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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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定(3篇)

数字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数字货币的快速发展,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

数字货币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交易方式,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规范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角度,探讨数字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数字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数字货币交易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规范网络信息服务活动。

该法明确了数字货币交易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责任,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户数据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数字货币交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旨在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法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和支付机构建立反洗钱制度,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控,防止非法资金流入数字货币市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是我国数字货币交易领域的监管性法规,旨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安全。

该法要求支付机构从事数字货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并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的监管。

5. 《数字货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数字货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明确了数字货币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监管等要求。

该办法规定,数字货币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加强自律管理,防范风险。

二、美国数字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定1. 《美国洗钱预防和打击法》(Bank Secrecy Act)《美国洗钱预防和打击法》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交易监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07•【分类】问答正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

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

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

法答网上线运行以来,咨询答疑质量和平台功能得到进一步优化,上下级法院业务交流顺畅高效,困扰审判一线痛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有问题,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干警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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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本报特开设“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

敬请关注。

问题1: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答疑意见: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较为明确。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同时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央行拟明年设立规定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央行拟明年设立规定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央行拟明年设立规定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腾讯同时对网上所传的“年几十亿元虚拟货币市场规模、15%至20%增长速度”作出了回应,他们表示,这些只不过揭示了这些网络公司某项增值产品的市场规模与增长速度罢了。

跟国家货币的发行规模毫无关系。

而对于网上出现的贩卖Q币的情况,他们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打击。

持此观点的学者表示,当QQ在网络世界中使用人数超千万、已经具备认同的基础后,Q币就充当了虚拟货币功能,“这时如果商家任意发行,不加控制,必然冲击金融秩序!”
电子商务法律专家吴晓东表示,从经济学角度看,Q币并不是电子货币,表现的只是电子数据的外在显示,本身不存在永久的保值增值性,更不存在网络硬通货的恒定兑换交易属性。

“从流通渠道来说,Q币不是全流通,我们不能拿着Q币从腾讯兑换人民币。

单向流通的性质决定它不可能作为货币来使用。

而对于不玩QQ游戏的人来说,Q币一文不值,对于别的物品没有任何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李超表示,官方已经开始关注虚拟货币问题,将在明年起草制定电子货币相关的管理办法,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电子货币将成为继电子支付后又一个监管重点。

但虚拟货币只要管理得当,他们表示支持。

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问题

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问题

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问题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创新的支付手段,逐渐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

然而,虚拟货币的涌现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监管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与特点虚拟货币,又称加密货币,是一种基于密码学技术而产生的数字化货币。

与传统的法定货币相比,虚拟货币没有实体形态,完全基于互联网进行流通。

其主要特点包括去中心化、匿名性、可追溯性、不可篡改等。

二、虚拟货币的发展与挑战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成为了重要的代表。

虚拟货币的出现为人们的支付方式带来了便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然而,虚拟货币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使得其在非法交易中被滥用的风险增加。

其次,虚拟货币市场波动大,投资者容易面临巨大的风险。

再次,现有的法律框架并没有完全覆盖虚拟货币的监管需求,导致监管困难。

三、全球虚拟货币法律监管现状目前,各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方式各不相同。

举例来说,日本是全球虚拟货币的先行者之一,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来规范虚拟货币行业。

美国则通过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命令和司法判决来进行监管。

欧盟则采取统一的监管框架,通过反洗钱政策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而我国则将虚拟货币纳入了金融监管的范围,禁止ICO(首次代币发行)活动,并对交易平台进行了合规要求。

四、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点,使得监管机构无法直接控制其发行和流通。

其次,虚拟货币的跨境交易问题使得国际合作与监管难度增加。

再次,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性和投机性使得其可能成为金融风险的源头。

最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尚未统一,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监管要求和标准,给跨国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了困扰。

五、完善虚拟货币法律监管的建议针对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起跨国监管机制,以共同应对虚拟货币的风险。

虚拟货币的政策与监管

虚拟货币的政策与监管

虚拟货币的政策与监管虚拟货币,也称数字货币或加密货币,是一种以加密技术为基础,独立于中央银行发行流通的数字资产。

虚拟货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不仅在互联网世界中广泛使用,而且已逐渐扩展到实体经济领域。

