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工程投资规章制度

工程投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投资的决策、执行、监督和管理活动。
二、投资决策程序1. 项目申报:项目发起人需提交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背景、市场分析、技术方案、财务预测等内容。
2. 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包括经济、技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评估。
3. 投资评审:由专门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决策批准:根据评审结果,由公司高层或董事会做出最终投资决策。
三、投资执行管理1. 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分阶段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安全性。
2. 进度监控: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控,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3. 质量控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4. 成本控制:实施成本控制措施,防止超预算现象的发生。
四、风险防控1. 风险评估: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 风险监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持续监控风险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3.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五、监督管理1. 审计监督: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2. 信息公开:对外公布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投资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投资行为,有效配置资源,构建科学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投资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是指为实现发展战略,谋取资本收益,拉动主业发展,在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的投资活动。
项目投资分类如下:(一)按投资领域分为:1. 传统领域。
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围垦造地、市政工程等传统业务;2. 新兴领域。
包括新型城镇化、特色小镇及城市综合开发运营、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综合管廊、铁路、机场等;3. 开拓领域。
包括城市双修、水利、水务、燃气、供电、供热、生态环保、健康养老、海绵城市、邮轮产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等业务。
4. 其他符合公司战略方向的投资项目。
(二)按投资形式分为:1. 经营性项目。
是指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项目自身收益和资金平衡能力强、市场化程度较高、价格调整机制灵活的项目。
2. 准经营性项目。
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
3. 非经营性项目。
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
4. 其他形式的投资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企业合作等形式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在中国境内实施的上述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一)投资管理是指对项目投资的开发、评审、决策、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移交、投资回收和风险控制等关键环节进行的管理。
(二)主办单位是指项目投资单位。
合作投资项目大股东为主办单位;以中国交建名义直接投资的项目,事业部、公司成立的专责项目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子公司为主办单位;与中国交建以外单位合作时,主办单位仅指中国交建内部单位。
工程投资动态管理制度

工程投资动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投资管理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包括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维修项目等。
三、投资计划编制1. 每年初,各部门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编制投资计划,并提出投资需求申请。
2. 投资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规模、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周期等内容,同时需注明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投资计划需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四、资金筹措1. 公司应按照投资计划的要求,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发行债券等。
2. 筹措资金时,需根据各项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项目进度灵活运用。
五、资金管理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 资金管理需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负责,明确资金流动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3. 资金管理需定期对账,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需按照公司的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进行,禁止私自挪用资金。
2. 资金使用需按照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资金使用需及时记录和报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可追溯。
七、预算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预算合理且有效。
2. 预算管理需对各项支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3. 预算管理需建立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定期进行审计和总结,为下一年度的预算制定提供参考。
八、监督检查1. 公司应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 监督检查需建立监察机制和监察人员,对项目的关键节点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3. 监督检查需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九、奖惩措施1. 公司应建立奖惩制度,对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奖惩。
EPC_DB_EPCM_PMC四种典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介绍和比较

第12卷 第10期 中 国 水 运 Vol.12 No.10 2012年 10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October 2012收稿日期:2012-06-12作者简介:姚 颢(1979-),男,湖南宜章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工程项目管理。
EPC、DB、EPCM、PMC 四种典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介绍和比较姚 颢(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事业部,北京 100088)摘 要:文中主要介绍和比较EPC、DB、EPCM、PMC 四种典型的总承包管理模式,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与其他总承包模式(如TKM、F+EPC、BT、BOT)间的转化,为项目投资人在对大型、综合性、一体化的工程项目选择合适的总承包管理模式时拓展思路和提供有利的参考。
关键词:总承包管理模式;承包模式;项目管理中图分类号:TU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2)10-0106-04在国际和国内的综合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当中,业主为降低风险、简化自身管理机构、加强工程管理的专业性、充分整合有利资源、提高项目的实施效率、平衡工程投资从而提升最终产品的性价比、实现最大的经济收益,会优先选择总承包管理模式。
