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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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思考

关于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思考

关于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思考我国缓刑制度是指对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但判处缓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与一般的有期徒刑不同,缓刑是在被告人执行一段刑期后,根据其在监狱内的表现和其他具体情况,由法院决定是否将剩余刑期免予执行,并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和帮教,以期其健康回归社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缓刑制度的引入旨在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减轻刑罚对其身心的伤害,并促使被告人积极向上的改造。

然而,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罪犯,如故意杀人、强奸等罪行,法院一般不适用缓刑。

这意味着对于一些重罪犯,缓刑制度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难以实现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

其次,缓刑机构和人员的配备不足。

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专业且充足的机构和人员配备,以确保对被告人的监管和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目前我国缓刑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等问题,导致缓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另外,缓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瑕疵。

例如,当前的缓刑监管主要以监狱为基础,但监狱在设施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无法提供良好的改造环境。

此外,部分缓刑人员对被告人的帮教工作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有效指导帮助被告人的改造。

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和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应该根据罪犯的罪行种类和情节,科学准确地划定哪些犯罪可以适用缓刑,以保证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其次,应加大对缓刑机构和人员的建设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缓刑机构的投入,提高其设施和人员配备水平,为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高其帮教能力和素质水平。

此外,应完善缓刑监管和帮教机制。

可以引入社区矫正和帮教机构,将缓刑对象纳入社区监管范围,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细致化的帮教服务。

在帮教过程中,还应加强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为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论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论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论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论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近年来,许多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对于如何处置罪犯的意见也在发生改变。

在此背景下,死缓制度成为广受争议的话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死缓可以惩罚最卑劣的犯罪行为,应该保持现状;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死缓制度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这篇文章将就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展开探讨。

一、问题:死缓制度的执行难度大死缓制度的执行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对于执行环节的要求也极为高。

然而,在中国延长死缓犯人的服刑期,即便长到10年、20年,仍可能发生未能及时处决的情况。

特别是在一些具有血缘关系的大案中,一些犯罪分子因为权力等种种原因,耗费了长时间拖延了其处决日期,代价则是死者家属的亲情、社会的公正和法制秩序被严重冲击的后果。

二、问题:死缓制度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死缓制度执行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许多因被指责干了一些罪行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其实都是涉及到了当地官员、权贵等更为高层的利益,并非相应的罪恶。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案件的情况也逐渐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对于被错误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及其旁人的冤枉指控得到了更多的证实。

三、问题:死缓制度无法取代治安治理与社会教育的作用严格来说,死缓制度的主要意图并不是惩处罪犯,而是通过罚款、管制与刑事判处等手段来改善罪犯的生活,增加罪犯的教养和道德素质,最终达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长久以来,中国死缓制度的内涵呈现出比较复杂、比较繁琐,也受到很多社会因素的影响。

那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着手解决呢?一、利用科技等现代手段,提升死缓的执行效率首先,执行死缓制度所需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过于高昂,要提高死缓执行效率,就要引进现代科技。

通过实施电子档案,采用数字化庭审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将案情记录、公案传送、判决公示、申诉办理等各个环节都通过网上公开化、优化流程,让法律的检验与教化作用高效有序地完成。

二、保护死缓执行的公正性对于死缓执行中的公正性问题,应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

试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试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试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以期改造其思想认识,引导其回归社会,减少刑罚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缓刑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适用。

首先,我国缓刑制度在适用上需要更多考虑关注犯罪分子的个体特点和犯罪情况。

目前,对于犯罪分子的适用缓刑主要考虑的是其犯罪行为的情节和主观恶性,而较少考虑犯罪分子的个人背景和家庭环境,这可能导致对于一些需要特殊关注的犯罪分子,缓刑制度的适用不够灵活。

因此,应该增加对于个人背景和家庭环境的调查和评估,更加全面地了解犯罪分子,以便更好地制定改造计划和具体执行方式。

其次,我国缓刑制度在改造犯罪分子方面还有进一步的完善空间。

目前,对于缓刑犯罪分子的改造主要通过社区矫正和心理辅导来实现。

然而,社区矫正机构和心理辅导师的数量和质量依然存在不足,无法满足改造犯罪分子的需求。

因此,应该加大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和心理辅导师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提供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改造服务。

此外,在缓刑犯罪分子的改造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延长犯罪分子的社区矫正期限。

目前,我国的缓刑期限通常为一年到三年,对于一些严重犯罪分子而言,这样的期限可能过短,无法达到有效的改造效果。

因此,应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和改造的需要,合理延长缓刑期限,确保充分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准备。

最后,为了更好地适用和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应该加大对于缓刑犯罪分子的监督力度。

缓刑犯罪分子的改造过程需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和改造计划。

目前,监督力度不足,导致一些缓刑犯罪分子未能按照规定接受改造和回归社会,甚至出现再次犯罪的情况。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缓刑犯罪分子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改造和回归社会的顺利进行。

