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测井有关问题的复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测井有关问
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8.11.05
•【文号】环办法规函〔2018〕1253号
•【施行日期】2018.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测井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法规函〔2018〕12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测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新环字〔2018〕12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
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测井属于“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一种形式。
开展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测井活动前,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需开
展多次有计划的野外示踪试验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可在试验前,对同一地质条件环境作一次总体评价,并报送审批。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认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年产2000辆客车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认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年产2000辆客车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11
•【文号】环办函[2009]593号
•【施行日期】2009.06.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认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年产2000辆客车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函
(环办函〔2009〕593号)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年产2000辆客车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咨询》(金青制字〔2009〕1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见附件)精神,我部2009年第7号公告《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中“新建汽车整车项目”是指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以及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目前未作为特殊性质项目管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应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你公司年产2000辆客车项目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不属于我部直接
审批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特此复函。
附件:《关天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略)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的意见-环办环监函〔2018〕98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的意见环办环监函〔2018〕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我部部署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整治目标不明确、缺乏技术指导、验收销号制度不完善和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取得实效,提出以下意见:一、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整治目标各地应将含有废酸、废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及其他工业废物,导致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地环境背景值的工业类纳污坑塘作为整治重点。
根据纳污坑塘的环境污染状况、土地规划用途、所在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合理的地表水、地下水、底泥及周边土壤污染控制和治理修复目标。
原则上应首先控制污染物扩散。
坑塘污水异地处理后外排水质应达到相应处理设施的污水排放要求;原地处理后外排或回灌水体污染物浓度水平应达到周边自然水体的背景值。
二、科学编制整治方案,实行限期治理按照“一坑一案、限期治理”要求,在实地调查和环境监测基础上,确定污染物质、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逐一编制整治方案。
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可能对人体健康或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危害的纳污坑塘,应立即采取切断污染源、管控环境风险的措施。
针对工业类纳污坑塘,按照废酸、废油、重金属、难降解有机物等污染物种类和潜在环境风险情况,选择科学可行的治理方法,实行水、土同步治理,不应仅采取简单的加药处理和覆土回填等方式进行治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2b00f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70.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目前,我国已建成若干座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该类装置属于大型核技术利用科研设备,技术复杂,种类多样。
为进一步规范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是指利用磁场约束等离子体,开展受控核聚变和等离子体物理研究的科研实验装置,现有装置类型包括托卡马克装置、反场箍缩装置和仿星器等。
二、磁约束核聚变实验装置的辐射安全,由我部参照核技术利用设施中的射线装置实施监督管理,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由我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
如需使用氚作为工作介质,还应满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有关要求。
三、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在建设前,应根据具体的设计参数和运行模式,分析装置的辐射安全风险,同时考虑事故工况等极端情况的影响,确定具体参照的射线装置的类别,并由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取得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仍然有效,在有效期届满时可向我部申请换发;尚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应当向我部申请领取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结束——。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7.06•【文号】环办水体函〔2018〕622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环办水体函〔2018〕62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7日至5月22日,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组成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查组对你市开展督查。
督查过程中,通过查阅你市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了你市在制定总体整治计划、黑臭水体整治方案、信息公开、核实举报、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通过公众调查、水质监测、现场核查(核查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修复和其他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工作方式,对你市上报截至2017年底已完成整治的24个黑臭水体的整治成效予以评估。
同时对督查过程中通过举报电话和微信公众号受理的部分举报信息予以现场抽查。
现将专项督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截至2017年底,你市上报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为24个,全部纳入本次专项督查范围。
经审核,你市已制定总体整治计划和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按国家要求对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进行了公开,对“城市水环境公众参与”微信公众号上的举报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按期回复。
1.上报已完工的黑臭水体(国家清单内)督查情况专项督查期间,你市跃进湖(南面)、浏阳河A、浏阳河B、浏阳河C、湘江B、肖河、楚家湖、捞刀河A、金竹河A、沙坪河A、沙坪河B、浏阳河D、捞刀河B、桂花公园水池、圭塘河A、圭塘河B、圭塘河C、圭塘河D、雷锋河、后湖20个黑臭水体已消除黑臭;湘江A、湘江C、金竹河B 3个黑臭水体已基本消除黑臭;龙王港未消除黑臭。
2.公众举报及新发现黑臭水体情况专项督查期间,共收到公众举报信息55条,其中专项督查组对龙王港、楚家湖、南托港等15个群众举报疑似黑臭水体进行了现场核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准聊城氟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料用途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准聊城氟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料用途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环办大气函[2016]2174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核准聊城氟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料用途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2174号聊城氟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新建HCFC-22生产装置的申请》(鲁西氟尔政[2016]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和《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补充通知》(环办函〔2015〕644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新建的20000吨/年二氟一氯甲烷(HCFC-22)装置为你公司已建成投产的四氟乙烯(TFE)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同意你公司申请。
