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苏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苏州市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领取条件。
1、满足苏州市《生育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生育条件;
3、在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范围内,如家庭有未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家庭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本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5、参加本市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本
市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
6、每年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如实缴纳个人所得税;
7、参加过职工国家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应当在申请领取津贴期间
通过家庭参保登记,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二、津贴标准。
1、单次生育津贴标准:苏州市生育津贴单次标准为:新生儿出生当
月每人10000元,政策落实后,每人15000元;
2、多胞胎生育津贴标准:多胞胎出生,以3位及以上为例,第一胞
胎按单胞胎领取,后面每个胞胎多出生育津贴标准为:第二胞胎10000元,第三胞胎15000元,第四胞胎20000元;。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申请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申请流程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机构意识到了员工的生育保障问题的重要性。
为了更好地支持职工生育,苏州工业园区出台了相应政策,为职工提供了生育津贴福利。
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的申请流程,并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享受相关政策。
一、申请条件首先,申请生育津贴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在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政策中,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工龄要求:在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2.社保缴费要求:在苏州市连续参保满6个月以上;3.身份证要求:持有省(市)外地务工人员居住证或省外身份证。
以上是申请生育津贴的基本条件,而针对职工个人每年出生的第1胎、第2胎、双胞胎以及每年精於内生育情况,津贴的发放标准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认真阅读政策文件,确保自己符合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在进行生育津贴申请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政策文件,申请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1. 《生育津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和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生育医院出具的《生育妇女健康手册》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人办理生育津贴时满三个月处于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须提供工伤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是申请生育津贴时需要准备的基本材料,具体材料清单还需根据个人情况和政策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申请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申请流程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接下来就是进行生育津贴的申请流程。
一般来说,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到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或人事部门。
在递交材料时,需填写《生育津贴申请表》,并请单位负责人加盖公章。
2.联系医院: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联系生育医院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医院将出具《生育妇女健康手册》。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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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业务-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业务指南生育保险范围参保女员工符合条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含生育津贴、生育营养和围产保健补贴)及计划生育手术费(含生育津贴)。
参保男员工符合条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符合条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参保女员工生育保险待遇(一)享受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女员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且按规定连续正常缴费满10个月。
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或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二)待遇标准1、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1)生育医疗费.参保女员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经中心审核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参保女员工只需支付自费部分的费用,剩余部分由中心与定点医院直接结付。
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包括: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2)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女员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手术费用和常规药品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3)参保女员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分娩等情况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先由本人现金结付,然后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费用审核结付手续。
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园区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
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Full and warm will make you faint and lazy, while hunger and cold will tighten your bon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养老保险:单位21%,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3元。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
单位0.5%。
生育保险。
单位1%。
公积金:缴存5%—12%。
五险一金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涉及到员工的医疗养老工伤生育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重视起来,仔细的了解自己五险一金的有关情况。
下面的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的有关问题。
一、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1.9%,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7%。
二、工伤医疗具体内容是什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作三个类型: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作“新人”),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称作“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各种补贴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苏府[2006]158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5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深度解析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定的生育保险金,以缓解生育带来的经济压力。
而苏州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其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展开,对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相关政策。
二、苏州生育保险金的基本情况1.苏州生育保险金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苏州生育保险金的相关政策与法规主要包括《苏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等。
这些法规性文件规定了苏州市内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生育保险金领取的基本情况,我们需要对这些法规性文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对象与范围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对象主要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生育女职工以及其配偶,但具体的范围和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三、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女职工的基本条件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首先需要符合相关的基本条件,包括芳龄、户口信息、工作单位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了这些基本条件,才可以继续往下进行相关的审查和认定。
2.配偶的基本条件除了女职工自身的条件,还有配偶的条件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芳龄、婚姻关系、经济收入等多方面的内容。
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符合相关的规定,才能够顺利地领取生育保险金。
四、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标准1.生育津贴的具体标准苏州生育保险金中最为关注的内容之一就是生育津贴的具体标准。
这个标准主要和生育职工的工资水平、单位缴费基数以及生育孩子的数量等息息相关。
只有对这些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才能够真正把握到生育保险金的实际领取情况。
2.其他相关待遇和补助除了生育津贴之外,苏州生育保险金中还涉及到其他相关待遇和补助。
这些内容可能包括生育假期的安排、生育护理假的具体安排、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等。
苏州园区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苏州园区生育津贴领取流程(中英文版)Title: Suzhou Industrial Park Maternity Allowance Application Process Title: 苏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领取流程Section 1: IntroductionIn the Suzhou Industrial Park, maternity allowances are provided to support working mothers during their pregnancy and after childbirth.This document outlines the step-by-step process for applying for the maternity allowance.苏州工业园区为支持在职女性在孕产期及产后的生活,提供了生育津贴。
本文档详细说明了申请生育津贴的步骤。
Section 2: EligibilityTo be eligible for the maternity allowance, the applicant must be a female employee working in the Suzhou Industrial Park and have fulfilled the required number of 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Additionally, the applicant must provide a valid birth certificate and marriage certificate.申请生育津贴的对象需为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在职女性,且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出生证明和婚姻证明。
