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2014年以前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年度)
企业名称(印章)
企业住所
生产地址
许可证编号
产品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承诺
1.提供的自查报告审查材料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管理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公章) 2 / 6
企业获证产品基本情况
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可填写企业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的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或被委托加工行为、停产、不再生产等原因
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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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填表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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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结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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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
201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自查报告实地核查办法

201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自查报告
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章)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一、现场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带﹡项目为否决项,结论分别为“合格”和“不合格”。
其他为非否决项目,结论分别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是性质一般的问题。
“严重不合格”是指区域性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2、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5款,核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项目表
三、现场核查报告
工业年审企业抽查现场核查报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新编完整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新编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
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第八条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通知

⼯业产品⽣产许可证年审通知2019-02-13⼀、年审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年前获得⼯业产品⽣产许可证的企业均须参加年审。
⼆、年审要求1、⽣产许可证年审采⽤企业⾃查,市局对企业⾃查材料进⾏核准并采取对部分企业的⽣产条件和实物进⾏抽查的⽅式进⾏。
2、年审企业需提供如下年审材料:(1)《⼯业产品⽣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查申请表》1份,(2)获证企业《全国⼯业产品⽣产许可证》证书及复印件1份;(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全国⼯业产品⽣产许可证》副本。
3、本次年审对部分企业的⽣产条件和实物进⾏抽查。
抽查由市局根据情况统⼀组织。
4、请列⼊本次年审范围的企业要认真对照⽣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查申请表》的内容进⾏⾃查⾃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整改,确保获证企业⽣产条件、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
5、对⽣产许可证年审合格的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获证企业的《全国⼯业产品⽣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审合格”意见,加盖年审专⽤章,并注明⽇期;对⽣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处罚。
企业应认真进⾏整改,并持接受处罚的证明材料按规定的程序,由市局重新组织年审;对不按规定提交《⾃查申报表》的企业,按照《⼯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6、对本次年审结果,我局将在有关新闻媒体进⾏公告。
三、年审时间:请各企业在4⽉15⽇前持有关材料到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办理相关⼿续。
开展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作是国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常监督管理,打击⽆证⽣产⾏为的⼀项新举措。
请各县(市、区)局要认真配合市局做好度许可证年审⼯作,发⽂通知并督促本辖区所有应参加年审的获证企业及时到市局办理年审⼿续。
同时,通过年审及时、全⾯掌握本地区⽣产许可证产品的⽣产企业情况。
对发现的⽆证⽣产企业,要认真组织查处,并督促其申领⽣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第三条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第六条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第八条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第九条获证企业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定期开展年度自查,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二自查报告附件1;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获证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第十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下发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检查通知书附件2,2个月内完成年度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检查对象:一企业年度审查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二获证企业在本年度年审期间被投诉、举报的;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期间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四本年度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第十一条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轻微缺陷、不符合项以及企业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在年度审查中发现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处理.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三不符合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四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名称变更的包括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产品擅自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产品升级、增生产基地以及委托加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委托加工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五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六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八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九在实地检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十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度审查的;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对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完成企业实地检查后,市级地级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获证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查专用章.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年度审查工作可委托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实地检查情况反馈至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归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掌握辖区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状况等信息,建立获证企业信息数据库和企业质量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证书文本、年度审查、监督抽查、日常检查记录等内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各类记录及时整理,纳入企业质量档案,准确掌握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条件等情况,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第十六条获证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企业生产及产品质量信息.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度应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证后监管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度应就本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情况向质检总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查情况、巡查回访情况、定期监督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处理情况等.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检查.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巡查、回访工作做好记录附件3.第十九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度不少于1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第二十一条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以下内容对获证企业进行巡查: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三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四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五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六获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的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由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应当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三企业存在制假售假行为和记录的;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五需要对实地核查组审查质量、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证后监管质量进行抽查的;六上级交办的检查.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第四章监督检验第二十七条监督检验是指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第二十八条监督检验应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统一检验项目开展检验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列入监督抽查工作重点.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获证企业和产品质量状况,每年按要求定期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质量抽查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监督检验.特殊情况下,需增补抽样检查计划的,另行上报.第三十条在年度审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确需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将企业名单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产品抽样检验.第五章生产许可证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撤回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回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回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作出撤回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第三十二条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撤销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撤销下级部门决定的生产许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销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作出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第三十三条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应当通报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建议和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至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准予生产许可部门同意吊销的批复,向被许可人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第三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企业证书注销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注销材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六条企业取得的国家级证书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其他情形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证书的建议报告书,一次一份,并加盖公章.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及电子文档见附件4,一个企业一份.三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注销登记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5.四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五企业证书遗失和企业不知去向等原因无法提供证书原件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提交原因说明书面材料.六其他需要书面说明的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证的产品,证书注销程序参照以上条款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介绍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介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