你公司须按要求向该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新建装置生产的二氟一氯甲烷(HCFC-22)全部作为下游四氟乙烯(TFE)装置原料使用,不得外售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清洗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使用过程中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的排放;确保副产的三氟甲烷(HFC-23)全部无害化处置,不得任意排放;并按要求上报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铜冶炼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铜冶炼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5•【文号】环验函[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铜冶炼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环验函[2014]20号)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铜冶炼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报告》(江铜股份司安环字〔2013〕355号)及附送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铜冶炼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2〕第057号)和《验收监测补充报告》(总站环监补字〔2014〕第004号)收悉。
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2月11-12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存在的主要环保问题(一)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对新建和原有工程阳极炉建设布袋除尘器。
(二)白烟尘、砷滤饼、铅滤饼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不规范,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未设置标识牌。
(三)危险废物台帐管理不规范,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不完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四)工程环境风险级别较高,未编制单独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二、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未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要求,经验收不合格。
你公司应尽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向我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运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评司验收处连军电话:(010)66556410传真:(010)6610304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1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函[2011]966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制革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推动制革行业发展方式转变,2010年我部组织开展了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发布了第1批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制革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决定对未列入39号公告的制革企业继续定期分批组织开展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分批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简称“环保合规公告”)。
现将《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我部每年组织四轮制革企业环保核查,请未列入环保合规公告的制革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紧整改环保问题,并于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和12月1日前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我部,同时抄送制革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中国皮革协会。
二、我部组织中国皮革协会等单位成立制革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提交核查申请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开展现场核查;组织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和我部各环保督查中心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
经核实处理各方意见和社会公示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
任追究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5]389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03.18
【实施日期】2015.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环办函[2015]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有效遏制新出现的“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1]115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
正文: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
(环办函[2011]1150号)
各辐照装置单位:
为了加强对γ辐照装置(以下简称“装置”)退役工作的管理,减少装置停用后对人员、环境造成的潜在危险,正在进行退役和拟退役的装置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的要求开展退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止运行后的装置必须在完成放射源的转移、送贮工作后六个月内启动退役程序,并在场址无限制开放验收监测完成后向我部提交终态验收申请。
二、未依法完成退役工作的装置,其场址涉嫌放射性污染,不允许对公众开放,也不得随意进行建筑的拆除或将该场址用作其他用途。
三、因装置所在场址违规开放、施工或挪作他用所带来的全部后果,由原业主或场址拥有者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协同我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加强辖区内装置退役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装置单位依法完成退役各项程序。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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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0]163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和2011年度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和2011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财教便函〔2010〕12号)要求,2010年度和2011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工作正式启动。为确保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在广泛征集环保科技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和“十二五”期间环保工作重点,经认真研究,提出了《2010年度和2011年度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要求积极组织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项目必须符合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和《指南》中的研究内容,研究成果为环境管理提供直接的科技支撑。同时,避免与当前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地方科技计划重复。
2.项目建议单位必须具有国内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综合能力,鼓励优势单位进行产学研用组合。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同期只能主持一个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过去三年没有科研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二、申报时间 项目建议书(格式可在http://kjs.mep.gov.cn/gyxhykyzx/下载)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0年2月28日前报送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bgyxm@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科技发展处(邮编100035) 联系人:陈胜 禹军 电话:(010)6655620666556208 传真:(010)66556206 E-mail:hbgyxm@126.com 附件:2010年度和2011年度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公益性 科研专项 申报 通知 附件: 2010年度和2011年度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2010年度和2011年度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工作,依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我部近期工作重点,按照“全面推进、重点突出”以及“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我部研究提出了《2010年度和2011年度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以下研究领域和专题作为2010年度和2011年度环境保护公益行业科研专项的重点研究内容:
