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合同法的演进(陈小君 易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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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合同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合同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合同法律制度是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基石之一,它规范了商业社会中各类贸易活动的主体关系,保障了合法权益,维护了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本文将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就合同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进行探讨。

历史演变1、古代社会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上,合同制度的萌芽始于古代社会。

在远古时代,由于商人间交流较少,古人的贸易活动大都以“信用”为基础,而当时的交易合同绝大部分都是口头约定,缺乏书面证据,难以进行后期的争议和解决。

在秦汉两代,先后颁布了《置换法》、《契约法》、《上书赋》等法律,其中规定了认为“契约即立,立定不易”。

这些法律对当时的合同法律制度形成了重要影响和奠定了基础。

2、隋唐时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商业交流的频繁,合同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进化。

唐朝时期,商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只有通过书面合同来规定和明确双方义务,才能避免缺乏证据带来的不必要的争端和损失。

唐律中也规定:“凡言有书证,以书证者为据”。

此时,书面合同已成为商人们保障自身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有效手段。

3、明清时期明清时期,中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在民间,买卖双方已有了详细的交易凭证,比如“陈道二”的私人购买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而政府也开始大力推广规范化的交易行为。

明代法律规定:“凡有买卖,傥议定,则不得不书立文书为记。

根据《大清律》中的财产法(画册)中,还规定了商人之间的各种交易违约责任。

这些法律、行规和典章会产生一系列重要的文本,成为我们今天的商法基础。

现实发展1、合同法的出台195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我国合同法也开始逐步完善。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以及引人注目的合同效力、合同内容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法的颁布也大大促进了当代商业社会的合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合同法修改在合同法的实施中,人们也逐渐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论中国合同法的演进陈小君易军

论中国合同法的演进陈小君易军

论中国合同法的演进陈小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易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传时间:2007-4-20肇端于清末法制改革的中国法律现代化历程迄今已有一个世纪,今日中国所进行的声势浩大的立法活动依然是这场运动的延续,除非中国法制实现全面的现代化,这场运动将无停息之日。

在对中国合同法历史变迁的考察中,我们可以体味百年来法制变革所经历的困境与艰辛,并为我们苦难的中国逐步摸索到步入康庄大道的路径以及在近20 年的法制建设中所取得的伟大进步深感庆幸。

一部合同法史,就是一部浓缩了的法制变革史与经济社会变迁史。

一、中国合同立法的回眸我国古代合同法的表现形式为礼制中的有关规定及民事习惯,现代意义上的合同法始于1911 年第一次民法草案,从1911 年到1929 年国民党民法典通过并公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主要时期。

此期间我国合同法完成了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

中华民国民法具有现代资本主义民法及债法的特点,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需要。

(1)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作为旧法统在祖国大陆被废止,现在仅在台湾地区有效。

新中国的成立揭开了合同立法史崭新的一页。

半个世纪来我国合同法的发展表现出了明显的阶段性。

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合同法的发展呈现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建国初至70 年代末,是合同法艰难徘徊的时期,合同法表现为法规性或规章性文件,效力层次低下,其发展陷入“前进—停滞”的怪圈。

第二个阶段从80 年代初开始至90 年代初,是合同法取得实质进展的时期,整个80 年代我国合同立法蔚为壮观。

《民法通则》及三大合同法以及有关规章、司法解释相继颁布,中国合同法体系初具规模。

第三个阶段从党的十四大召开一直持续到现在,并包括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此间发生了两件对合同法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件,即十四大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以及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

市场经济要求统一市场活动的法律规则,重新构建合同立法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方略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合同法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及树立合同法权威的迫切性。

政法大陈小君合同法课件

政法大陈小君合同法课件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
合同法
陈小君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间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而进行 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与契约



三、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标志。 (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 (三)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意 思表示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



(二)正确履行规则 1.履行主体正确 2.履行标的正确 3.履行时间正确 4.履行地点正确 5.履行方式正确


(三)亲自履行规则 1、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亲自执行 2、合同义务的执行只能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本 人进行 3、亲自履行规则并不绝对排除第三人的代替履行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 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是存在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 的责任形态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一方违反前契约义务 (二)相对方受有损失,损失就是财产利益的减 少 (三)违反前契约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违反前契约义务者有过错

