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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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海之争

中国东海之争

从国际法角度论中日东海争端近年来,中日东海问题作为中日两国之间悬而未决的争端,时时泛起波澜,威胁着两国间的关系。

中日两国世代为邻,出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两国的双边关系一直阴晴不定,而现今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又为中日关系增添了新的变数。

2004年起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气田"突然发难,指责中国在主权范围内正常的海洋资源勘探,侵犯了日本的海洋权益。

尽管中国方面一贯认为中日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应该在冲绳海槽,但考虑到存在争议,为维护两国关系,中国方面一直没有在争议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

鉴于东海划界问题的争议不仅涉及两国各自的国家主权,而且牵涉到重大的经济利益,因而我国对于这一问题,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东海问题的正确选择。

截至目前,中日之间已举行了七轮东海问题磋商,双方确认了把东海作为"合作之海"的方针,明确了维护东海局势稳定的重要性,也就各自共同开发的方案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尽管两国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双方仍表示今后将继续保持磋商的进程。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及双方立场(一)东海的地理情况东海是我国东部的一个边缘海,北起中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约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

东海的海底地形比较复杂,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西部为宽阔的大陆架,成为东海大陆架,占东海总面积的66.7%;东部为大陆坡。

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最宽阔的大陆架之一,北宽南窄,平均水深72米,但是大部分海域的水深为60到140米,陆架外缘在水深120到200米处。

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后导致的结果。

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摘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

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

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

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

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

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

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

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

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

探究国际海洋法中的经典案例领土争端与资源利用

探究国际海洋法中的经典案例领土争端与资源利用

探究国际海洋法中的经典案例领土争端与资源利用国际海洋法中的经典案例:领土争端与资源利用国际海洋法是规范国家在海洋领域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到海洋领土的界定、资源的利用、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

在国际海洋法实践中,经典案例往往成为各国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在领土争端和资源利用方面。

本文将探究国际海洋法中的经典案例,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原则和解决途径。

1982年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基石。

根据该公约,各国有权在其毗连区内行使主权、主导海洋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然而,由于海洋资源的稀缺性和战略意义,一些领土争端也随之产生。

例如,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就东海及南海部分海域的主权问题长期存在争议,不断引发地区紧张局势。

在国际海洋法中,解决领土争端的一种重要方式是通过仲裁或国际法庭的裁决。

根据公约规定,各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在争端中获得公平的裁决结果。

例如,菲律宾曾就南海部分领土争端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提出起诉,最终获得了对争端地区的主权认定。

除了领土争端外,海洋资源的利用也是国际海洋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并携手解决全球性海洋问题。

在资源利用方面,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技术优势和贸易手段,垄断了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不小的挑战。

在国际合作方面,各国应共同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同时,通过合作与协商,解决领土争端,共同推动海洋法的国际实践。

只有在共同遵守国际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应对海洋领域的挑战和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海洋法中的经典案例涉及到领土争端与资源利用等诸多方面,各国应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动海洋法的落实和完善。

通过共同努力,打造海洋法治的国际秩序,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共享,促进海洋环境的永续保护和改善。

愿各国携手合作,共同构建一个和平、安全、繁荣的海洋世界。

中日东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中日东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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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隧圜中日东洛之争的国际法分析赖镜华摘要申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有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

本文试结合《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有关内容,对中日东海之争论背景、争论焦点、钓鱼岛问题及解决措施作简要的分析与评论。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89.02海洋里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海底资源的不断开发,新的“蓝色圈地运动”应运而生。

一、东海资源东海的价值在于其管辖海域的丰富资源。

除了渔业资源外,各国最为看重的是存在于岛屿所辖海域中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等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

中国地质学界泰-"t-李四光生前预言,中国油气资源的未来在东海。

上个世纪60年代末以来,在东海发现了巨大的海底石油蕴藏。

据了解,东海的油气储藏量达77亿吨,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有望成为第二个中东。

二、争论焦点“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由“春晓油气田”引发的争端,主要源于中日两国所主张的东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分歧,包括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以及划界问题上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指的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

大陆架则包括沿海国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因此沿海国对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特殊权利。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领土主权与中日领海争端大家好:(15:00)下面,我将利用15分钟的时间,从这样三个方面讲述一下领土主权与中日的领海争端。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中国领土主权与领海危机大家知道,领土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的管辖权、所有权和不可侵犯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最高权力。

