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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主要包括: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二、5万平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三、2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四、具有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

国家尚未颁发标准的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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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主要包括: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二、5万平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三、2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四、具有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

国家尚未颁发标准的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含中小型、境外工程)评审办法(2018年版)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含中小型、境外工程)评审办法(2018年版)

附件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含中小型、境外工程)评审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保障投资效益,规范中国电力优质工程评审活动,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依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每年开展一次评审活动,中电建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按网络申报、现场复查、会议评审、审定批准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申报工程应符合国家能源建设发展理念,工程建设质量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国内同期、同类先进水平。

第五条中电建协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从中国电力优质工程项目中,推荐具有代表性的工程,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申报工程应是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及其他新能源电力工程。

第七条申报工程应投产并使用一年且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工单位。

主体工程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建的,应明确一个主申报单位牵头申报。

申报单位应是电力建设企业且是中电建协会员单位,非电力建设企业可以是主体施工单位之一。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1.未核准或停建、缓建的工程;2.存在质量隐患、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3.配套环保工程未正常投运的工程;4.存在有甩项的遗留工程;5.工程建设全过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工程。

第十条申报工程容量和规模要求:1.电压等级50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线路长度100km及以上);2.装机容量49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工程;3.发电容量50MW及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4.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水电水利工程(含抽水蓄能);5.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火电工程;6.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核电常规岛工程;7.单机容量180MW及以上的燃气发电工程;8.单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工程;9.装机容量40MW及以上的分布式能源工程;10.以上类型未含,工程造价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电力工程。

关于修订《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说明

关于修订《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说明

附件2关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修订说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版)》(中施企协字[2019H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对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开展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准则和依据。

本着与时俱进,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增强先进性、提高适应性的原则,对《办法》中的“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和参评规模”的内容进行规范、完善和调整,使得更加适应当前评选工作的需要,提高了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体现出工程建设行业整体质量提升趋势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更好的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评选范围第二章“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工业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和绿色生态工程七大类。

修订后,一是规范工程类别,将“市政园林工程”更名改为“市政公用工程”;二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把对生态环境起到良好改善或修复作用的工程,如自然保护、湿地修复、绿色小镇建设等纳入评选范围,增加第七类“绿色生态工程”。

(二)评选条件第三章“第十条”第四项,工程质量可靠,按工程类别获得所在地域、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见附录2;未开展评奖活动的行业,应获得该行业最高工程质量水平评价,见附录3;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工业、交通(公路除外)、水利、通信和绿色生态类工程,认定各行业协会颁发的最高质量奖。

市政公用、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认定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的最高质量奖。

为了保证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暂时无法提供有效质量奖设立证明文件的行业,在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时,可由该行业协会出具推荐意见和行业最高工程质量水平评价,作为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质量认定依据。

(三)附录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为了适应行业发展现状,制定与创优相适应的规模标准和评选指标,对附录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进行调整,主要内容为:1.工业工程冶金工程中的“焦化”规模修改为“碳化室高度7米以上”;有色金属工程的“氧化铝”规模修改为“年产量80万吨以上”,“电解铝”规模修改为“年产量30万吨以上模煤炭工程的“煤矿”规模修改为“年产量300万吨以上”,“选煤厂”规模修改为“年洗选能力500万吨以上:增加“露天煤矿年产量500万吨以上”,“储装运工程储煤仓8万吨和运能1万吨/列以上”;石油工程与石化工程合并为石油、石化工程。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鲁班奖申报资料一、原件及挡描件1、工程立项的审批文件;2、环境碍事评价报告;3、国有土地使用证;4、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许可证;5、工程招标及承包合同文件;6、施工许可证;7、建设工程全面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土地、、公安消防、环保、正常、绿化、档案等部门出具的专项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工程获省优、部最高优质工程奖文件证书等。