总而言之,我国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一定程度上减少刑罚对于社会的不良影响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缓刑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适用。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满对策一、引言缓刑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紧要制度,旨在对符合肯定条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管束,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为其重新融入社会供应机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动,我国缓刑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规章制度旨在剖析现有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满对策,以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问题分析1. 判决标准模糊目前,我国缓刑制度判决的标准相对模糊,导致判决结果不足统一、不同地区、法院在判定是否适用缓刑上存在差别,给司法公正带来肯定影响。

2. 监管不力,缓刑效果不明显现行的缓刑制度中,缺乏对缓刑犯罪分子的全程管理和跟踪,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未能得到有效教育和改造,缓刑效果不明显。

3. 缺少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目前,缓刑制度评估和考核机制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

既缺乏对受缓刑人员的全面评估,也缺乏对缓刑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三、改善对策1.明确判决标准和统一执行标准为了保证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应明确判决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种犯罪的适用情况。

各级法院要遵从统一的判决标准,加强对判决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2.健全缓刑期管理和跟踪机制加强对缓刑犯罪分子的全程管理和跟踪,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司法、公安、教育、就业等多个部门的协作,共同参加缓刑犯罪分子的管理,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降低再犯率。

3.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受缓刑人员进行全面评估,包含心理、社会适应本领等方面的评估,以便为他们供应有针对性的帮忙和改造方案。

同时,建立缓刑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机制,通过对缓刑犯罪分子社会融入情况、再犯率等指标的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4.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加添对缓刑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缓刑制度的认得和理解,减少对缓刑犯罪分子的鄙视和排斥。

同时,加强对受缓刑人员的教育引导,帮忙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融入社会并做出乐观贡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参考文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参考文献

文章标题: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一、引言缓刑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宣告判刑后,可以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刑事执行方式。

我国的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1.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刑法》对缓刑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案件的适用和执行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滥用和司法不公的问题。

2. 缓刑考验期过长在现行制度下,我国的缓刑考验期可以长达五年。

这种过长的缓刑考验期,不仅给犯罪分子带来心理上的压力,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3. 缓刑人员的社会融入问题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人员的社会融入问题始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缓刑人员在经历了刑事处罚后,往往面临着就业、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困难,这不利于他们的回归社会。

4. 缓刑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当前我国的缓刑制度对于社会的影响并不明显,无法有效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这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和改进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对策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缓刑制度的操作程序、适用条件和执行规定,加强对缓刑案件的审查和监管,以确保司法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和司法程序的公正。

2. 合理缩短缓刑考验期考虑到缓刑人员的心理压力和社会融入问题,我们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缩短缓刑考验期,以减轻缓刑人员的负担,同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3. 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在缓刑考验期内,我们应当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获得稳定的工作和生活,避免再次犯罪。

四、结语在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需深刻认识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改进和探索。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个人观点:缓刑制度的存在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善意纾解,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1)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刑事审判制度的逐步健全,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重要形式,也在逐渐受到重视和发展。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缓刑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缓刑制度的法律定义存在模糊性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缓刑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导致了对缓刑制度的认识存在诸多差异性。

对于缓刑适用的基本条件、适用范围、缓刑期限和缓刑效果等问题,缺乏统一的理解和解释。

这给缓刑制度的适用和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不便,也增加了刑事司法的不确定性。

二、缓刑制度的适用标准存在问题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标准主要是基于罪犯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考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一些问题。

一方面,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往往会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或损失,如果过度强调认罪态度,缓刑的效果就可能失去其应有的社会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缓刑制度适用标准的审核和监督机制,很容易导致刑事司法的不公正和未能准确评价罪犯的悔罪态度,增加了社会矛盾和不满。

三、缓刑期内的监管问题仍然突出虽然我国缓刑制度给予了罪犯一定的宽限和机会,但是在缓刑期内的监管问题仍然需要重视。

由于缓刑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很难有效地控制罪犯在缓刑期内的行为,一些罪犯往往会利用缓刑的机会再次实施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缓刑期内的监管和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加强,增加监管手段和力度,提高缓刑期间的社会监督力度,以降低罪犯再次犯罪的风险和危害。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加以修正和完善。

只有进一步加大对缓刑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力度,加强对缓刑制度的监管和管理工作,才能不断提高缓刑制度的执行效果,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公平和有效。

论我国缓刑制度上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论我国缓刑制度上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论我国缓刑制度上的缺陷与完善建议摘要:缓刑制度是一种人道化、个别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及重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但是我国的刑法关于缓刑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些缺欠。

如何弥补这些缺欠,本文就从缓刑的积极意义入手,通过分析其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使其完善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缓刑制度;缺陷;完善建议一、缓刑制度的积极意义我国缓刑制度体现的刑罚目的是刑罚轻缓化的要求。

