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盟_美国动物保健品流通管理制度的对比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共3篇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共3篇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1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食品安全是全球范围内的共同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以其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各个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断崛起。
本文将比较国内与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差异,以期探讨如何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管体系。
一、立法法规体系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主要由《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食品安全法》是核心,包含了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监督管理制度等,明确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基本目标和保障措施。
但这一立法体系分散且缺乏有效的实施标准,缺乏完备的执法程序和固定的执法机构。
相比之下,美国的立法体系相对完整,主要由《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国家标准体系》、《食品管制现代化法案》等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既包含了对食品生产过程、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的强制要求,又明确了法规违反行为的处罚措施,体系化、科学化更强。
二、责任主体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涉及多部门,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的配合。
例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间的应急响应和救援规划不同步,导致协调困难、应对不当。
相比之下,美国的食品监管系统是整体统一的,在食品监管中心下设15个局,负责食品安全、药品监管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美国还设有独立的联邦调查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对于大规模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会在短时间内建立协调委员会,统一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
三、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缺乏有效、统一、科学的监督管理制度,检测标准多样、监督力度不足,监管中的“某些缺失”、“某些盲区”时常曝光,无法很好的起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此外,我国监督管理人员工作频繁干扰、不负责任、垄断制度等问题也显而易见。
相比之下,美国的监管制度更为完善,形成了严格的管理标准和监管机制,例如开展食品检测及评估的透明化、管理信息化、批准流程规范化、食品废弃物管理及回收利用等。
食品标准与法规:中国与欧盟比较

01
02
中国
欧盟
• 历史悠久的饮食文化
• 较晚的食品工业发展
• 地方特色丰富
• 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对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影响
中国
欧盟
01
02
• 发展中国家
• 发达的经济
• 逐步提升食品标准和法规
• 高度统一的食品标准和法规
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差异对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影响
中国
欧盟
• 单一制国家
食品标准与法规:中国与欧盟比较
01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基本概念及
重要性
食品标准的定义与分类
食品标准的定义
•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 确定食品质量、卫生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食品标准的分类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企业标准
食品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01
食品法规的制定
• 为了维护公众健康和市场秩序
• 提高食品标准和法规的国际竞争力
交流前景
•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活动
• 推动食品标准和法规的国际化发展
谢谢观看
T H A N K Y O U F O R W AT C H I N G
Docs
国际化趋势
科学化趋势
严密化趋势
• 参与国际组织和活动
• 引入现代科学和技术成果
•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
• 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水
• 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和效果
和交流
平
03
中国与欧盟食品标准的比较
食品标准的分类与范围比较
范围比较
• 中国
• 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方面
比较中国美国农业农产品质量监管

比较中国美国农业农产品质量监管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农业大国,其农产品的质量监管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比较中国和美国农业农产品质量监管的不同之处。
一、法律法规制度中国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较为庞大,包括国家级、地方级和企业级的监管机构。
而美国的监管体系则相对较简单,以联邦机构为主导。
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多,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法》等,而美国则更加强调市场自由和产业自律。
二、监管标准与认证体系中国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标准相对较多,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同时,中国还推行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体系,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而美国则更注重食品安全检验,以及农产品的品牌认证。
三、检验检测体系中国的农产品质量监管侧重于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国家级和地方级监管机构都会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合格性。
而美国则更加侧重于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通过科学方法和模型来预测和管理农产品的风险。
四、信息公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信息公开方面,中国的农产品质量监管相对较为不透明,消费者难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而美国则更加注重信息公开,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咨询热线、网站和应用程序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农产品质量信息,并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追踪与召回。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和美国在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都重视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全球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的提高。
美国则通过贸易协定、技术合作等方式,与其他国家共享农产品质量监管的经验和技术。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在农业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中国注重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与认证体系以及检验检测,但在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有待改善。
而美国则更加注重市场自由和产业自律,强调食品安全检验和信息公开,但在监管标准统一和国际合作方面还有进一步加强的空间。
希望通过不断的交流与合作,中国和美国能够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的提高,为全球食品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欧盟及美国食品法规

中国食品法规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6740-1997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卫生部令第73号,2010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27号, 2010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
GB 14880-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 准
第四十一条 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 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管理情况自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等生 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 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 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 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 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2. 在受理后的3个月内,受理的成员国起草首次评估报告, 并且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另外评估。而且立刻转发给欧盟委 员会,委员会再转发给其它成员国。
中国欧盟FDAGMP的异同-05-03-25[1]
![中国欧盟FDAGMP的异同-05-03-25[1]](https://img.taocdn.com/s3/m/40d3eafb941ea76e58fa0428.png)
第五部分:我国GMP检查与国际间异同
检查重点不同: 纯化水系统:只要工艺中用到纯化水,绝 对是检查重点,清洗、管路抛光、确认 、钝化、材质等。 空气净化系统对日常检查不感兴趣,但 关心洁净度数据趋势图,停机再开工的 操作要求,初中效、亚高效更换后的确 认工作。
第五部分:我国GMP检查与国际间异同
附录16-质量授权人(QP)与批放行: 强调质量授权人和放行人的资质.
