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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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正在进行,全市共有1000多名选民参加投票。

在选举过程中,甲、乙两名候选人因得票数接近,甲候选人的得票数略高于乙候选人,因此甲候选人当选为该市人大代表。

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对选举结果提出质疑,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要求重新选举。

市选举委员会接到申诉后,经调查核实,发现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于是决定重新选举。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宪法法律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选举人大代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依法参加选举,选举过程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 选举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保障措施。

本案中,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违反了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选举结果不公。

市选举委员会调查发现,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如部分选民被非法拉票、部分选票被篡改等。

2. 重新选举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结果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但在本案中,市选举委员会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决定重新选举。

三、案例分析(一)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1. 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市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选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1)部分选民被非法拉票,违反了选举法关于不得进行拉票、赠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部分选票被篡改,影响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3)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2. 舞弊行为对选举结果的影响由于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甲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

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认为选举结果不公,要求重新选举。

(二)重新选举的合法性1. 重新选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结果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双方住宅相邻。

2019年3月,被告李四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拒绝履行。

无奈之下,原告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恢复围墙原状,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住宅权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

2.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破坏了原告住宅的完整性,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三)被告李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 恢复原状。

被告李四应当恢复原告住宅围墙原状,确保原告住宅不受侵犯。

2. 赔偿损失。

被告李四应当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拆除围墙的费用、维修费用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知名网络博主,因其所发表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被该企业家诉至法院。

甲辩称其言论系基于宪法第35条所赋予的言论自由,且其言论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甲在其微博上发表了以下言论:“某某企业家,曾经是商界的楷模,如今却涉嫌贪污腐败,真是令人惋惜。

”该言论一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某知名企业家认为甲的言论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言论是否属于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四、法律分析1. 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该条款确立了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2. 言论自由的限制虽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无限制地发表言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以下情况下,言论自由受到限制:(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4)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言论;(5)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3. 本案中甲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在本案中,甲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可能构成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甲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4. 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然而,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的言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宪法法律的典型案例(3篇)

宪法法律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宪法法律的典型案例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一:宪法解释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 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此案涉及宪法解释问题,即国会是否拥有对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2. 案件过程本案中,美国国会通过《司法条例》赋予司法部长马伯里任命联邦巡回法官的权力。

然而,新任总统杰斐逊上台后,其内阁成员麦迪逊拒绝任命马伯里。

马伯里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麦迪逊履行任命职责。

3. 案件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中提出了“宪法解释原则”,即国会不能通过立法来剥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因此,法院判决麦迪逊败诉,并宣布《司法条例》违宪。

4. 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宪法解释原则,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该案对世界各国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典型案例二:法律适用案例——辛普森案1. 案件背景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被杀害。

警方怀疑辛普森涉嫌谋杀,并将其逮捕。

2. 案件过程本案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辛普森聘请了强大的律师团队,通过辩护使陪审团相信辛普森无罪。

3. 案件判决经过陪审团审议,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争议。

4. 案件影响辛普森案暴露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缺陷,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该案对美国司法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典型案例三:宪法修正案案例——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1. 案件背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有权保持和携带武器,以维持一个健全的民兵,这一权利不应被侵犯。

宪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宪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市居民张某,男,35岁,因长期居住在市区某小区,对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产生深厚感情。

某日,张某发现小区内公共绿地被开发商征用,准备用于建设商业设施。

张某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及其他居民的宪法权利,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具有宪法权利?2.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宪法权利?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三、宪法法律分析1. 张某是否具有宪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享受教育、文化、劳动、休息等权利。

同时,宪法还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小区居民,对公共绿地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可以认为其对该绿地具有一定的情感依托,具有一定的权利基础。

因此,张某具有宪法权利。

2.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宪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经张某及其他居民同意,擅自征用公共绿地,可能侵犯了张某及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分析如下:(1)侵犯公民的知情权。

宪法规定,公民有了解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

开发商在征用公共绿地前,未向张某及其他居民公开相关信息,侵犯了其知情权。

(2)侵犯公民的参与权。

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权利。

开发商在征用公共绿地前,未征求张某及其他居民的意见,侵犯了其参与权。

(3)侵犯公民的财产权。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张某及其他居民对公共绿地具有一定的情感依托,可以视为一种财产权。

开发商未经同意征用公共绿地,侵犯了张某及其他居民的财产权。

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1)法院应认定开发商在征用公共绿地过程中侵犯了张某及其他居民的宪法权利。

(2)法院应责令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共绿地原状。

(3)法院可酌情对开发商处以罚款、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分析(3篇)

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宪法法律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开展。

然而,在实际宣传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宪法法律宣传的效果。

本文以一起宪法法律宣传小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宪法法律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噪音扰民问题,多次与邻居发生纠纷。

在社区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邻居损失,并要求其停止噪音扰民行为。

判决生效后,李某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噪音扰民。

邻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再次判决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其停止噪音扰民行为。

然而,李某依然不思悔改,邻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某市某中学开展宪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吸引了全校师生积极参与。

在竞赛过程中,同学们对宪法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然而,活动结束后,学校并未对竞赛成果进行总结和推广,宪法法律知识竞赛的影响力逐渐减弱。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分析(1)问题:李某噪音扰民问题,反映了部分居民法律意识淡薄,对邻里关系处理不当。

