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参考资料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填空:1、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债务实现债权2、诚实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3、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4、丧失双倍5、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6、委托人7、债务人8、运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9、法定义务公益义务三、问答题:1、答: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⑵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位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⑶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⑷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答: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z A--------------------------------------------------------------------------------s‑@ V--------------------------------------------------------------------------------c1Cu ?3、答: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1民法学-第五编 第一章

与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有关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编 第一章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不得子女干应涉尊父重母父离母婚的、婚再姻婚权以利及,不 婚养得 生 父后义母干活的务的涉;子生不婚父女姻母活因化对关离;父而父系婚子母终母变、女的止的化再对婚。赡而婚父姻养终以母关义止及。的系务婚不赡变后的因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实施,法律设立了以下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五编 第一章
《民法学》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三)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 夫 一 妻 制 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双方同时只有一名 配偶的婚姻制度。
第五编 第一章
婚姻家庭的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 为纽带的社会关系。既有自然属性,又有其社会 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民法学》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五编 第一章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自 然 属 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 是婚姻家庭关系内在的、固有的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形 成的必要条件,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 的重要标志之一。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学》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四)男女平等原则
男 女 平 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 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第五编 第一章
男女平等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平等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爱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弟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事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起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8、《民事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B.四年c.五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5民法学-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五编 第五章
拟制血亲关系消除 自然血亲关系恢复 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扩展阅读
王锦怀在解除收养关系十余年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诉葛宏霞经济帮助案等
《民法学》
第五编 第五章
“收养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113条第2款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协议解除收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 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第五编 第五章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民法学》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送养人的条件
第五编 第五章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学》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诉讼解除
诉 讼 解 除 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达成合意, 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解除其收养关系。
具体来说,有如下两种情形,适用诉讼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 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生活费的给付等发生了争议
第五编 第五章
学习民法必读的书

学习民法必读的书竹叶前言:对于民法学初学者而言,首先,选一本好的民法教材,重要的吃是透教材的基本知识,然后对民事的案例进行分析学习与适用民法条文结合,努力锻炼学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处理各类事务的实务能力;在学习民法看教材的过程中,学子们还可以参考以下教材或着作,以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民法学;一、必读教材王泽鉴着:民法总则郑玉波着:民法总则王利明着:民法总论研究梁慧星着:民法总论龙卫球着:民法总论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第一卷李永军:民法总论江平主编:民法学余延满马俊驹:民法原论魏振瀛主编:民法学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修订本张玉敏主编: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案例教学用书:民法案例程荣斌编着:民法案例.法规.试题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学文库教材系列:民法案例教程上下二、扩读的民事法典及民事立法草案1、法国民法典2、德国民法典3、瑞士民法典4、日本民法典5、台湾民法典6、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7、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8、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9、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建议草案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1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担保法司法解释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
法考备考的必备资料

法考备考的必备资料法学考试是一项高难度的考试,备考阶段需要准备大量的资料,以帮助考生掌握法学知识并提高应试能力。
下面是法考备考的必备资料,希望对广大法学考生有所帮助。
一、教材和参考书籍备考法学考试,首先需要有一些权威的教材和参考书籍。
具体的书籍选择可以根据每个科目的考纲和重点进行选择,推荐一些经典的法学教材,如《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
这些教材系统全面,覆盖了相关科目的考点和要点,可以作为备考的主要参考资料。
二、法学期刊和学术论文法学期刊和学术论文是了解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的重要途径。
考生可以通过阅读一些知名的法学期刊,了解相关学术论文的研究方向和取得的成果。
这些期刊和论文可以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帮助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思考方式和分析能力。
三、法学案例和实务材料法学案例和实务材料在法学考试中占据重要地位。
考生需要通过研究一些典型案例和实务材料,了解法律的实践应用和具体操作。
这些案例和材料有助于考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在备考中培养出良好的案例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模拟试题和真题模拟试题和真题是查漏补缺、检验备考成果的重要工具。
考生可以通过做一些模拟试题和真题,了解考试的出题风格和考察重点,并在实践中提高答题的技巧和应试能力。
同时,通过对错题的分析和整理,可以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和训练。
五、判例分析和注释解释判例分析和注释解释是法学考试中常见的题型,也是备考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考生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判例进行分析,理解判例的裁判理由和决定结果的法律逻辑。
同时,注释解释也是备考中需要掌握的内容,考生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条文的注释和解释,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是法学考试的必备资料。
考生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同时,也需要了解一些涉及到该领域的政策法规,如经济法律法规、环境法律法规等,以了解相关领域的特点和要求。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5《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章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二、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
第四编 第五章
信 用 指民事主体享受并支配其信用及其利益的人格权,或者说是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所具有的经济活动及其能力的良好评价所 享有的权利。信用属于名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与一般名誉权侵权有如下不同:
客体不同 侵权主体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
一、名誉
第四编 第五章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 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
《民法学》
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
第四编 第五章
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
名 誉 感 指的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情感或自我评价。
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只是损伤受害 人的内心感受,并不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
自然人依据先前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各级人民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等。
公正评论
《民法学》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第四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一、文艺作品的名誉权侵权
相关的家庭成员。
《民法学》
第二节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四编 第五章
二、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包括合理使用、依法行使权利以及公正评论
受害人的同意和第三人的过错等也可成为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合理使用,前提是消息来源具有权威性 依法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有合法的授权或者法律依据 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能够作为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3-09民法学-第三编 合同 第九章

