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流程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快则半年长则两年。
一、刑事拘留阶段----10至37天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二、批准逮捕阶段-----两个月至五个月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三、审查起诉阶段----30至45天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四、补充侦查-----30天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
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五、提起公诉一至五个月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六、审判——一审-----30至45天最后是到法院。
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七、上诉或抗诉-----二审-----30至45天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流程图

刑事诉讼程序作者:谢逸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9月13日刑事诉讼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侦查: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 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侦查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案件公诉案件流程有哪些?

No matter what you are going through, please don't give up lightly, because there is never a kind of persistence that can be disappoint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案件公诉案件流程有哪些?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诉讼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刑事诉讼案件公诉案件流程有哪些?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诉讼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具体情况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院案件管理规定

检察院案件管理规定 一、引言 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案件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规范检察院案件管理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二、案件受理 (一)案件来源 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申诉等。
(二)受理条件 1、 案件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 2、 案件材料齐全,包括报案材料、证据材料等。 3、 案件符合法定的立案标准。 (三)受理程序 1、 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件来源、案由、当事人信息等。 2、 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移送机关或者报案人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三、案件分配 (一)分配原则 1、 按照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分配,确保案件分配的合理性和专业性。
2、 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到合理搭配。 (二)分配程序 1、 案件管理部门根据分配原则确定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
2、 向承办部门和办案人员送达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案件办理 (一)办案期限 1、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案件,不得超期。 2、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确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办案流程 1、 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2、 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件相关情况。 3、 制作法律文书,如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 4、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讨论 1、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案件讨论,听取各方意见。
2、 案件讨论应当形成记录,作为案件办理的依据。 五、案件监督 (一)监督内容 1、 对办案期限进行监督,及时提醒承办人员注意办案进度。 2、 对案件办理的程序和实体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公正。 3、 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监督方式 1、 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督。 2、 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3、 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和投诉。 六、案件统计分析 (一)统计内容 1、 对案件的数量、类型、办理情况等进行统计。 2、 对案件涉及的罪名、犯罪嫌疑人情况等进行分析。 (二)统计分析方法 1、 运用数据分析工具,对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2、 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和业务指导提供依据。 七、案件信息公开 (一)公开内容 1、 案件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度等程序性信息。 2、 法律文书等实体性信息。 (二)公开方式 1、 通过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开。 2、 设立查询窗口,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 八、案件归档 (一)归档要求 1、 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归档。 2、 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二)归档程序 1、 承办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 2、 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保存。 九、责任追究 (一)责任情形 1、 违反案件管理规定,导致案件超期办理、办理程序违法等。 2、 故意隐瞒案件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案件信息。 3、 泄露案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 (二)责任追究方式 1、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本规定由检察院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徐向春杜亚起刘小青2020年9月22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
为便于理解与适用,现将《规定》的修改背景、修改思路及修改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一介绍。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权利救济保障、司法活动监督、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项职能。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复查规定》)实施以来,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全面实施,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后,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职责分工作出了重大调整,刑事申诉案件不再单独由专门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而是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办理,《复查规定》需作出调整、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复查规定》的修改工作非常重视,将其列入《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的具体要求。
2019年5月,《复查规定》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经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方面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审议稿,于2020年5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随后根据检委会审议意见,又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次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快则半年长则两年。
一、刑事拘留阶段----10至37天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二、批准逮捕阶段-----两个月至五个月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三、审查起诉阶段----30至45天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四、补充侦查-----30天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
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五、提起公诉-----一至五个月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六、审判------一审-----30至45天最后是到法院。
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七、上诉或抗诉-----二审-----30至45天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一、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
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法院。
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
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案件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流程(3篇)
一、立案1. 报案: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犯罪事实和证据。
2. 受理: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立案: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二、侦查1. 侦查取证: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鉴定、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
2.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及时告知其权利、允许聘请律师等。
3. 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4.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完毕,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审查起诉1.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2. 起诉决定: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3. 起诉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将起诉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
四、审判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案件。
2. 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3. 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4. 评议和判决:合议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
1. 执行机关:判决生效后,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刑罚。
2. 执行方式:根据判决内容,执行机关采取以下方式执行刑罚:(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 执行监督: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六、申诉和复核1. 申诉: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近亲属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 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决定再审或发回重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流程
一、申诉收件
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从收到申诉信函开始对申诉案件进行受理,对收件情况进行登记并作出应该答复的通知书,并指定一名检察官经手办理。
二、审查和调查
指定的检察官会实施有关侦查调查,根据情况审查申诉所要求的有关刑事案件中发生的事实情况以及有关材料。
三、调解或提议撤诉
鉴于申诉者的撤诉要求,检察官可以对被检察机关给予的刑事强制措施提议调解或提议撤诉,但必须当事人同意。
四、法律意见书
检察官审查调查事实后,会根据判决书等材料及申诉内容,发表书面的法律意见,认为有充分事实和理由撤诉或者不撤诉的。
五、决定书
如果检察官对申诉案件提出了撤诉或者不撤诉的意见,检察长会会同检察官、党组织,并另行办案机关取得同意,制发决定书,决定是否撤诉。
六、执行
检察院制发决定书后,检察官会指派检察官到办案机关要求其执行,办案机关在收到决定书后应认真、准确执行检察机关给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