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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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内陆机动船:500-5000 元。 4、省外海洋捕捞渔船擅自跨界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 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并须按
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 本档船长顶格罚款)。
的前 50%段,一般阶次罚款 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 为区间的后 50%段,严重阶 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 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 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
算。 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 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
低)。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 收渔船
计算公式参见序号 1。
2、在内陆渔获 500 公斤以上或 价值 5000 元以上,在海洋渔获 1 万公斤以上或价值 10 万元以
上的。
使用电鱼、
没收渔获物和
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 算。
没 收 渔 船 的 , 罚 款 可 以 降 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
低)。
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
5
计算公式参见序号 1。
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
(并)没收渔
2、在内陆渔获 500 公斤以上或
严重 具;吊销捕捞
价值 5000 元以上,在海洋渔获
一般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 衬网的;4、使用珊瑚网捕捞的; 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 5、省外海洋捕捞渔船擅自跨界
间的前 50%段,一般阶次罚 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并须按
款为区间的后 50%段,严重 本档船长顶格罚款)。
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 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
则 上 为 该 区 间 的 罚 款 上 限 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或细则,应当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对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区分水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形,制定《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参照执行标准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 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部分违反水资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细化标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至1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1万至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至2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6、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2、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在许可证期限内,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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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造成一般性影响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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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造成较大恶劣影响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卸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水行政自由裁量基准

水行政自由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测设施自取水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用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施未经验收,即将建12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土保持补偿费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款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范围内利用船舶、船坞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理单位拒不的,代为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72权细化标准(水行政)。

吉林省水利厅水(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xls

吉林省水利厅水(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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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4
从轻处罚 《取水许可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 和水资源费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 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 征收管理条 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 让取水权的 例》第五十 证。 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8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 销取水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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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 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 求的 《取水许可 和水资源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征收管理条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例》第五十 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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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 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 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 垦河道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 共和国水法 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 》第六十六 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条 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取水许可 和水资源费 征收管理条 例》第五十 三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 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 可证。

《黑龙江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2023年版)》

《黑龙江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2023年版)》

黑龙江省水利厅文件
黑水规发〔2023〕7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水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
《黑龙江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2023年版)》已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7日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黑水规发〔2021〕1号)中的《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黑龙江
—1—
省水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不再实施。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7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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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据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本制度与《嘉鱼县水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配套实施,用于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非常事件的情况下,实施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的;
(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挠查处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水行政处罚机关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属于办案机关许可的,由办案机关按法定程序吊销许可证;非办案机关许可的,应当按程序移交原许可机关;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水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查明事实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嘉鱼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作出如下处理:
(一)办案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作出相关说明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做出说明;
(二)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的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

办案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可直接根据案情提出改变处罚档次的意见;
(三)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不当或因办案机构建议的处罚档次无有效证据证明,应当提出改变处罚档次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提交局务会合议,经局长同意决定最终拟处罚档次。

第十三条水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研究的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水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十四条在集体讨论中,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集体研究的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拟作出的处罚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或因新的证据出现,应当降低或者提高适用档次的,经合议后由局长决定。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嘉鱼县水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结果通过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行政处罚过错,应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执法检查中,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处罚过错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处罚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条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追究过错责任由县水利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经本局党组织决定。

涉及行政处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7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过错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嘉鱼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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