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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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字的演变

“法”字的演变

“法”字的演变法制教育教学资料补充:“法”字的演变法字最早是由“三点水”“去”和“独角兽“独角兽,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

帝尧的刑官皋陶曾饲有獬豸,凡遇疑难不决之事,悉着獬豸裁决,均准确无误。

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

法律的起源是什么?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也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组重要,先后发表在《人民国家报》上,而后以《论住宅问题》为题出版了单行本。

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鲁东主义者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案的理论基础——“永恒公平”论,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住宅问题的解决总是有利于资产者,资产阶级法律不可能解决住宅问题,并从正面科学地揭示了法、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阐述,然而由于受科学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历史局限,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述中仍然包涵着若干没有获得解决的重大存疑。

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人类学研究的迅速进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关于史前史研究的权威成果,才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观条件。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出来的一本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问题的杰出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定型之作。

《论住宅问题》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阐述与存疑《论住宅问题》是恩格斯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尤其是蒲鲁东主义者)论战的产物。

法律的起源是这场论战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恩格斯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

法律发展史

法律发展史

法律发展史
人类在不断地探索和创新,历史上总是伴随着法律的演变。

法律发展史,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人类历史的发展历程,了解法律的演进,以及法律如何影响社会的变迁和发展。

法律发展史一直在不断发展,它们反映了过去几千年社会的历史,改变和实践。

一、早期法律:
最古老的法律可以追溯到2500年前,人们从社会关系,宗教和民间习俗中汲取了经验,形成了早期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主要以非书面形式存在,旨在调节社会关系。

二、古罗马法:
古罗马法是公元前 6 世纪时古罗马建立起来的一部统一体系,它被认为是首先将可以用书面文件传播和更新的法律体系。

古罗马法是大部分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它主要包括民法,刑法,海商法和行政
法,它的主要特点是强调严格的权利和义务,也崇尚宽容和人性。

三、中世纪法律:
中世纪法律形成于古罗马法到十六世纪的复兴运动的过渡期。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它们在举荐措施和处罚方面更加强调个人宗教信仰,强调治罪的恢复,而不是只惩罚非法行为。

四、近代法律:
近代法律强调根据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它增强了司法独立和自由思想的重要性,并强调法律作为解决案件的唯一依据。

它的主要方面有:流程的客观性和进步性;法律的透明性和社会公平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性;注重法律解释和公民权利的认识;建立多层次的司法制度等。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能够认识的法的外面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 -- 法自己;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以后以致依靠直观的方式无从掌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面联系的真切根源的一种主观掌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看法: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 预期作用与本质作用:预期成效与本质成效之别 2 踊跃作用与悲观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利性 3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局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本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经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伍状态向先进状态长久而迟缓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益: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克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益主体获取利益的一种拘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行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劳、产生法律结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惹起的对伤害予以赔偿、强迫执行或接受处罚的特别义务,亦即因违犯第一性义务而惹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含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变换、法律系统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向。

法律继承:不一样历史种类法律制度之间的持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识、认可、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汲取、采用、摄入、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老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构造保持相对稳固、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系统、详细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建、自我更新、自我完美、自我发展。

司法卷一:法的演进考试答案(三)

司法卷一:法的演进考试答案(三)

司法卷一:法的演进考试答案(三)1、单选下列有关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的阶级性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无法继承资本主义法B.法的继承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法律术语、技术、形式、有关社(江南博哥)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等C.法的继承体现时间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不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D.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故法的移植的范围仅限于外国的法律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考查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2、单选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下列哪一种表述是错误的?()A.法律继承更强调不同时间法律的承接和继受,即纵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B.法律移植则更偏向于同时代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即横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C.在法律内容方面,法律继承不可能全盘接受,法律移植则在理论上有可能D.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完全不存在重合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法律继承强调的是较后历史类型的法律对较前历史类型的法律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强调的是对同一时代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这就可能存在重合。

3、单选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A.特别重大事故B.重大事故C.较大事故D.一般事故正确答案:D4、单选关于法的继承的根据,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的继承性源于统治阶级的需要B.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C.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D.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考查法的继承。

5、不定项选择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表现了法律意识的相对独立性?()A.法律意识不是消极地被社会存在所决定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B.法律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意识与以往的思想成果都有联系和可以继承吸收的关系C.法律意识同其他社会意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D.法律意识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走在经济发展的后面或前面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对法律意识的理解。

