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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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论
1、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2、民法的适用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3、监护人的职责?
⑴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⑵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⑶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⑷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有以下特征: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具有下列特征:须存在于人身之外;须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其特征:
⑴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⑵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⑶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5、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抵销权)
6、★滥用权利,是指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
其构成条件:⑴行为人有权利;⑵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7、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特征:
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⑵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⑶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8、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⑴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 意思表示真实;
⑶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9、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要求?条件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⑴ 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⑵ 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肯定的事实;
⑶ 须为合法的事实;
⑷ 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⑸ 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1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其类型:
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⑵无权代理行为;⑶无权处分行为;⑷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11、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 依法成立;
⑵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⑶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⑷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
1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14、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其特点:①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③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④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构成条件:
标的物为动产;/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原所有人对让与人可行使下列权利:
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其特征: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⑵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法律特征:
⑴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⑵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⑶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⑷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其特征:
⑴ 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⑵ 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⑶ 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⑷ 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⑸ 典权是有期物权。
A典权人的权利:
⑴ 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⑵ 转典与出租权;
⑶ 让与权;⑷ 优先购买权;
⑸ 修缮重建权;⑹ 费用求偿权;
B典权人的义务:
⑴保管典物;⑵返还典物。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
上所设定的物权。特征:
⑴ 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⑵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⑶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⑷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先诉(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