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风力发电机组倒塔事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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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风力发电机组倒塔事故

3.1基础

3.1.1 风力发电机组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地质物察,勘察内容和方法应符合《陆地和海上风电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NB/T31030-2012)的规定。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的要求。

3.1.2 受洪(潮)水或台风影响的地基基础应满足防洪等要求,洪(潮)水设计标准应符合《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FD 002-2007)的规定。对可能受洪(潮)水影响的地基基础,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应采取可靠防冲刷措施。

3.1.3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当风力发电机组地基具有冻胀性时,扩展基础埋深应大于当地的规范设计冻土层厚度。

3.1.4 冰冻地区与外界水分(如雨、水等)接触的露天混凝土构件应按冻融环境进行耐久性设计。

3.1.5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确保抗冻性的主要措施应包括防止混凝土受湿、采用高强度混凝土和引气混凝土。

3.1.6 风力发电机组的地基处理、基础设计、混凝土原材料、钢筋规格型号、钢筋网结构等设计应符合《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FD 002-2007)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地基处理、混凝土施工工艺。

3.1.7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照标准方法制作、养护边长为150mm立方体试件、在28天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具有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进行确定。

3.1.8 对于直埋螺栓型风力发电机组基础,地锚笼施工时,所有预埋螺栓应按机组制造厂要求进行力矩检验,并保留记录可追溯,所有预埋螺栓应进行防腐处理。

3.1.9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施工时,基础环应注意:法兰水平度满足机组制造厂的设计要求;与混凝土结构接缝应采取防水措施。

3.1.10风力发电机组吊装前,应保证其基础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3.1.11陆上风力发电机组应设置不少于4个沉降观测点,基础浇筑完成后第一周观测频次为1次/天:第一周后至吊装前观测频次为1次/月:吊装前后各观测1次,其对比结果作为基础检验的依据,观测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

3.1.12风力发电机组吊装后沉降观测測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第一年内,基础沉降观测频次为每3个月1次;第二年沉降观测频次为每6个月1次:以后每年监测一次。当沉降稳定时,可终止观测,沉降是否稳定应根据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某一台机组沉降速率小于0.02mm/天时(指某台机组所有测点的平均值)且沉降差控制倾斜率小于0.3%时,可认为该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沉降已稳定,可终止观测,但总观测时间还应满足不小于18个月的要求。

3.1.13每次沉降监测应记录各点高程、观测时间、风速、风向数据。当发现沉降观测结果异常或遇特殊情况(如地震、台风、长期降雨、回填土沉降或出现裂纹、基础附近地面荷载变化较大)时,应相应加密沉降观测频次。

3.1.14在地质条件易导致沉降的区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海上、采矿)及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风力发电机组应埋设基础沉降观测点或装设倾斜在线监测装置,宜采取年度定期观测。

3.1.15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均应配备塔架形态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实时监测基础倾斜、塔架晃动及预警功能。

3.1.16风力发电机组基础回填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基础周围出现回填土沉降、裂缝后应及时补填、夯实。严禁在现役风力发电机组基础周围取土作业:

基础加固应履行施工方案审查和批准流程,由具备资质的基础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后方可施工。

3.1.17加强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混凝土检查和保护,混凝土表面严禁倾倒油液、燃烧可燃物等破坏混凝土强度的作业。

3.1.18应定期检查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环与混凝土接缝处防水措施完好情况,发现破损渗水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灌浆、防水措施。

3.1.19风力发电机组进行叶片加长、塔架加高等变更载荷的技术改进前,应校核基础载荷。

3.1.20遇地震、台风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开展风力发电机组基础及周围边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机进行处理。

3.2塔架

3.2.1塔架主体(包括筒体、法兰、门框)所用钢材应考虑塔架的强度、运行环境温度、材料的焊接工艺以及经济性,可根据《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2008)选择使用。非塔架主体用钢与塔架主体焊接时,应与塔架母材相容。

3.2.2塔架拼焊法兰毛坯不宜超过6片拼接,且螺栓孔不能在焊缝上。环锻法兰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法兰使用的钢材质量等级应等于或高于塔架筒体使用钢材的质量等级。

3.2.3塔架制造应严格执行《风电机组筒型塔制造技术条件》(NB/T 31001-2010)的有关规定。塔架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监造和监检,监造报告应和生产厂家出厂资料一并作为原始资料移交业主单位存档。

3.2.4塔架出厂前应进行100%检测,检测项目包括钢材尺寸、钢材材质、法兰平面度和法兰焊后变形情况、焊缝内外部及涂装层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3.2.5塔架运输应捆绑牢固,做好防塔架漆膜磨损的措施,塔架两侧法兰应做支撑。

3.2.6塔架进场存放时,法兰两端应安装专用支脚:塔架两端用防雨布封堵,防止污物等进入筒体。

3.2.7风力发电机组安装作业应由有资质单位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吊装过程中应防止塔架漆膜破损,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每节塔架安装时,在法兰接合面应涂刷密封胶,装配过程质量文件可追溯。

3.2.8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环和各段塔架法兰水平度不合格、塔架法兰螺栓孔不对应的,严禁吊装。

3.2.9塔架表面应无油污、锈蚀;在塔架上作业时,应防止破坏塔架漆膜,如破损应及时修复。

3.2.10日常巡检中应对塔架内焊缝、螺栓进行目视检查。塔架表面出现扩散性漆膜脱落或焊缝周围有漆膜脱落,应检査分析,必要时进行超声波检测:塔架法兰螺栓断裂或塔架本体出现裂纹时,应立即停止风力发电机组运行,同时采取加固措施。

3.2.11严禁在塔架本体上进行焊接作业(塔架本体焊缝补焊除外),塔架发生因外力撞击造成变形、过火受热的情况,应由具备资质单位鉴定校核,满足强度要求后方可投运。

3.2.12塔架法兰对接处出现缝隙时,应立即停止风力发电机组运行并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测量法兰水平度、同心度满足要求后,方可运行。

3.2.13潮间带、沿海地区的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内外壁油漆的防腐等级应满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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