一、大气环境领域 针对臭氧、细粒子等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控制问题,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2010年重点开展区域光化学和细粒子污染监控和预报、能见度影响、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影响以及区域协调联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途径和管理机制研究。
针对我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低,公众观感与城市空气质量日报(预报)不一致等问题,2011年开展城市大气质量评价体系、局地尺度空气质量模式和预报以及城市空气污染减排策略和管理机制研究。
针对重金属、POPs等有毒空气污染物污染问题,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2010年重点开展典型行业有毒空气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控制与管理技术体系研究。 针对空气污染物跨境输送问题,以增强环境外交应对能力为目标,2011年开展常规空气污染物、有毒空气污染物跨境输送过程监测和模拟、输送通量计算及其与周边国家酸沉降、臭氧污染相互影响,提出东亚空气污染控制谈判策略。
针对气候变化问题,以推动气候变化和空气污染物协同控制、发展低碳经济为目标,2010年开展CO2减排潜力与控制政策、非CO2类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源估算及控制技术,以及气候变化与空气污染协同控制策略研究。2011年开展低碳发展技术途径和政策研究。
二、水环境领域 该领域要注意避免与“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重叠。 针对我国地下水污染加剧、污染状况不清,缺乏控制和修复技术及对策的问题,以初步构建地下水污染诊断、评价、控制的管理技术体系为目标,2010年重点开展区域地下水污染时空变化的监测技术与方法体系,评估监测技术体系的有效性;构建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基于风险的地下水安全保障的管理技术体系;研发适于污染场地地下水高浓度难降解复合污染物高效净化技术与设备。
针对我国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物减排面临长期压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不完善以及饮用水源地监管体系缺乏的问题,2011年,开展重点流域/区域主要污染物控制途径与减排策略研究,选择若干重点行业开展污染减排技术筛选与评估研究以及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和管理技术研究。
三、土壤环境领域 针对我国当前突出存在的农田土壤农用化学品环境污染问题,2011年重点研究化肥、农药和农用高分子材料对土壤环境的影响途径和控制方法,尤其是设施农业条件下土壤环境质量的变化规律、环境风险和关键控制技术。
针对我国城市工业场地土壤中有毒有害有机物污染问题,面向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安全利用的紧迫需求,2011年研究不同土地利用方式条件下土壤中挥发和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风险识别方法和风险管理技术。
针对石油、化工、工业废物处理处置等典型高风险污染场地环境监管问题,2011年重点开展场地特征污染物快速识别和监测新方法、污染物迁移转化过程和场地修复技术规范研究。
针对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刚刚起步,国家土壤环境监管支撑技术体系建设不完整的实际需求,2010年重点开展系统的前期研究,研究制定我国土壤环境保护专项技术中长期研究计划,并提出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建议。开展支撑国家土壤环境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
四、生态领域 针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持续下降等问题,以维护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2010年重点研究三江源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综合监测与评价以及管理技术。
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对区域生态环境的扰动与破坏等问题,以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标,2011年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生态风险评价、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技术体系,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修复重建关键技术体系。
针对农村生活、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保护和恢复农村自然生态功能、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2010年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筛选与评估以及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及其配套政策研究。
五、固体废物及化学品领域 针对危险废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特殊危害、现有污染防治与管理水平与环境保护目标的差距,2010年重点开展医药废渣、煤化工残渣、有色金属矿渣及其冶炼渣等影响面较大的特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利用过程及其再生产品的环境安全性评价和环境风险控制技术研究;开展水泥窑、电厂锅炉、炼铁高炉等工业窑炉以及生活垃圾焚烧炉共处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价和环境风险控制技术研究;开展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最佳管理模式和环境风险控制技术研究;开展有毒化学品污染控制与管理技术研究。
针对居民生活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压力,2011年重点研发生活垃圾、电子废物和城市污泥处理处置过程对周围人群健康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的长效评估技术和控制技术,建立合理有效的环境监测与社会监督技术体系。
针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利用率低、环境威胁大的现状,以有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目标,2010年重点开展尾矿渣、冶炼渣、化学石膏等废物的处理处置、综合利用、生态恢复及其无害化管理技术研究。
针对国际履约的技术需求,2011年重点开展汞和新增POPs的产生与排放、迁移转化和降解机理及其环境影响和控制技术研究,以及履约过程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成本评估研究。为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废物进出口体系,开展贸易全球化形势下国际资源大循环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与管理模式研究。
六、核与辐射领域 针对核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不健全的问题,要实现建立自己完整的核电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的目标,2010年重点开展支撑我国先进核电厂核安全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技术研究。 针对核与辐射监管信息平台、省级和地级市监管机构信息系统、核应急响应平台系统等条件不足的问题,以实现核与辐射监管信息管理现代化为目标,2011年重点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研究。
七、重金属污染控制专题 针对我国汞、铅、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的紧迫形势和污染来源不清楚的现状,以实现准确判断污染来源为目标,在2010年重点研究重点地区或典型行业的重金属污染源解析技术与污染过程分析。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重金属健康风险和污染范围等问题,以保障人体健康为目标,在2010年重点研究重金属污染健康影响与风险评估技术,重点防控区域划分及风险分级技术研究以及健康损害标准补偿指标体系。
针对我国重金属污染监测技术体系不完整的现状,以实现重金属及时准确监测为目标,2011年重点完善常规监测及应急监测技术体系,开展重金属在线监测和核查技术研究,开展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污染预警和预报技术研究。
针对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涉及重金属行业监管体系,以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的管控为目标,2010年重点完善不同行业重金属排放标准、不同环境介质中重金属环境质量标准支撑技术,重金属排放标准、环境标准、健康标准及其兼容性研究,完善重金属污染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方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
八、环境基准专题 针对我国尚无环境基准体系,环境标准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的现状,通过开展环境基准的方法学和关键支撑技术预研究,初步实现构建我国环境基准体系框架的目标。2010年主要开展:调研发达国家的环境法规和环境基准体系构架、基准方法学和相关技术的基础上,筛选适合我国借鉴的参考数据和技术方法。进一步确定我国环境基准的基本类型以及水、气、土各类环境基准的保护对象和保护目标;研究环境基准目标污染物的筛选、基础数据需求和获取、以及基准推导和计算模型等基准方法学;研发我国环境基准体系紧迫需求的各种风险筛查、分析监测、毒性测试、效应筛选、暴露评估等关键支撑技术。在以上研究基础上构建我国环境基准目标污染物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框架和技术支撑平台,制定我国环境基准体系研究的中长期路线图,提出重大研究计划的实施方案建议。2011年开展针对水、气、土不同环境介质的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基准典型案例研究。
九、其他 针对当前环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以及突发性环境事件等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开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