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定长春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7.30•【字号】长府发[1999]49号•【施行日期】199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1999]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吉政发[199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重点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住房质量,改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促进增量,进一步拉动我市经济快速增长。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长春市住宅契税标准

长春市住宅契税标准
长春市住宅契税标准如下:
1.普通住宅:房屋成交价的1.5%。
2.非普通住宅:房屋成交价的3%。
3.房屋赠与过户:由受房屋产权的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契税,契税税率一般为3%。
4.房屋交换过户:由交换双方共同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契税,契税税率一般为2%。
需要注意的是,在长春市,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宅是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此外,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05%(2009年至今暂免)。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税率为20%。
因此,根据房屋面积、成交价格、是否唯一住房等因素,可以大致计算出应缴纳的契税。
同时,也需要注意各项税费的优惠政策,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长府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以下简称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历史、依法合理、区别对待、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联合工作组由主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房屋征收、住建、规划、国土、市容、行政执法、民政、公安、法制、信访、监察、审计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招标人职能。
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者因故解散无法重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开展物业服务招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建立评标专家库。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物业服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住宅物业区域分期建设的,应当按照物业区域整体规划面积计算。
第七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长春房地产大事件

合作学习的桥梁 政府土 地部门 房地产开发商投 资商新闻媒体将有面对面 的交流机会互相介绍城市 投资政策解读土地开发利 用计划 推介土地开发项 目并可最终实现现场洽谈 签约 - 月中旬中国住交会 组委会将开始组织筹备热 点 城 市 土 地 现 场 拍 卖 会 通过前期广泛公告定向邀 请开发商展前看地最终在 ,"&$% ())* 第十届中国住 交会进行现场拍卖
/2001/
2004年 1月 5日,长春市人大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经省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中指出,要 大力提高土地管理水平,依法行政, 依法批地,依法用地,严厉打击土地 违法行为,要全面推进土地市场建 设,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2004年 5月 17日,《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其中规定,经 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 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 80平方米 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 60平方 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 应当向社会公示。凡已经享受房改 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 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 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任 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 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 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 费用,不得有利润。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 地 产 投 资 俱 乐 部 将 继 续 携 手 /0" 全 球 不 动 产 资 本 俱 乐 部 "0123 国 际 不动产行业联盟以及全国 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投资中 心三家强势机构 为参展 商和参与者提供专业的咨 询和服务 届时各路外资 基金将悉数亮相 积极寻 找新的投资项目
3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切实 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要求地方政 府及相关部门抑制价格过快上涨,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并对此 提出了八条意见,人称“国八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长府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8〕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供热企业成本上升,造成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为切实缓解供热企业压力,确保我市广大群众冬季正常采暖,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和省发改委、建设厅、财政厅、经委《关于采暖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8〕756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8-2009年采暖期起,调整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供热价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热价格: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6元调整到29元;经营性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31元调整到36元;其他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8元调整到33元。
二、继续实行对用热低保户补贴政策,同时将用热低保边缘户纳入补贴范围。
低保户热费补贴按新标准继续执行原政策;低保边缘户此次调价新增加的热费支出,按每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85%,供热企业负担15%给予补贴。
三、加大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自行取暖的补贴力度。
对自行取暖的低保户,在现有补贴的基础上每户增加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低保边缘户自行取暖的,从今年开始每户每年补贴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新热费标准自2008-2009年采暖期开始执行,今年按原标准已交纳热费的用户于2008年11月底前按新热费标准补齐差价。
长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长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长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甲方:长春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乙方:长春市民生路XX号居民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所持有的位于长春市民生路XX号的房产进行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拆迁范围1.1 本次拆迁范围为乙方所持有的该处房产全部内容,包括建筑物、土地等。
二、补偿方式2.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给予的经济补偿,作为房屋拆迁的补偿。
2.2 补偿款总额为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款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补偿标准3.1 拆迁房屋面积经核实为XXX平方米。
3.2 乙方将按照国家拆迁政策标准计算补偿款,以确保公平合理。
具体补偿方案如下:(1)按照市场价格,以房屋实际面积乘以房屋拆迁时的平均市场价格,计算得到房屋补偿款;(2)按照政策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得到土地补偿款;(3)按照政策规定的数额,给予房屋拆迁移居补贴。
四、物业费及其他费用4.1 乙方同意将拆迁期间的物业费用、水电费用等相关费用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相应费用。
五、整改期限5.1 乙方同意自拆迁通知书领取之日起XXX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确保房屋交付时符合拆迁要求。
5.2 如乙方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六、其他约定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房屋拆迁事宜解决之日起XXX个自然日。
6.2 双方均保证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3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对协议内容无异议。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收费标准统计表

收费项目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现状测绘费 环保影响报告书及其苹果
项目申请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
拆迁保证金
规划公示板
房屋面积测绘费
日照分析
人防工程审图费 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
工程招标代理费 防雷检测及审图费
安防措施费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消防设施配套费 新型增体材料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预售
否
吉省价收函字(1996)
房屋档案馆
58号吉财综(2005)881
预售
否
号
规划测绘院
财建(2009)17号
施工
可
建设局
按道路级别收费
施工
可
自来水公司
吉财非税函(2011)549 号
施工
可
长城供电公司
长春供电公司配套设施 工程收费明细表
施工
可
供热公司
关于整顿全省集中供热 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施工
可
1元/㎡按宗地面积 0.5元/㎡按宗地面积
建设单位代 多层95元/㎡高层125元
缴
/㎡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2000平以下200元/栋 2000-5000平400元/栋 5000平以上600元/栋
3890元/栋 0.4-1.1元/㎡
经营性 31
供水配套费
建设单位
10元/㎡
经营性
经营性 经营性 经营性
户自行承担热费
产开发收费标准统计表
收费部门
收费依据
收费环节
可否商议
长春市城乡土地交易中 长发改经营(2011)253 竞得土地三个工作日
心
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定长春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正文:
----------------------------------------------------------------------------------------------------------------------------------------------------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定长春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房地产哲理局(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行为,现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及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范围、工作内容
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管理,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登记的收费范围包括:新建、转移(交易、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变更(扩建、改建及改变用途)以及他项权利(抵押、典当)登记。
登记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现地复测丈量、绘图、建籍、立档)、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登记的收费标准
1、初始、转移登记。
城市房屋因新建、转移的权属登记费,以登记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为界,每件收取 65.00 元登记兼,如登记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时,每平方米加收 0.30 元。
2、变更登记。
( 1 )扩建、改建及改变用途的权属登记按初始、转移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2 )继承和受赠的房屋权利人与原房屋权利人为直系亲属、又不需要对房屋进好分析、分割的,在进好房屋权利人名变时,按房屋初始、转移登记收费标准的 50 %执行。
3、他项权利登记。
( 1 )对以部分房屋产权抵押或典当而进行的他项权利登记按初始、转移登记收费
标准执行。
( 2 )对以完整的房屋产权抵押、典当而进行的他项权利登记,按初始、转移登记收费标准的 50 %执行。
4、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权属登记。
不分面积大小,每件均按 50 元收取房屋权属登记费。
5、对“三改”(改制、改组、改造)企业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兼,只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 10 元。
三、收取房屋权属登记费后不得再收取工本费、测绘费等其他费用。
四、按国家规定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收费属一次性收费,换发新证时收取登记费 20 元,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本通知登记收费范围之外的登记内容不得收取费用。
五、全省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
制的票据进行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监督使用。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同时吉建房字 [1993]12 号文件关于城市登记的规定即行废止。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