第三部分:欧盟和欧盟GMP简介
在第一部分药品基本要求中:生产许可证 持有人必须制造确保适合预期用途,符合 上市许可要求的药品,并且不会因药品安 全性、质量或药效方面的问题而给患者 带来风险。达到这一质量目标是高层管 理者的责任,同时也需要公司各部门、 各层次的职员以及公司的供应商和销售 商的参与并承担义务。
第二部分:FDA检查的依据
美国GMP的一个特点是时间性和动 态性,它强调是现行的GMP,即 CGMP,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 生产和物流的全过程都必须验证。 另外,美国GMP还具有可追溯性和 说明性。
第二部分:FDA检查的依据
FDA指南性文件不产生强制要求。它们 只是提供能够符合要求的方法范例。指 南性文件不应被用作对检查发现的解释。 这些解释应来自于cGMP。现行的对 FDA官员的检查指南和指南性行业文件 提供了对各种要求的解释,这些将有助 于用来提高满足cGMP要求,以及评估 各cGMP系统的适宜性。
内容提要
1. 2. 3. 4. 5. FDA介绍 FDA检查的依据 欧盟介绍和欧盟GMP简介 EDQM检查特点 我国GMP检查与欧盟\FDA的异同
第一部分:FDA介绍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ood and Drug Admistraton简 称 FDA),隶属于美国卫生教育福 利部,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 制 品、化妆品、兽药、医疗器械以 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
美国、欧盟的兽医管理体制是如何运作的?

美国、欧盟的兽医管理体制是如何运作的?
林祥金
【期刊名称】《中国动物保健》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2005年7月13日,在全国兽医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传出了令广大兽医工作者振奋的消息——我国将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行兽医制度。
此项决策是在为适应降控重大动物疫病和提高动物产品安全检查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继农业部兽医局成立后,为加快我国兽医体制改革的又一举措,标志我国从大体上来说,兽医官制度分三种类型,分别以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为代表。
借鉴国外兽医体制改革的一些成功经验,对我国顺利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行兽医制度会大所裨益!【总页数】4页(P12-15)
【作者】林祥金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1007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
【相关文献】
1.欧盟与美国联邦制比较及欧盟联邦制推进阻力探析 [J], 强东妮
2.欧盟新规:美国出口欧盟牛奶SCC需低于40万 [J],
3.美国报业运作的全景探照——评《解读美国报纸:从新闻运作到产业扩张》 [J], 王朋进
4.美国·北约·欧盟三方关系新动向——欧盟加快推进军事联盟 [J], 陈新明
5.欧盟与美国构建“欧盟-美国隐私卫士”的新框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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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方面,中国和哪个国家相比,更加注重食品添加剂的规范管理?
