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分布式光伏电站分析报告

表2
2010-2015我国光伏发电逐年新增容量
表1 可以看到,自光伏发展伊始,我们竟然已经做了有40+GW,超过了德国10年做的 总量,其中分布式也不少,加起来有7+GW,占比粗算下来已超10%。 表2 显示2013年有了国八条以后,2014、2015 两年开始有度电补贴的分布式了,2015 年一共做了15.28GW,创了新高,这已经是连续第三年超过10GW的总量了,但是我们可 以看到,其中真正的分布式只做了2GW左右,占比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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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电站市场发展模式
2、分布式相对于传统集中式地面电站具有明显优势:
分布式光伏电站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可装机规模大于传统集中式电站(多位于 光照条件 较好的西部地区); 分布式实行就地消纳,不存在长距离输配问题,能源损耗低; 分布式对电网冲击较小,并网压力轻; 相比于集中式电站,由于分布式鼓励自发自用,所以补贴水平低于集中式电站, 可减轻可再生能源基金的压力; 某些屋顶较好的分布式项目,不需要升压等设备; 容易与建筑物实现无缝连接; 2016年国家大力推进光伏扶贫政策,将会推动分布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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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电站市场发展模式
市场前景
中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大型光伏电站市场前景 中国光伏市场预测 (GW) 市场分类 2011 2015 2020
农村电气化及微电网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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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5〕199号)等文件要求,提升新能源行业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现就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政策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及其配套送出工程均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管理,包括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成、在建和新建项目及其配套送出工程。
信息平台是国家能源局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信息平台相关数据版权和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光伏发电政策文件摘要

目录一、国务院文件 (3)(一)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二)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3)二、国家发改委 (4)(一)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4)(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4(三)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5)三、国家财政部 (5)(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二)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5)四、国家能源局 (5)(一)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5)(二)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 6(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7)(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8)(六)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9)(七)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0)(八)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10)(九)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1)(十)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年) (11)(十一)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 (12)(十二)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12)(十三)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 (12)(十四)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3)(十五)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13 (十六)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14(十七)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14)(十八)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有关要求的通知15(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16)(二十)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16)(二十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17)(二十二)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17)(二十三)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的通知 (18)(二十四)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19)五、国家电网 (19)(一)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的通知 (19)(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的通知19(三)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21)(四)关于简化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深化为民服务的工作意见 (21)六、国家认监委 (22)(一)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认监委国家能源局)22(二)并网光伏电站性能监测与质量评估技术规范(申请备案稿) (22)七、工业和信息化部 (23)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23)二、关于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4)三、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24)八、河南能源监管办 (25)(一)关于印发《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5)九、河南投资集团 (26)(一)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修订稿) (26)一、国务院文件(一)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2013-7-151.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2.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03•【字号】青发改能源〔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4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能源局):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建筑、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因地制宜利用闲置土地、荒山荒坡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占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建立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机制。
分布式光伏电站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项目备案工作机制。
备案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已有电网就近并网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分布式光伏电站单元,并应由具备新能源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方案。
二是核实建设场地,属自有场地的,申请备案时须提供自有场地相关证明;属租赁场地的,须提供所有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
三是核实当地电网企业电网接入方案。
四是核实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土地部门意见。
三、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
目前,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总量管理,我省也据此实行规模管理。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上报本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建议计划,经省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申请容量指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2015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2015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5.23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434号
•【施行日期】2016.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2015年建成投产光
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相关光伏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规定,现将我省2015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我省2015年建成投运的13个光伏发电项目(详见附表),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海西地区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9元(含税)执行;其他地区按每千瓦时0.95元(含税)执行。
二、我省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贴基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省电力公司要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必要的并网接入、计量等电网服务,及时与光伏发电企业按规定结算电价。
同时,要及时计量和审核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据此申请电价补贴。
四、我委负责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助结算的监管。
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
量、电价结算和补助金额等资料,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弄虚作假的视同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青海省2015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名单。
2015年光伏电站行业分析报告