(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合同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变革

合同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变革

合同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变革合同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交往行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合同制度的演进与变革,以及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一、古代社会的契约文化在古代社会,人们的交往主要依靠口头约定和信誉的维护。

早期的契约文化主要体现在土地的买卖、租借和劳动力的雇佣等方面。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社会对于契约的尊重和信守是基本的道德准则。

二、合同法的出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人们对于交易的需求日益增加,契约文化逐渐演变为合同法的出现。

合同法的核心是约定自由和契约平等原则,确保当事人在交易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合同法的出现标志着人们开始重视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使交易更加有序和稳定。

三、现代合同法的发展随着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兴起,合同法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石。

现代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现代合同法也注重公平交易和消费者保护,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合同制度的变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经济的发展,合同制度也在不断变革和完善。

首先,合同的形式逐渐多样化,不再局限于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和口头合同的出现使交易更加便捷和高效。

其次,合同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涉及到知识产权、网络交易等新兴领域,需要更加精细的法律规定和约束。

此外,合同的解决方式也在不断创新,仲裁和调解等方式的应用使纠纷解决更加便捷和灵活。

五、合同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合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制度的健全和执行能力直接影响到经济交易的效率和信誉。

合同制度的完善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其次,合同制度的公平和公正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当事人在交易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保护,可以有效减少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秩序。

综上所述,合同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历史的演进和变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合同制定方法}制定统合同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陈小君高飞.

{合同制定方法}制定统合同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陈小君高飞.

{合同制定方法}制定统合同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陈小君高飞采用的法律措施和法律手段都是服务于立法目标的。

[3]因此,我国制定统一合同法时也存在一个目标选择的问题。

我们认为,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良性发展,统一合同法主要应遵循和选择以下三个方面的目标。

(一)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损耗众所周知,全社会的物质财富总量是有限的。

为了保障有限的社会财富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就必须使其得到合理的分配和利用。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

实现资源配置的方法有行政手段配置与自由配置之分。

借助行政手段进行资源配置固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最优化,但前提是能够准确并精确地计算社会物质财富的真正利用价值。

这在目前条件下,是难以做到的。

而市场经济运作中,作为交易基本规则的合同法,由于指导和鼓励人们根据其利益要求进行交易活动,合同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进行交易活动,以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的使用价值的广泛追求,满足不同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价值的共同追求,从而使社会财富转移到更能反映其价值、更能有效利用的领域。

