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如何处理

增值税⼀般纳税⼈的会计如何处理作为⼀名增值税⼀般纳税⼈企业的会计⼈员,不但要知道增值税会计账⽬的设置,取得不同发票的账务处理,还要知道进⾏会计处理的时限,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调增调减和增值税补退税款的会计调整。
现就你所提的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般纳税⼈有关会计管理⽅⾯的新规定介绍如下,供参考。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专栏设置1994年税制改⾰时,财政部规定⼀般纳税⼈应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的借贷⽅设置专栏。
借⽅设置:(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企业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付的进项税额,⽤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红字登记。
(2)“已交税⾦”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税额,⽤红字登记。
(3)“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这是后来补增的专栏,结转⼀般纳税⼈应纳增值税税额,转出时,借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未交增值税”。
(4)“查补税款”专栏,⽤以核算经⾃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已补缴以前⽉份或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贷⽅设置:(1)“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红字登记。
(2)“出⼝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适⽤零税率的货物。
向海关办理报送出⼝⼿续后,凭出⼝报送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退税,收到退回的出⼝货物增值税税额,⽤蓝字登记;出⼝货物办理退税后发⽣退货或者退关⽽补缴已退的税款,⽤红字登记。
(3)“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正常损失,以及其它原因⽽不应在销项税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4)“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结转⼀般纳税⼈多缴的增值税。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

7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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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波军 : 分期 收款销售 商 品两种 会计 处理 方法 的 比较 分析
在概 念 上 很 完 美 , 因现 值 技 术 涉 及 诸 多 不 确定 因 0 但 3年 l 2月 1 日双 方 签 订 了分 期 收 款 销售 M 生产 5 素 , 易被 人 为 操 纵 , 此 , 计 量 的可 靠 性 备 受 关 设 备 的合 同 。M 生 产设 备 协 议 销 售 货 款 90万 元 , 且 因 其 0 注并 引起 争 议 , 在相 当程 度 上 妨 害 了各 学科 领 域 增 值税 税额 13万元 。货 款 承付 方式 : 这 5 首期 款项 10 5
业 当期 主 营业 务 收入 、 利润 等数 据 不 真实 、 息 质量 账户 ; 信 ②确 认分期 收款销 售 商品 的收 入 , 分期 收款销 不 可靠 等 问题 。分期 收款销 售 商 品采 用 协议 价 值计 售商 品 的收人 为合 同或 协议价 款 。
价法进行会计核算 明显优于其现值计价法 , 有利于
的发 展完 善 , 给经济 造成 了巨大 影响 。 并
万元于 2× 4年 1月 11支 付 , 款 项在 2×o— 0 3 其余 4
×8 每年的付款 1 3 期为当年的 ②实际利率对现值影响较大 。分期收款销售商 2 0 年 5年内平均支付 , 品销 售价 款 的现值 收 入受 实际利 率 i 的影 响较 大 , 而 l 月 3 2 1日; 增值税承付方式 : 按收款期分期计缴所
金额; 收的合 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 现利率 i 应 ; ⑤冲减财务费用 , 企业应将分期收款销售 差额 , 应当在信用期 间内计人 当期损益 。笔者认 商品视 同融资租赁 , 所获得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纳入 为 这种 会 计 核算 方法 不 但设 计 过 于繁 琐 , 且在 大 财务费用核算与管理 , 而 每期摊销 的数额 冲减 当期的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涉税处理

日 期
2 0午年末 x6
2 0 年年末 x7 2 0 年年末 x8 2 0 年年末 x9
总 额
未收本金①= 上 财务费垌② 收现总额 已收本金 期①一上期④ = . % ①x 2 2 ③ ④= ② 16 ⑧~
2( 0) 2( 0) 2) {J I
8( 0)
14 8 22
199 3.6 】76 5.3 1 8/ 7 3
60 0
算, 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应 纳税额。
从 以 规定中我们不难看 出,税法不承认会计 准则下核
算 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无论 购买方是否按合同约定 的付 款 日
际利率计算 的金额进行摊销 , 为财务费用的抵减 。其中, 作 实
万元 。 :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4 . 万元 ; : 27 3 贷 财务费用4. 万元 。 27 3 52 0年年末。借 : . x9 银行存款20 0万元 ; : 贷 长期应收款20 0 万元 。 :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2. 万元 ; : 17 8 贷 财务费用2 . 7元 。 1 7) 8
分 期 收 款 销 售 商 品 的 涉 税 处 理
袁科 研
( 西 省 成 阳路 桥工 程公 司 陕 西 成 阳 7 2 0 ) 陕 10 0
【 摘要】 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处理 的出发点不 同, 导致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 方面存在差别。本文
用 实例 阐述 了分 期 收 款 销 售 收 入 的 增值 税 处理 和 所 得 税 处理 。
4 2 0 年年末。借 : .x 8 银行存款2 0 0万元 ; : 贷 长期应收款2 0 0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规 定 ,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作者:李芝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1期分期收款法是指当某项销售交易实质上已经完成,但却因客户初期交款不足等原因而无法合理估计收款情况时,采用分期收款法确认该项交易的销售收入,是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用于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的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出售商品的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贷款。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后,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和计量做了修改,分成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
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金额小,收回时间少于三年的一类方式,此种情况下的贷款不具有融资性质。
