的概率。

本文将讨论监狱中的矫正措施及其挑战,并探讨社区矫正机制的优势和不足。

一、监狱中的矫正措施在监狱中,矫正措施旨在纠正罪犯的不良行为,促使其改正并重新融入社会。

常用的矫正措施包括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

首先,教育在监狱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课堂教育,罪犯可以获得知识和技能,增加就业机会,提高融入社会的能力。

其次,职业培训也被广泛应用。

通过培训,罪犯可以学习特定的职位技能,为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

此外,心理辅导也是重要的矫正手段。

罪犯常常面临精神压力和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咨询和治疗,可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并重建自我。

然而,监狱中的矫正措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监狱环境限制了矫正措施的有效性。

监狱内部的自由程度有限,罪犯很难体验到真实的社会环境,这可能影响他们对矫正措施的接受程度和效果。

其次,资源短缺也是一个问题。

监狱通常面临着人力、财力和设施不足的问题,这使得矫正机构难以提供足够的教育和培训机会。

最后,矫正措施的缺乏个性化也是制约因素。

不同罪犯的犯罪原因和个人背景各不相同,因此需要量身定制的矫正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改造效果。

二、社区矫正机制社区矫正机制是监狱矫正的延伸,旨在帮助罪犯平稳过渡和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机制提供了各种服务和资源,以支持罪犯在社区中的生活和就业。

社区矫正机制包括监督、就业帮扶和社会支持等方面。

首先,监督是社区矫正机制的核心。

矫正机构定期对罪犯进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其次,就业帮扶也是重要的一环。

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罪犯可以在释放后迅速找到工作,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此外,社区矫正机制也提供了社会支持,例如寻找住房和重建家庭等服务。

然而,社区矫正机制也有其优缺点。

首先,社区矫正机制为罪犯提供了更多的自由和社会经验,这有助于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基于社区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对犯罪分子进行社会适应性改造和矫正的一种手段。

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是减少监狱系统的压力,防止犯罪分子二次犯罪,并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流程体系。

首先,需要经过法院判决后将犯罪分子送入社区矫正机构。

接下来,社区矫正机构会对犯罪分子进行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该计划一般会包括心理辅导、教育培训、就业指导、社会工作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会定期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社区矫正制度具有许多优点和好处。

首先,相比于监狱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更加灵活和个性化。

因为社区矫正机构能够根据犯罪分子的需求和特点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从而更好地满足其心理和社会需求。

其次,社区矫正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

在社区矫正制度下,犯罪分子会接受更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减少了其二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使社会更加安全。

此外,社区矫正制度也可降低监狱系统的负担,减轻社会的经济成本。

然而,社区矫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犯罪分子可能会存在逃跑等问题,对社会造成威胁。

其次,社区矫正制度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其执行效果。

此外,部分社区矫正机构的资源和能力相对较弱,无法满足犯罪分子的矫治需求。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效果。

首先,可以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提升其设备和人员力量,从而提高其管理和监管能力。

其次,可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执行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对犯罪分子的全程监控和数据共享,提高矫正计划的执行效果。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总之,社区矫正制度是对犯罪分子进行社会适应性改造和矫正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灵活、个性化和社会安全等优点。

然而,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提高其执行效果。

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衔接问题研究

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衔接问题研究

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衔接问题研究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衔接问题研究摘要: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环节。

本文通过对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衔接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文章认为,加强监狱与社区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刑满释放罪犯的再犯风险评估及矫正计划制定的可行性,以及加强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是改善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衔接的关键途径。

一、引言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是维护社会安全和促进罪犯社会融入的重要环节。

监狱矫正强调对罪犯在监禁期间进行教育、改造和矫正,而社区矫正则强调对刑满释放罪犯进行社会化帮助和监管。

然而,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衔接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一些罪犯在从监狱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

本文将探讨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衔接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方法。

二、存在的问题(一)信息共享不畅,导致矫正计划制定不准确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信息流通不畅,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得知罪犯在监狱中的表现、改造情况等重要信息,而无法为刑满释放罪犯制定准确的矫正计划。

这使得刑满释放的罪犯面临较高的再犯风险。

(二)缺乏再犯风险评估机制目前,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缺乏有效的再犯风险评估机制。

监狱中的矫正工作者在刑满释放的罪犯离监前无法系统、科学地评估其再犯风险。

这使得一些具有高再犯风险的罪犯未能接受必要的社会化支持和监管,导致再次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监狱与社区之间合作与协调不足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合作和协调存在不足。

监狱中的矫正工作者无法与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者有效沟通和合作,无法将监狱中教育改造的成果有效延伸到社区矫正环节,导致刑满释放的罪犯社会适应能力不足,再次犯罪的风险增大。

三、解决方案(一)加强监狱与社区矫正间的信息共享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机制,使监狱中的矫正工作者能够将罪犯的改造情况、表现等信息及时传送给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制定矫正计划提供依据。