在和谐社会中,不仅是常态的人,就是犯罪人等非常态的人都应该极力消除其抵制社会的一面,用温和的教育方式融入于社会。

正如边沁(Jeremy Bentham)曾经指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这对于犯罪人的重塑及重归社会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1、有助于最优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暂缓执行的刑罚可能被实际执行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

从而避免了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问题,并能以最经济的方法发挥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等功能。

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

但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判处缓刑,是判处刑罚并保持执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暂缓刑罚的执行。

是否被撤销刑罚的执行,取决于缓刑犯对自己的自律,即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获得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

较之将罪犯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对更为科学。

3、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脱离家庭、社会,可以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避免了因执行实刑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即可以使其不致因犯罪而影响履行自身负有的家庭和社会义务;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国家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较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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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

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

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促其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往往使之流于形式,难以完全实现立法者考虑实施缓刑的用意,不能完全实现适用缓刑的真正目的。

首先,表现在缓刑的适用即缓刑决定司法裁量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求刑权);二是缓刑适用只有实体性条件而没有程序性条件;三是缓刑适用只有法官的裁量权而无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

其次,缓刑的考察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可概括为:谁来考察、考察什么、考察人有何权利义务、被考察人有何权利义务。

这些问题本应规定在刑法中,但在新刑法中这些问题或未规定,或规定甚少,因而导致在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流于形式。

最后,针对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借鉴国外立法先例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已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对缓刑条件具体化,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

既可以对那些已悔改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改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尊严,更有效地发挥刑法威慑力。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总而言之,本文仅对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对策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

其目的在于充分体现现行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错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作用[关键词]缓刑制度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

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

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

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不细致而且也极有可能也为徇私枉法创造了条件和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

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

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

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

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

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

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

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但在具体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情1、是由于公安因警力不足,难以抽出多余警力对犯罪分子缓刑期间的考察;2、是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职责不明确,影响了对缓刑考察的执行;法院适用缓刑时要先征求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意见,这有悖缓刑立法原意,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矛盾;3、是对流动人员无法落实缓刑考察措施,随着流动人员犯罪数量的增加,这一问题也体现的越来越突出。

(四)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有三种情况:1、犯新罪;2、发现漏罪;3、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我认为,关于撤销缓刑第三种情形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该条没有具体解释“情节严重”应包括哪些情形,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种情况,往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容易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

(五)缓刑适用司法裁量方面存在的问题1、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求刑权)从实践情况看,目前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主要限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起作用。

例如,刑法上规定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主要就是法官依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做出判断。

换言之,是否适用缓刑是基于法官的主观性判断。

而在检察机关方面,当前检察机关比较关注的是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对被告人判处了实刑,而几乎没有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要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并且也极少就人民法院对某个案件的判缓刑发表不同意见。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因为对某个犯罪分子不恰当地宣告了缓刑而提起抗诉的案件非常罕见。

2、缓刑适用只有司法裁量的实体性条件而没有程序性条件刑法规定了适用缓刑的三个实体性条件,即我国现行刑法第72条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是用缓刑”。

由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主观判断性很强,容易造成很大的差异性。

所以,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有许多人主张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由司法解释设置量化标准,以限制法官在考察适用缓刑上的任意性,避免各地人民法院之间在适用缓刑上的不平衡。

个别地方人民法院基于这一思路也制定了一定的量化标准,试图达到适用缓刑上的平衡。

另一方面,虽然刑法上没有对适用缓刑设置特定的程序性限制,但是,在某些地方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制定了下级人民法院对数额超过一定标准的经济犯罪案件,如果拟适用缓刑的,应当上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乃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平衡的程序规则。

3、缓刑适用只有法官的裁量权而无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尽管在做出缓刑宣告之前法官也要考虑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与影响,但这种意见与影响一是全部是背靠背收集的,二是所收集的意见可能并不全面,三是群众与社会对这一过程看不见。

这就导致他们无法对各方面的意见与影响做出自己的评判,因而难以使缓刑的决定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实际上,既然缓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改造,那么,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也都应当公开化,要让各种不同的或者相同的意见公开化。

也就是说,在决定适用缓刑时,既要扩大社会各方面的参与权,又要给群众以充分的知情权。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对策(一)在立法上明确缓刑条件从司法实践经验中总结,应立法明确规定法官裁量适用缓刑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未成年犯。

未成年犯中多数人可塑性大,受环境影响较大,因此对这些罪犯判处缓刑,再借助学校、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感化,效果比较好。

2、胁从犯。

这些罪犯是被胁迫或诱骗而参加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判处缓刑社会危害性不大,也比较容易改造。

3、过失犯、中止犯、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构成的犯罪。

这类罪犯的主观恶性小,再犯可能性很小,适于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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