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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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营中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是如何发放工资,可以让大家纳税最低。

首先,均衡发放工资,使月工资低于起征点。

由于我国工作薪金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固定的费用扣除额,在年所得一定的前提下,通常各月所得越均衡,全年累计税负就越轻。

下面讲一个案例分析:

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2012年,该企业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其一年中只有四个月生产,期间,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4000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按企业实际情况,该企业在生产四个月中,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四个月中,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60元,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总额为180元。

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16000元(4000×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每月1333元(16000÷12),则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年应纳税总额为0。从该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越多,其适用的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使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而达到降低计税基数或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其次,在税法允许的费用扣除范围内,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只要企业的福利费不超标的情况下,单位通过提高职工福利,比大幅度加薪于职工,要少纳所得税。另外,不少地方政府对暖气费、降温费、通讯费和交通补贴都有一定限额的发放标准,只要在该限额标准内进行发放的现金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单位可以提供住所、住房补贴、免费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及免费医疗等等,都可以减少个人的所得税负担。

再次,将高工资中的一部分工资收入转化成年终奖。

当职工的月工资收入大大超过了3500元的起征点,可以把月工资降低一点,降低的工资用于发放年终奖,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

2012年1月1日,王先生应聘在一个单位上班,单位打算每月给予王先生含奖金,津贴的工资7500元,年终不发奖金,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才能使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

分析:

如果公司每月给予王先生含奖金,津贴的工资7500元,年终不发奖金,则王先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500-3500)×10%-105=295,全年共纳税为3540元,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即将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基于此规定,不防把王先生工资从每月7500元调整为每月6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奖金18000元,对照个人所得税率表,查得商数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8000×3%=480元,每月工资缴纳个税为(6000-3500)×10%-105=145,这样全年共纳个人所得税2220元(480+145×12)。比纳税筹划前少了个人所得税3540-2220=1320元。

第四,销售业绩奖的纳税筹划技巧

为了减轻销售人员获得销售业绩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应按照以下技巧进行纳税筹划:

1、如果销售人员是企业的雇员,即销售人员与企业之间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则公司应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报实销,然后,对剩下的销售业绩奖按照一次性年终奖的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生产制造公司。2012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挂钩的办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35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奖。销售人员小张2012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规定小张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前的分析:

由于小张每月可以从公司那里获得3500元的收入,说明小张与公司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和分析,小张的销售业绩奖310000除以12等于25833元,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速算扣除系数为1005,则张明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310000×25%-1005=7649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

(3)纳税筹划后的分析:

通过纳税筹划,小张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217000元[310000-310000×(10%+15%+5%)]。则小张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5%-1005=53245元。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该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310000×(10%+15%+5%]×25%。比纳税筹划前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3250元(76495-53245),该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

如果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则公司与销售人员应在合同中约定: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司里实报实销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然后,对剩下的销售业绩奖分次发放。

案例分析:

某公司是一家大型生产制造公司。2012年初,该公司对非公司职工的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挂钩的办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平常没有底薪,只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于年终领取销售奖,销售人员小王2012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规定小王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前的分析:

由于小王没有底薪而且不是公司的职工,说明小王与公司间是没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小王获得的销售业绩奖应按照劳务报酬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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