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比较

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比较

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比较就目前的监狱矫正对象而言,他们长期困于狭小的空间,人生发展受到制约,甚至还互相传染恶习,以致于在刑满释放之后,由于无法顺利融入社会而再次选择犯罪,成为“二进宫”、“三进宫”人员,如此循环往复,终其一生。

相对于监狱矫正,将对象放在社区内,依靠包括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在内的多元化的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形成与矫正对象“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帮教关系,不仅有助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控制和管理,而且通过社工的专业化、个性化的教育、帮助、服务,有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有助于改变矫正对象实施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期效用。

具体言之,通过有效的控制和人性化的服务与帮助,降低了矫正对象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成本;提高了其再次违法犯罪被发现和追惩的概率。

由于犯罪成本和通过正当途径生存发展成本的此消彼长,作为“理性人”的矫正对象而言,积极主动的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并顺利实现“再社会化”。

最终的结果,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犯罪的总量。

尽管在实践中,通过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与第三部门(司法社工)之间的伙伴关系,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刑成本,提高了罪犯矫正的效果。

但还存在一些制约社区矫正成效的因素,在社工组织、政府以及社会三个层面均有所体现。

另外,作为一种新型的罪犯矫正模式,社区矫正也存在其本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在社工层面遇到的问题正如中国当前的其他诸多第三部门一样,主要是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之间的差距问题,如:有效激励不足、专业素质偏低、竞争缺失、经费来源单一以及工作方式机关化等。

在政府层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缺位”,将一些本来应该由自身承担的职能交由司法社工来承担;二是对社工管理的行政化,基层司法科往往把社工当作自己的工作人员来对待;三是还没有建立科学的对社工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和评估机制。

在社会方面则存在扶助力量不足的问题。

不仅如此,对罪犯改造来说,社区矫正这种罪犯矫正模式也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对社区矫正的作用和期望也不能无限拔高。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教育矫正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教育矫正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教育矫正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教育矫正旨在通过对罪犯的处罚和改造,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安全和权益。

本文将从刑罚执行和社会教育矫正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指依法对罪犯进行处罚和改造的过程。

它的目的是惩罚罪犯、遏制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

刑罚执行包括监狱的管理、罪犯的惩罚以及罪犯的改造。

监狱的管理是刑罚执行的基础。

监狱是一种特殊的机构,负责对罪犯进行监管、教育和改造。

监狱的管理包括对罪犯的床位、膳食、卫生等生活条件的保障,以及对罪犯的过程监控和安全保障等。

罪犯的惩罚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

对于犯罪行为严重的罪犯,应当依法给予严厉的刑罚,表达社会的道德谴责和公正正义。

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严格按照监狱规章制度进行生活,遵守纪律,接受严格的惩罚。

罪犯的改造是刑罚执行的核心任务。

刑罚执行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要进行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使其具备重新回归社会的能力。

罪犯在监狱期间应当接受各种教育和培训,包括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以便他们在出狱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二、社会教育矫正社会教育矫正是刑罚执行的重要补充,是对刑罚执行的延伸和深化。

它强调了社会对罪犯的教育和矫正作用,通过社会支持和帮助,促使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主动改造自己,重建良好的社会关系。

社会教育矫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支持机构的建设。

社会支持机构为罪犯提供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在服刑期间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

二是社区矫正的实施。

社区矫正强调了对罪犯的社区化管理,通过在社区中的教育、就业、心理辅导等帮助,更好地实现罪犯的社会矫正。

三是对罪犯的社会化帮助。

社会化帮助是指对罪犯出狱后的帮助和支持,通过提供各种资源和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

社会教育矫正的目的是使罪犯在服刑期间得到合理的教育和矫正,最终实现罪责得到惩罚,罪犯能够在改造中重新建立起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总之,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社会教育矫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矫治社会工作常用的两种形式

矫治社会工作常用的两种形式

矫治社会工作常用的形式主要有机构矫治与社区矫正两种:(1)机构矫治。

机构矫治是将矫正对象监禁在监狱、管教所、劳改队等犯罪矫治机构中。

并运用教育、矫治、技能治疗、个案心理咨询、集体治疗等方法来达到矫治犯罪对象思想与行为的目的。

机构矫治是普遍采用的一种矫治形式,它具有隔离社会、鼓励自新和掌握技能三种主要功能。

(2)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又称非机构矫正,它不像机构矫治那样对矫正对象采取监禁措施,而是让矫正对象继续生活在社会中,接受专业矫治工作人员的辅导与训练,帮助他们适应社会并实现再社会化。