对于此类情况,《企业会计制度》通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进行处理,按合同约定的收入日期分期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分期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没有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例1]2009年1月1日,甲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大型设备,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00万元,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甲企业发出商品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
假设合同约定增值税一次收取并于当日收到,价款分2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借:长期应收款——乙企业 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借:银行存款 34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贷:库存商品 15002009年和1010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一致为:借:银行存款 1000贷:长期应收款 1000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销售收入?【标 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收入【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问:某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付款70%,工程初验合格时付款20%,合同最终验收时付款10%。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款的当天或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即上述工程的设备对应的增值税纳税时间也分别为:到货时70%,初验时20%,终验时10%。
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企业所得税上对收入的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权利义务实现的当期确认收入。
对上述工程业务,乙方在初验合格日与终验合格日,才能确知是否能如期收款,对应的收入确认日期也是初验与终验的当天,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情形,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因此,问题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付款70%,工程初验合格时付款20%,合同最终验收时付款10%。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分别为:到货时70%,初验时20%,终验时10%。
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所以 , 笔者建议将 自产 自用 白酒 、 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的 计算公 式统一为 : 组成计 税价格:[ 成本 X 1 成本利润率 ) (+ +
销售数量x 定额 税 率 ]( 一 费 税 税 率 ) /1 消 。
本、 成本利润率都 比较容易确定 , 一般不会产生争容易产生争议 。 在
的分 析 可 以看 出 ,导 致增 值 税 与 消 费 税组 成 计 税 价 格 不一 致
目前 ,我 国进 口卷 烟的组成计税 价格 已经包含了定量税
额, 在实务 中较少 出现纠纷 。 笔者认为 , 国产卷烟适用 的消费 税 比例税率 的确定 ,可以参考进 口卷烟组 成计税价格 的计算
方法 : 首先 , 计算确定消费税适用 比例税率的价格 P 其次 , ; 根 据 P与 5 0元的关系 , 确定适用 的 比例税 率 ; 最后 , 定卷烟 确
格计算公 式和进 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可 以发 现 ,
道组 成计税价格的基本公式 ,在实务 中具体适用的 比例税率
还是 不 易 确 定 。
依据后者计算所得的税额将会明显 高于依据前者计算所得 的 税额 。 这种结果有违 WT 国民待遇原则。 O
三、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的修改建议 1 增值税与 消费税 的组 成计税价格应 保持 一致。 . 从上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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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江苏徐州 李 寒俏 范孝周
20 0 6年 2月 1 5日财政部颁布 了新 的企业会计 准则 , 其 进行核算 , 销售商品满 足收入确认条件 的, 按应收合同或协议
中,企业会计准则第 1 《 4号——收入》 《 及 企业会计准 则第 1 8
规定 的收 入 确 认 条件 。
实例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实例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例】20x1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 000 000元,份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 600 000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 000 000元。
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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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计算及会
计处理
尽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款计算要服从税收法规的规定,但按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体系
的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收入确认和会计处理上有较大变化,而销售货物又是增值税的主要纳税
范围,这必然会影响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因此有必要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研究分期收
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
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
日期的当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的规定: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
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
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计人当期损益。应用指南规定,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
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
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
或协议期间内,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收入准则及其指南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会计处理分为两种类型: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
融资性质。在实务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否具有融资性质,最简单的判断标准是看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
和是否比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高。如果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高于货物当前的市价,
则说明购货方为延期支付货款付出了货币时间价值的代价;销货方为延期收取货款可以取得相当于货币时
