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经济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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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中国经济法如何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适应

姓名李雪

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论文成绩

完成时间:2012 年9 月15 日

中国经济法如何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适应提纲

一、序论

1、中心论题:中国经济法如何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适应

2、写作意图: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符合这一历史潮流的,但如何用规则与法律维护自己利益尤为重要。经济法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

二、本论

(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经济法的冲突

(1)我现行的经济法的类别简介

(2)具体的冲突表现在哪些方面

(二)经济法冲突对经济的影响

(1)济法冲突对经济的影响表现在哪些方面

(2)经济法冲突对经济与国家的危害

(三)怎样去调整我国的经济法与国际接轨

(1)完善也有的法律

(2)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程序及国际法律

(3)具体调整建议

三、总结

经济法的完善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保驾护航。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一种潮流和趋势,一把“双刃剑”,既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机遇,同时又给发展国家带来了挑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切实采取符合本国实际的开放步骤和措施,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这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唯一正确的选择。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符合这一历史潮流,但如何用规则与法律维护自己利益尤为重要。经济法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

关键词:经济经济法中国世界贸易组织

论文摘要(中文) (6)

一、公民隐私权的法律特征 (8)

1.隐私权的主体是公民 (9)

2.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 (9)

3.隐私权的内容 (9)

二、我国公民隐私权立法现状及不足 (9)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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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修改宪法确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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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以民法为重心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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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刑法中设立侵犯公民隐私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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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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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完善其它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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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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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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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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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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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一种潮流和趋势,一把“双刃剑”,既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机遇,同时又给发展国家带来了挑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切实采取符合本国实际的开放步骤和措施,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这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唯一正确的选择。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符合这一历史潮流,但如何用规则与法律维护自己利益尤为重要。经济法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

关键词:经济经济法中国世界贸易组织

一、序论

经济全球化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一种潮流和趋势,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机遇,同时又给发展国家带来了挑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切实采取符合本国实际的开放步骤和措施,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应当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经济法才能维护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这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唯一正确的选择。

二、本论

(1)我现行的经济法的类别简介

我国的经济法尚未法典化,即没有一部称为《经济法》的专门法律。只是按照法律类别的划分,将所有属于经济法一类的法律、法规合起来称为经济法。

对外贸易立法始于1979年。对外贸易法律已成为一个以(对外贸易法)为基本法,以各种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00年12月,中国第二次通过WTO的过渡性审议,中国外贸法已与WTO规则接轨。2004年修订后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2)具体的冲突表现在哪些方面

政府与市场的问题,个问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若不解决,市场中的国民待遇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政府是对政权的垄断者,它若进入经济,是没有其它竞争者与之进行竞争的,也就是它在经济中是一种反市场的力量,是一种垄断的力量。市场不存在了,当然,国民待遇也就不存在了。

在例外制度问题上,WTO规则中有许多关于例外规则的规定。除了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外,还有GATT1994第20条/GATS第14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

GA TT1994第21条/GATS第14条副则关于“安全例外”的规定,GATT1994第18条关于“ 幼稚产业保护”的规定以及GA TT1994第12条/GA TS第12条关于“保障国民收支的限制” 的规定。

《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中应当从立法上取消外贸许可制,明确外贸经营权登记制的法律地位,逐步降低申请外贸经营权的资质要求,实现政府的管理理念由“管制”向“服务”发生转变。2001年7月10日,外经贸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进出口经营资格将实行登记和核准制。这一《规定》明确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授予将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成为了加快我国进出口经营资格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的重要步骤。但是,此项规定对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所规定的标准依然十分严格( 注:例如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对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要求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人民币);对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这种较高的资金要求实际上限制了广大中小企业经营外贸业务。

(二)经济法冲突对经济的影响

(1)经济法冲突对经济的影响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经济法理论上的混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改革,改革的跨度大、难度也大。我们的改革是在几个阶段的认识的基础上才达到今天这一高度的,而作为与经济改革直接相关的经济法当然也与这一过程密切相关,同时,这也损害了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稳定性。在国外,对经济法的不同认识也有这一方面的原因,但都不及我国的经济转轨给经济法带来的变动性大。这不但是在规则内容上的改变,也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变着它的性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以及加入WTO进程的加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

WTO的加入在法律上给我们国家的经济法注入了大量的内容,WTO是国际法律,是对国家的一种义务约束。国际法是一种“软法”,所谓的“软法”,一方面它是一个缺乏体系性的东西,即使是WTO法律文件,作为迄今为止最为庞杂的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也不是包罗万象的,它在许多方面是有欠缺的,也就是说,这个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是不完整的。一个不完整的体系,在解释上,肯定会产生歧义。因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也可能由于法律用语、理智的局限性、以及经济现实的变化而产生许多不确定性的东西,何况一个体系不完整的东西。WTO是个发展的体系,乌拉圭回合之后的国际经济谈判的工作也正在酝酿之中。“软法”表现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它相对于国内法是一个不完整的法律体系,即国家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同时也可能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我们在关于法律正义的知识里就知道,司法者应该是中立的,而不能充当被告或是原告。另外,它的救济方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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