法理学:法的起源与演进

法理学:法的起源与演进

2、法律发展的理论模式和实践类型 • 内发型/外发型
(二)法律发展的规律
1、神法向人法发展 2、“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3、人治的法向现代民主的法发展 4、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5、族群的法向世界性法发展
(三)法律发展的方式
1、法的继承
①含义: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 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 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答案:B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 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 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 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 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 关法学知识,下列正确的是( )。 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 要么是绝然分离的 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 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 学派立场
A.无论中华法系还是西方的两大法系都包含各自的法 律文化
B.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与其他 法系的文化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融合
C.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与 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与中华法系相比,却又失去 了“民族化”特色
D.沈家本是倾向于法律移植的法学家
答案:AD
②继承的必然性 ③继承的内容:法律技术、概念、法律
原则、规则
2、法的移植
①含义: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 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 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②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题解
法律创新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 A.法律创新要以社会生活为来源 B.法律创新一定要使新法和旧法一刀两 断 C.法律创新要以正确的理论为基础 D.法律创新最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法律的演进与发展

法律的演进与发展

四、法律移植的实践
• 1、发挥水平相近国家之间的吸收 • 2、落后国家吸收先进国家 • 3、区域性及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第四节 法制改革
• 一、法制改革的概念 • 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制
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 质也没有根本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 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 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 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 的承接和继受。 • 二、法律继承的特点 • 1、扬弃,既抛弃又保存 • 2、有选择地继承
三、法律继承的原因
• 1、社会历史条件的历史延续性 •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 • 4、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 其核心是法治观念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四、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1、政法体制改革: • 党与政的关系,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关系 • 2、法律体系的重构 • 公法与私法 • 3、法律精神的转换
法律的演进和发展
讲课内容
• 第一节 法律的演进和发展的历史规律 • 第二节 法律继承 • 第三节 法律移植 • 第四节 法律改革
第一节 历史规律
• 法律演进的内涵 • 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
概念
• 法律演进:时间顺序,变化,过去到现在 • 法律发展:进步,由现在到未来 • 模式上:建构论与进化论 • 道路上:本土化与国际化 • 动力来源:内源性与外源性
基本规律
• 1、社会发展引导和促进法律的变化 • 2、根本动力在于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进
化和发展 • 3、技术上看,体现为简单到复杂、感性到

法的演进的概念

法的演进的概念

法的演进的概念法律的演进是指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变革过程,对社会的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法律的演进源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民权益。

下面,我将从法的产生过程、法的目的和功能、法的主要特点和法的演进的主要路径等方面,详细介绍法的演进的概念。

首先,法的产生过程是法的演进的重要基础。

法的产生有多种途径,包括习俗法、宗教法、国际法、立法等。

习俗法是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宗教法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它对个人、组织和社会的行为有约束力。

国际法则是指国家间的协议、公约和条约,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

立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普遍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规则。

法的产生过程的变革和进化,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法的目的和功能是法的演进的根本出发点。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解社会矛盾,预防和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还具有社会管理和社会变革的功能。

通过立法,可以对社会状况进行调整和改进,推动社会进步,并保持社会稳定。

法律还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功能,在保护公民权益的同时,为经济和社会提供了一种有序和稳定的环境。

法的主要特点也是法的演进的重要方面。

法律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公正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法律是客观的,它根据社会需求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以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来规定人们的行为。

法律是普遍适用的,它适用于所有公民和组织,并不以人的个人特征和身份区别对待。

法律是公正的,它保护人民的平等权利,并以公正和公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法律是稳定的,它具有长期有效的特点,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可预测的规则体系。

法律是强制性的,违反法律将面临法律责任和制裁。

法的演进的路径是法律体系发展的轨迹和趋势。

法的演进可以分为传统法律的演变和法律体系的创新两个方面。

传统法律的演变是指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在我国,进行政法体制的改革首先就是要真正理顺各级党委与立法机关、执 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调整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其次是要真正理顺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系统和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各 法律系统和机构内部上下左右的关系,大力改革法律机关设置、组织、管理和运 行的制度和程序。在政法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核心内容是实现司法 独立。
3、法律继承的原因:
➢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 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 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4、法律继承的内容:
➢ 法律技术、概念;一些国家和地区特有的传统法律制度:如 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式(抗辩式)审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 纠问式审判制度,深到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和日本等东亚国家 的调解制度 ➢ 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 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三权分离、普选制 ➢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交通、环境保 护、资源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则是任何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都 共通的规则。
三、法律移植
1、法律移植: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
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
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 分,为本国所用。
(1)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 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型法 的现 代化,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1法制建设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功利”性。
特点: ○2这种法的现代化的启动方式,虽然能够迅速实现变法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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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法的演进本章学习目的:了解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了解法的演进所面临的时代问题和未来演进趋势;熟悉法律产生的原因、过程和标志,以及法的历史类型;掌握法的继承与移植,以及法律传统与现代化。

第一节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规范(一)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结构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

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难以为法律的存在提供经济基础。

在这个时期,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

因此,考察法的起源,不能脱离社会生产方式,当然也就不能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生产力的要素包括劳动者、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生产力水平的高低集中反映在生产工具上。