一方面,政府通过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并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试验和全项目抽样检验,审查企业是否具备连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政府颁发证书,准予生产。
另一方面,通过执法监督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以及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予以查处。
因此,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政府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强制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经历了起始阶段、发展和统一管理阶段。
八十年代初期,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变化时期,出现了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一些低压电器、民用电度表等紧缺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盲目上马,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浪费了大量的国家资源,并且导致恶性事故屡屡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鉴于这种情况,国务院于1984年4月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对重要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的生产许可证管理。
低压电器,电度表等87类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条例》颁布后,原国家经委于同年又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并成立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原国家标准局,承担全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初步形成了国家统一管理,部门审核发证,地方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执法的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从1984年一直延续到1998年。
十四年间随着政府机构变动也有若干变化。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
随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9]143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将国家经贸委各委管工业局,劳动部、建设部、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原电力部等部门负责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本案企业擅自改变了生产布局是否违法
本案企业擅自改变了生产布局是否违法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5年第2期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第1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获证企业擅自更改车间布局如何进行处罚?》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4年11月14日,S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M企业擅自改变了生产布局,与生产许可证发证时的布局不一致,且改变后的生产车间卫生条件较差。
根据该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及时重新进行换证申请工作。
经与企业沟通,企业愿意将改动后的布局重新调整回来,恢复至获证时的原状。
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在进行监督处理的同时,S市质监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法律依据上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和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
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同意第一种意见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王碧波认为: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1.第二种意见不妥。
因为执法人员与企业沟通时,企业愿意将改动的布局重新调整回来,恢复至获证时的原状。
如果强行要求企业重新办理许可,审查后方可再行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行为,将会造成企业的抵触情绪,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笔者分析企业改变生产许可证发证时的布局,目的可能是为了图生产方便,但却忽略了生产车间的卫生条件。
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对该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法律意思,自觉地按发证时的布局组织生产。
2.第三种意见不妥。
因为S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查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而此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生效实施。
并且,该办法第五十三条是行为罚,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可适用。
因此,第一种意见为佳。
同意第二种意见湖北省荆门市质监局田明勇、湖北省老河口市质监局刘平、张志勇、刘勇、高辉、河北省石家庄市质监局朱永盼、新疆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质监局段雪平认为:我们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许可证,它是企业合法生产工业产品的重要凭证。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获证之后,还需要进行后续的监管。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证工业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的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制度1、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强制性产业准入许可,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之前,必须先准备好各种生产资料,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包括生产车间图纸、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
接下来,国家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审核时会派出专业人员前往企业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审核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关注生产设备和工艺的符合程度,生产车间环境是否达到要求;(2)关注企业的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技能;(3)关注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如果企业达到了生产许可证的要求,那么就会被授予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但是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重要的生产设备发生了更换,那么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变更,否则其生产许可证就将被注销。
3、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在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后,企业需要定期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
监督时,专业人员会前往企业现场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并且会对生产车间的卫生、防火、物品分类等进行检查。
如果企业在监督检查时出现了问题,那么就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因此,企业需要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保证生产设备运行安全、员工工作环境安全和工业产品质量的稳定。
二、监督抽查制度国家对于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不仅是日常监督,还有对企业进行抽检。
国家相关部门会对特定的工业产品进行采样,在采样时,抽样人员会随机挑选被监督的企业进行抽样取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现状和趋势分析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现状和趋势分析发布时间:2021-11-11T03:09:54.82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3期作者:许明峰[导读] 在几十年前,我国正式实行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逐渐发展起来,需要建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生。
宜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214200摘要: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现状以及趋势。
文章首先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其次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现状展开论述;最后,对生产监管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希望通过文章的分析和研究为今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生产监管;制度改革前言:在几十年前,我国正式实行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逐渐发展起来,需要建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生。
在市场经济产生初期,民营企业乱象涌现,无序经营导致当时的市场中充斥着大量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为了遏制这一现象,改善市场秩序,我国逐渐落实了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制度。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现状实施了生产许可证制度就可以提高生产企业进入重要工业产品的门槛,这一步可以将资质不足的企业直接排除在外,可以在源头上保证生产秩序处于稳定的状态下。
最近十几年,受益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企业的数量大幅增加,社会上总的生产能力正在逐渐增长,生产技术水平也不断提升,在这一过程中,市场周转的速度加快,需要不断优化生产许可证制度[1]。
以往在发行生产许可证时,企业需要做出申请,负责许可证审批的部门会在60日之内做出决定,判断企业是否可以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同时,在决定当日的10天内为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书。
如果不具备颁发的条件,企业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整改。
同时,发证的工作与后续的监管工作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企业一般情况下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会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工作交由中介完成,但是中介负责申请工作往往会存在套路性较为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最终获得了许可证,也难以保证以后的生产状态可以长期维持,获得文件的唯一作用就是应付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20 年度)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盖章)企业代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合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填表说明: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自查申报表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也可以打印;3、企业名称要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4、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名称填写;5、年产量、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均按上年度填写;6、填写附表时如空间不够,可自行附页;7、自查申报表封面应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基本情况年变化一览表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4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表注:该表应按照产品对应的实施细则要求填写,不得遗漏。
5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注:该表应按照产品对应的实施细则要求填写,不得遗漏。
7产品标准情况一览表注:标准的变化情况填写“有”、“无”。
8企业生产场点变化情况一览表注“生产场点地址变化情况应填写“有”、“无”。
如填写“有”应说明何时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9企业获证产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情况一览表10企业获证产品在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检验、自检中的有关情况一览表注:1.检验类别是指企业获证产品在生产、流通领域接受的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省级定期监督检查、市级监督抽查、市级定期监督检查;2.不合格项目是指检验出现的不合格检验项目;不合格原因说明是指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3.整改复查情况是指企业是否完成整改,整改复查结果是否合格。
企业获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情况注:1.本表是指获证企业存在委托或被委托生产获证产品情况填写;2.如无委托或被委托两种情况,则在产品名称、委托(被委托)加工企业名称、委托加工备案情况栏目填写“无”即可。
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自查表企业名称(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自查表(续)注:1.企业自查记录是指企业根据每栏前年审项目内容开展自查的结果,应该填写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填写符合或不符合;2.符合性说明栏目填写“符合”或“不符合”;3.自查人签字是指该栏目年审内容检查人签名,不一定均是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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