国际关系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一旦遭到破坏,其他主权也就难免遭受威胁,甚至还有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最终灭亡。

1.那么我国的领土主权状况如何呢?请看,中国国家领土主权,是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作为中国的领土主权空间来定义的。

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完整版图,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些标记着红色区域的争议地区,我们与周边邻国在这些地区还存在着重大的领土主权纠纷,甚至还有大面积的中国领土长期以来被他们所占有。

近些年来,日本强化在我钓鱼岛的军事存在,菲律宾国会通过专项法案将我黄岩岛等划为已有,马来西亚总理登陆南沙弹丸礁宣示主权,越南政府更是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全部主权要求,还有美韩、美日不断在我黄海、东海海域实施军事演习等等。

可以说,中国的周边海域风不平、浪不静,甚至常常是风起云涌、波谲云诡。

环顾整个世界的领海主权纷争,从这张地图上相互交错的各国海洋要求控制线,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所处的东亚地区是世界上领海、经济专属区及大陆架争议最为激烈的地区。

2. 《海洋法》关于沿海国海洋权益的有关界定为清晰明了地搞清中日的领海争端问题,先让我们通过这张图示来认识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中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几个概念。

这条线是海水退潮后的陆地边线,称做领海基线。

这以内的水域称为内水。

领海基线向外12海里以内的这些海域,就是我们所说的领海。

距领海基线12海里至24海里以内这12海里宽的水域,被称做毗连区。

毗连区向外到距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海域,是专属经济区。

而大陆架,则是指沿海国领土自然延伸到海底的海床和底土,在其200海里内的范围可以说与专属经济区是一致的,向外最多可延伸到350海里。

海事法律问题研究

海事法律问题研究

海事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事法律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海事法律是指涉及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原则,其研究领域涵盖了海洋环境保护、航运安全、渔业资源管理、海洋争端解决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海洋环境保护、航运安全和海洋争端解决三个方面,探讨当前海事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和挑战。

一、海洋环境保护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海洋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海洋环境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不仅对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

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框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然而,由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复杂性和跨国性,其法律适用和执行面临着许多挑战。

例如,一些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缺乏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导致海洋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海洋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航运安全航运安全是海事法律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随着全球贸易的增长,航运事故频发,给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负责制定和推动航运安全标准的国际机构,其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然而,尽管有这样的国际法律框架,航运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一方面,一些国家在航运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船舶安全管理不到位。

另一方面,一些船舶运营者和船东为了降低成本,忽视了航运安全的重要性,导致船舶事故频发。

因此,加强航运安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是当前航运安全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海洋争端解决海洋争端解决是海事法律研究的另一个热点领域。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争端也日益增多。

例如,南海争端、东海争端等都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海洋争端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其解决往往面临着许多困难。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一东海地理环境与双方划界主张东海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是中、韩、日三国领土环绕的一个半闭海。

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

东海大陆架和中国大陆地势一样,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但从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坡度急剧增大,进入到冲绳海槽西侧大陆坡,① 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②中国在东海面临同韩国和日本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的问题,而日韩之间也需要划界。

此外,在东海北部还存在确定三方划界交叉点的问题。

中韩和中日划界大致以北纬30°线为界。

中日划界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海岸与日本琉球群岛相向海岸之间进行。

两国自1995年开始进行海洋法磋商,但迄今为止在划界问题上分歧依旧。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

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中国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③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④ 而1998年颁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同样规定“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⑤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相反,日本是一个传统主张按照中间线划界的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属于“中间线”集团,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法律框架和特点,并探讨解决该争端的可能方案。

需要明确的是,东海油气资源开发问题事关中国核心利益,涉及海域划界、资源分配等复杂问题,不是单纯的双边关系所能解决的。

在处理东海油气争端时,必须充分考虑历史事实、国际法和地区稳定等因素。

解决东海油气争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治外交手段、国际仲裁和司法程序等多个方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包括加强双边对话、推动地区安全稳定、完善国际规则等方面。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东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寻求长期解决方案。

二、争端的法律性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海洋权益、国际法、地缘政治等多个方面。

从海洋权益角度看,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开发上存在竞争关系。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两国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来解决分歧和争端。

从地缘政治角度看,中日东海油气争端还涉及到地区稳定和安全的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海洋权益纠纷并不一定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或冲突。