2015年光伏电站行业分析报告2015年8月目录一、行业规模及变动因素 (7)1、国家政策导向、光伏产业的扶持力度 (8)2、光伏发电的成本因素 (9)二、行业整体发展趋势 (11)1、光伏电站应用与产业融合的趋势 (11)2、能源互联及多能互补的微电网趋势 (12)3、光伏电站成本下降和平价上网的未来趋势 (12)4、分布式能源趋势 (13)三、行业上下游的关系 (14)1、上游行业 (14)2、下游行业 (15)四、行业竞争程度及行业壁垒 (16)1、行业竞争程度 (16)2、行业壁垒 (17)(1)技术壁垒 (17)(2)市场壁垒 (17)(3)资金运作壁垒 (17)(4)项目经验壁垒 (18)五、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8)1、行业监管体制 (18)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9)六、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22)1、有利因素 (22)(2)能源结构调整为国家战略选择 (22)2、不利因素 (22)(1)政策的依赖性 (22)(2)电站基础配套设施需完善 (23)七、行业周期性、区域性、季节性特征 (23)随着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为特征的新能源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
在世界能源供应中,新能源的比例正在逐年提高。
国际能源署(IEA)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新能源发电延续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年发电量同比增速达到19%,占全球发电量总额的6.2%。
2014年年新能源累计装机容量达653GW,在全球发电装机中的占比由2013年的9.5%提升至10.9%。
在世界能源转型过程中,太阳能作为最安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之一,不仅是当今能源的重要补充,更具备了成为未来主要能源来源的潜力。
太阳能发电领域分为光热发电和光伏发电,目前,从技术层面,光热发电正处于试验与起步阶段,光伏发电为主要的太阳能发电方式。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9.25•【文号】国土资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扶贫、能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来,对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光伏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对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
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除本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我国分省区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指南—吉林

我国分省区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指南—吉林一、资源概况吉林省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全省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200~3000小时,年太阳总辐射量为5051.7兆焦耳/平方米,太阳能资源属于国家Ⅱ类资源区。
由于省内各地区间天气条件差异较大,日照时数的地理分布不均匀,总趋势由西向东递减,山地低于平原,东部低于西部。
西部地区太阳能资源最为丰富,年日照时数为2800-3000小时,年太阳总辐射量达到5200兆焦耳/平方米以上;中部的长春、四平地区次之,年日照时数为2600-2800小时,年太阳总辐射量达到5000-5200兆焦耳/平方米;东部山区最少,年日照时数为2150-2500小时,年太阳总辐射量达到4672-4800兆焦耳/平方米。
二、电价及补贴政策1、国家政策我国发展太阳能光伏以来,光伏电价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我国光伏的电价及补贴电价政策是根据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确定的。
通知按照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分别确定电价。
地面光伏电站: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图1: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表分布式光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比如大型公建、农业设施等,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了新的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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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5.03.16
•【文号】国能新能[2015]73号
•【施行日期】2015.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5]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根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2014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以及各方面意见,我局组织编制了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稳定扩大光伏发电应用市场,2015年下达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780万千瓦。
各地区2015年计划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总规模不得超过下达的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规模内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
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光伏扶贫试点省区(河北、山西、
安徽、宁夏、青海和甘肃)安排专门规模用于光伏扶贫试点县的配套光伏电站建设。
二、各地区应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工作,合理确定建设布局。
鼓励结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扶贫开发等合理配置项目。
优先安排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好、近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鼓励通过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选择技术和经济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下降,对降低电价的地区和项目适度增加建设规模指标。
优先满足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等示范区域的建设规模指标需求,示范区域在已下达规模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建设规模指标。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
弃光限电严重地区,在项目布局方面应避免加剧弃光限电现象。
三、鼓励各地区优先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按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应与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匹配,原则上单个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建设规模不小于3万千瓦,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四、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下达的新增建设规模抓紧确定项目清单,连同往年结转在建的光伏电站项目,一并形成本地区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4月底前报送我局,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关省级电网企业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和预计并网时间等,具体报送格式见附件2。
未经备案机关同意,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在投产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和建设内容。
2014年底前未安排的年度规模指标作废,各地区对符合规模管理的已备案项目要督促开工建设,对不具备建设条件
的项目要及时清理。
五、各级电网企业应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建设实施方案。
对列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按月衔接光伏电站和配套电网建设进度,并报送相关情况,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
六、建立按月监测、按季调整、年度考核的动态管理机制。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要求,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有关信息将作为调整和确定建设规模以及形成补贴目录的基本依据。
在4月底前,对未将新增建设规模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地区,其规模指标将视情况调剂到落实好的地区。
7月底前,经综合平衡后,对建设进度快的地区适度追加规模指标。
10月底前,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网规模未达新增建设规模50%的,调减下一年度规模指标。
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季公开发布本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在建、并网及运行等情况,以引导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
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办理电网接入各环节的服务、全额保障性收购、电费结算和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
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
附件:
1、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2、2015年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报送表
国家能源局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