9、省部级设计优二、其他材料1、申报单位信息2、申报工程信息3、参建单位信息4、建设单位信息5、设计单位信息6、监理单位信息7、20张工程照片8、人员近期免冠数码身份照:企业法人代表照片、单位技术负责人照片、名目经理照片、申报联系人照片9、上传图纸: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正立面图、侧剖面图10、上传技术材料,共7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新技术新工艺、工法、质量通病防治、企业自创新技术、其他技术资料。

11、证实材料:〔1〕已填制完成并盖好章的申报表〔2〕承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承建单位企业资质证书;〔4〕参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参建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6〕承建单位承包合同书;〔7〕参建单位承包合同书;〔8〕申报工程更名证实材料;〔9〕有关单位更名证实材料;〔10〕第一局限的扫描件;〔11〕其他相关材料;三、复查资料:1、申报合法性资料〔第一局限的原件〕2、施工资料:重点抽查〔1〕工程地质报告;〔2〕复合地基及桩基检测报告;〔3〕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4〕地根基原与主体结构相关的资料;〔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屋面淋水、地面蓄水试验记录及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7〕沉落瞧测记录;〔8〕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9〕节能保温测试记录;〔10〕室内环境及花岗岩放射性检测报告;玻璃幕墙有关资料等;〔11〕电器设备空载试运行记录;〔12〕大型照明灯具承载试验记录;〔13〕高压局限试验记录;〔14〕电梯层门正常测试和电梯电器正常装置检验记录;〔15〕电梯整机功能和电梯负荷运行试验记录;〔16〕自动扶梯及自动行人通道正常装置检验记录;〔17〕智能系统功能测试记录。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规定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规定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主要包括: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二、5万平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三、2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四、具有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

国家尚未颁发标准的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关于改进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改进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改进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建协〔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有关城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单位会员:为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促进评选活动更加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和廉洁自律,全面落实鲁班奖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评选原则,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纪律规定》(以下简称《评选工作纪律规定》)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复查工作细则》)等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会对鲁班奖评选工作提出了改进完善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推荐1、以各地区(行业)近三年建筑业平均产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筑业发展水平、历史创优情况以及我会与有关单位摸底沟通情况为基础,经综合考虑确定推荐工程数量。

若无特殊原因不得超报。

2、按照淘汰率不超过10%的原则,每年推荐工程的数量应控制在130项左右,总数不超过133项。

3、鼓励各推荐单位对拟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建立预控机制。

4、推荐单位在推荐之前应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对拟推荐工程的符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填写《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推荐工程综合评价表》(见附件1),对推荐工程做出量化评价,不得推荐不符合《评选办法》要求的工程。

推荐多项同类工程应根据工程的综合评价分数进行排序。

5、鼓励申报工业、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

6、行业建设协会原则上不得推荐与本行业无关的工程。

7、复查时实体质量不能查看的工程不得申报。

8、复查后退出的工程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章复查9、复查组应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资料复核表》(见附件2)的要求对参评工程合规性文件全面核查,符合要求后再开展后续复查工作。

【工程】建筑工程鲁班奖评审办法

【工程】建筑工程鲁班奖评审办法

【关键字】工程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10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七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一)住宅工程;(二)公共建筑工程;(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一、二的规定。