(2)原因:一是宪法法律宣传不到位,居民对噪音扰民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二是社区调解工作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化解邻里纠纷。

(3)对策:一是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二是加强社区调解工作,建立健全邻里纠纷调解机制。

2. 案例二分析(1)问题:宪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结束后,学校未能对竞赛成果进行总结和推广,导致宪法法律知识竞赛的影响力减弱。

(2)原因:一是学校对宪法法律知识竞赛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将其纳入学校法治教育体系;二是缺乏对竞赛成果的总结和推广,未能充分发挥竞赛的示范带动作用。

(3)对策:一是将宪法法律知识竞赛纳入学校法治教育体系,形成常态化机制;二是加强竞赛成果的总结和推广,提高宪法法律知识竞赛的影响力。

四、对策建议1. 加强宪法法律宣传(1)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果。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王某,因不服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系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拥有该区某地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2. 2019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3. 王某不服该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5.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王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案例分析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然而,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分析。

首先,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王某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并未收到公告,也未听取其意见。

因此,征收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其次,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共利益需要;(二)无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宪法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宪法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案例是指涉及宪法解释、宪法适用以及宪法诉讼等方面的案例。

本文将以“宪法诉讼第一案”——“杨振宁诉中国科技大学案”为例,对其进行分析,探讨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二、案例背景1982年,中国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科大”)教授杨振宁因其女儿在科大就读期间遭遇不公平待遇,向科大提起申诉。

申诉无果后,杨振宁向中国教育部投诉。

教育部调查后认为,科大的处理并无不当。

杨振宁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

三、案例分析1. 宪法适用本案中,杨振宁诉科大案涉及宪法法律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司法公正。

2. 宪法解释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进行阐释,明确其含义、适用范围和效力。

本案中,法院需要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条款。

3. 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宪法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杨振宁以宪法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

这体现了宪法诉讼的特点。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科大在处理杨振宁女儿退学一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并赔偿杨振宁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宪法为依据,对宪法条款进行解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宪法诉讼的意义宪法诉讼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本案中,杨振宁通过宪法诉讼,成功维护了其女儿的权益,也促使科大改进了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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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终审胜诉
发表时间:2009-5-26 来源:点击数:796
由于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依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休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山东姑娘齐玉苓,以“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终审胜诉,首次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

近一个月来,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热切地关注着一起案子和一个名词。

这起案子,是山东姑娘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利一案;这个名词叫做:宪法司法化。

该案第一次打开了法院以宪法为直接判决依据的大门,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的“直接对话”,被称做“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寒窗苦读求学女遭人冒名顶替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这起引起众多关注的案子。

11年前的夏天,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农家姑娘齐玉苓,正紧张地面对人生的关口:考中专。

当时,尚未改名的她叫做“齐玉玲”。

考试很顺。

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考,又参加了全省统考。

然而,从普通录取到委培录取,她一直等到了9月初,通知书一直没来。

齐玉苓绝对想不到,就在她等得心痛、等到绝望之时,济宁商业学校给她的财会专业委培生通知书,却早已到了另一个“齐玉玲”的手中。

她叫陈晓琪,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

因为预考落选,她连参加中专统考的资格都没有。

但在其父一番精心运作之后,她拿着“齐玉玲”的通知书顺利入读济宁商校。

毕业后,她一直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可怜的齐玉苓则是另一番命运:到中学复读,借钱上技校,到工厂当工人,如今又下了岗……
1999年的一天,一位朋友无意中向齐玉苓说起:某家银行也有一个“齐玉玲”!而且和她来自同一地方、同一学校、同一级,考的也是济宁商校。

天下能有如此巧合?此后的调查很快揭开了一个令她万分痛苦、万分气愤的事实:9年前,她被人冒名顶替了!
同年2月,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等告上了法庭。

司法解释宪法权利受到诉讼保护
诉讼路上的齐玉苓,并不一帆风顺。

她遇到了我国法律上一直存在的一个盲点:宪法未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却并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说,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社会经济、教育文化以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除了一部分通过普通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并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法规上的条文。

公民的这部分权利受侵害时,法院往往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援引,而导致这些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早在1998年便有这样一起案例。

当时正在进行人大换届选举,北京民族饭店员工王春立等16人在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饭店没有给他们发放选民证,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

于是,他们以该饭店侵犯其宪法上规定的选举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承担法律责任。

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院未予受理。

可以说,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

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也在其中。

如何才能让宪法权利同样也得到司法保护?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新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十万元。

据悉,这是全国审结的首例受教育权利被侵犯案件。

被人冒名顶替了11年后,法律终于还了齐玉苓一个公道!
接轨国际宪法司法化大门开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齐玉苓一案的判决,引起了各方的热烈关注。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直接后果便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明金参加了齐玉苓一案的审理。

他告诉记者:“长时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律,宪法实际上被束之高阁。

现实社会中,一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却得不到追究。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该案判决实现了重大突破,开创了法院通过‘涉宪诉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如何用司法手段来保护,齐玉苓一案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宪法权利目前都能用
民事手段来保护。

法院的审判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来进行,对所有的宪法权利都加以民事保护,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环顾全球,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早在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如今,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宪法诉讼的机构和程序。

在我国,让法院用更多的司法手段来保护宪法权利,这是全社会的共同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齐玉苓一案的判决,仅仅是宪法司法化的一个探索、一个开始。

要最终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尚需要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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