在实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当中,“总承包”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而是根据业主的管理需求、项目的组成特点、项目的实施特点,表现为多种形式,本文主要介绍和比较EPC、DB、EPCM、PMC 四种典型的总承包管理模式,以及在特地条件下与其他总承包模式(如TKM、F+EPC、BT、BOT)间的转化,为项目投资人(或业主)在对大型、综合性、一体化的工程项目选择合适的总承包管理模式时,拓展思路和提供有利的参考。
一、总承包的产生原因和基本概念传统的工程承包方式,即业主在完成项目立项、资金落实以后,组织专家评审团招投标;自身成立项目管理指挥部,分别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与监理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与工程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商在工程监理的质量监督下按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指挥部直接参与项目的实施管理,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关系。
BOT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某BOT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BOT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规X投资管理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控制投资风险,调整资产结构,提高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某(以下简称“中交股份”)的资产经营效益,实现BOT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运营管理的规X化、资产经营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BOT投资项目包括BOT、BOO、BOOT三种基本形式及其他形式。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交股份及其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所有BOT项目。
第二章项目的前期工作第四条项目的选择BOT项目的选择是项目投资的基础,应遵循如下几点原则:1、项目的规划应该得到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批复,具有合法合规性;2、项目所在地的地理环境较好、人文环境较好、政治社会环境稳定、区域经济较为发达;3、项目所在地政府原则上应该与中交股份及系统内单位具有长期的良好的政企合作关系;4、拟投资的BOT项目原则上应在中交股份系统内可以实现“BOT+EPC”的投资模式;第五条项目的尽职调查为保证项目拟投资BOT项目的规X运作,项目的尽职调查应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的立项及相关专题行政审批(核准)情况;2、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的支持情况,包括相关税费政策、征地拆迁政策、协调配合政策等;3、项目沿线的土地状况;建筑材料分布情况;矿产林业、旅游资源布局情况等;4、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于项目运营的收费标准、收费体系、路政管理、养护等的相关要求;5、项目特许经营时间等等第六条项目协商与投资意向签署为使拟投资BOT项目有序推进,获取项目资源,在项目前期应就项目的下下列问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项目投资的意向性协议:1、建设期与运营期间相关税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2、征地拆迁、资源补偿、土地复耕等地方支持政策的工作标准与责任协商一致;3、地方小型公共基础设施的补偿或恢复协商一致;4、地方土地或资金等资源平衡投资的相关方案协商一致;5、地方政府关于投资人招标的相关办法及特许经营年限等重要经济技术指标协商一致。
公司工程投资规章制度

公司工程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投资行为,明确投资主体、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程序,保护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工程投资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经济利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司工程投资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装备购置、科研开发等各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工程投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工程投资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工程投资规章制度由公司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公司经理批准并实施。
第二章投资主体第五条公司工程投资主体包括公司内对工程项目具有决策权、审批权、实施权的责任主体。
公司内部投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工程投资管理职责,保障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条公司工程投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工程投资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具备独立审批和决策的能力。
第七条公司工程投资主体应当接受公司领导小组和公司经理的监督,定期报告工程投资情况,接受公司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公司工程投资主体应当加强团队协作,不得擅自决定或改变工程投资项目的内容、预算和进度,确保工程投资活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公司各级工程项目均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申报和审批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确定、项目评估、项目论证、项目编制、项目审批等环节。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应当由责任主体组织协调完成,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各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处理审批中的问题和难点,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原定的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并定期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资产盘活及处置办法

附件5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资产盘活及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或“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投资资产处置行为,明确管理责任和权利,规避投资风险,盘活投资资产,提高投资资产使用效率,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中国交建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属投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资产盘活及处置是指投资单位对其通过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进行运作的行为,主要包括出售、转让、置换、拍卖、购并、托管、租赁、上市、资产证券化等。
第四条投资资产界定范围如下:(一)运营期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港口码头、水利水务等投资项目相关权益(含特许经营权);(二)投资项目所属资产及权益,包括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无形资产等;(三)投资项目3年以上逾期应收账款、不良存货(投资类资产);(四)投资形成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投资资产盘活或者处置业务的相应审批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其他资产处置业务执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资产处置原则第六条投资资产处置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投资资产处置应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投资资产处置不能仅以账面价值作为依据,要实现资产的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
