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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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建管字【201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

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须具有充分理由,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屋建筑工程除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市政工程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电力工程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原则上应整体招标发包。

(二)工程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须符合以下要求:房屋建筑群体工程招标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其他工程招标每标段工程合同估算价原则上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

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当天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有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应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九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第十条评标办法分合理范围低价法、综合评定法两种。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Ⅱ类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概算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市政工程及概算为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用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报价均值。

当n(投标人个数,下同)﹤5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5≤n﹤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7≤n﹤9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9≤n﹤1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3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11≤n﹤13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高、4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以此类推)

当n≥1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5个最高,6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他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对剩余投标报价,按照第一步计算报价均值的规则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第十二条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

一致。同类工程应按照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其中部分内容进行界定。按照工程类别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实际类别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按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上下浮动30%范围内选定的规模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排斥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的,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仅作为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投标人不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出书面疑问,由招标人予以书面澄清或修改。

第十五条招标工程应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控制总价(招标控制总价包含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代理服务费,下将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控制总价统称招标控制价)。工程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的,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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