虽然中日两国之间存在争议和分歧,但双方都有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的意愿和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国际法、国际准则和外交手段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的行动。

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地区稳定等。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当事国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寻求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方案:双边谈判:中日两国可以通过双边谈判来讨论东海油气资源的分配和利用问题。

这可以避免将争端国际化,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第三方调解:如果双边谈判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例如,可以邀请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参与其中,协助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国际关系中的海洋权益争端

国际关系中的海洋权益争端海洋权益争端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涉及到国家间的领土、资源、管辖权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背景、原因、现状和解决方式等方面,对海洋权益争端进行深入探讨。

一、背景海洋是地球上最广阔的水体,蕴藏着丰富的资源。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各国海洋权益的交叉性,海洋权益争端也日益增多。

二、原因海洋权益争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各国对海洋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

海洋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渔业资源等,这些资源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海洋管辖权的争议也不容忽视。

一些国家主张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主权,而其他国家则认为这些区域属于公海或双方共有。

此外,历史遗留问题、地缘政治因素、国际法解释差异等也是导致海洋权益争端的重要原因。

三、现状目前,国际社会对于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方式仍然存在分歧。

一些国家采取强硬手段,通过武力冲突、情报收集、网络攻击等方式争夺海洋权益。

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通过和平谈判和国际法解决争端。

尽管如此,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海洋权益争端,如南海、东海等问题。

这些争端不仅影响了地区稳定和国际秩序,也给各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政治风险。

四、解决方式为了解决海洋权益争端,国际社会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加强国际合作是关键。

各国应该加强信息共享、技术交流、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应对海洋环境变化和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挑战。

其次,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

国际法是解决海洋权益争端的基础,各国应该尊重国际法原则和精神,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争端。

此外,建立公平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必要的。

国际社会应该建立专门的机构或机制,负责处理海洋权益争端,确保争端解决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加强民间交流和对话也是解决海洋权益争端的重要途径。

各国应该加强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沟通和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为解决争端创造良好的氛围。

完整理解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战略思想

完整理解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战略思想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南海、东海频起波澜。

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被不时提起并引发了诸多争论。

早在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系统提出了解决海洋争端的战略思想。

“主权属我”不可忽略许多人一讲起解决海洋争端,就脱口而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甚至将其归结为八字方针,这是一大认识误区。

邓小平曾明确指出,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邓小平关于南海、东海的多次讲话,都明确讲到主权问题,认为在这些问题上“中国最有发言权”,因而其完整的思想是“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忽略了“主权属我”这一基本前提,将这一战略思想仅仅理解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就偏离了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战略思想的本质。

当前,处理海洋争端仍然必须坚持“主权属我”这一根本立场,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海洋立法。

我国虽在1996年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但考虑到与周边邻国的关系,尚未宣布钓鱼岛、南沙群岛等争议海域的领海基线。

有些国家恰恰是以无法识别领海基线为借口,肆意侵犯我领海领空,掠夺我海洋资源。

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公布领海基线,以明确管辖海域的范围,便于海上执法。

同时,要尽快明确“九段线”的法律地位,为南海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二是加强海上执法。

由于我国一贯奉行睦邻友好政策及和平解决海上权益争端的方针,军队尽可能避免与周围国家在解决海上权益争端中直接接触,因此海上执法力量必须担负起和平时期在一线维护海洋权益的职能。

东海、南海维权形势的日益严峻,对海上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必须将海监、渔政、海事、海关和边防海警等部门整合成一支对外统一的海上维权队伍,逐步实现统一、多功能、准军事化,并以国家不断完善的相关海洋法律为依据,提高海上执法力度,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三是充分宣传“主权属我”。

要充分利用国内外媒体,以丰富的历史事实宣传钓鱼岛、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国的历史依据、法理依据,使国内民众形成“主权属我”的共识,积极营造国际舆论对我有利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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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法律研究江河【内容提要】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一国际法之基本原则的体现,也是中国和平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日东海争端根源于大陆架划界,并因能源开发而激化。

中日划界主张的法律分析显示了双方分歧的严重性,共同开发成为现实的和平解决争端的一种临时措施。

共同开发必须以原划界争端为体制基础,同时,共同开发又为最终划界协议的缔结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东海争端大陆架划界共同开发海洋是地球生命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