《民法学》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三编 第九章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民法典》第599条
该项义务系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 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
《民法学》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五、拍卖合同
拍 卖 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 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三编 第九章
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拍卖的表示 应买的表示 卖定的表示
《民法学》
(一)支付价款
二、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 额、地点、时间为之。
《民法学》
第三编 第九章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受领标的物
第三编 第九章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若出卖人不按合同约 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
如多交付、提前交付、 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
《民法学》
第三节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一、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
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风 险 负 担 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第三编 第九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
第三编 第九章
(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 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 意思表示,但负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 标的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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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参考资料民法学参考资料第一篇总论1、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2、民法的适用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3、监护人的职责?⑴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⑵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⑶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⑷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有以下特征: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具有下列特征:须存在于人身之外;须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其特征:⑴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⑵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⑶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5、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抵销权)6、★滥用权利,是指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
其构成条件:⑴行为人有权利;⑵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7、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特征: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⑵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⑶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8、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⑴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 意思表示真实;⑶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9、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要求?条件必须具备以下特点:⑴ 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⑵ 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肯定的事实;⑶ 须为合法的事实;⑷ 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⑸ 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1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其类型: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⑵无权代理行为;⑶无权处分行为;⑷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11、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 依法成立;⑵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⑶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
1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14、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其特点:①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②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③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④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构成条件:标的物为动产;/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原所有人对让与人可行使下列权利: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其特征:⑴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⑵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⑴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⑵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⑶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⑷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⑴ 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⑵ 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⑶ 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⑷ 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⑸ 典权是有期物权。
A典权人的权利:⑴ 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⑵ 转典与出租权;⑶ 让与权;⑷ 优先购买权;⑸ 修缮重建权;⑹ 费用求偿权;B典权人的义务:⑴保管典物;⑵返还典物。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特征:⑴ 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⑵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⑶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⑷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先诉(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特征:⑴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⑵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⑶抵押权具有特定性;⑷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简述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2004年10月考题)抵押权的实现条件:①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②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③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④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一、抵押权的保全权:包括①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的请求权;②恢复原状请求权;③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④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抵押权的处分权:三、优先受偿权(最主要):①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②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③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④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A.留置权人的权利:⑴ 留置占有的留置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⑵ 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请求返还必要费用;⑶ 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B.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的成立须具备三条件:先占的标的物为无主物;/先占的无主物须为动产;/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第四篇债法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特征:债是一种(动态)财产法律关系;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债的内容的核心是债权,债权具有以下特征: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法定之债除外)(物权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只要标的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无期限限制)。
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征:债法是财产法;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与流转)关系的法;债法具有任意性;债法具有统一性(国际性)。
给付的具体方式包括:支付金钱;交付财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转移权利;不作为。
无因管理是指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行为)。
其成立要件:A、管理他人事务;B、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C、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事件)其成立要件:⑴ 须一方受有利益;⑵ 须他方受有损失;⑶ 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⑷ 须无合法根据。
债的担保是指对于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
其特征:具有从属性;自愿性;明确的目的性。
债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成立条件:1、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2、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3、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先诉抗辨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简易交付;以当事人双方移转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
占有改定:让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
指示交付: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的交付。
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1、须有履行行为;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1 债务履行期已届满;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2 给付须可能;债务已届履行期;3 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4 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 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客观要件:①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3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③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4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