然而,由于其自身特性,虚拟货币面临充满挑战的政策与监管问题。

首先,虚拟货币面临的监管问题主要有监管失灵和监管跨境难等两方面。

监管失灵问题指的是虚拟货币系统中存在管理漏洞,容易被利用进行非法活动,例如洗钱、走私、诈骗等。

监管跨境难问题指的是虚拟货币是跨境流通的,受制于国家法律、规则的限制。

特别是对于一些开放经济的国家而言,虚拟货币的监管难度更是大。

其次,虚拟货币面临的政策问题主要有法律法规缺失和监管体制疏漏等两方面。

法律法规缺失问题指的是相较于传统金融,虚拟货币法律法规尚不完备,政策空白且缺乏明确的监督机制。

监管体制疏漏问题指的是虚拟货币的监管由于无法进行有效整合,而导致了监管体制漏洞。

虚拟货币的监管需要各国政府建立新型金融监管框架,形成统一、规范的监管标准。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该加强虚拟货币的合作,推进监管标准的国际化,加强跨境合作,形成联合监管机制。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合适的监管机构,形成统一、规范的监管标准,防范和打击虚拟货币的非法行为。

二、加强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形成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三、加强跨国合作,形成一体化监管模式。

多个经济体之间加强协调,建立跨境虚拟货币流通信息共享平台,共同防范虚拟货币的安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四、加强虚拟货币技术研究,促进虚拟货币的创新与发展,推动虚拟货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起来,虚拟货币的政策和监管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进行深入探索和实践。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需要充分发挥虚拟货币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实现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推动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制度创新。

虚拟货币的市场发展与监管

虚拟货币的市场发展与监管

虚拟货币的市场发展与监管正文:一、虚拟货币的定义虚拟货币,顾名思义,是一种没有实物支撑,完全基于数字化的货币形式。

虚拟货币最早出现在1996年,1999年的e-gold是第一个允许用户通过转账使用虚拟货币的公司。

不同于传统的法定货币,虚拟货币并没有国家认可的发行机构,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唯一的流通方式就是在互联网上自由交易。

虚拟货币有其自身的特点:匿名性、全球性、去中心化以及交易速度快等优点,这些优势使得虚拟货币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比如跨境支付、区块链技术等。

二、虚拟货币市场的发展虚拟货币市场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虚拟货币的产生与发展。

1996年,David Chaum提出了一种匿名实名证明模式,即DigiCash,被认为是虚拟货币的初步形态。

在此之后,e-gold出现了,成为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虚拟货币,在2005年的巅峰时期,拥有约五百万用户,流通金额逼近20亿美元。

第二阶段,是虚拟货币市场的爆发期。

比特币的出现可以说是虚拟货币市场的分水岭,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以来,虚拟货币市场开始再次走红,其市场价值在不断攀高。

而其他诸如莱特币(Litecoin)、以太坊(Ether)、比特币现金(Bitcoin Cash)等虚拟货币也在这个时期相继出现,各种虚拟货币数量不断增加,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第三阶段,是虚拟货币市场的泡沫期。

在2017年的时候,比特币的价格飞涨,一度狂飙到每个比特币逼近20000美元的高点,虚拟货币市场热潮席卷全球,无数人开始抢购各种虚拟货币,行业也涌现出很多骗局和诈骗。

第四阶段,是虚拟货币市场的去中心化发展阶段。

过去十几年,虚拟货币市场经历了不断的发展与创新,比如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存储技术,智能合约等,不断创新的技术让虚拟货币市场朝着去中心化和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虚拟货币市场在未来的几年内还会继续发展和壮大,并在不断完善中成长。

三、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虚拟货币市场作为一种新兴市场,目前尚未完全被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新虚拟货币保护法

新虚拟货币保护法

新虚拟货币保护法
在2021年9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的通知》。

之所以出台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是由于虚拟货币的炒作影响了金融秩序,滋生了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所表达的信息,相关部门要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实行高压打击。

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可能会涉及犯罪。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活动,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这里列举了几种我们常见的行为,很多人自己持有虚拟货币,有一些除了自己会进行买卖之外,还会帮助别人进行买卖。

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帮助,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为境外虚拟货币
交易所工作的境内人员,为其提供营销、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的主体,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还规定,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互联网金融与虚拟货币的法律与监管

互联网金融与虚拟货币的法律与监管

互联网金融与虚拟货币的法律与监管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现如今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如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众筹等,这些新领域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风险。

