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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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经营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策划管理办法10.18版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经营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策划管理办法10.18版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经营分公司项目实施策划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经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管理和施工组织的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总体管理思路、实现建设项目总体经营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种类型项目均应通过调查研究和搜集资料,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的实施,或实施中的某个问题,进行组织、管理、经济、合同、技术和风险等方面的策划,以达到为项目建设实施增值的目标。

第三条项目实施策划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合同和公司管理的要求,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分析项目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确定项目管理的各项原则要求、措施和进程,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策划指导文件》和《项目策划实施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项目公司、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项目实施阶段的策划第五条项目中标后,首先由公司任命项目经理,而后由公司或市场开发部会同商务法律部及时组织人员向公司财务部、项目管理部、技术中心、监督审计部、党群工作与企业发展部、安全质量监督部、人力资源部和项目经理部进行合同交底。

市场开发部事先填写《合同交底书》(见附件4),并做好《合同交底记录》(见附件5),同时将投标阶段的相关文件一并移交给项目管理部。

项目经理应留存《合同交底书》和相关记录。

(已按市场部提供资料修改)第六条交接内容(已按市场部提供资料修改)(一)招标文件原件(含补遗文件、澄清文件)。

(二)现场考察报告(如果有)。

(三)招标文件评审及审批表。

(四)投标策划书。

(五)标前预算及其审批表。

(六)标前风险控制计划审批表。

(七)标前协议/联合体协议原件(如果有)。

(八)投标文件(副本)。

(九)中标通知书。

(十)合同协议书原件。

(十一)项目批文等资料。

第七条项目交接完成后,项目管理部牵头组织各部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在现场进行项目策划指导,各部门人员按项目管理部所提要求,负责与其部门职能相对应的策划指导工作,形成的指导意见由项目管理部负责整理后形成《项目策划指导文件》交由项目公司、项目部实施。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投资行为,有效配置资源,构建科学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投资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是指为实现发展战略,谋取资本收益,拉动主业发展,在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的投资活动。

项目投资分类如下:(一)按投资领域分为:1. 传统领域。

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围垦造地、市政工程等传统业务;2. 新兴领域。

包括新型城镇化、特色小镇及城市综合开发运营、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综合管廊、铁路、机场等;3. 开拓领域。

包括城市双修、水利、水务、燃气、供电、供热、生态环保、健康养老、海绵城市、邮轮产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等业务。

4. 其他符合公司战略方向的投资项目。

(二)按投资形式分为:1. 经营性项目。

是指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项目自身收益和资金平衡能力强、市场化程度较高、价格调整机制灵活的项目。

2. 准经营性项目。

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

3. 非经营性项目。

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

4. 其他形式的投资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企业合作等形式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在中国境内实施的上述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一)投资管理是指对项目投资的开发、评审、决策、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移交、投资回收和风险控制等关键环节进行的管理。

(二)主办单位是指项目投资单位。

合作投资项目大股东为主办单位;以中国交建名义直接投资的项目,事业部、公司成立的专责项目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子公司为主办单位;与中国交建以外单位合作时,主办单位仅指中国交建内部单位。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投资行为,有效配置资源,构建科学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投资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是指为实现发展战略,谋取资本收益,拉动主业发展,在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的投资活动。

项目投资分类如下:(一)按投资领域分为:1. 传统领域。

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围垦造地、市政工程等传统业务;2. 新兴领域。

包括新型城镇化、特色小镇及城市综合开发运营、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综合管廊、铁路、机场等;3. 开拓领域。

包括城市双修、水利、水务、燃气、供电、供热、生态环保、健康养老、海绵城市、邮轮产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等业务。

4. 其他符合公司战略方向的投资项目。

(二)按投资形式分为:1. 经营性项目。

是指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项目自身收益和资金平衡能力强、市场化程度较高、价格调整机制灵活的项目。