Section 3: Application ProcessThe application process for the maternity allowance involves several steps.First, the applicant needs to collect all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including the birth certificate, marriage certificate, and proof ofemployment.Then, the applicant should submit the application form along with the required documents to the human resources department of the employer.The employer will then verify the documents and submit the application to the relevant social security authority.生育津贴的申请过程包括几个步骤。
2024年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2024年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促进流动人口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需求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应当遵循政策法规,遵守工业园区相关规定,注重预防和保障流动人口健康。
第五条工业园区应当积极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社会各方面服务的融合和协调发展,为流动人口提供全方位的生活保障。
第二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第六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该机构应当具有充足的人员、设施和资金保障。
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综合科、咨询科、宣传科、监督科等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培养专业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
第九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需求。
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档案,记录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并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三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提供咨询服务,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介绍计划生育方法和技术,解答流动人口的咨询问题。
(二)提供适宜的避孕方法和药具,确保流动人口得到安全有效的避孕保护。
(三)提供生育健康咨询服务,指导流动人口做好孕前、孕中和产后的保健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健康生育。
(四)提供优生优育咨询服务,指导流动人口合理选择生育时机和方式,提高生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加强与社会各方面服务机构的联系和合作。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苏州工业园区社保是指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就业的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保是指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社会权益,由国家依法确定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我们将对苏州工业园区社保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苏州工业园区社保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的保障。
这些保险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正式工作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积累个人的养老金,以便退休后能够获得养老金的待遇。
养老保险的具体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就医费用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参加工作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便在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的具体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失业后生活保障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就业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以便在失业时能够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获得一定的失业救助金。
失业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救助金标准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工伤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伤害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工作时,如果发生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等级评定、护理费用等。
工伤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生育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生育相关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女性员工在怀孕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
生育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总体来说,苏州工业园区社保是为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员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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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统称参保员工)。
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待遇相应费用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参保员工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且按规定正常缴费满10个月。
第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生育津贴;
(四)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五)一次性生育补贴;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女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及符合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品费用列入生育保
险基金结付范围。
参保女员工在园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
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
规定结付。
第七条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
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
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参保员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园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退休女员工取出宫内节育环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生育津贴。
参保女员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除外)生育按照
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
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生育津贴
补偿标准为:
(一)参保女员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
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
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
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参保女员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员工月平均缴费工资
为计发基数。
第九条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
以上(含90天)产假生育的参保女员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
围产保健补贴。
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700元、保健补贴1000元。
第十条一次性生育补贴。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以下人员,可享
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女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
补贴标准为:病理性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
育4000元。
(二)参保男员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未享受生育有关待
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按照本条第(一)项补贴标
准的50%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第十一条园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参照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同步
执行。
第四章生育保险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用与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定额结付标准由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正常生育与计划生育
手术人均费用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并随着园区
社会经济发展和省、市职工生育保险定额结付标准的调整而作相应
调整。
第十三条参保员工持本人医疗保险卡证、计划生育联系单,在园区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符合生育
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
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参保女员工分娩时因并发以下疾病: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
压综合症、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衰竭、妊娠
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度产科感染、产科
多器官功能衰竭,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经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
参保女员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
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第十四条参保女员工发生以下生育及流产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结
付后,凭就医证卡、出院小结、计划生育联系单、医疗费用清单、
结算单据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1、因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及流产医
疗费用;
2、其他符合规定的生育及流产费用。
参保女员工现金支付后,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
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一)违法生育的费用;
(二)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采取长效避
孕措施除外);
(三)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五)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六)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
品等费用;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
育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
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机构。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参保女员工在节育手术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
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发放。
用人单位因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
间不足,影响员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
人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