从资金安全、透明度、合规性等方面出发,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那么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领域的法律和监管是怎样的呢?一、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与监管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快速发展和创新,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运作不规范、诈骗、资金链断裂等。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发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向央行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自查报告、整改报告等信息。

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产品设计、资金保证、安全措施等方面,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其次,P2P网贷方面,2016年8月降低了投资人的准入门槛,规定投资人的单笔投资不得超过网贷机构净资产的1%,单个投资人在一家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同时,为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安全,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探索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资金存管制度等。

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正在趋于完善,随着监管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创新,我们有理由相信,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合规与安全将会逐步得到保障。

二、虚拟货币的法律与监管虚拟货币是指不受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不具有货币与法定货币的等价关系,且一般只由发行者确定价值的数字化代币。

目前市面上常见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以太坊等。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支付方式和数字货币,有着其独特的特点,但是由于其背后无法确定的资产、交易转移过程无法追踪等问题,虚拟货币领域也存在着不同于传统支付的风险,因此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和监管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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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ORM REGUL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BUSINESSES ACT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LAWS全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全国委员会MEETING IN ITS ONE-HUNDRED-AND-TWENTY-SIXTH YEAR在一百二十六届的会议上SAN DIEGO,CALIFORNIA加州·圣地亚哥JULY 14-JULY 20,20172017年7月14日-7月20日编译: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时间:2017年7月24日UNIFORM REGUL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BUSINESSES ACT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Copyright©2017By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ON UNIFORM STATE LAWS全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全国委员会DRAFTING COMMITTEE ON UNIFORM REGULATION OF VIRTUALCURRENCY BUSINESSES ACT虚拟货币业务统一条例起草委员会The Committee appointed by and representing 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in preparing this Act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individuals:委员会由并代表全国统一的州法律委员会在准备这一法案的过程中,由以下几个人组成: FRED MILLER, 80 S. 8th Street, 2000 IDS Center, Minneapolis, MN 55402-2274, Chair弗雷德米勒,80 s 8街,2000年IDS中心,明尼阿波利斯,MN 55402-2274,椅子BORIS AUERBACH, 5715 E. 56th St., Indianapolis, IN 46226鲍里斯奥尔巴赫,5715,566,圣·印第安纳波利斯,46226THOMAS J. BUITEWEG, 3025 Boardwalk St., Suite 120, Ann Arbor, MI 48108THOMAS j.BUITEWEG,3025号木板人行道,120号,安阿伯,米48108WILLIAM H. CLARK, JR., One Logan Square, 18th and Cherry St., Philadelphia, PA 19103- 2757威廉。

h.克拉克,一个洛根广场,18号,樱桃圣,费城,PA 19103-2757THOMAS E. HEMMENDINGER, 362 Broadway, Providence, RI 02909-1434托马斯e海门丁格,百老汇362号,上帝保佑,国际扶轮日02909-1434KIERAN MARION, 430 W. Allegan St., 4th Floor, Lansing, MI 48933基兰马里昂,430 W.Allegan St.,4楼,兰辛,MI 48933H. KATHLEEN PATCHEL, 5715 E. 56th St., Indianapolis, IN 46226在46226,印第安纳波利斯,556号,印第安纳波利斯KEITH ROWLEY, University of Nevada Las Vegas, William S. Boyd School of Law, 4505 S. Maryland Pkwy. , Box 451003, Las Vegas, NV 89154-1003来自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大学的KEITHROWLEY,威廉。

s.博伊德法学院,马里兰州。

盒子451003,拉斯维加斯,89154-1003 EDWIN E. SMITH, 1 Federal St., Boston, MA 02110-1726埃德温e史密斯,1联邦圣波士顿,马02110-1726CHARLES A. TROST, Nashville City Center, 511 Union St., Suite 2700, Nashville, TN 37219- 1760查尔斯a特罗特,纳什维尔市中心,511号联邦圣,2700,纳什维尔,TN-1760-1760 SUZANNE B. WALSH, 185 Asylum St., Hartford, CT 06103-3469苏珊。