2. 准经营性项目。

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

3. 非经营性项目。

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

4. 其他形式的投资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企业合作等形式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在中国境内实施的上述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一)投资管理是指对项目投资的开发、评审、决策、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移交、投资回收和风险控制等关键环节进行的管理。

(二)主办单位是指项目投资单位。

合作投资项目大股东为主办单位;以中国交建名义直接投资的项目,事业部、公司成立的专责项目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子公司为主办单位;与中国交建以外单位合作时,主办单位仅指中国交建内部单位。

项目部-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模板)

项目部-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模板)

中国交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交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质量委员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委员会是中国交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质量委员会由中国交建领导及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三条质量委员会依照国家《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接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交建总裁为质量委员会主任,主管质量工作的副总裁为常务副主任,总工为副主任,中国交建各部门、各事业部主要负责人、机关党委书记为质量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质量委员会下设中国交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每年从中国交建质量专家库中抽取组成,负责本年度相应奖项评审工作。

第六条质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质量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质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交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

第三章质量委员会主要职责第七条质量委员会要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制定中国交建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标准。

第八条质量委员会负责考核、评价各单位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质量委员会研究部署中国交建质量工作和质量活动,对各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服- 38 -务。

第十条质量委员会组织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协调解决重大质量问题和争端。

第十一条质量委员会组织开展质量奖评选及创优工作。

第十二条质量委员会引进、推广先进质量理念,组织开展重大质量课题研究,推进质量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工作。

第四章质量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第十三条根据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质量委员会的决定,质量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改进公司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建议,编制质量规章制度及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质量委员会办公室传达质量委员会各项指示和决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按时完成年度考核,及时提出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根据质量委员会的部署,质量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各单位开展质量工作,组织质量检查,分析形势,总结工作,交流经验,保持质量监管体系有效运行。

中国交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中国交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公告编号:临2020-033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近期修订出台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补充及修订。

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上述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所属企业技术复杂、难度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管理,明确工程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的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明确审批程序,确保技术方案先进适用,努力提高效率,提升技术和工艺水平,积极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病害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航工程、公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铁路工程、房建工程、市政工程、海洋工程以及其他中国交建经营业务涉及的工程专业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方案是指设计单位在确定设计方案时针对特殊结构和关键部位单独编制的设计技术方案;港航平面布置及主要工艺流程;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确定;河道河势、航道演变分析、航道整治原则、高层建筑及大型钢结构设计技术方案、市政工程总体设计技术方案等,以及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技术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以及相应的工艺细则。

第四条本办法为中国交建内部对技术方案的管理规定。

除此之外,设计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合同履行主体应根据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项目业主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进行有关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履行报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技术方案等级分类第五条设计技术方案分类(I-III类符合其中一条即可):I类:(一)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自然条件特别复杂,结构特别复杂,技术难度特别大。

(二)中国交建范围内尚未接触到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现行规范标准不能覆盖的。

(三)国家级重点工程,规模特别大,同一种结构或技术在项目中反复多次应用,且可能存在大的安全和质量病害风险的。

II类:(一)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自然条件复杂,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

(二)二级子(分)公司范围内尚未接触到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现行规范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三)省部级重点工程,规模大,同一种结构或技术在项目中反复多次应用,且可能存在较大安全和质量病害风险的。

中国交建pm级别

中国交建pm级别

中国交建pm级别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中国交建的简介
2.中国交建的 PM 级别定义
3.PM 级别的职责和要求
4.PM 级别的发展前景
正文
中国交建,全名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业的大型企业。

在中国交建的职级体系中,PM 级别是一个重要的职位级别,代表着项目经理。

中国交建的 PM 级别定义为项目经理,主要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实施、监控和收尾工作。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强大的执行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PM 级别的职责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阶段的需求分析和预算制定;项目执行阶段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项目结束阶段的验收和总结。

同时,他们还需要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预防和应对。

对于 PM 级别的要求,首先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对项目的各个环节有深入的了解。

