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一、事项名称、性质(一)名称: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99项,将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三、审批条件1.具有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行医资格;2.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工作;3.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4.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的外国医师不超过1年的短期行医活动。
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五、申请材料(一)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1.《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2.外国医师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外国医师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4.外国医师健康证明;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6.邀请或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7.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办证用)。
(二)港澳台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1.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2.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5.港澳台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6.近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8.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或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9.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台湾籍医生证书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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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正文:---------------------------------------------------------------------------------------------------------------------------------------------------- 卫生部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后,完成了1年实习期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二)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过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通过香港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四)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医学(西医)专业本科学历,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五)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学口腔(牙医)专业本科学历,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六)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七)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学和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八)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九)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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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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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人发〔200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具有中国国籍,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生活,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出认定医师资格申请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对在国家正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离开内地,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曾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并转正的人员,如提出认定医师资格申请,可依其转正定级认定医师资格。
认定医师资格程序按《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进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c31609--020312wkj
——结束——。
外国传统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外国传统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第1条:受理范围北京市医疗机构外国医师(传统医师)在京短期行医人员。
第2条:办理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3条:提交材料(一)《外国医师来京短期行医申请表》(一式三份)(除姓名、国籍、申请项目三项用中英文双语填写,其他均用中文填写,不许有空项。
);(二)经公正的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经公证的在外国的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外国医师本人签署的代办注册委托书(六)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项目报告书;(七)外国医师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协议书或责任担保书;(八)护照及签证复印件;(九)两张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十)交费5000元;(十一)外国医师行医办理延期手续的需提交(一)、(八)、(九)、(十)项。
以上文件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填表要求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电子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4条: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5条:办理结果颁发《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如该事项不予许可,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6条:其它咨询电话:84036774办理部门: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小取灯胡同5号邮编:100010乘车路线:104路、108路、2路、13路、113路宽街下车网址:北京中医药信息网第7条:附相关材料及其说明第1项《外国医师来京短期行医申请表》(一式三份)(除姓名、国籍、申请项目三项用中英文双语填写,其他均用中文填写,不许有空项。
);第2项经公正的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第3项经公证的在外国的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第4项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第5项外国医师本人签署的代办注册委托书第6项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项目报告书;第7项外国医师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协议书或责任担保书;第8项护照及签证复印件;第9项两张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第10项交费5000元;第11项外国医师行医办理延期手续的需提交(一)、(八)、(九)、(十)项。
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5篇范文

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5篇范文第一篇: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拟在我市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不得在我市从事执业活动。
许可费用:不收费许可时限:1、受理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2、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包括材料补正时间)。
3、承诺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拟应聘在我市短期行医的医师许可程序一、受理(一)港、澳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2、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5、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8、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9、拟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0、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1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前款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二)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1、所有申报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签名)和核对专用章及注明日期;2、表格填写的内容必须用电脑打印,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3、按提供资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同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4、办理执业证书过程中,经办人员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实际情况要求申请者补充相关材料(注:提交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许可法定时限内)。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我部制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第三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四类:(一)港澳医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牙医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生、中医师、牙科医生、牙科医师;(二)港澳药剂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药房技术助理;(三)港澳护士: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助产士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四)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6类人员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4类人员。
第四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
第五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作为聘用单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3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四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
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第七条港澳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申请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的人员;
三、提供资料:(复印件用A4纸)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须由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地址:哈密路1701号);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必须有与在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多单位聘用的,应有分别签订的协议。
)
6、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入境签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其中一张贴于申请表上);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备注: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医师参照执行;
2、注册期满需延期的,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在当今世界,医学技术和知识的交流日益活跃,许多外国医师希望能够来到中国,分享他们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同时也为中国的医疗事业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然而,由于各国的医疗制度、医学教育和医疗实践存在差异,如果不对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进行有效的管理,可能会给医疗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
所谓“短期行医”,通常是指在华行医时间不超过一年。
适用对象包括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以及在外国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获得相应的许可。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行医活动。
三、审批程序和要求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由邀请或聘用单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行医执照、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在审批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会对外国医师的资质、专业能力、行医经历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在华行医的条件和能力。
同时,对于涉及特殊专业或高风险医疗技术的,可能会要求外国医师提供更详细的材料或进行专业评估。
四、行医规范和管理获得短期行医许可的外国医师,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行医,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医疗伦理规范和诊疗常规。
外国医师应当在邀请或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作为外国医师的邀请或聘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包括为外国医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监督其行医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将外国医师的执业情况定期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会对外国医师的行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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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拟在我市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不得在我市从事执业活动。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
2、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包括材
料补正时间)。
3、承诺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拟应聘在我市短期行医的医师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港、澳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2、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8、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9、拟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1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前款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二)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签名)和核对专用章及注明日期;
2、表格填写的内容必须用电脑打印,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按提供资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同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4、办理执业证书过程中,经办人员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实际情况要求申请者补充相关材料(注:提交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许可法定时限内)。
受理标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并真实、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人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之后依照上述审核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送复核人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复核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复核
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对审核人意见进行复核。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核意见,送审定人;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对复核人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送核发人;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转核发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经同意的,制作执业证书;不同意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2、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定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登记、核发相应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决定书》登记后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