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是青少年。

相对较轻的无受害者的过错人员以及假释和刑释人员。

社区矫正方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增加了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可能性,减少了监禁对矫正对象尤其是青少年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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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模式比较——以上海市为例孙辉2012-9-21 14:48:52 来源:《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2007年4期第25~30页【作者简介】孙辉,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200092孙辉(1970—),男,上海杨浦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

【内容提要】 2002年以来,上海开始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与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实现了工作主体和经费投入主体从一元向多元的转变。

在公共财政的投入大幅下降的同时,罪犯的改造效果得到有效提高,刑满后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得到有效降低。

由此可见,引进第三部门参与罪犯矫正这种公共性程度非常高的公共物品,既有理论上的可行,也有现实的必要。

【关键词】监狱矫正/社区矫正/公共物品中图分类号:C916;DF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07)04—0025—06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罪犯矫正具有公共物品的一般特点,如产权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外部效应、不可分性、共同消费性、难以衡量、不可选择性、规模经济[1] 等特点,因而获得了福利经济学理论充分地支持——罪犯矫正应由政府或国家垄断经营、独家提供。

以上海市为例,自1949年5月解放以后,上海市的监狱建制先后经过了从法院、公安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转变,但对于罪犯的矫正,一直由监狱警察来承担。

政府出钱出物出力,将罪犯矫正这种公共物品的安排者和生产者集于一身。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将罪犯矫正这一公共物品的安排和生产集于一身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必要,在理论上符合公共物品的公益性特点,在现实中也与当时的社会资源配置模式相适应。

但是,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迁,以前那种公益物品和公共安全服务由政府“独家经营”的制度安排日益显露出其不适应性。

针对传统监狱矫正模式的弊端,2002年8月,上海市开始了社区矫正罪犯改造模式的探索。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矫正而言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经法院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本文主要从实证研究的视角,对上海市两种不同的罪犯矫正模式进行比较。

一、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探索上海市社区矫正的探索,从微观层面看,主要是刑事司法领域行刑理念变革的要求,而从宏观层面看,则是顺应城市公共事务治理理念的转变,建立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与第三部门伙伴关系,回应政府独家经营公共物品时的低效率问题。

(一)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简要回顾2002年8月,上海市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探索工作,到目前为止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见表1):第一阶段,2002年8月至2002年底。

主要以扩大罪犯假释面为突破口,市委政法委和公、检、法、司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由市监狱管理局组织推进,在徐汇区斜土路、普陀区曹杨新村和闸北区宝山路三个街道正式启动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平均每月约100余人。

第二阶段,2003年1月至8月。

由市委政法委直接领导和推动,试点范围由原先的三个街道扩展到徐汇、普陀、闸北三个区的所有31个街道(镇),社区服刑人员平均每月1100余人。

第三阶段,2003年8月至2004年5月。

为了探索城乡结合部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全市的推开做好准备,2003年8月,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范围扩展到徐汇、普陀、闸北、卢湾和浦东新区五个区的所有59个街道(镇),社区服刑人员平均每月数量约1800人。

这一阶段,上海组织成立了隶属于市司法局管理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承担社区矫正协调推进的职能主体也由政法委整体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阶段,2004年5月31日至今。

上海市19个区(县)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2006年10月的统计数据,共有社区服刑人员4974人。

(二)上海市社区矫正:罪犯矫正模式的变革2002年之前,上海市的罪犯矫正基本上是通过监狱来进行的,从工作主体上看,监狱警察既承担对罪犯的惩罚和监控(“管得住,跑不了”)职责,也承担着对罪犯的教育转化(“改造好”)工作。

从经费投入上看,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犯罪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全部列入市财政预算。

从公共物品供给的视角看,这是一种典型的政府独家垄断经营的模式。

2002年8月以来,上海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这种新的罪犯矫正模式的探索。

其本质不仅是将罪犯矫正的场所由监狱变成社区,更重要的是政府通过签定合同的形式,引入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这种社团组织的力量,与后者结成伙伴关系,对被裁定假释、被宣告缓刑、被单处剥权、被判处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在社区进行矫正。

具体设计是:对于罪犯的刑罚执行职能(作为罪犯矫正这种公共物品中的基础要素),仍然由政府集安排者与承担者为一身;而对于罪犯的帮教、服务(作为罪犯矫正这种公共物品中的附属要素),则由政府通过签定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来承担(两种不同矫正模式下的政府职能变化见图1和图2)。

图1政府在传统监狱矫正中的职能定位图2政府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定位从图1、2可以看出,监狱矫正模式中,无论是对罪犯的“管得住,跑不了”,还是“改造好”,都由政府统包统揽。

而在社区矫正模式下,对罪犯矫正的基本要素(刑罚执行、管理、控制),政府是安排者,也是承担者;而对于罪犯矫正的附属要素(对罪犯的帮教、服务,如帮助解决矫正对象在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只是安排者,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这种第三部门是承担者。