21世纪,沿海的众多发展中国家逐渐走上工业化道路,急剧扩大了对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的需求,从而加大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可以说,海洋将成为新世纪各国争夺自然资源的主战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大片原处于公海范围内的海洋区域纳入沿海国的主权管辖范围之下,导致各国之间的海洋争端日益增多。

如何解决这些海洋争端,是关系到当事国之间能否和平共处甚至关涉世界和平的重要问题。

就国际海洋划界争端来说,欧美及其前殖民地的北非曾是海洋争端集中的地区,但通过一系列国际司法裁决,这些地区的海洋争端已得到有效的缓和。

现存的和潜在的海洋争端大多集中在亚洲海域,其中最为复杂的便是东海争端。

中日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不但会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会为地区与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重大贡献。

在郑和下西洋600周年之际,中国提出了开发“新东部”的政策,将海洋首次作为“新东部经济区”,同东部、中西部并列进入国家高层决策者的视野。

海洋是中华民族实现全面复兴的战略前沿,东海的有效开发将会为中国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能源和资源。

在国际层面上,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

根据海洋法有效地解决海洋争端,合理地开发海洋资源,有利于促进沿海国经济发展权的实现。

一、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机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所有会员国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其之间的争端。

随后的一些重要国际法文件进一步巩固了它在国际法中的重要地位。

为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规定了其具体途径或方法,这些方法得到了各国的实践与肯定。

《联合国宪章》第33条专门就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进行了规定,其具体方法包括谈判、调查、斡旋、调停、和解、仲裁与司法以及区域协定等等。

就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标而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每个国家的基本义务,它要求各国不得随意采取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来解决国际争端。

同时,在具体的国际争端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当事国的一项权利。

当事国不仅有权要求争端对方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而且还有权自由选择其具体方法。

在海洋法领域,1982年117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自1994年11月开始生效。

公约是至今为止最为全面和权威的国际海洋法典。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标志着新的海洋法律秩序的确立,它在海洋法领域重申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并进一步发展了该原则,为维护国际海洋的和平与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机制保障。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确立,使海洋划界争端急剧增多并复杂化,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整套既富有继承性又富有发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

公约第15部分、第11部分与公约的4个附件对和平解决争端作了系统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其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与谈判、调解、仲裁、法院以及缔约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解决方法。

虽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方法与传统国际法没有任何区别,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有一定的强制性,它反映了国际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整体上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揽子协议,不允许各缔约国进行保留,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约的完整性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

当然,这种强制并不违背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际公约本身就是各方相互妥协的结果,公约的缔结由各国自愿决定。

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表现在强制调解、强制仲裁与司法程序之中。

从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内在逻辑可知,其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排序是:(1)争端当事方通过谈判或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2)如果不能解决,各方可以通过协议将争端提交调解程序,调解程序分为普通调解程序和针对一些重大海洋争端的强制调解程序;(3)如果仍然不能解决,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可以将争端提交公约所确定的其他程序。

由此可见,各缔约国在采用自行决定的和平解决方法失败后,有义务将争端通过法律方法予以解决,并服从有约束力的判决。

因此,跟《联合国宪章》相比,“海洋法公约把争端解决安排的中心放在其特有的强制解决机制上”。

二、东海共同开发的可能性中日东海争端根源于大陆架划界分歧。

在整个东海,中日都面临着大陆架划界问题。

东海划界争端解决的途径取决于两国的自愿选择和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性程序,前者对应的是政治方法,后者对应的是法律方法,它们都属于和平解决争端的范畴。

虽然公约的争端机制具有某种强制性,但是公约强调的首要因素是争端当事国的自由选择。

政治方法取决于两国政府的意愿,东海争端的复杂性决定了政治方法的不确定性。

日本身为岛国,自然资源缺乏,为外向型经济,所以其对东海资源的依赖性较强。

在国际层面上,冷战思维加剧了东海海洋争端的复杂性。

就东海划界问题,中日之间进行了十几轮磋商会议,双方就海域划界等海洋法问题交换了意见。

由于中间线原则和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分歧的严重性,多次谈判却没有取得实质进展。

近年的油气开发之争更使双方矛盾激化,通过双边协议来解决划界问题目前不太现实,而面对矛盾的复杂化与尖锐化,两国政府又必须及时寻求和平解决争端的途径,否则,两国关系将会逐步恶化。

就中国而言,无论是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际,还是在长期的国际法实践中,中国一再声明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重要性。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海洋争端解决领域,“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我国的基本政策。

