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7.05•【文号】财关税[2011]4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4月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三代核电机组(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署税﹝1999﹞791号【发文日期】1999-11-22【实施时间】1999-11-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1),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019年度税收文件汇集(按税种分类)

2019年度税收文件汇集(按税种分类)

2019年度税收文件汇集(按税种分类)一、流转税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2.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创新企业CDR)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6.财税〔2019〕1号(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7.财税〔2019〕6号(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8.财税〔2019〕13号(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9.财税〔2019〕16号(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10.财税〔2019〕17号(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11.财税〔2019〕20号(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12.财税〔2019〕21号(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13.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14.财税〔2019〕24号(罕见药品增值税)15.财税〔2019〕38号(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9号)17.《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18.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19.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已废止20.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21.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22.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城市轨道交通财务可持续发展探讨

城市轨道交通财务可持续发展探讨

城市轨道交通财务可持续发展探讨徐宪明;陈兆【摘要】虽然各城市的财政状况及轨道交通企业体制存在一些差异,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本身的特性,大部分项目都面临着资本金不足、还本付息压力巨大、运营收支无法匹配等问题.从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财务方面的现状入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投融资、成本控制、政策扶持等方面提出具体实施建议:减轻轨道交通企业债务成本,采取措施降低运营企业的成本负担,给予轨道交通企业必要的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合理的票价调整机制,实现轨道交通企业收入来源多样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期刊名称】《城市轨道交通研究》【年(卷),期】2015(018)007【总页数】5页(P5-8,13)【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资本金;刚性成本;票价机制;政府购买服务【作者】徐宪明;陈兆【作者单位】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201103,上海;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201103,上海【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530.68Author's address Shanghai Shentong Metro Group Co.,Ltd.,201103,Shanghai,China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运营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的轨道交通都已发展形成了网络运营,同时国内还有20多个城市在建轨道交通。

据统计,未来五年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入将达到上万亿元,运营线路长度也将达到3 000 km。

面对迅速发展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其投融资以及运营后如何保持财务上可持续发展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特别是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后,对轨道交通的投资、融资以及运营后的资金平衡影响很大。

轨道交通怎样保持财务上可持续发展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都值得再认识、再思考。

(1)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融资模式为主。

轨道交通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运营费用高等特点,社会效益好但经济效益却差。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04.19•【文号】国能科技[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科技〔201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为更好地实施《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完善“重大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重大示范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四位一体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和规范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充分发挥重大示范工程在加快能源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我局组织编制了《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附: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性作用,加快能源领域先进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切实做好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应用自主化的先进能源科技和装备,能够开拓能源发展新领域,创新能源发展新模式,显著提升能源产业现有技术水平、经济性和核心竞争力,由国家核准的能源工程改造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申请、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四条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国家能源科技规划、各能源子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科技示范指南等方式,明确示范工程的重点方向和内容。

第五条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一并提交示范方案。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提交示范方案,其它企业通过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示范方案。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设备国产化评审及进口设备免税申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设备国产化评审及进口设备免税申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设备国产化评审及进口设备免税申报管理余华辉【摘要】由于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的企业对新线设备国产化管理经验的不足,难以在较短时间内组织好新线设备国产化申报及进口设备免税申报工作。

介绍了相关政策背景并分析申报管理的重难点,提出明确企业部门责职、规范流程的建议。

通过明晰申报流程,理顺各种工作界面间的关系,帮助企业获得相关进口设备免税,以及顺利通过设备国产化审核。

% This paper introduces relative policy background, analyzes its key points and difficultie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clearing responsibilities of enterprise’s departments and standardizing its process. Through clearing exemption process, enterprises could arrange well the relationship among each working interface, achieve tax exemption of relative import equipments and smoothly pass the evaluation of equipment localization.【期刊名称】《现代城市轨道交通》【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5页(P49-52,58)【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新线设备;国产化;免税;项目管理【作者】余华辉【作者单位】广州中咨城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广东广州 510030【正文语种】中文为打破垄断、降低造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委出台了旨在推动国家轨道交通行业装备国产化的一系列政策,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新线机电设备和车辆的国产化要求和免税措施。

《中国制造2025》:中国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政策解析

《中国制造2025》:中国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政策解析

《中国制造2025》中国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政策解析高端装备制造业是装备制造业的核心,是以高新技术为引领、处于价值链高端和产业链核心环节、决定整个产业链综合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我国高度重视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中国制造2025》部署了高端装备创新工程,引领制造业向高端方向发展。

各地方政府也积极行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文件。

目前,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基本形成了以战略为引领、以规划为支撑、以政策措施为配套保障的政策体系。

同时,着力创新政策工具,引导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产业相关主要政策进展(一)高端装备制造业总体政策现状《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高端装备制造领域要重点发展以干支线飞机和通用飞机为主的航空装备,做大做强航空产业。

积极推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卫星及其应用产业发展。

依托客运专线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轨道交通装备。

面向海洋资源开发,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

强化基础配套能力,积极发展以数字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决定》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高端装备制造业要重点发展航空装备产业、卫星及应用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海洋工程装备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五大产业,并制定了各领域的产业发展线路图,分别提出了到2015年和2020年的发展目标、重大行动及重大政策。

进一步地,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高端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从产业规模、创新能力、基础配套能力、产业组织结构四个方面提出了高端装备制造业到2015年的主要发展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航空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发展的重点任务,部署了重大工程与区域发展重点,安排了金融财税政策支持、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组织结构、质量品牌建设、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提升对外合作水平等保障措施。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 于调整房 地产 交易环 节 契税个 人所 得税 优惠政 策
的 通 知
( 0 O年 9月 2 21 9日 财税( O 0 9 2 1 ) 4号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就 调 整 房 地 产 交 易 环 节 契 税 、 人 所 现 个 得税有关 优惠政策 通知如下 :


关 于 契 税 政 策
六 、 经 营公租 房所 取得 的租 金 收入 , 征 营业 税 、 对 免 房
税字( O O 2 8号 ) 2 1 ]7 第三条同 时废 止。
特此 通 知 。
财 政 部 、 技部 、 家发 展 改 革委 、 科 国 海关 总 署 、 国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科 技 重大 专 项 进 口税 收 政 策 的通 知
( 0 0年 7月 2 21 4日 财 关 税 [ O 0] 8号 ) 2 1 2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国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O 6 0 0年 ) 若 干 配 套 政 策 中 有 关 科 技 2 0 -2 2 》 重大 专项进 口税收 政策的 要求 , 持 国家重大 战咯产 品 、 扶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和 重 大 工 程 的 研 究 开 发 ,营 造 激 励 自 主 创 新 的
惠政策 。 八 、 述政 策 自发文 之 日起执 行 , 行期 限暂 定 三年 , 上 执
环境 , 特制定《 技重大 专项进 口税收政 策暂行规 定》 见附 科 (
件 , 下简 称《 行规定》 , 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 下 : 以 暂 )现

政 策 到 期 后 将 根 据 公 租 房 建 设 和 运 营 情 况 对 有 关 内 容 加 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2年9月31日前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0]50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1]45号文件附件3执行;自2012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三、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财关税[2010]50号、财关税[2011]45号文件及其附件有关规定执行;自2012年4月1日起,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和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包括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货值,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仍依据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执行。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2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2012年4月1日起,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五、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本通知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3类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见附件1)。

生产上述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等3类装备的企业,在2011年已获得符合免税资格的,原免税资格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有效;上述领域在2011年已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企业继续申请享受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4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

六、2011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具体格式及要求见本通知附件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该报告及有关表格。

七、自2012年4月1日起,下列文件废止: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1-3.pdf附件4.doc。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