因为,对于罪犯的帮教、服务是无利可图的,对市场营利组织而言没有足够的激励,即便市场营利组织参与进来,也很容易利用自己和委托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帮教、服务的质量。

作为一个第三部门,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所追求的是一种使命感而不是利润,所以会参与生产罪犯矫正这种对社会有正外部性的公共物品。

同时,又由于第三部门具有不分配盈余的性质,即使政府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精确评价服务的质量或数量,受到降低服务质量的诱惑也比市场营利组织要小得多[2]27。

二、上海市社区矫正和监狱矫正模式的比较(一)工作主体实现了一元到多元的转变在传统监狱矫正模式下,监狱干警既承担对罪犯的惩罚、控制和管理的重任,也有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要求。

如在上海市监狱矫正工作中,无论是“管得住,跑不了”,还是“改造好”,都由监狱干警这一单一的工作主体承担。

实际上,由于干警素质以及一元控制的社会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原因,相当数量的监狱干警只是一名称职的“看守”,只能完成“管得住、跑不了”的任务,难以胜任将罪犯“改造好”、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使命。

而在社区矫正模式下,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专业社工以及社区志愿者组成多元化的工作主体。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承担刑罚的执行职能,对罪犯进行控制和管理,而专业司法社工则在社区志愿者的协助下,主要帮助解决矫正对象在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重新做人(见图3)。

图3罪犯矫正工作主体的演变(二)经费投入主体由一元到多元的发展在传统的监狱矫正模式下,对罪犯矫正所有的费用(人民警察经费、犯罪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等),全部由上海市政府来承担;而在社区矫正模式下,罪犯矫正的经费来源则呈现多元化态势(见图4)。

图4罪犯矫正费用投入主体的变化图4左边表示传统监狱矫正模式下,罪犯改造经费全部由市级政府承担,而在社区矫正中,除了市级政府承担基础费用外,区级政府和街道乡镇也相应承担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的费用,另外,还有一部分来自于社会的捐助。

具体而言,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按照每位社工(按照50名矫正对象配备1名社工的比例确定社工的数量)4万元的标准,与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签订合同。

从监狱系统以及其他政法机关抽调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社工的工资费用由市级政府承担,而对于从社会上招聘的社工,其4万元的费用支出则由区级政府和街道乡镇各承担2万元。

(三)公共财政投入降低产出比提高①一种新的公共物品的供给模式取代或补充旧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旧模式在提供公共物品时的成本——效益分析。

根据法经济学[3] 理论,一种较优的行刑方式,必须能够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最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无论是国际上既有的统计数据,还是对上海市两种矫正方式投入进行粗略计算,都可以得出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在提高公共财政投入产出比方面具有优势。

从西方几个主要国家的实证研究看,由于其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社会资源,社区矫正的成本远较监狱矫正的成本为低(见表2)。

由于上海在最近几年才着手探索社区矫正工作,因此,我们无法通过占有更长时间内的数据,对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两种不同的罪犯矫正模式的成本进行比较,而只能退而求其次,对目前上海市4974名社区矫正对象采用不同的行刑方式的成本进行比较。

按照现有的条件,如果目前上海4974名社区矫正对象放在监狱中的话,需要建造一座可容纳4000名犯人的监狱,需要拨付经费1.5亿元,另外按照运营50年计算,年度折旧费用需要300万元;每年政府还要拨付犯罪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约3680万元;按照现有的监狱干警与监狱犯人的比例,需要800余名监狱干警,每年需要的人头经费为4800余万元,即便不考虑监狱周围土地价值的损失以及监狱周围居民心理和审美影响,每年也大约需要投入8780万元,平均到每个矫正对象身上为17651.79元。

而社区矫正的费用大致分为社工的办公用房费用、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司法行政机关人员费用和社会捐赠,即便把志愿者的劳动也折合成金钱,总共4135.14万元,平均到每个矫正对象身上1655.43元。

前者所需费用是后者的10.68倍(见表3)。

说明:2005年底,上海市有社工447名,他们的工作对象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和五年内的刑满释放的对象和解除劳教的人员。

按照1∶50的配比,开展社区矫正的社工约有100人左右。

(四)提高了罪犯矫正的效果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要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就目前的监狱矫正对象而言,他们长期困于狭小的空间,人生发展受到制约,甚至还互相传染恶习,以致于在刑满释放之后,由于无法顺利融入社会而再次选择犯罪,成为“二进宫”、“三进宫”人员,如此循环往复,终其一生。

相对于监狱矫正,将对象放在社区内,依靠包括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在内的多元化的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形成与矫正对象“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帮教关系,不仅有助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控制和管理,而且通过社工的专业化、个性化的教育、帮助、服务,有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因为“非营利机构是改造人、点化人的组织,其产品是治好的病人、乐于进取的孩子、年轻男女成长为具有自尊的成人……总之,一个改变了的新的生命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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