中国在东海开发油气资源由来已久。

近来,日本右翼势力和新闻媒体的鼓动使东海争端逐步升级。

中日争议的解决难题就在于,双方都在近于透明的环境下谈判,由于民意的牵制,难以顺利地取得共识。

这就注定,在划界争端解决的基础上解决油气开发冲突,可能是旷日持久的,这样双方必须找到一种临时措施来化解危机。

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和海洋法公约的基本法理说明,和平解决东海争端取决于双方特别是日本的诚意与合作精神。

近年来,日本政府的态度有所改变。

在日本京都举行的外长会议上,中日同意组成研究两国历史纷争的联合小组。

除了这些务实的行动外,还有不少有识之士主张,中日应站在东亚合作的立场上去考虑东海资源的共同开发。

比如日本前驻联合国大使谷口城就主张,双方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去构建亚洲共同体。

因此,为了维护东亚的和平与安全,东海划界问题上取得共识虽然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在制订共同开发方案上谋求突破。

就东海争端而言,共同开发东海资源并不是将自己的资源与别人共同开发,因而在理解并达成这种途径之前,必须对争端双方的划界主张予以充分认识。

同时,大陆架划界争端也是共同开发的理论基础和体制背景。

三、共同开发的前提与基础:大陆架划界争端的法律分析日本在历史上是海洋大国,全力主张技术扩张性的海洋法律制度。

在发展中国家所推动的维护海洋权益的国际潮流下,1977年,日本不得不承认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1996年,日本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认了中间线原则。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日本反对以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原则来确定大陆架界限。

因此,从日本的国内法规定与海洋法会议的谈判历史来看,日本主张与相关国家(主要是中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采用中间线方法,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尽力避免提到“自然延伸”一词,主要目的即是针对东海大陆架之争。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认为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一直延伸到了冲绳海槽,而日本的大陆架则由琉球海脊向西延伸至冲绳海槽,亦即冲绳海槽在地理上构成了两国大陆架的界线。

简而言之,中日东海大陆架分歧在于,划界的基础是等距离原则还是自然延伸原则;在具体操作上,表现为冲绳海槽是否构成大陆架划界的决定因素。

由于日本不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当事国,此处将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来分析两者主张的合法性。

无论是海洋法公约中的公平解决划界争端目的,还是司法实践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中日对此没有也不应当有异议,问题在于如何实现公平解决,即如何根据特殊情况来适用公平原则。

换言之,为了公平划界,是自然延伸原则更为重要,还是等距离原则更为重要。

为就此选择找出正确的答案,必须对两个原则予以论述和分析。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是国际法院大陆架划界争端第一案,它对确立国际海洋划界的法律原则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该案中,国际法院认为自然延伸原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

后来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也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的重要性。

在1985年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案中,副院长赛特一卡马拉在其个别意见中指出,第76条中所保留的唯一习惯法规则仍然是旧的自然延伸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也是“陆地支配海洋”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具体体现。

事实上,“自然延伸”这一用语,最早是用来确定大陆架向海洋延伸的最后尽头。

而任何国家的自然延伸都不应侵占他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部分的“不侵占”原则,刚好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自然延伸原则的合法性。

等距离原则起源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规定,有的学者将该条的实质性内容归纳为“等距离一特殊情况”联合规则,从而使两者具有平等的地位。

对此还有两种观点涉及等距离原则的地位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等距离原则是一般原则,而特殊情况为例外规则,对于特殊情况应该严格解释。

这种观点不但违背公平原则,也严重脱离国际司法和划界实践。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等距离只是一种划界方法或实际操作中的技术规则而已,所以特殊情况对于等距离方法来说,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

第三种观点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讨论中,被许多国家的代表所肯定和强调。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由于“公平原则集团”国家的反对,等距离原则并没有写人这一重要的造法性公约。

等距离原则虽然在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得到体现,但该公约并没有就其与自然延伸原则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

更为重要的是,日本不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当事国,所以其中间线要求在国际条约上毫无根据。

从国际习惯法的角度分析,国际司法和各国划界实践所公认的唯一原则就是公平原则。

在划界程序上的习惯法原则是: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虽然在司法案例中,等距离原则之争出现的频率要高于自然延伸原则,但国际法院和各国实践一再否认了它的习惯法地位,因此对《大陆架公约》的非缔约国或对此项规定予以保留的国家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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