其次,需要有优秀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处理好与客户、团队成员、供应商等多方的关系。

最后,需要有良好的领导力,能够带领团队高效地完成项目任务。

在发展前景方面,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PM 级别的需求将持续增长。

而对于具备丰富经验和优秀能力的 PM,他们将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更高的职位和更好的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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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建危险作业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交建危险作业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增强对风险较高的施工作业的管理,推进风险等级管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车间)(以下简称各单位)。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其他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危险作业包括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危险作业包括以下施工作业:(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1)。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2)。

(三)首件、首次、典型施工。

(四)有限空间作业。

(五)其他易发生群死群伤的施工作业。

第五条中国交建对危险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危险作业必须取得《施工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

《施工作业许可证》见附件3。

第二章作业条件确认第六条项目实施前,项目部应根据危险源辨识情况,确定项目中存在的危险作业,并作为现场安全管控重点,做好相关的安全Word专业资料技术措施准备工作。

第七条危险作业计划施工时,负责该施工作业的工(段)长或技术管理人员应于施工前至少7日,向现场的生产经理提出作业申请。

第八条接到危险作业施工申请后,生产经理应会同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组织班组长、工程、技术、质量、船机、安全等部门进行现场作业条件确认。

第九条现场条件确认应根据危险作业的特点,对有关的危险因素进行检查,检查应包括但不仅限以下内容:(一)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程序编制、审批完成;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二)现场是否按照现行的施工方案施工。

(三)现场的施工条件是否与施工方案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按程序重新进行了审批或专家论证。

(四)船机或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测,并持有检验合格证书。

(五)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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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所属机构的管理,严控层级、精简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机构全生命周期的精益管理,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交建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各层级机构的设立、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指中国交建各层级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法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非法人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登记注册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由管理层级中的第一层级设立的全资、控股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在管理层级上,第一层级是指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或者中国交建;第二层级是指由第一层级设立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依此类推。

第五条中国交建战略发展部是中国交建机构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及工作程序对机构的设立、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审核、批复、备案统计及动态监控等。

投资事业部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属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核、批复等,海外事业部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驻外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海外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批复等。

第六条中交集团所属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全面应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以实现机构备案、查询、统计、监督等功能。

中国交建建立机构的统一行政组织机构编码,作为机构身份的唯一代码,应用于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

已设立的机构,按照《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组织机构编码标准》赋予其行政组织机构编码;新设立的机构将由相关部门,在批复文件中赋予其行政组织机构编码。

第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产权交易,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执行。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九条机构的设立是指中国交建各层级单位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注册新设机构或者取得企业控股、参股权益的法律行为。

第十条机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中国交建战略目标、发展方向和企业自身的发展定位。

(三)符合压缩管理层级,精简机构的原则,严控层级,原则上不设立四级及以下机构。

(四)符合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围绕核心业务、核心市场,整合资源,避免同质竞争、产业链条过长、业务分布过广。

(五)符合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新设法人单位的方向。

(六)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设立机构要有充分的理由及切实的必要性。

设立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应保持绝对控股地位,设立非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原则上要获得控制权。

第十一条中国交建直属机构(第二层级机构)的设立。

(一)直属机构是指中国交建全资或者控股、参股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中国交建直接设立的非法人单位。

(二)直属机构的设立,应当由有关职能部门、事业部、区域总部或者二级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出设立方案,报战略发展部,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设立直属机构的方案。

(1)设立的背景、原因、目的、依据;(2)组建方案,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治理结构、经营范围、经营年限等;(3)机构定位、发展计划及经济效益预测。

经济效益预测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采取合资方式设立直属机构的,还需提供外部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或资信证明、合资章程草案或合作意向书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战略发展部收到申请后,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

直属机构中法人单位的设立,需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授权办法和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直属机构中非法人单位的设立,原则上不需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