间价值的收益,按准则规定,应将其确认为融资收益,且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完全取决于
交易双方的意愿和交易本身的特性。不一定收款递延时间越长,融资收益就一定越高,有时递延收款时间
可能未超过一年,但总收款额之和也会超过当前商品售价,所以递延收款时间长短不足以作为判断交易是
否具有融资性质的依据。在会计处理上,递延收款时间长短将影响确认应收款项时所采用的账户:递延收
款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应该用“应收账款”;一年以上的应该按照新准则规定,用“长期应收款”。从税收法规
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看,会计处理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和金额计
算应遵循税收法规的规定。
[例1]M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6月30日按销售合同向N公司销售A产品300件,每
件不含增值税售价1000元,该售价为产品当时公允的市场售价,A产品成本每件800元,增值税税率为
17%,按合同规定付款期限为6个月,货款分三次平均支付。M工厂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于8月31日、
10月31日、12月31日分别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款项存入银行。
因为该业务不具有融资性质,按新会计准则,签订合同,发出商品的时刻即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
按合同的不含增值税总额确认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应分三期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
(1000×300×17%÷3),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6月30日,
借:应收账款(1000×300)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300)
240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0
2007年8月31日、10831日、12B 31日开票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从税法角度看,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不具有融资性质
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相同,都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即开票收款时;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相
同,都是按每次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收款额乘以税率。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
品业务收入确认的时间和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相同,一般都为合同签订日。所不同的
是后者的收入额和实际收款总额相等,通常为合同签订日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值;而前者收入额虽然也应
为合同签订日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但应小于实际收款总额,而且由于涉及融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会
计处理较为复杂。
[例2]某装备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大型设备多套,合同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
售的当年末按5年分期收款,每年收取货款2347万元(含税),合计1170万元。如果购货方在收到设备
后一次付款,则只需付936万元(含税)。
根据新准则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应用的解释: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
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
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笔者认为,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主营业务收入”应按不含税公允价值入账,
未实现融资收益也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差额计算。本例中,合同
签订日企业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当日的货物不含增值税市场价格800万元,未来不含增值税的实际
应收款项1000万元和收入800万元的差额200万元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应按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冲
减财务费用。企业每期开票收款时,应按234万元开具专用发票,按发票上列明的税款34万元确认销项
税额,但不再确认收入。
在实务中,必须从税法和准则相协调的角度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中还强调,企业在不违
反会计准则中确认fl-Jt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为了正确核算增值税,笔者主张在销售实现时,建立一个账户,贷方用来归集未来期间待确认的增值税总
额,其金额应等于含税应收款项总额与不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和的差额。在未来销项税额
确认时,再将待确认的增值税总额分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该账户无余额。
笔者在这里将该账户确定为“待确认销项税额”。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的金额
200×(1+17%)×(P/A,r,5)=800×(1+17%)
采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得折现率为7.93%。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000
待确认销项税额
1700000
(2)第一年末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长期应收款
2340000
借:待确认销项税额
3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00万元×7.93%) 634400
贷:财务费用
634400
以后每年末,收款和确认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都与第一年相同;确认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所用账户也
和(2)中的第三笔业务相同,只是每年金额不同。
第二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8000000-2000000+634400)×7.93%=526107.92(元)
第三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8000000-2000000+634400-2000000+526107.92)×7.93%
=409228.28(元)
第四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8000000-2000000+634400-2000000+526107.92-
2000000+409228.28)×7.93%=283080.08(元)
第五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2000000-634400-526107.92-409228.28-283080.08=
147183.72(元)
上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时间和销项税额确认时间分离,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分期确认销项税额,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对企业节税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