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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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 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 (一)工业建设工程;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通信工程; (五)市政园林工程; (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 (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三)设计水平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或中施企协组织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 (四)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 (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示范工程; (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三年,入住率在90%以上; (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具备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且符合下列要求的工程,可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 (一)关系国计民生,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设计理念领先,达到国家级优秀设计水平; (三)科技进步显著,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四)节能、环保综合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五)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可复制、 可推广; (六)经济效益显著,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七)推动产业升级、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影响巨大。 第十二条 参与中施企协组织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工程项目,按照“同等优先”原则评选。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企业。申报时应由一个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主申报,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四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经中施企协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 前款所指推荐单位名单见附录3。 第十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推荐遵循下列程序: (一)推荐单位按照中施企协分配的名额摸底调查择优推荐。 (二)推荐渠道: 1、工业、交通(公路除外)、水利和通信工程按所属行业推荐; 2、市政、建筑和公路工程按地域推荐; 3、经中施企协确认的中央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可以通过集团总公司推荐。 跨行业和跨地区推荐的,中施企协秘书处将征求所属行业或所在地推荐单位的意见。 (三)推荐单位对工程申报材料(内容见附录4)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统一报送到中施企协秘书处。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机构包括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审定委员会由行业权威质量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名,主要职责是评审并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决定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中施企协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复查。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专家组复查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复查报告,并汇报复查情况。 (三)评审。召开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会议。协会秘书处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初审及现场复查情况。审定委员会通过评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达到参会评委二分之一票数的工程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金质奖候选项目得票数应达到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 (四)审定。中施企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达到参会评委二分之一票数的工程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项目得票数需达到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在中施企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授予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中施企协予以表彰,授予奖杯、奖牌和奖状。表彰对象为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各行业(地方)建设(建筑)协会和企业可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评选资格。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复查专家、评委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未经中施企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由中施企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情况属实,将取消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施企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6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录: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 2、省(部)级最高工程质量奖名单 3、国家优质工程奖推荐单位名单 4、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要求 附录1: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

一、工业建设工程 行业、项目 计量单位 规模 备注 1.冶金工程

烧结 烧结机面积 平方米 180以上 焦化 碳化室高度 米 6以上 高炉 有效容积 立方米 1200以上 转炉 公称容量 吨 120以上 电炉 公称容量 吨 90以上 其他钢铁项目 投资 亿元 3以上 2.有色金属工程

重金属矿山 年产量 万吨 100以上 露天铝土矿山 年产量 万吨 100以上 氧化铝 年产量 万吨 60以上 电解铝 年产量 万吨 20以上 综合铝加工 年产量 万吨 10以上 单系列铜熔炼 年产量 万吨 10以上 单系列锌冶炼 年产量 万吨 10以上 其他有色项目 投资 亿元 3以上 3.煤炭工程 行业、项目 计量单位 规模 备注 煤矿 年产量 万吨 120以上 含相应规模的

选煤厂 年洗选能力 万吨 300以上 中心或集中式煤层气田建设 年产量 立方米 1亿以上 4.石油工程

油田开发地面建设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炼油厂配套装置 年处理量 万吨 300以上 气田开发地面建设 年产量 立方米 6亿以上 长输油气管道 长度 公里 100以上 设有首末站及

5.石化工程 乙烯装置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合成氨 年产量 万吨 18以上 其他石化工程 投资 亿元 3以上 6.化学工程

尿素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其他化学工程 投资 亿元 3以上 7.电力工程 送变电 变电电压 千伏 500以上 风电场 装机容量 兆瓦 49以上 光伏发电 发电容量 兆瓦 50以上 水电站 装机容量 兆瓦 600以上 火电厂 单机容量 兆瓦 300以上 燃气发电厂 单机容量 兆瓦 180以上 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单机容量 兆瓦 15以上 行业、项目 计量单位 规模 备注 其他电力工程 投资 亿元 3以上 8.核工业 核电站 单机容量 兆瓦 600以上 9.建材

水泥生产线 日产量 吨 5000以上 熟料 玻璃生产线 日产量 吨 500以上 浮法 其他建材工程 投资 亿元 3以上 10.其他工业工程

机械、轻工业等 投资 亿元 3以上 二、交通工程

1.铁路工程 综合工程 长度 公里 100以上 连续,含两端区

电气化、通信信号 长度 公里 200以上 连续,含两端区桥梁 长度 公里 1以上 连续 隧道 长度 公里 3以上 连续 其他铁路工程 投资 亿元 2以上 2.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 长度 公里 50以上 连续,整体工程 一级公路 长度 公里 100以上 连续,整体工程 桥梁 单孔跨径 米 200以上 公路高架桥 长度 公里 5以上 连续 隧道 长度 公里 3以上 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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