在食品安全方面,中国和哪个国家相比,更加注重食品添加剂的规范管理?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和食品添加剂政策。
中国与各国相比,是否更加注重食品添加剂的规范管理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中国与美国相比,中国更加注重食品添加剂规范管理。
1、食品添加剂分类在中国,食品添加剂被分为了18组,各组又有不同的分类;而在美国,仅分为了11组。
这意味着中国更加细致地把控了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以保证食品安全。
2、法律法规中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标准,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从源头开始规范食品生产和加工流程。
而美国则没有一部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
虽然美国也有相应的法规,如《美国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等,但是没有像中国这样全面地基于食品安全制定出相应的规定。
二、中国与欧盟相比,在食品添加剂规范管理方面差距不大。
1、食品添加剂使用物质种类欧盟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物质的种类和用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食品安全,而中国也在这方面非常注重。
两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物质种类和用量都非常严格,不允许使用有害的物质,且用量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
2、监管机构中国设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欧盟设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两地监管机构的职责都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维护公众健康。
三、中国与日本相比,在食品添加剂规范管理方面落后一些。
1、法规制度日本出台了《食品卫生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同时还出台了《食品添加物使用标准》和《标签通则》等方面的法规,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全面的监管。
但是相对于中国,日本的法规制度并不完善,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2、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态度在日本,有些人不是非常注意食品的安全性,甚至在餐馆里吃生肉,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健康造成影响。
而在中国,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态度相对比较重视,餐饮业也在大力推行绿色食品,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控制。
结论综合以上分析,虽然各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和食品添加剂政策略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中国在规范食品添加剂方面取得了不少的成就。
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中国与美国的对比分析
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中国与美国的对比分析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农产品供应链的管理对于国家以及消费者来说越发重要。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国家,中国与美国在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国与美国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了解两国间的差异以及各自的优势与不足之处。
一、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背景与重要性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指的是从农产品生产者到消费者手中的整个过程,包括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物流配送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
优化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产品品质、降低成本和减少浪费,对于农产品行业和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与美国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对比1. 政府角色:中国政府在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政策和监管等手段调控市场。
例如,政府设立了农业部门以监管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相比之下,美国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中政府的介入相对较少,更多依靠市场机制自行调节。
2. 产业结构:中国农业产业链条相对较长,包括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部环节。
这使得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较高。
而美国农业产业链较为专业化和分工明确,各环节更加紧密配合,因此其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相对较为高效。
3. 市场需求:中国农产品市场庞大,需求量大,对农产品供应链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之相对,美国的农产品市场相对较为稳定,需求与供应基本平衡。
4. 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中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中需加强监管和质量控制。
相较之下,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体系较为健全,供应链管理中注重质量保障。
5. 农产品加工和物流配送:中国农产品加工和物流配送环节相对薄弱,缺乏统一的标准和高效的运营体系。
而美国在农产品加工和物流配送方面投入较多,具备相对完善的系统和技术。
三、中国与美国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优劣势从以上对比来看,中国和美国在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中存在着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国与美国的监管对比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国与美国的监管对比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全球各国重要的议题之一。
中国与美国作为两个农业大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有着不同的经验和做法。
本文将对中国与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行对比,并分析其差异及各自的优势。
一、监管机构和法规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多个机构负责,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等。
中国有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多个联邦机构负责,其中包括美国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美国也拥有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如《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典》、《美国农业部食品检验指南》等,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不同之处: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较多,监管职责分散;而美国的监管机构相对较少,更加专业化。
此外,在法规和标准方面,中国的相关文件较多,美国的法规和标准相对更加集中和明确。
二、监测和抽检机制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检工作由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负责。
每年都会进行大量的抽检工作,以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抽检结果将公开发布,提供给消费者参考。
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检工作由联邦机构和州政府共同承担。
美国也进行大量的抽检工作,并将结果公开发布,供消费者查询。
不同之处: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检工作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承担,更加分工明确。
中国的监测和抽检机制相对较为集中,但在地域广阔的大国中,监测和抽检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
