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合集下载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豳圆盛釜i竺竺!型!!f叁箜!查塾垒轻微i f骚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刘少夫摘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有一定的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适用比重不高、考评机制不科学、公检法缺乏有效配合等方面的缺陷,需要采取简化流程,健全考评机制等举措加以完善。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0-02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始就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进行了摸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也发现了一些亟需完善的问题。

一、花都区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基本情况2008年1月,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花都区政法委提请三家协调,共同商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贯彻和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及广州市《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在花都区全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同时,公、检、法三家会签了《花都区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快速处理机制具体细节等文件。

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花都区侦查监督科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案件有984件I121人,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1.5%。

公安机关移送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有864件996人,占同期总案件数的17.6%。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后,由快速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325件376人,占快速处理机制案件数的33.1%。

其中,盗窃、故意伤害、抢夺、交通肇事这四种类型的案件占适用快速处理机制案件的69.8%。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根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案情简单,处刑较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且供述稳定、并且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汪、没有违法侦查行为的案件.其主要特点有: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上没有争议。

以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全面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以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全面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矛盾 。
( ) 三 积极探索新经验、 新方法 、 新途径 , 推行刑事
和解 制度 。刑事 和解 是犯 罪嫌 疑人 真诚 悔罪 , 到受 得

个环节 出现障碍都会影响社会整体的和谐 , 犯罪行为 尤为明显。刑事司法的要求极为严格 , 不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求定罪 量刑准确 , 还要求必须达到法律效果 、 社会效果 的有 机统一 , 这就需要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关
于 在检 察 工作 中贯 彻宽 严 相 济刑 事 司法 政策 的若 干 意见 》 ,切实 把宽 严相 济刑 事 司法政 策落 实 到侦查 监 督各 个执 法办 案环 节 中 , 把严 格 执行 法律 和严格 执 行
点工作 , 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 确保国家安全 和社会稳定 , 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 的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召开会议就全 国检察 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 统筹抓好各项检察工作作出
了全 面部 署 。
设的犯罪。积极参与“ 两抢一盗”反渗透 、 、 反分裂 、 反 恐怖等专项斗争。 对于罪行严重 、 主观恶性较大、 具有 严重人身危险性或者 自杀 、 串供 、 妨害证人作证等妨 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 确有逮捕必要 的, 坚持从快批 准逮捕 , 及时、 准确 、 有力地打击犯罪活动 , 充分发挥 打击犯罪的震慑作用 , 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建设
青海较察
全 国政 法工 作 电视 电话会 议强 调 , 要抓住 影 响社 会和谐稳 定 的源 头性 、 根本 性 、 基础 性 问题 , 深人 推进 社会 矛盾 化 解 、 社会 管理 创新 、 正廉 洁 执 法 三项 重 公
部 门的配合 、 调力 度 , 成合 力 , 协 形 坚持 对严 重刑 事犯 罪 的严 打态势 。 照轻重缓 急 , 按 重点 打击故 意杀人 、 抢 劫、 强奸 、 架 等暴 力 犯 罪 , 窃 、 骗等 多 发 性侵 财 绑 盗 诈 犯 罪 , 恶 势力 犯 罪 , 黄贩 黄 、 毒 贩毒 犯 罪 , 坏 黑 制 制 破 社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秩 序犯 罪 , 害农 业生 产 和农村 建 危

轻罪的界定标准与分类治理

轻罪的界定标准与分类治理

[摘要]犯罪分层是轻罪治理的应有之义。

关于轻罪的界定,从立法和司法不同层面,采取“形式+实质”相结合的“综合标准说”较为合理。

由此,轻罪可分为形式轻罪与实质轻罪。

对于形式轻罪,无论“法定刑说”抑或“宣告刑说”,均难以充分反映轻罪的主客观情形。

根据定罪量刑过程中刑罚的运行形态,形式轻罪可分为法定的轻罪、处断的轻罪和宣告的轻罪。

其中,处于中间层的处断刑涵摄影响和决定定罪量刑的主客观要素,将其作为界定轻罪的标准更符合轻罪治理的目的需要。

从类型化角度,对于实质轻罪考察影响罪行轻重的基本要素和变量要素,可将其分为单一的轻罪、复合的轻罪、转化的轻罪等类型。

在轻罪治理方面,应当对轻罪“趋轻”的两极化刑事政策予以理性反思,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实质轻罪的出罪机制,促进轻罪的刑罚轻缓化,以实现轻罪的分类治理。

[关键词]犯罪分层;形式轻罪;实质轻罪;处断刑;分类治理[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3BFX116)[作者简介]张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24)02-0060-10张勇【法学问题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轻罪治理成为关乎国家长治久安、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大局的时代命题。

轻罪治理是一个较为宽泛的学理概念,其不仅仅是刑事立法问题,还是国家在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中为预防和控制轻罪所采取的方针、策略;同时,轻罪治理也属于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应从更广泛意义上倡导轻罪的多元化治理。

轻罪概念的界定是轻罪治理的立论基础,也决定了轻罪治理的目标和方向。

本文拟从立法和司法、形式和实质的不同层面,对轻罪的界分标准及其类型形态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针对刑事治理过程中不同类型的轻罪,探索分类施策的治理模式。

一、轻罪界定标准之争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存在犯罪分层的立法形式。

犯罪分层即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刑罚轻重对犯罪行为进行的纵向分层。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调研报告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由于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

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建立健全我市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己成为司法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基本价值(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公正司法的要求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惩处,无罪的嫌疑人及时得以解脱,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将不和谐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正是公正司法的本质追求。

事实表明,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在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处理,比时过境迁再予以处理,显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效率的呼唤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施,使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各环节办案期限都明显缩短,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诉讼效率显著提高。