(四)战略发展部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总裁办公会、董事会的审核意见,行文批复。

批复前,需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建立帐户,获得新设直属机构的行政组织机构编码,并在批复文件中赋予行政组织机构编码。

对不予批准的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直属机构设立的发起部门或者单位持批复文件,与中国交建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接洽相关事宜,并将《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注册文件,报战略发展部审核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六)在工商登记注册时,若登记事项与批复文件不一致时,应向战略发展部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第二层级以下机构的设立。

(一)第二层级以下机构的设立,应当由二级单位向中国交建提出申请。

(二)成立法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设立法人单位的请示文件,主要包括设立的背景、必要性、依据、组建方案、公司定位、发展计划及经济效益预测等。

经济效益预测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2.可行性分析报告;3.二级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纪要;4.与外部股东设立控参股法人单位的,还需提供外部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财务报表或者资信证明、合资章程草案或者合作意向协议等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成立非法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设立非法人单位的请示文件;2.二级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纪要;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战略发展部收到申请后,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第二层级以下法人单位的设立,需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

(五)战略发展部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总裁办公会的审核意见,行文批复。

批复前,需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建立帐户,获得新设机构的行政组织机构编码,并在批复文件中赋予行政组织机构编码。

对不予批准的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设立法人单位时,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中国交建指派,如合作方要求选派中介机构,应事先征得中国交建的同意。

第三章工商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第十四条工商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是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十五条法人单位注册资本发生变更时,应当由二级单位向中国交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的请示文件。

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近3年指标完成情况;3.增减资必要性及依据;4.增减资方案,包括增减资数额、增减资方式、增减资时间等;5.增减资后的经济效益预测等。

经济效益预测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

(二)二级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三)近3年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战略发展部收到申请后,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

需由中国交建注资、减资的变更事项,应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授权办法和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战略发展部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总裁办公会、董事会的审核意见,行文批复,并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中调整拟变更机构状态。

对不予批准的增减资事项,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各二级单位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中国交建出具书面申请(便函)。

战略发展部收到申请后,视情况进行办理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法人单位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机构的注销第十九条机构歇业、撤销、关闭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二级单位向中国交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注销机构的请示文件。

1.注销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发展情况、近3年的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2.注销原因;3.债权债务情况、资产情况及处置方案;4.人员情况及安置方案;5.在建项目情况及处置方案:6.法律诉讼情况及处置方案。

(二)二级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三)审计后的财务报告。

(四)与外部股东设立控股、参股公司的,需提供外部股东同意注销机构的相关支持性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战略发展部收到申请后,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行文批复,并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中调整拟变更机构的状态。

第五章海外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海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全资、控股、参股的法人单位,设立的非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海外机构的设立、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驻外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外机构的设立。

海外事业部需在报公司领导审批前,会签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批复前,需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建立帐户,获得新设海外机构的行政组织机构编码;批复时,需抄送战略发展部,并在批复文件中赋予行政组织机构编码。

海外机构的变更、注销。

批复时,海外事业部需抄送战略发展部,并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中调整拟变更机构的状态。

第六章项目公司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为实施投资项目而依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的设立、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属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公司的设立。

投资事业部需在报公司领导审批前,会签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批复前,需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建立帐户,获得新设项目公司的行政组织机构编码;批复时,需抄送战略发展部,并在批复文件中赋予行政组织机构编码。

项目公司的变更、注销。

批复时,投资事业部需抄送战略发展部,并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中调整拟变更机构的状态。

第七章专业子集团机构管理第二十五条属于各专业子集团审批权限内的机构事项,由专业子集团负责,中国交建对机构管理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专业子集团所属机构的设立,要严格遵守中国交建机构设立原则。

批复前,需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建立帐户,获得新设机构的行政组织机构编码,并在批复文件中赋予行政组织机构编码。

需报中国交建审批的机构设立事项,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专业子集团所属机构的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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