三、标准和认证中国有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同时,中国也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获得相应的质量认证,如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
美国也有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如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制定的新质量标准。
此外,美国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通过获得一系列认证,如美国农业部的有机认证、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FSI)认证等,来展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国与美国的制度对比
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国与美国的制度对比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农产品出口和进口质量认证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一环。
中国和美国作为两个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消费国家之一,其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对比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中国和美国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进行对比,并分析其差异和共同点。
一、农产品质量认证的背景中国和美国作为农业大国,其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是为了保障农产品的品质与安全。
农产品质量认证的背景在于加强农产品的管理,提升农产品的品质,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与质量的需求。
二、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法律基础在中国,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主要有三个法律依据,分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农产品质量检验与监督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明确了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标准和程序,并规定了相关的监督与管理措施。
而在美国,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美国农业法》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这些法律保障了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确保了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设置中国的农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主要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其中主要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农业农村部等。
这些机构在质量监督、抽检、标准制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美国的农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则相对独立,主要包括美国农业部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这些机构在农产品质量认证的监管和管理方面具有高度专业化和权威性。
四、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标准与程序中国的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主要基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通过相关法规明确认证程序。
中国的农产品质量认证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抽检、质量标识等环节,确保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而美国的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则相对更加严格和细致,其标准制定和程序较为复杂。
美国的农产品质量认证主要包括产地认证、产品检验、风险评估等环节,以确保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五、农产品质量认证的监督与管理中国和美国在农产品质量认证的监督与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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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牛奶价格降至 10 年来最低
在金融危机和旱灾的双重打击下,美国 奶农将不得不面临最近 10 年来最低的牛奶价 格,宰杀母牛节省开支成为现实选择。
近日,美国农业部公布的畜牧业展望报 告显示,今年第一季度,美国牛奶月均价格 降至 1 美担 (约合 100 市斤) 11.80 美元,预 计到第二季度,这个价格还会继续走低至 10.45 美元。根据美国农业部 1998 年以来的统 计数据,这个价格将是最近 10 年以来的最低 价格。此前牛奶的最低价格出现在 2003 年的 第二季度,当时的价格是 1 美担 11.07 美元。
中国与欧盟、美国动物保健品 流通管理制度的对比
○美国辉瑞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王永胜
动物保健品 (包括兽用药品和兽用生物制 品) 质量与安全不仅关系到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关系到食品卫生安全,更关系到公共卫生 安全。随着畜牧业和宠物业快速发展,动物保健 品行业也有了快速发展,动物保健品的质量与安 全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 从根本上保证动物保健品的质量与安全,各国政 府针对动物保健品的审批注册、生产、流通、使 用等每个环节,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现笔者 对中国与欧盟、美国在动物保健品管理法律法规 及监督管理机构、经营质量管理两个方面的制度 作一比较,供探讨。
动物保健品经营质量管理
一、中国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章规定,从事兽药经 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经营兽药相应的技术 人员、经营场所、设备、仓库设施和质量管理机 构等经营条件,经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 查验收合格,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 在允许范围内经营兽药。其中,经营兽用生物制 品的企业必须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 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 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兽药经 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 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和兽药保管制度。兽药入 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 录。农业部已发布了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规范》),该 《规 范》 将是国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兽用处 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 理,还应当遵守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该 《办法》 将兽用生物制 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 疫用生物制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 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实行政府采购,由省级人民 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符合条件的养 殖场可以向定点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 疫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非国家强制免疫
除了经济衰退,天灾也让美国奶农的日子更加举步维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南部 大平原地区连续遭受干旱的袭击,导致牧草
价 格 上 涨 , 抬 升 了 牛 奶 的 生 产 成 本 。 2007 年,加利福尼亚州的奶牛数量为 181 万头, 是美国奶牛数量最多的一个州,占总量的 20%左右。
宰杀母牛已经成为美国奶农应对金融危 机的现实选择。2008 年第四季度,美国奶牛 存栏量达到 933 万头。今年第一季度,存栏量 减少至 930 万头。美国农业部预计存栏量还将 进一步降低,今年第四季度,将减至 907 万 头。美国农业部的数据显示,2009 年 2 月,奶 牛的屠宰量同比增加 16%。来自美联社的报道 称,如果牛奶市场不景气的状况难以改变, 2009 年,美国被送进屠宰场的奶牛最多可能 达到 150 万头。□
动物保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机构