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就是因为那时的生产工具极其简陋。

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没有剩余产品,就不可能产生私有制,也就没有国家和法。

总之,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难以提供一种法律产生的经济土壤。

其次,原始社会没有给法律的存在提供权力基础。

关于原始社会的权力形态问题,在历史学、民族学、人类学与考古学的框架中,主要形成了两种比较成熟的理论解释模式。

第一种模式,就是摩尔根以人类学立场在1877年《古代社会》中所提出的氏族—部落联盟模式。

第二种模式,是20世纪中后期才形成的酋邦模式。

可以说,氏族—部落联盟模式下的权力主要由一个原始的代议机构掌握,它体现为一种集体分权性质的权力,这样的权力形态由于西方后来的代议民主制遥相呼应;而酋邦模式下的权力带有较强的个人集权性质,它几乎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其特征是一个人对其他人实施无限的专制的统治。

(二)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人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规定界限,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确定社会生产和生活所必要的秩序。

行为规范是社会调整的主要依据。

原始社会尽管没有国家和法,但仍然是有秩序的,只是那时人们还不可能自觉地制定出某种行为规则。

在原始社会的这种“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下,与原始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不仅存在自己的社会组织,而且还有自己的社会规范——原始习惯。

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规则,统称为原始习惯。

原始习惯对全体氏族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氏族成员的冲突和纠纷大都通过原始习惯予以解决。

原始习惯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在血缘关系方面、在组织习惯方面等。

总的来说,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必然存在的一个历史时期,原始氏族公社组织和原始氏族习惯是同当时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必然走向崩溃而让位于新的社会制度,原始习惯也终将被文明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所替代。

二、法律产生的原因(一)法律产生的经济原因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这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下,尽管不需要以暴力为后盾,原始习惯就得到普遍的遵守。

但是,氏族组织由于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因而注定要归于灭亡。

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狭小的氏族或部落范围内,氏族习惯神圣不可侵犯,氏族内部成员无条件服从,同时对外族互不相容而导致残酷战争;二是由于氏族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是生产的极不发达。

一旦生产力获得发展,最终必然瓦解和淘汰已经过时的社会制度。

在原始社会的末期,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尤其是人们学会了铁矿的冶炼技术,金属工具的使用使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于是家庭和个人劳动代替了原来的集体劳动,公有制解体,产生了私有制。

同时,生产的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阶级与政治原因及其他因素原始社会曾经先后出现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是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

第二次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这乃是一次关键性的社会大分工。

由于手工业成为了独立的生产部门,使得生产工具大大改进,生产力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

在西方,还发生了第三次社会分工,即商人阶级的出现,商人以经商为主,而脱离了生产领域。

由于分工的结果和财富的集中,导致社会上逐渐出现了富人和穷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隶主和奴隶之分。

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和剥削地位,奴隶主社会统治集团作为一个阶级,用暴力改变了氏族部落的性质,同时也改变了原始习惯的性质。

即氏族组织变成了暴力组织的国家,原始习惯变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

因此,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

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

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三)法与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区别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

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

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1、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

2、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

3、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

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

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

4、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

5、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

6、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

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

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法律产生的过程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国家和法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

从无法律的原始社会到有法律的奴隶社会,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

这一时期大体上相当于父系氏族时期,或者说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开始到奴隶社会的出现。

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萌芽,原始习惯开始发生变化,原始习惯开始奠基在私有财产基础上。

同时,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也产生了新的习惯,如确认债权者权利的债务契约和土地抵押等,明确地反映了有产者的利益和意志,从而使原始习惯的性质逐渐发生了变化。

随后,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并且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以团结全体氏族社会的成员,维护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违犯习惯法者采取特殊的强制措施。

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

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后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进行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成文法。

最早的成文法如古罗马的《十二表法》和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等,大都是习惯法的记载;以后,就不限于对已形成的习惯法的记载,而是有预见性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具有更大的自觉性。

法的起源的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

此外,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

法律的产生过程受宗教、道德的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原始习惯往往同时又是宗教诫律、道德规范。

在司法程序上,最早往往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

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假借神的力量证明诉讼当事人无罪或有罪。

当然,这些反映到法律中的宗教信条和道德规范已不同于原始社会的氏族戒律和道德习惯,而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人类文明的进化,对相近或不同行为影响社会的性质和程度有了区分的必要和可能,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调整行为的类型开始由混沌走向分化。

这种分化在不同的社会所经历的过程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和宗教调整相对区分开来,却是一个共同的大趋势。

四、法律产生的标志(一)国家的产生(二)诉讼和审判的出现(三)权利和义务的分离第二节法律发展的历史阶段一、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私有制经济关系之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分别来自于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三种法律制度都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之上,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来自于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因而与体现少数剥削者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有着根本的差别,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

这种规律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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