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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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七条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人社部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是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更好服务稳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立足基本国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统筹城乡,促进均等。

加快城乡间、区域间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重点群体倾斜力度,保障各类服务对象获得机会均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把握公共就业服务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政府和社会、管理和服务、统一和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浙人社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相关技工院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和标准(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的毕业生参照执行):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孤儿;3.持证残疾人;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3000元/人。

二、申请发放程序(一)毕业生自愿申请。

3月15日至3月30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就业网”个人服务中“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入口(网址:/)注册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核对,核对通过者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高校统一提供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并加盖学校公章和贷款发放银行公章的,名单上的申请人可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二)学校初审、公示。

3月16日至4月8日, 各高校通过“浙江省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网址:/lemis/)进行初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一)鼓励企业吸纳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烟发〔2013〕15号),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启动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要求,大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政策,以创业促就业,实现带动就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以创业促转型,实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增强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以创业促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夯实经济基础,再造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

2.工作目标。

巩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努力建设创业示范城市。

2014—2018年,全市累计实现新增创业5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年培训城乡劳动者6万人以上,其中创业培训1.5万人以上;力争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总数达到50个以上,孵化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0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0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的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及《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结合稳增长保就业目标,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以稳增长促就业,以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增长。

坚持“区域发展极、郴州新中心”发展定位,围绕“产业主导、全面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六个苏仙”建设,争当全市的“极中之极、极中之核、极中之重”,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经济改革方案、选择改革路径时,统筹考虑经济效益与扩大就业效果,坚持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的改革措施尽早出台,加快落地。

在按有关规定出台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带来的影响,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方式转变与就业转型协同。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等负责。

南宁市2018年扶持创业促就业项目实施方案回顾

南宁市2018年扶持创业促就业项目实施方案回顾

南宁市2018年扶持创业促就业项目实施方案回顾南宁市为深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确保南宁市201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顺利推进并圆满完成,市政府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了《201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工程——扶持创业促就业项目实施方案》。

该方案以提升民生福祉为目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重点,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对推动全市双创工作取得实效,加快形成南宁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起到良好作用。

该方案着重解决各类创业群体创业初始阶段普遍存在的布局分散、用地难、成本高等问题。

计划年内在全市建设1500个以上具备独立或开放的办公空间、网络等配套办公条件的创业工位(详见附件),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客生态圈”。

该方案为此提供了资金保障,按每个创业工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筹集。

该方案分为五个步骤扎实落实:首先,在统筹创建阶段,主要依托企业投资建设,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和打造创业工位。

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其次,为创业工位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包括地址必须位于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内,具备清晰的产权或明确的租用合同;每个工位占地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含公摊);根据创业者需求,提供独立或开放的办公空间(如办公桌椅、展位、铺面、货仓等);提供完善的水电、网络和通讯等基础设施,消防验收合格;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等。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就业创业(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各地要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以外的自主创业者(不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创办符合区域产业特色、发展前景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创业项目,应给予重点扶持,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具体可参照《绥化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自主贴息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绥人社发〔2018〕220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采取多种灵活的反担保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贷款申请人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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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县18年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县创业促就业工作,制定**县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民创业工作,以发展经济促进就业为目标,以创办民营中小企业为重点,以创业培训政策扶持为动力,以积极为有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并立志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搭建政策支持、技术支持、后续服务支持的平台,以扶持、改善和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为出发点,不断提升创业者的创业和经营能力。

同时健全完善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相结合,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有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并有志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其自谋职业和创办小企业的技能和技巧,为其提供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技术、后续服务等支持,培养和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和企业小老板。

具体目标是:全年培训有创业愿望的人员250名。

培训后合格率达到8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带动就业率达到1:3,开业企业中一年以上稳定经营率达到80%。

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体系。

三、实施范围
创业促就业实施对象为全县有创业愿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新增劳动力、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创业培训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教育局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配合。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培训质量。

SIYB培训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品牌培训项目,并且有严格的质量评估体系,要保证培训效果必须有一支富有创新意识、素质过硬的师资队伍。

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按照“热爱、尊重、谦虚、勤奋”的要求,开展教研活动,做到因材施教,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保证培训质量。

(二)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创业能力。

在培训方法上,运用推广国际劳工组织研发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等行之有效的创业培训模式;在培训内容上,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基本知识和企业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帮助他们创新观念,明确创业目标,掌握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提高创业的基本能力,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在培训形式上,广泛采用案例剖析、角色扮演、互动教学、专家报告、创业者现身说法和积极利用现代培训技术,开发适用于远程教学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以及实地考察学习等方式,丰富培训的内容和手段,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通过创业培训,激发创业热情,发掘创业潜力,增强创业能力。

(三)提供担保贷款,开展融资服务。

与财政、银行、担保机构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

结合信用社区建设,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诚信教育,跟踪了解资金使用状况,逐步建立创业者诚信档案,提高其诚实守信、按期还贷意识和资金运作能力。

(四)落实扶持政策,降低创业成本。

凡通过创业培训创办的企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帮助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及时组织专场招聘会,免费为企业招聘从业人员,根据企业生产需求情况,免费为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五)开发创业项目,提供创业指导。

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和开发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项目资源库,开展创业项目推荐与对接活动,及时向创业者推介,指导其制定科学、适用的创业方案,促使其成功创业,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服务,使其掌握基本的创业技巧,并能运用经营策略和国家有关政策;帮助协调办理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土地征用、用工备案、缴纳社保、档案存放等事宜,提高创业效率。

(六)建立创业基地,实施创业孵化。

依托工业园区(集中区)、经济开发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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