(三)利益最大化原则。
投资资产处置应当以效益为中心,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投资资产处及管理过程应当公开化、制度化。
(五)程序规范原则。
投资资产处置必须履行初步审核、专业评估、总裁办公会审议和董事会最终审批4个基本程序。
(六)责任追究原则。
投资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和中国交建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BOT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BOT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BOT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控制投资风险,调整资产结构,提高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的资产经营效益,实现BOT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运营管理的规范化、资产经营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BOT投资项目包括BOT、BOO、BOOT 三种基本形式及其他形式。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交股份及其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所有BOT项目。
第二章项目的前期工作第四条项目的选择BOT项目的选择是项目投资的基础,应遵循如下几点原则:1、项目的规划应该得到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批复,具有合法合规性;2、项目所在地的地理环境较好、人文环境较好、政治社会环境稳定、区域经济较为发达;3、项目所在地政府原则上应该与中交股份及系统内单位具有长期的良好的政企合作关系;4、拟投资的BOT项目原则上应在中交股份系统内可以实现“BOT+EPC”的投资模式;第五条项目的尽职调查为保证项目拟投资BOT项目的规范运作,项目的尽职调查应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的立项及相关专题行政审批(核准)情况;2、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的支持情况,包括相关税费政策、征地拆迁政策、协调配合政策等;3、项目沿线的土地状况;建筑材料分布情况;矿产林业、旅游资源布局情况等;4、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于项目运营的收费标准、收费体系、路政管理、养护等的相关要求;5、项目特许经营时间等等第六条项目协商与投资意向签署为使拟投资BOT项目有序推进,获取项目资源,在项目前期应就项目的下下列问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项目投资的意向性协议:1、建设期与运营期间相关税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2、征地拆迁、资源补偿、土地复耕等地方支持政策的工作标准与责任协商一致;3、地方小型公共基础设施的补偿或恢复协商一致;4、地方土地或资金等资源平衡投资的相关方案协商一致;5、地方政府关于投资人招标的相关办法及特许经营年限等重要经济技术指标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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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投资行为,有效配置资源,构建科学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投资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是指为实现发展战略,谋取资本收益,拉动主业发展,在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的投资活动。
项目投资分类如下:(一)按投资领域分为:1. 传统领域。
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围垦造地、市政工程等传统业务;2. 新兴领域。
包括新型城镇化、特色小镇及城市综合开发运营、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综合管廊、铁路、机场等;3. 开拓领域。
包括城市双修、水利、水务、燃气、供电、供热、生态环保、健康养老、海绵城市、邮轮产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等业务。
4. 其他符合公司战略方向的投资项目。
(二)按投资形式分为:1. 经营性项目。
是指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项目自身收益和资金平衡能力强、市场化程度较高、价格调整机制灵活的项目。
2. 准经营性项目。
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
3. 非经营性项目。
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
4. 其他形式的投资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企业合作等形式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在中国境内实施的上述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一)投资管理是指对项目投资的开发、评审、决策、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移交、投资回收和风险控制等关键环节进行的管理。
(二)主办单位是指项目投资单位。
合作投资项目大股东为主办单位;以中国交建名义直接投资的项目,事业部、公司成立的专责项目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子公司为主办单位;与中国交建以外单位合作时,主办单位仅指中国交建内部单位。
(三)项目公司是指为实施项目投资而依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投资管理原则第五条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政策。
(二)追求效益原则。
投资应当充分体现合理配置资源,可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服从战略原则。
投资应符合公司“五商中交”战略和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调整资产结构、拉动产业升级、提升公司品牌形象。
(四)规模适度原则。
投资业务要结合企业的自身投资能力、经营性现金流、带息负债规模、资产负债率、投资项目退出机制等综合因素,将投资总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五)独立评审原则。
项目投资评估评审应当独立、客观、科学,评估结论能够成为公司决策投资的主要依据。
(六)程序规范原则。
投资实行分级决策与审查,必须履行初步审核、专业评估、决策层审议审批等基本程序。
(七)严控风险原则。
投资项目要把风险控制作为首位,所有项目必须建立全寿命周期策划方案,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八)真实准确原则。
投资项目中所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须保证严格规范、科学合理,其真实性由上报数据的投资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条严格禁止以下投资行为:(一)列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第34号令)禁止类负面清单的投资行为;(二)列入《中交集团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投资行为。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第七条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
第八条投资业务实行预算控制原则,公司应按照项目投资的类型制定年度投资预算,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初步审核、专业评估、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和董事会决策审批四个基本程序。
初步审核。
由投资项目的主办单位自行完成,初步审核须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按照《中国交建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项目投资财务评价指标基准值》的要求,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上报中国交建。
专业评估。
投资事业部在征求相关事业部、区域总部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进行评审、论证,形成专业评估意见。
总裁办公会议审批。
在经批准的年度预算之内的主业项目投资,并且达到公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指标基准值的,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层逐项审批并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策审批。
