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在章程条款序号是多少【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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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更新至2016年9月)序号事项名称1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3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等)4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审核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减资)5 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6 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7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8 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初审)提示说明:一、申请接收部门:重庆证监局办公室二、申请材料要求1、如未作特别说明,向我局申请许可的材料均应:一式两份,并采用A4纸张规格;制作目录;每一项材料均应加盖公司、拟任职公司的公章或符合要求的骑缝章。

2、属于应在CISP系统中填报行政许可应在纸制资料报送前填报完毕。

三、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重庆证监局办公室2、电话咨询:(023)89031960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五、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七、公示情况1、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办理。

2、如欲了解行政许可的审理进程情况,请见重庆证监局网站每周行政许可公示。

3、公示信息仅供参考,机构或个人如对公示事项有任何疑问、意见,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我局及时完善公示信息。

八、办理流程图二次反馈通知反馈回复 二次反馈通知受理决定 受理通知中止审查审查决定结 束 报送材料终止审查接收申请材料材料补正不予受理 受理前撤回审查过程反馈回复恢复审查 公 告一、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一、审核依据《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一、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1.原公司章程第一条变更为: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参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2.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变更为:第四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变更为: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挪用公司资金;(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十)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十一)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变更为: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五)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知识点: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定义: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 详细描述:1.行政审批程序。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股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例题: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审批后,申请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和领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B.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C.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未经国务院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D.审批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转的书面决定。

正确答案:B,D解析:A选项申请人应当向证监会申请业务许可证而非公司登记机关;C选项证券公司要经证监会批准才可经营证券经营业务,国务院不负责批准证券公司设立。

2.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变更业务范围B.变更持有3%以上股权的股东C.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D.变更公司形式正确答案:A,C,D解析:考察证券公司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3.证券公司变更下列哪一事项,不需经过证监会批准()。

A.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B.变更公司总经理C.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D.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正确答案:B解析:《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3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24号):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业务(报备事项指南)(山东证监局)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业务(报备事项指南)(山东证监局)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业务(报备事项指南)第一部分证券经营机构报备事项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报备(一)事项范围山东辖区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山东证监局报备。

(二)法律法规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232号)。

(三)报备条件1、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1)出资意愿真实。

(2)股权权属清晰。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

(8)符合我会相关政策。

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

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

持股日是指公司注册地山东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出具无异议函的日期。

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臵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2、对证券公司的工作要求:(1)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2)有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理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13]26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7.08【实施日期】2013.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苏证监机构字[2013]264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请示》(东证〔2013〕24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变更内容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附件:东吴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江苏证监局2013年7月8日附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一、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1、第五条变更为:第五条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邮政编码:215021。

2、第十一条变更为: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

3、第五十二条变更为: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方案,并由股东大会决定;(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重大长期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关联交易或质押贷款事项;(十七)听取合规总监关于公司合规状况的报告;(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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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在章程条款序号是多少【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
款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

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 _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 __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
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
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
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 _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
批程序;

(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五) _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
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_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对下列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
定:

……

(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
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

【申请目录】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应当根据《证券法》、《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因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变更
证券公司章程条款的,

应当根据证监会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予以变更,并报证券公司
住所地证监局备案。证券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变更,应当报证券公司
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1、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背景;(2)变更的时间及主要内容;(3)公司
对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以
及新旧对照表应当作为附件(参见示本)。

2、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需加
盖证券公司公章)和相关议案。

3、公司成立以来历次《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
情况的说明及核准文件。

4、公司历史沿革及重大事件的说明。

5、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6、法律意见书。应当针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的程序及内
容是否合法合规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执业
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应当作为附件。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变更《公司章程》涉及公司名称相关条款的,除提交上述1-7项
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名称预核准通知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变更《公司章程》涉及公司住所相关条款的,除提交上述1-7项
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辖区内迁址的,提交
住所地证监局对新场所的验收合格证明;(2)跨区迁址的,提交住
所地证监局同意迁出、拟迁入地证监局同意迁入的证明文件,以及拟
迁入地证监局对新办公场所的验收合格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四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三份报中国证
监会,一份报申请人住所地证监局。

【示范文本】

XX 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一、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

1、第XX 条变更为:第XX 条 ……

2、第XX 条变更为:第XX 条 ……

……

二、公司章程新增以下条款:

1、第XX 条 ……

2、第XX 条 ……

……

三、公司章程删除以下条款:

第XX 条、第XX 条…予以删除。

XX 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申请日期:X 年X 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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