一、中国 1.主要法律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 册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 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2.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能 (1) 农业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 作,制定兽药管理规章、技术规范,负责新兽药 注册审批、进口兽药注册审批、生产企业审批、 兽药产品审批,发布兽药国家标准、兽药 GMP、 GLP、GCP 认证、安全评价实验室认定,制定国 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等。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负 责兽药经营企业审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 日常监督,假劣兽药的查处,组织对动物产品中 兽药残留量的检测等。
(3) 农业部设立的兽药审评委员会和国家兽 药典委员会:分别具体负责兽药注册技术资料的 审评和兽药国家标准的制 (修) 订工作。
二、欧盟 1.主要法律法规。《欧盟兽医药品法典》(欧 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1/82/EC)、《巴黎罗马布 鲁 塞 尔 条 约》(Treaty of Paris 1951, Rome 1957 and Brussels 1965)、《欧 盟 中 央 注 册 程 序 法 规》 (欧盟理事会条例 2309/93/EC)。 2.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能。由欧盟部长会议之 下的欧盟委员会所属的与兽药管理有关的 3 个机 构负责。 (1) 欧盟委员会常委会:由各成员国指定的 政治家组成,在兽药管理方面属于政治组别,负 责从政治、伦理等方面提出意见。 (2) 欧洲药品评估机构:由欧盟委员会指定 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人药和兽药的行政管理 (特 别是许可证的管理) 以及法规指南的起草。 (3) 欧洲兽药委员会:由欧盟每个成员国派 2 人组成,负责兽药的技术事务管理和科学评 价。欧洲兽药委员会中有一个由 300 多名专家组 成的专家库,专门负责对新兽药的安全性进行评 价。日常监督由主管部门授权的代表执行。 三、美国 1.主要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联 邦政府法令》、《FDA 兽药中心宪章》、《病毒血清 毒素法》。 2.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能 (1)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兽药中心:依据 《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负责兽用药品 (不含兽用
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 商销售,且经销商只能将代理产品销售给使用 者。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适用 《兽药进 口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兽 药经营质量管理已开始在江苏省进行兽药 GSP 检 查验收试点工作。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全面实施 还有待于相关规章的正式颁布和配套管理制度的 建立,如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处方 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注册兽医师管理 制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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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第 9 期
理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下属的兽药中心依据 《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负责兽用药品 (不含兽用 生物制品) 的管理工作。美国农业部下属的兽用 生物制品中心依据 《病毒血清毒素法》 负责兽用 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美国实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的销售由州管理部门根据地方管理法规指 定专人或公司负责。处方药的销售必须凭兽医处 方购买和使用,擅自将处方药销售给外行人员属 于违法行为。注册兽医师有权在自己服务的客户 中使用和经销处方药品,被药厂或经销商聘用的 注册兽医师无权将处方药销售给其他客户,除非 这些客户与该兽医师建立了紧密的服务关系。对 经营企业的监督主要是对药剂师的管理,为此颁 布的 《药房和药剂师法》,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 兽药流通环节的管理。
健品的审批注册、生产、流通管理法规也将逐步 协调一致化。由美国、欧盟和日本参加的国际兽 药产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合作会,已于 1996 年正 式成立,其目的是协调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兽药 产品注册技术要求。
欧盟、美国动物保健品流通管理制度给我们 的启示是,欧盟、美国的动物保健品流通管理, 主要聚焦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和销售流 通渠道的记录和报告制度。中国应在已确定实行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药管 理条例》 规定) 的基础上,颁布和实施 《兽药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并尽快建立注册兽医制度和 培训注册兽医。一支高水平的注册兽医队伍是实 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的关键,是进一步 完善兽药流通管理的重要保证。同时,管理部门 应颁布有关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和办法,使兽 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尤其是 注册兽医,能够在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 重不良反应时及时报告。□
美国对兽药销售、经销和使用的有效监督是 建立在完善的信息报告体系之上的,如不良药品 事件报告系统,药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 有义务向兽药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的兽药缺陷和用 药不良反应。在 《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中对销
售、经销和使用药品都规定了记录和报告的义务。 随着全球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各国动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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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第 9 期
生物制品) 的管理工作。兽药中心要确保兽药安 全有效。同时,对市场进行管理,通过监督机制 发现不稳定的产品并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在必要时,对非法者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2) 美国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中心:依据 《病毒血清毒素法》 负责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 作。兽用生物制品中心确保兽药生物制品的生产 和销售必须符合 《病毒血清毒素法》 及其配套法 规的规定,确保制品不得是无价值的、危险的、 被污染的和有害的。
二、欧盟 根据 《欧盟兽医药品法典》 的规定,成员国 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兽药的批发、零售供应置于 管理部门的控制之下。任何不符合“欧盟兽医药 品法典”和“欧盟中央注册程序法规”规定的兽 药不得在成员国上市销售。 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人员配备、仓储设施、 运输条件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成员国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获得兽药分销许可证 并进行销售。销售必须要保留详细的进出货记录 3 年以上。分销许可证的有效期是 5 年,5 年后 需要更新。销售许可证持有者须在期满前至少 3 个月递交更新申请,并更新以往提交的材料。 另外,欧盟兽药的分销与注册是分离的。即 便是欧盟境内没有相应疫病,不需要这种兽药, 该兽药也是可以注册的;但是,在欧盟注册的兽 药,如果某欧盟成员国没有相应疫病或者已经被 扑灭,该成员国可以禁止该注册产品在本国销售。 对非处方药,生产商或进口商可以将非处方 药销售给批发商,由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零售 商再销售给终端用户。对处方药,生产商或者进 口商可以将该处方药销售给批发商,由批发商销 售给执业兽医或药剂师。执业兽医可以将该处方 药销售给终端用户或者直接用于动物;终端用户 也可以凭执业兽医处方在药剂师处购买该处方 药。如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国家储备的兽药直 接由执业兽医取得,再由执业兽医给终端用户。 三、美国 在美国,兽用药品和兽用生物制品是分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