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共10页word资料
出版物进销存管理制度

出版物进销存管理制度
出版物进销存管理制度是指对于出版物的采购、销售、库存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出版社或书店更好地掌握出版物的库存情况,提高库存周转率,降低库存成本,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控制销售情况,提高销售效率,增加销售收入。
出版物进销存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采购流程。
在采购出版物时,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情况进行合理的采购计划,避免采购过多或过少的情况发生。
同时,需要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确保采购的出版物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出版物进销存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销售流程。
在销售出版物时,需要建立销售渠道,包括线上和线下销售渠道,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同时,需要建立销售数据分析系统,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调整销售策略,提高销售效率和销售收入。
出版物进销存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流程。
在库存管理方面,需要建立库存管理制度,对库存进行分类、标识和管理,确保库存的安全和准确性。
同时,需要建立库存周转率评估制度,对库存周转率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调整库存策略,降低库存成本。
出版物进销存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出版社或书店更好地掌握出版物的库存情况,提高库存周转率,降低库存成本,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控制销售情况,提高销售效率,增加销售收入。
因此,建立出
版物进销存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国家新闻出版署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7 新闻出版署
关于修订《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有关条文的通知
新出办〔2001〕30 号 2001-1-9
8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教材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9
关于加强版权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10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融资活动的实施意见
新出发〔2001〕1229 号 2001-8-24 新出联〔2002〕11 号 2002-4-29 新出办〔2002〕715 号 2002-6-3
2002-6-3 2002-7-25 2002-7-25 2002-8-2
15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出印〔2003〕1142 号 2003-10-24
16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出发〔2003〕431 号 2003-12-1
11 新闻出版总署 12 新闻出版总署 13 新闻出版总署 14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抓紧制定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出版集团组建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新出办〔2002〕719 号 新出发〔2002〕886 号 新出发〔2002〕888 号 新出办〔2002〕913 号
1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通知
新出职改〔2004〕001 号 2003-12-18
18 新闻出版总署 公告(36 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4 年第 1 号
2004-7-15
564
期 刊 出 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范本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本规定旨在规范出版物印刷管理,确保出版物质量和印刷工艺的稳定性。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出版物印刷活动。
二、印刷前准备1. 出版物设计:出版物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包括排版、字体、图标等要求。
2. 印刷材料:选择合适的印刷材料,保证其质量和合规性。
3. 印刷流程:制定详细的印刷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三、印刷操作1. 标准化操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印刷操作,确保每一道工序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2. 印刷设备:选择合适的印刷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印刷质量的稳定性。
3. 印刷环境:确保印刷场所的清洁、温度和湿度的合适程度,以保证印刷质量。
四、品质控制1. 校对:书刊印刷前,务必进行详细的校对工作,确保印刷内容无误。
2. 印刷样品:在印刷过程中定期取样,进行质量检验,并与标准样品进行对比,确保印刷质量的稳定性。
3. 质量控制记录:对每一道工序进行详细的质量控制记录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废品处理1. 废品分类:将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品进行分类,如废纸张、废油墨等。
2. 环保处理:采取环保措施处理废品,确保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六、安全防护1. 人员安全:印刷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 设备安全:定期对印刷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七、文档管理1. 印刷记录:对每一次印刷作业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妥善保存。
2. 印刷文件:对每一份印刷文件进行编号和归档,方便查找和管理。
八、责任与追究1. 责任分工: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2. 追究责任:对印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 整改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进行记录。
九、监督检查1. 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印刷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部门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十、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出版物印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维护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规定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
第四条新闻出版署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负责印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依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五条国家实行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分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
第七条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企业章程;3,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4.经营场地(所)证明;5.法定代表人证明;6.资金(资产)证明;(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出版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物管理,保障出版物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销售各类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服务人民群众。
(二)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出版物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
(四)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出版物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出版物内容管理第四条出版物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内容。
(二)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
(三)不得含有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不得含有封建迷信、伪科学、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
第五条出版物内容审查:(一)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内容审查制度,对出版物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出版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内容审查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内容审查人员。
(三)出版单位应当对出版物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第六条出版物内容变更:(一)出版物内容变更后,出版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二)出版物内容变更,应当及时报请原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版物制作与发行管理第七条出版物制作:(一)出版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出版资格,并按照规定取得出版许可证。
(二)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制作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制作质量。
(三)出版物制作过程中,出版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第八条出版物发行:(一)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发行资格,并按照规定取得发行许可证。
(二)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发行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发行质量。
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出版物市场管治制度(四篇)

出版物市场管治制度引言在信息时代的浪潮下,出版物市场成为了人们获取知识、传播思想和文化的重要渠道之一。
然而,由于出版物市场涉及到知识产权、文化传承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对于出版物市场的管治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出版物市场管治制度展开探讨,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旨在为构建更加规范、公正、有序的出版物市场提供参考。
一、出版物市场管治制度的现状1.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出版物市场法律法规多以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等为主,涉及到知识产权、出版物质量、版权保护等方面。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出版物市场的全面管治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对于新媒体时代的出版物市场的监管不够到位,对于违法出版物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等。
2.行业监管机构的建设亟待加强目前我国的出版物市场监管机构主要有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级新闻出版局等。
然而,这些监管机构在技术手段、人员配备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无法有效监管出版物市场的各个环节,从而使得一些不良出版物得以滋生。
3.市场主体自律不足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出版社,其自律意识和责任感不足也是导致出版物市场乱象的原因之一。
一些出版社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对于出版物的内容和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一些低俗、违法出版物广泛流传。
二、出版物市场管治存在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在新媒体时代,出版物的复制和传播变得非常容易,而且大量侵权盗版现象也随之而来。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特别是在打击网络盗版、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2.低俗、虚假出版物泛滥一些低俗、娱乐化的出版物受到了广大读者的热捧,而一些社会敏感信息和虚假宣传也频繁出现在出版物中。
这不仅有损于社会道德风尚,也严重损害了读者的权益。
3.出版物市场准入门槛不高当前,出版物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导致了大量的非法出版物的涌现。
一些不具备出版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随意进入出版物市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对于知识产权和文化传承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了《出版管理条例》,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版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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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罚则、附则5章4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名称简介发布日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总则说明总计五章,共四十五条2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3第二章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除出版物总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总发行业务的分公司外,总发行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六)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企业章程;(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不少于1000万元;(四)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五)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六)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七)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八)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等;(二)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四)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
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开设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第十六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业务,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变相参股方式违反上述有关30家连锁门店的限制。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并于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但应于设立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可在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及时间内,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但须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须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