合同这种在实现资源最佳配置上的作用,已经愈来愈受到国内外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我国在制定统一合同法时,应以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减少损耗为目标,尊重市场的客观规律,顺应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二)明确市场交易主体的利益责任,促使双方合作,鼓励交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信用关系的发展,大大拓宽了交易活动的时空领域,突破了许多经济发展的旧约束,细化并扩大了社会的分工与合作,从而加强了社会依赖的广泛性,要求市场主体严格地协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觉遵守合同。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第一卷法学漏洞及其补充方法/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梁慧星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刘守豹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王保树破产法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邹海林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杨志华欧共体反侵销法若干问题研究/常敏日本的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段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段启武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李婉丽第二卷谢怀轼先生从事民法50周年贺辞海峡两岸民事立法的互动与趋同/谢怀轼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胡海宝译)诚信原则与漏洞补充/梁慧星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加腾一郎(梁慧星译)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制定施行30年的经验/王泽鉴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内田贵(胡海宝译)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邹海林王仲兴公证机构设置问题探讨/叶自强《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库勒尔(孙宪忠译)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尹田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障性的救济——加腾雅信教授对侵权行为法的构想/渠涛公司人格否认论/蔡立东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桂菊平免责条款研究/韩世远美国《统一商法典-租赁》/付静坤译第三卷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王利明不动产物权取得研究/孙宪忠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陈华彬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尹田日本现代担保法制及其对我国制定担保法的启示/梁慧星契约的死亡/格兰特·吉尔莫(曹士兵译)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梁慧星预期违约规则研究/杨永清动产抵押制度研究/王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陈晓译第四卷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读《权利相对论》一文的思考/梁慧星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刘楠房地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耀振华软件产权和软件侵权的经济分析/刘茂林论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张卫平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日本的民法解释学/段匡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中心/陈华彬加害给付研究/刘海奕过失相抵论/朱卫国《合同法草案》司法部与联邦贸委会:横向合并准则/曹士兵译第五卷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邹海林论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陈晓论自认/叶自强破产重整程序研究/汤维建在法律、经济、政治、宗教之间的拉美外债问题/徐国栋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研究/孙宪忠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陈华彬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上的“运行供用者”责任/李薇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刘荣军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其理论构架的建议/能见山久(梁慧星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下森定(梁慧星译)法国民法典的奥妙/詹姆斯?高得利(张晓军译)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舒易平诉蓝箭集团公司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一审判决的评析/喻敏谁是“神奇长江源探险录相”的作者?/梁慧星一审判决无不当,宁电公司不应免责-评海南公司诉宁电公司购销合同案两审判决/梁慧星罗马法中的合同责任及其在现代中国的发展/张礼洪演变中的侵权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问题的解决/薛虹第六卷亲子法基本问题研究/陈明侠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研究/陈华彬企业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研究/许明月论公司章程/刘志文保险代位权研究/邹海林广义综合契约论-寻找丢失的秩序/江山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北川善太郎(李薇译)契约法的现代化-展望21世纪的契约与契约法/内田贵(胡宝海)也论民法解释中的漏洞补充、价值补充以及作为思考方法的利益衡量/喻敏日本的民法解释学(续)/段匡1947年至1992年荷兰民法典的修改/阿瑟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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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等译第十八卷物权合意主义及其对我国民法实践的价值/肖厚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李辉东公司集团内部责任构造之折中模型研究/蒋大兴内部人短线交易的法律规制/张学文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于莹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研究述评——兼议《民法通则》54条/梁展欣离婚判决中女性居住权问题-兼论我国的居住权立法/刘东华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兼评最高法院历年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于海涌与高科技产业有关的反垄断法/(德)汉斯?乌尔里希(郭玉军译)役权的历史渊源与现代价值定位/张鹏国际商事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研究/黄涧秋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郭树理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历咏,王传辉译美国《全球和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刘颖译第十九卷论提单债权效力的渊源/林强域名权的构建/封锐论基础合同对信用证交易的影响/谢可训论破产撤销权/常鹏翱中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分析/刘翠霄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王泽鉴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几点理论思考/孙新强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尹田两种意见、四个焦点-再评中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翁晓健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与适用/梁慧星“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梁慧星竞业禁止的若干法律问题-杭州一通航空货运有限公司诉高风顺竞业损害赔偿案评析/王健理论争鸣与制度创新——关于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王闯英国仲裁法(1996)述评/蔡庆辉,杜晓帆缔约过失制度研究/叶建丰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陈桂平湖北城乡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调查与分析/罗萍日本消费者合同法/张严方译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的权利)法》/孙美兰译德国《关于非契约之债及物权的国际私法的法律》/陈卫佐译第二十卷股权质权研究/钟青合同法与情事变更/张照东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王雪琴器官移植法律研究/唐雪梅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冯晓青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黄力华动物不是物,是什么?/高利红试论当代民法的环境伦理观/李东慧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五)/段匡未生效合同辨析——以《合同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为依据/张家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梁慧星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研究——一个经验、理论和规范层面的报告/蒋大兴论物业使用经营权能否作为抵押物/宋学成,王敬毅日本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杜颖欧洲产品责任法/杰伦特·豪威尔斯著(李东慧译)我国票据冲突规范研究/陈柳裕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一)/孙新强译德国联邦司法部债法现代化法讨论草案/邵建东等译第二十一卷1、“制定一部好的中国民法典”---访谢怀轼谢鸿飞2、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徐国栋3、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谢鸿飞4、质疑“新人文主义”张谷5、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梁彗星6、论无权处分葛云松7、合同法分则整体式研究陈小君易军8、电子商务与消费者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方建华9、论隐私权波斯纳10、隐私无价----与波斯纳商榷布鲁斯通11、美国法院关于诉讼竞合的法律制度李旺12、英国侵权法的注意义务述评毛大春13、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责任张民安14、部分国家输血感染损害的状况及问题解决于敏15、日本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解释安永正昭16、日本的产品责任园谷峻17、韩国制造物责任法梁彰洙18、契约自由与消费者保护权五乘19、尼卡轮案法律问题研究何丽新20、论医疗损害民事纠纷中医疗者的义务程啸21、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孙新强译。