审理期间的缩短,有效地减少了嫌疑人翻供、串供以及证据湮灭等现象,反过来又推动了案件的快速审理,节省诉讼成本。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路径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为依据,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实现有力打击、威慑犯罪和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统一,完成社会转型的顺利过渡。

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几点做法6篇

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几点做法6篇

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几点做法6篇关于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几点做法(一)**省**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院党组的领导和市院公诉处的指导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和谐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保案件质量为前提,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以占全市公诉干警28%的比例,承担了全市60%的公诉案件,干警每人每年平均办理案件60多件,平均四个半的工作日就审结一起案件,2004年—2009年连续六年实现了撤诉案件和无罪案件为零的目标,自**市开展年终考核制度以来,连续三年名列第一,圆满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们的做法是:一、在加强案件质量上狠下工夫(-)严格办案制度,从“细”处着手1、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对案件流程规范操作。

在办案中严格按照本院根据相关法律制作的《案件办理流程图》规定的事项,从受案、审查、提起公诉、出庭公诉、判决审查、抗诉等环节明确职责和时限,实行科长预警办案人、分管检察长预警科长的审限“双预警”机制,保证实现实体和程序的规范化。

2、以案件质量为生命线,强化审查案件的证据意识。

坚持大、小、重大疑难、简单案件证据高标准、高要求统一制度。

树立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重审查的思想,案件审查中做到眼到、心到、手到、腿到、口到,不放过一个细节,不忽视一个情节。

以确保每案审查都做到“四到位”,即确保案件全面审查到位、案情细节核实到位、罪名定性确切到位、办案程序规范到位。

3、加强引导取证工作,保证案件质量。

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口头补查和书面退查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补充侦查提纲,同时提出有效解决补查问题的建议。

案件退查后,采取跟踪方式及时主动地和公安机关联系,督促其快速解决问题。

利用口头和书面补查,引导了公安侦查取证,为案件的顺利诉讼打下了有力的基础。

4、加快办案速度,坚持重特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

为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率,我科始终坚持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提前延伸制度,以引导和建议侦查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及时取证,从而使所办案件不在起诉阶段贻误战机,同时达到案件捕、诉、判三阶段事实和定性的一致。

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

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

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摘要] 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本文通过对浦北县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现状开展调研,分析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调研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快速办理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原则;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

适用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等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的《意见》,认真开展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并取得了实效,现分析如下。

一、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浦北县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2007年,受理的公诉案件197件256人,其中对轻微刑事案件在3天内审结的案件有86件93人,七天内审结的案件有9件10人;200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182件232人,其中轻微刑事案件在三天内审结的案件有69件73人,七天内审结的案件有26件28人;200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263件378人,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三天内审结的案件有24件28人,七天内审结的案件有34件44人。

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做法2007年以来,浦北县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坚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高度重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工作要求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认真探讨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方式方法,不断推进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进程。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析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析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析作者: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12期内容摘要: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轻微刑事案件比重大、案多人少矛盾难解决的突出问题。

从司法实践出发,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构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对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在适用范围、诉讼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进而重申了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必要性,并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配套机制的规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等方面出发,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参考路径。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宽严相济配套制度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虽已废止,但因其有现实需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问题仍是近几年刑事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

一、问题的缘起针对轻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司法资源紧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近年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新路径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2014年5月,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该机制实施以来,运行顺畅,收效明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存在的困难。

下文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轻刑快办程序办理的两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轻刑快办机制在案件适用范围、诉讼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案例一]2013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搭载王某等四人在该市公园路(闹市区)行驶时,撞毁马路中央防护栏,被交警查获。

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

同日,秦某被刑事拘留。

经公诉部门提起公诉后,秦某于2013年7月12日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网购韩某某二代身份证,并借用陈某身份证,伪造了二人的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等文件,向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分行申请办理卡号4270××××××××4364、4270××××××××2318的牡丹威士信用卡2张。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仍占据较大的比例。

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22年该院共起诉3400余件,4300余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徒刑缓刑、拘役缓刑、拘役、管制、罚金以及免于刑事处分、判处无罪等情形)的轻微刑事案件2400余件/2800余人,约占全部判决人数的71%。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整能力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因此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轻微刑事案件占比重大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一、实践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具体做法(一)加强专业化办案队伍建设一是成立专业化办案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成立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专门处室的基础上,又成立了专门办理试点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组,公安、法院也选派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承办人组成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与检察机关形成对口衔接。

将轻刑快审案件集中于专业化办案组,既便于尽快办理、确保案件审限,又便于发现轻刑快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改革试点提供有益的经验。

二是加强办案人员业务培训。

在办案期限缩短的情况下,要求办案人员仍应按时完成案件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这对承办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办案队伍建设,通过定期举办法律讲座、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为轻刑快审提供了专业化人员保障。

(二)明确快速审理案件范围2022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会签的《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轻刑快审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罚金附加刑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并且供述稳定,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4)适用法律无争议;(5)涉案犯罪嫌疑人少于二人(含二人),涉案犯罪事实一起,案由为一罪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
件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6-12-28
执行日期:2006-12-28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检察院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快速办理可以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但不能省略法定的办案程序。

(二)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彻始终,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不能缩短。

绝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

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解决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快速办案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

三、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
(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四、对于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
(一)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
(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
(五)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六)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
(七)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
(八)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五、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应当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集中力量及时办理,不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快速办理机制。

六、对于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

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

七、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起诉终结报告。

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应当予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应当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八、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证据有所欠缺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应当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

九、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简化审理。

十、要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办案组。

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确定为快速办理的案件,办案人员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决定,转为按普通审查方式办理。

十一、要把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有关检察人员工作实绩的内容,建立起激励机制。

十二、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有条件的,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快速办案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以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依法快速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