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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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财经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入学(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

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因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1.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申请入学。

经校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师范大学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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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常德计算机专修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1、学生每学期应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修读必修课和选修课,同时也可根据个人能力情况,按《学分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根据个人爱好修读选修课,并通过考试取得学分。

原则上所修选修课不得超过两门。

2、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准许重修,重修考试及格仍可取得学分。

选修课经考核没有取得学分,也可以通过选修其它课程补足学分。

3、学生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或加修第二专业。

三年制学生可在2-5年时间内毕业,五年制学生可在4-7年时间内毕业。

4、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不实行留级制。

缺课达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5、为了给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和社会创业的机会,当修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50%以上学分后,在每学期末可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休学。

休学一次时间为1-2个学期,休学期满一个月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复学。

6、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相应课程进修成绩合格的同学,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该生可免修其课程,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证明材料由教务处存档备案。

7、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取得学分与毕业学分相差10学分及以内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学校为结业生保留两年补考资格,两年内学生可申请回校补考所缺学分的课程,也可在学校重修这些课程。

取得毕业学分后,学生可持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

8、因故没有参加实习或毕业设计,或经实习、毕业设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同学,按结业处理。

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在适当时间由教务科安排重修一次。

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可持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

9、军训、公益劳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安排重修一次,经考核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10、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学院的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二篇: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委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我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章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各类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以及其他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的核心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和服务。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五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录取办法。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须亲自到学校指定的地点提交入学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学习成绩证明。

第七条学生的入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口本、中学学业成绩证明、健康证明等。

第八条学生的学籍建档应当由学校负责人签署确认,并由学校正式盖章。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应签订入学协议,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并约束学生遵守学校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转专业、休学、复学、停学、退学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转专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复学、停学应按照学校制度和管理规定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应按照学校制度和管理规定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准确。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等。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任何变更都应及时通知学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核查,要求学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淮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重要环节。

做好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本专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与要求第一条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独立从事初步科学研究的能力。

作为学生在校期间一次较为系统的科研训练,毕业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八周,在此期间内应注意以下几方面能力的培养,并根据专业性质有所侧重:一、调查研究、中外文献检索与阅读的能力;二、综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独立研究与论证的能力;四、实验方案的制定、仪器设备的选用、安装、调试及实验数据的测试、采集与分析处理的能力;五、设计、计算与绘图的能力,包括使用计算机的能力;六、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相结合的书面表达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七、撰写论文或设计的能力;第二章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任务书下达及开题报告的撰写第二条选题原则一、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符合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得到综合训练;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选题应结合社会、生产、科研,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难度和分量适当,并且保证具备相应的资料、实验条件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二、对学生提出的有特色的选题,若符合教学要求,条件允许,经所在专业教研室审查后,应积极支持。

三、下列情况的课题不宜安排学生做毕业论文(设计):1、课题偏离本专业所学基本知识;2、课题范围过专、过窄或课题内容简单,达不到综合训练的目的;3、本科生难以胜任的;4、毕业论文(设计)期间难以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性成果的。

免修课程学籍管理规定(3篇)

免修课程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免修课程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免修课程是指学生在已完成的学业中,因已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可以免除部分课程学习的权利。

第四条免修课程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免修课程的申请条件第五条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在我校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二)申请免修的课程应当与已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已修课程成绩良好;(三)申请免修的课程应当得到所在学院(系)的同意;(四)申请免修的课程应当符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第六条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免修课程申请表;(二)已修课程的成绩单;(三)所在学院(系)出具的同意免修的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免修课程的审核与批准第七条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由所在学院(系)负责审核。

第八条学院(系)审核学生免修课程申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二)组织相关教师对学生的免修申请进行评议;(三)根据评议结果,形成审核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学校教务处对学院(系)报送的免修课程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学校教务处审批免修课程申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学校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二)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三)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学校教务处审批免修课程申请,应当在收到学院(系)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免修课程的管理第十二条学生免修课程后,学校将相关课程从学生的学业成绩单中删除,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学生免修课程后,学校不再安排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免修课程后,学校不再对免修课程进行补考。