教学课件:《合同法学》陈小君

教学课件:《合同法学》陈小君
的裁决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57
第二节 合同转让的概述
一、合同转让的内涵及其发生原因 二、合同转让制度的历史发展
58
第三节 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和特征 二 、债权让与的条件
(一)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其内容 (二)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并且该合
意应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 (三)被让与的合同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
(二)对合同解释的定义
二、合同解释的意义
42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方法
一、阐明解释的各种方法
(一)文义解释 (二)历史解释 (三)体系解释 (四)习惯解释 (五)目的解释 (六)诚信解释
二、合同漏洞的补充
43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解释
一、解释的客观化 二、解释的统一化
44
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一、古代合同法 二、近现代合同法 三、当代合同法
3
第三节 中国合同法的发展状况 与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一、合同法颁行前我国合同立法的状况 二、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三、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一)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 明晰突出
(二)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 (三)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点显著集中
4
(四)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 价值取向兼顾
(五)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操 作性强
(六)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七)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5
第四节 民法体系中的合同法体系
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法体系 的不同构造模式
二、我国合同法体系的构成 三、合同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具体地位

合同法的演变[工作范文]

合同法的演变[工作范文]

合同法的演变篇一:法的演进第十二章法的演进本章学习目的:了解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了解法的演进所面临的时代问题和未来演进趋势;熟悉法律产生的原因、过程和标志,以及法的历史类型;掌握法的继承与移植,以及法律传统与现代化。

第一节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规范(一)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结构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

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难以为法律的存在提供经济基础。

在这个时期,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

因此,考察法的起源,不能脱离社会生产方式,当然也就不能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生产力的要素包括劳动者、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生产力水平的高低集中反映在生产工具上。

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就是因为那时的生产工具极其简陋。

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没有剩余产品,就不可能产生私有制,也就没有国家和法。

总之,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难以提供一种法律产生的经济土壤。

其次,原始社会没有给法律的存在提供权力基础。

关于原始社会的权力形态问题,在历史学、民族学、人类学与考古学的框架中,主要形成了两种比较成熟的理论解释模式。

第一种模式,就是摩尔根以人类学立场在1877年《古代社会》中所提出的氏族—部落联盟模式。

第二种模式,是20世纪中后期才形成的酋邦模式。

可以说,氏族—部落联盟模式下的权力主要由一个原始的代议机构掌握,它体现为一种集体分权性质的权力,这样的权力形态由于西方后来的代议民主制遥相呼应;而酋邦模式下的权力带有较强的个人集权性质,它几乎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其特征是一个人对其他人实施无限的专制的统治。

(二)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人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规定界限,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确定社会生产和生活所必要的秩序。

行为规范是社会调整的主要依据。

原始社会尽管没有国家和法,但仍然是有秩序的,只是那时人们还不可能自觉地制定出某种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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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合同法的演进陈小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易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传时间:2007-4-20肇端于清末法制改革的中国法律现代化历程迄今已有一个世纪,今日中国所进行的声势浩大的立法活动依然是这场运动的延续,除非中国法制实现全面的现代化,这场运动将无停息之日。

在对中国合同法历史变迁的考察中,我们可以体味百年来法制变革所经历的困境与艰辛,并为我们苦难的中国逐步摸索到步入康庄大道的路径以及在近20 年的法制建设中所取得的伟大进步深感庆幸。

一部合同法史,就是一部浓缩了的法制变革史与经济社会变迁史。

一、中国合同立法的回眸我国古代合同法的表现形式为礼制中的有关规定及民事习惯,现代意义上的合同法始于1911 年第一次民法草案,从1911 年到1929 年国民党民法典通过并公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主要时期。

此期间我国合同法完成了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

中华民国民法具有现代资本主义民法及债法的特点,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需要。

(1)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作为旧法统在祖国大陆被废止,现在仅在台湾地区有效。