b.沃尔什,185号精神病院,哈特福德,CT 06103-3469V. DA VID ZVENYACH, 707 10th St. NE, Washington, DC 20002DA VID ZVENYACH,7010,华盛顿,20002SARAH JANE HUGHES, Indiana University Bloomington, Maurer School of Law, Baier Hall, 211 S. Indiana Ave., Bloomington, IN 47405, Reporter萨拉简休斯,印第安纳大学布卢明顿,马雷尔法学院,BaierHall,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447405,记者EX OFFICIO依据职权RICHARD T. CASSIDY, 1233 Shelburne Rd., Suite D5, South Burlington, VT 05403-7753, PresidentCAM WARD, 124 Newgate Rd., Alabaster, AL 35007, Division Chair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DVISOR美国律师协会顾问STEPHEN T. MIDDLEBROOK, Atlantic Station, 271-17th Street, N.W., # 2400, Atlanta, GA 30363, ABA AdvisorAMERICAN LAW INSTITUTE ADVISOR美国法律研究所顾问RICHARD FIELD, 755 Anderson Avenue, #4, Cliffside Park, NJ 07010, ALI AdvisorEXECUTIVE DIRECTOR执行董事LIZA KARSAI, 111 N. Wabash Ave., Suite 1010, Chicago, IL 60602, Executive DirectorCopies of this Act may be obtained from: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ON UNIFORM STATE LAWS111 N. Wabash Ave., Suite 1010Chicago, IL 60602 312/450-6600 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编译: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时间:2017年7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法律简称本法可称为《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Uniform Regul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Businesses Act》。

第102条术语定义在本法中:(1)“申请主体”是指依照本法申请相关执照的人。

(2)“银行”是指美国联邦政府特许或州特许的存续机构,或由货币业务监管部门在存款业务以外向开展银行业务的主体授予的执照持有主体。

该术语不包括以下实体:(A)实业贷款公司、州特许信托公司或限制目的信托公司,政策具体实施部门已授权从事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公司可以除外;(B)与本州不存在适用于信托公司活动的互惠协议的州所特许的信托公司或目的有限的信托公司。

(3)“控制”定义为:(A)在用于指称虚拟货币的交易或关系时,指单方强制性执行或无期限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权利;(B)在用于指向他人提供虚拟货币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时,是指以合法或受益方式拥有该主体的表决权,或通过合同、安排或理解,主导该主体的管理、经营或政策的直接或间接的权利。

(4)“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是指以下虚拟货币:(A)与法定货币具有同等价值,可兑换为法定货币或银行信贷;或(B)可兑换为以法定货币计价的利益。

(5)“实施部门”是指[实施本法的州机构]。

(6)“兑换”是指从一个居民或代表一个居民(至少是暂时)获得虚拟货币的控制权利,以:(A)将虚拟货币出售、交易或兑换为法定货币、银行信贷或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虚拟货币;或者(B)将法定货币或银行信贷出售、交易或兑换为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虚拟货币。

(7)“高级主管”是指董事、主管、经理、管理成员、合伙人或受托人。

(8)“法定货币”是指包括美国硬币和纸币在内的一种兑换媒介或价值单位,由美国发行,或者受美国承认的可作为清偿债务和缴纳税收的其他合法工具。

(9)“执照持有主体”是指依照本法获得执照的主体。

(10)“人/主体/人员”是指自然人、遗产、合伙、社团、信托、商业或非营利实体,或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该术语不包括公众公司、政府或政府部门、机构或代理机构。

(11)“临时注册主体”或“注册主体”是指已就开展虚拟货币业务活动,且已经向本州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的主体,而且其与居民或代表居民开展的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业务量虽未达到第二章执照核发规定的限值,但已超过第103条第(b)款第(8)项规定,可使其免于适用本法的数值。

(12)“临时注册”是指在向本州注册后,在遵守本法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情况下,能够在第二章执照核发规定的限值以下与第103条第(b)款第(8)项规定的数值以上开展虚拟货币业务活动。

(13)“互惠协议”是指实施部门与另一州的相应发照机关的安排,使依照其他州授予的执照开展经营的执照持有主体与居民或代表居民开展虚拟货币业务活动。

(14)“记录”是指通过刻录、印制等方式记录在有形媒介上、存储在电子媒介或者存储在其他媒介上的,可以被理解、检索的信息。

(15)“注册处”是指全国各州执照颁发系统和注册处。

(16)“居民”,就本州而言,是指在本州居住并且在过去的365天中在本周实际停留超过183天的主体,或者营业地在本州的主体。

(17)“负责人”是指有权管理执照持有主体或临时居民与居民或代表居民开展的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个人。

(18)“签名”是指在认证或接受一项记录的意思表示:(A)执行或接受有形的意思表示;(B)向电子符号、声音或流程附加到记录中或与记录建立相应的逻辑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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