投资预算授权范围外的,以及达不到公司财务评价指标基准值的主业项目投资;非主业项目投资以及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应予披露的项目投资,须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对于竞争性磋商/谈判、公开招标等时效性较强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中国交建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报批程序,中标后再履行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
第四章投资预算管理第十一条投资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局部服从整体,在公司总体预算框架下科学、规范、精细编制投资预算;(二)按照预算基数为主、动态调节为辅的原则,建立动态预算管理机制;(三)以现金流为中心,以资金预算统揽全局;(四)优化支出结构、做到总量平衡、保证重点项目;(五)将现金流、EVA、带息负债规模、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的控制和优化,作为下达预算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投资事业部根据公司上年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已批复未签约项目、各单位上报投资预算及投资能力等情况,并结合目前投资业务市场环境,编制年度投资预算,并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最终由董事会审批决策。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预算指标包括新签投资合同额、完成投资额、贡献利润总额以及实际投入自有资金额。
第十四条投资事业部对公司审定的年度投资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和把控,将年度投资预算进行分解下发,各子(分)公司参照各自的预算额度进行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投资事业部协同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投资预算执行情况。
在投资预算内审批项目,控制节奏,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进行反馈和修正,并提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第五章投资业务管理第十六条投资事业部为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归口部门。
负责公司年度投资预算的编制与下达并检查落实,投资项目咨询与评审,以及风险监控。
第十七条相关事业部根据部门职能对投资项目进行开发和支持。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投资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区域总部为区域内投资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子公司为自行投资项目开发、投资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项目公司为项目日常运营管理主体和融资主体,是投资项目的具体操作机构,一般应当为独立法人。
第六章市场开发第二十二条投资事业部对公司投资业务负总责,负责投资业务战略合作协议的磋商、拟定、审核,组织协调战略合作的推进和重点项目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投资事业部协同相关事业部、区域总部、子公司进行投资项目市场开发的前期策划、合同谈判、协议拟订,并在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相关专业事业部代表中国交建在相关业务领域进行大型、重点投资项目以及该业务领域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投资项目的市场开发。
第二十五条区域总部代表中国交建与地方政府及业主进行高端对接和前期洽谈,为事业部和子公司开发投资项目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可自行或者联合组织开发符合自身能力需要的投资项目,区域总部及事业部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市场开发阶段,原则上应当就项目投资模式、融资方案、优惠政策等边际条件形成投资有关各方认可的会议纪要或者具体框架协议,作为公司评审投资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中国交建投资项目采用信息备案制度。
投资项目跟踪单位应定期向投资事业部报送投资项目跟踪信息,所报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谈判进展、存在问题、拟报送公司评审时间等。
第二十九条投资事业部根据报送的项目跟踪信息,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于不符合中国交建发展战略方向、超出自身能力、预期效益不佳、项目融资难以落实、投资风险不可控的投资项目,向跟踪单位提示风险,所提问题仍不能得到实质性解决的,可要求其放弃该项目。
第七章评审管理第三十条投资事业部负责建立并完善投资项目评价体系,按照《中国交建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投资项目的论证、评审和报批工作。
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评审实行两个刚性评价与三个辅助决策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两个刚性评价为:(一)项目投资财务评价;(二)子公司投资能力评价。
三个辅助决策评价为:(一)纳入全年投资预算;(二)投资区域诚信度要高;(三)项目符合公司主业和发展方向。
第三十二条中国交建制定项目投资财务评价指标基准值作为评估标准。
指标基准值由本办法配套颁布的《项目投资财务评价指标基准值》中予以规定,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项目财务评价指标由强制性指标和参考性指标组成,所有项目不得低于强制性指标基准值。
第三十三条投资项目执行投资单位投资能力评价标准,参考财务资金部、运营管理部有关指标要求和各子公司每年度经审计的决算财务指标值,制定每年度子公司投资能力评价指标参考值。
第三十四条投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投资项目,投资事业部根据初步审核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终止该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专家评审会2/3及以上专家认为该项目具备投资价值的,投资事业部方可拟写签报,对该投资项目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于年度投资预算内项目,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未通过的直接终止;有条件审议通过的,主办单位应当就会议所提条件与发起人磋商,达到条件后方可实施该项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投资事业部对照总裁办公会决策结果予以批复。
第三十七条对于年度投资预算外或非主业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未通过的直接终止;审议通过的项目,由投资事业部对照总裁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和董事会决策结果予以批复。
第八章项目管理第三十八条投资事业部对投资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强化规划、设计、评估、投资、建设、运营、后评价全过程管理,做到项目管理全周期、全方位覆盖。
第三十九条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与项目发起人签订投资协议(合同)后,应当依法组建并注册项目公司。
第四十条项目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三级管理机制。
参股投资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委派专人参加股东会,任职于董事会、经营层,参与项目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各股东根据投资协议(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责任。
项目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项目公司不得开展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十二条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开发、运营、移交与投资回收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项目公司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明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责任、健康环保保障和企业文化建设等内容。
主办单位应当对项目总承包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和有效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