新中国的成立揭开了合同立法史崭新的一页。

半个世纪来我国合同法的发展表现出了明显的阶段性。

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合同法的发展呈现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建国初至70 年代末,是合同法艰难徘徊的时期,合同法表现为法规性或规章性文件,效力层次低下,其发展陷入“前进—停滞”的怪圈。

第二个阶段从80 年代初开始至90 年代初,是合同法取得实质进展的时期,整个80 年代我国合同立法蔚为壮观。

《民法通则》及三大合同法以及有关规章、司法解释相继颁布,中国合同法体系初具规模。

第三个阶段从党的十四大召开一直持续到现在,并包括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此间发生了两件对合同法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件,即十四大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以及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

市场经济要求统一市场活动的法律规则,重新构建合同立法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方略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合同法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及树立合同法权威的迫切性。

可以说进入90 年代以后,摆在立法机关和民商法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制定一部集科学性、统一性、现代性为一体且系统明确的合同法。

围绕着合同法的制定,学者和司法界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从而使合同法成为民商法各具体制度中理论研究最为成熟的领域。

经过长期的酝酿、探讨与论证,在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确立后的第7 年即1999 年的3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终于诞生。

50 年来合同立法的实践充分表明: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民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国社会生活诸条件互动作用的结果,其中以经济生活条件的影响最为深远。

合同法是涉及财产或劳务的私人转让的法律。

(2)合同法调整动态财产关系,本质上是交易法,而交易关系只是在商品(市场) 经济条件下才会发生,因此合同法与商品(市场) 经济有着不可割舍的关系。

合同法与商品(市场) 经济同命运共兴衰,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商品(市场) 经济的基本关系。

人类文明史已经充分昭示:一部合同法史即一部商品经济发展史。

商品(市场) 经济经历了由古代→近代→现代的发展,合同法也随之实现了从古代→近代→现代的过渡。

从制度角度而言,合同法的规范只是商品交换关系的内在要求在制度上的反映;从观念层面论之,契约精神只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本质要求在观念上的体现。

我国古代私法制度的粗陋、私法观念的淡薄与商品经济的缺失关系甚大。

建国后实行排斥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体制,20 多年基本上未有变化。

虽因社会分工的存在时有物资让渡关系的发生,但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关系;虽然仍采用合同的形式,但合同并非当事人追求利润的手段,没有丝毫的平等、自由、权利的色彩。

合同法经过了一段艰难曲折的历程。

近20 年的改革,实质上是一个对市场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深化从而对商品市场经济由有限承认到无限承认的过程。

市场体制的确立在中国历史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关系是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合同法从而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

市场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使合同法的繁荣不可避免。

以至于当我们在展望下一世纪中国合同法前景的时候,能够满怀信心与希望。

二、统一合同法的进步性我们认为,统一合同法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与现行民法的其它组成单元相比,它最具进步性。

甚至可以断言,这部合同法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某些面貌。

合同法的进步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计划经济体制下财产流转关系实际上被分割为两部分,即纳入计划范围的财产流转关系和与计划无关的财产流转关系;与之相适应,在立法上实行经济合同法与民事合同法分开立法的二元立法模式。

各具体合同实际上被分割为两部分,分别受不同法律调整。

统一合同法的出台废止了此种立法模式,取消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的划分,实现了对各种具体合同统一的规范和调整。

2. 立法体系上的进步。

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律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合同关系,相互独立并行不悖,在立法层次上是同一层次的单行法,除受宪法统率外,谁也不统率谁,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格局。

这种局面的形成是与80 年代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分不开的,其根本原因是经济起飞时期发展不平衡所致。

三足鼎立的弊害可谓众人皆知,统一合同法的出台使得三足鼎立的格局不复存在,实现了合同立法天下一统的局面。

3. 立法技术上的进步。

广义的立法技术包括立法体制技术、立法程序技术与立法表达技术。

在这几个方面,统一合同法较过去均有很大改进。

以往的三部合同法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起草,这些机关往往不可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考虑本部门利益,导致法律规范互不协调、相互抵触、规定重复。

