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限期完成竣工结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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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限期完成竣工结算的通知

为落实市中建设指挥部年前结算完成的的要求,在2013年12月底以前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我单位经过进一步研究,在前期所做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完成时限,供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要求加强领导,切实采取措施

各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竣工结算工作,切实加强支持和督促,并且应明确责任人,负责与涑河项目部责任人的对口联系。

二、时限要求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和资料后的30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5天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已修改的文件和资料后的30天内提出核实意见,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已核实无误,经核实无误后进行工程结算审计。若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和竣工资料的报送,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并就发包人的工程资料送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承包人应无任何理由拒绝、妨碍、阻挠发包人的行为,同时默认审计报告结果生效;

三、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的相关约定

1.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指定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结算造价审计,并应积极配合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

2.承包人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应按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要求编制工程结算报告,不得随意变更工程结算方式,不得随意虚报或漏报工程项目及工程结算造价,不得在结算审计工作中修改工程结算文件。

临沂兰发置业涑河项目部201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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