山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山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山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录取情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规范理工学院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基于学生所修的课程学分来管理学生学籍的一种方式。

本规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本科生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地进行学分核算和学籍管理。

2.灵活多样原则:根据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和学分认定方式。

3.绩效导向原则: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情况,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奖惩。

4.信息透明原则:学分制学籍管理的相关信息要对学生透明公开,方便学生了解自己的学籍情况。

3. 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要求1.课程学分的认定: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课程学分的认定按照不同课程的学时和难度来确定,通常以每学时1学分计算。

2.课程学分的要求:学生需要修满一定数量的学分才能毕业,具体的学分要求根据学生所属专业和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

4. 学生学分的获取与认定1.课程的选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业发展需要,在规定的课程范围内选择课程进行学习。

2.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和课程安排,参加课程的授课和考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3.学分的认定和记录:学分认定由学院教务部门负责,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经教师审核后,由教务部门进行认定和记录。

5. 学生学籍管理的评价和奖惩1.学业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按照学校的评分制度进行评价,学分制学籍管理的评价依据主要包括学分获取情况和学习成绩。

2.学业奖励:根据学生学分获取情况和学习成绩,学校设立相关奖励制度,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

3.学业惩罚:对于学分获取不足或学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学业惩罚,包括降级、延长学制、停止资助等。

6. 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学分制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学校将加强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包括:1.学分制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建立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学生学分获取情况和学习成绩的自动化管理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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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陶冶情操、增强体魄、发展个性为一体,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素质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创新人才;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本校学生学习、生活和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校招生办公室批准。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招生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应履行请假手续(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学制和修业年限第十一条我校本科教育标准学制为4年。

第十二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设置3至6年弹性修业年限,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4年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

(二)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习时间不少于3学年、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可以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休学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6年的修业年限之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节考勤与纪律第十三条一、考勤范围(一)每学期假期结束,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学校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

(二)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验、劳动、军训、形势政策教育和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请假手续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辅导员批准,交学院办公室备案;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由辅导员审核,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审核同意,学工处批准。

(二)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

请假一周以内,应当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应当由学工处批准。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请假,经批准并将准假单交班长后,始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请假到期后必须到学院办公室销假,并将销假单交班长方为请假结束。

准(销)假单由学院办公室签发。

(四)因故需要续假者,按请假手续办理。

三、缺勤处理(一)新生按第七条规定处理。

(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不能按时注册的按第十条第(三)款处理。

(三)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教学周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四)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6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

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政治学习缺席1次按2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早退4次按旷课1学时计。

(五)一学期学生累计旷课10学时以内,由学院批评教育;10~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16~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1~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31~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0学时(含50学时)的,按第六章第七十四条第(五)款处理。

第四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按照教学进程安排完成学业;学生非经选课不得参加听课和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毕业当年除外),且不得高于24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2及以上者,每学期最多可修读不超过30学分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所修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根据课程类别应予重修(补考)或改选其他课程;补考成绩按60分计,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

学生旷课累计达6学时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达1/3的,该课程的授课教师可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学生应予重修;授课教师另须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两种。

学生学期课程成绩(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

对分几个学期教学、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学期考核结束后,各学院按照成绩考核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指标。

(二)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成绩的对应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成绩登记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九条体育课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者,教师可依据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并应要求学生参加体育理论课的学习,认真参加锻炼且体育理论课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条交换生、转学生或根据校际跨校修读课程协议在我校学习的学生,其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我校相关院系初审、教务处审核后,依据相应办法予以承认。

第五节自修、免修、重修(补考)、缓考第二十一条学生对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可以免听课而参加考试,对自学能力较强,在此前几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2及以上者,除政治理论课、技法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每学期至多可以申请两门课程免听。

申请程序为在开学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填写《免听自学登记表》,提出免听课的充足理由,学院审核、批准,任课教师同意后,才能免听课而参加考试。

获得的学分有效。

第二十二条重修课程因时间冲突,学生不能坚持全程听课,应当提出申请,经学院和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部分免听或全部免听,但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未办理免听手续,任课教师有权决定不让其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第二十三条学生已取得我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可以申请免修。

申请程序为:学生填写《淮北师范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承认;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不可以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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