统一合同法的立法工作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承担,从而克服了上述弊端。

并且此次立法系由学者提出立法方案并拟定建议草案,学者参与此次立法所受到的重视远非以往所能比。

值得一提的是,1998 年9 月,《法制日报》及《人民日报》分别刊登了合同法草案第五稿全文,公布法律草案进行“全民公决”并非我国立法必经程序,将一个尚未生效的法律草案公诸报端,给公众提供一个实实在在地参与立法的机会,这一举措本身即蕴涵着巨大而深远的意义! 合同法在立法体例上沿袭了传统民法的样式,从而具有科学性;在立法语言上,通俗而不失规范,易懂而不失严谨,用语准确清晰,文字流畅;立法内容的归纳分布和条目的排列基本上依从了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

特别是在起草学者建议草案时,立法者一方面较严格地依循了立法方案的要求,条文规整、条理清晰、逻辑线索明确,另一方面,每个条文都撰拟了相应的立法理由,为后来的立法在技术的操作上提供了较大便利,也肯定会对今后合同法适用、解释等实务活动提供若干依据,显示了立法的较高水准。

4. 法律规范内容上的进步。

在具体制度上,合同法的进步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吸收、借鉴、移植国外的先进制度,力求完备。

合同法大量采纳了反映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从而基本上能适应建立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后对法律调整的需要。

合同法构筑了许多崭新的制度,其数量之巨,不胜枚举。

如仅就合同履行而言,即创设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负担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制度。

并且合同法在继受具体制度时不拘于严格区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是兼容并蓄,凡实用优越的制度通通拿来为我所用。

此点在总则中表现尤为明显,如根本违约、预期违约等均为英美法系的固有制度,合同解除中引入了根本违约,严格限制法定解除权的滥用;将预期违约纳入违约行为形态,使非违约方获得了即时寻求法律救济措施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要件及法律效力上吸收了默示毁约制度的合理内核,从而使我国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最为完善的制度。

即使是分则,也采纳了英美法系的某些制度,如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系英美代理法中的特有制度。

(2) 对于过于原则、简略的规范予以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如合同转让中,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三种形式,就债权转让而言,详细规定了其成立要件及对内对外效力等内容。

(3) 废止过时、错误、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规范。

如以往立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极为宽泛,合同法明确地将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分为三类,与传统民法趋于一致,并且扩大了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围。

这既避免了财产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又有利于尊重当事人意志、保护当事人利益,并且有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交易目标的实现。

(4) 对于发生矛盾、冲突的规范予以整合协调。

如对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表述互不相同。

(3)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否是因其为一般合同、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或技术合同而异? 上述规定的不同,究竟仅是文字上的差异,强调的不同,抑或具有实质的意义? 经济合同是否不受诚实信用的规范?(4)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合同法充分发挥了后发优势尽享后发利益。

如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是较为先进的,在日本,至今还没有制定出有关约款的一般性质的法律,就是说,日本不存在类似德国法约款规制法这样的法律,只是在证券交易法、分期付款销售法、住宅房屋交易业法等特别法中,对约款进行一定的规制。

(5)再如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后契约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等制度,这些规定都是20 世纪民法实务和理论的较新成果,迄今只有很少几个国家将之纳入民法典中。

(6)5. 立法精神上的进步。

旧法过多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计划色彩浓厚,如1981 年经济合同法明确将“保障国家计划执行”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之一,该法的诸多制度、规定都体现了这一要求,(7)合同只是执行国家计划的形式。

当然1993 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删除了大部分有关计划的条文,使之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此次修改仅触及皮毛,还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合同法以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使命,因此市场经济社会所应倡导、弘扬的鼓励交易、维护合同自由、注重兼顾交易便捷与安全等价值在合同法中均有其体现。

这里着重探讨合同自由原则。

因为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生命和精髓,正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我国合同法才恢复了它的本来面目。

决定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因素是经济体制。

(8)与上述“保障国家计划执行”的立法目的相适应,计划体制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计划原则。

市场经济体制则要求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因为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契约自由的概念包含了两层紧密联系但却又有区别的意思。

首先,它表明契约是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基础之上;其次,它强调契约的产生是不受诸如政府或立法干涉等外来因素影响的自由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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