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履行中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探究—— 以旅游交通事故为视角(一)
焦某某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焦某某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03.19裁判规则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正文焦某某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原告:焦某某。
被告: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迅,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焦某某因与被告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国旅)、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旅行社)发生旅游侵权纠纷,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焦某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12月15日参加被告中山国旅组团的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11日游活动,并向被告交纳了6560元的团费,签定了《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
2008年12月26日晚,原告和国内其他游客搭乘被告所安排的旅游车由景点返回曼谷途中不幸发生严重车祸,造成原告脾破裂、左锁骨闭合性骨折、左边七根肋骨骨折、胸腔积血、腰椎压缩性骨折,当即被送至泰国医院住院抢救治疗。
其间,原告被泰方和被告推来推去,无人过问。
旅游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旅游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虽然很多旅行社在旅游途中安全性做了一定的考虑,不过因为游客比较多,还有很多不可抗拒的外在因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旅游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旅游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标准如下;1、旅行社用自己的汽车,司机系旅游公司职工,这时旅行社应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
这是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当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可以选择违约责任之诉或者侵权责任之诉。
2、旅行社所用汽车为租用,由于司机的过失出了意外事故,旅行社本身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可以向出租公司主张自己的利;如果向旅行社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旅行社不承担侵权责任条件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3、游客作为一个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或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以及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游客想最大限度得到赔偿,最好的办法就是谁有赔偿能力就应当首先起诉谁,而不是图省事、省钱,以合同违约起诉旅行社。
当然,在旅行社中,比较大的旅行社是有相当实力的,如果以违约之诉起诉,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说上述给出了旅行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的相应介绍,这些知识属于旅游消费知识,如果一旦引起旅游合同纠纷,那么就需要事先了解旅游消费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等知识,所以说要关注。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7月,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为期7天的泰国曼谷、普吉岛双岛五日游的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张某的行程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行程费用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明确了行程安排、景点游览、餐饮标准等内容。
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1. 行程变更:旅行社未提前通知,擅自将原定的普吉岛行程改为芭提雅行程。
2. 住宿标准下降:实际住宿的酒店与合同约定的四星级酒店标准不符,实际为三星级酒店。
3. 餐饮质量下降:实际提供的餐饮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存在卫生问题。
张某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旅行体验,遂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二、案件经过1. 协商解决:张某首先尝试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拒绝赔偿。
2. 调解无效:张某随后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但调解结果未能达成一致。
3. 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均未果后,张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三、法院审理1. 法庭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 张某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住宿证明、餐饮照片等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则提供了相关文件,辩称其变更行程和降低住宿标准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 旅行社未提前通知张某行程变更,导致张某的旅行体验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 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 旅行社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8366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fb.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选择。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以下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事件——“游客强制购物事件”为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旅游团在参观某景区时,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该景区内的购物店消费,否则将对游客的行程安排进行限制。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导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随后,游客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导游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旅游法》第37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意外保险单等文件交给游客,并告知游客有关旅游服务的注意事项。
同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应当遵守旅游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导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为游客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强制游客购物,不仅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违反了导游的职业道德。
2. 游客权益的保护根据《旅游法》第9条规定,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强制购物。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本案中,游客有权拒绝导游的强制购物要求。
若游客遭受侵权,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和旅行社的责任。
此外,游客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3. 旅行社的责任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导游的服务水平。
同时,《旅游法》第36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导游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有责任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若旅行社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导游强制游客购物,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游客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旅游纠纷频发。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游客提供法律维权指南。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案例简介:某游客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之旅,合同约定行程为8天7晚。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将原定的景点改为其他景点,导致游客行程被迫缩短。
游客认为旅行社违约,要求退还部分费用。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游活动。
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属于违约行为。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二:旅游产品虚假宣传案例简介:某游客在旅游网站预订了一款“五星级豪华游”产品,实际旅游过程中发现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仅为三星级酒店。
游客认为旅游产品虚假宣传,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其作出的承诺。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要求退还差价或赔偿损失。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三:旅游意外伤害赔偿案例简介:某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导致游客受伤。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导致游客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法律责任案例介绍(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游客受伤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责任,旨在提高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法律意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简介2019年7月,某旅行社组织一批游客赴我国某著名旅游景点进行为期五天的旅游。
在游玩过程中,游客张先生在参观一古建筑时,不慎踩空,导致腿部骨折。
张先生及其家属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旅行社的法律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1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服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为游客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服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2)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行程中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未对游客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告知义务的缺失。
(3)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游客的法律责任(1)遵守旅游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2条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合同约定,尊重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爱护旅游资源。
在本案中,游客张先生在参观古建筑时,未遵守游览规则,自行踩空导致受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自我保护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3条规定,旅游者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
在本案中,游客张先生在游览过程中,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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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履行中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探究——以旅游交通事故为视角(一)内容提要:当前,中国的旅游业蓬勃发展,但对旅游合同的研究仍是目前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相当薄弱的环节。
例如,在现行法律中有关旅游关系调整的立法还不够健全,实践中的旅游纠纷多依靠行政法规和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予以解决,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可遵循。
本文以一则真实案例为出发点,着重从旅游合同履行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角度来探讨旅游纠纷时的责任承担,从实践方面提出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旅游合同/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法律责任Abstract:ThoughChina’stourismindustryisbooming,tourismcontractresearchinChinaisstillquiteweakinthefieldoflawresearcharea,suchasthelegislationofadjustmentoftherelationshipbetweentourismisnotperfect,toresolvethepracticaltraveldisputesrelyonthe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andtherelevantdepartmen tsoftheregulationsandthereisnodirectlawtofollow.Basedonatruecase,thepaperfocusingonthequestionwhichassumetheresponsibilityoftrafficaccidentinthecourseoffulfil lingthecontractandsubmitthemeasure.Keywords:travelcontract;trafficaccident;thirdpartyinfringement;lawduty一、旅游合同的概念界定旅游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是一种无名合同。
什么是旅游合同,国内学者对旅游合同的界定有多种表述。
旅游合同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广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以及为实现旅游给付而与其他服务业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
广义的旅游合同中包括的合同关系比较多,主要有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旅行社、旅行社与旅游住宿经营者、旅行社与其他服务业经营者的合同关系。
我们不难发现,狭义旅游合同概念与广义旅游合同概念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旅游者与其对应旅游合同主体间已确立的民事合同关系是否属于旅游合同的调整范围。
笔者认为,旅游合同的主体应当包括旅游营业人,旅游营业辅助人和旅游者。
旅游营业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旅游业经营的经济组织。
旅游营业辅助人、是指辅助旅游营业人使其营业得以完成的人。
因此,笔者给旅游合同下的一个定义是旅游营业人与旅游营业辅助人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给付报酬的合同。
狭义的旅游合同定义过于狭隘,不能真实反映旅游者与其旅游合同相对方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广义的旅游合同概念能准确反映旅游合同的内在规定性,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广义旅游合同的概念。
其实,旅游合同中包含的问题远不止为其下一个完整准确的定义这么简单。
我们在此讨论旅游合同的定义,目的是明确旅游合同中包括的旅游主体,主要是为了明确旅游营业辅助人也应当是旅游合同的主体,这样对解决实践中旅游合同的履行时发生的第三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便提供了一个讨论前提与平台。
旅游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第三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引起了法学理论界与实践界的广泛讨论,但至今没有一个比较确定的答案。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引入一则案情,以该案件为例,继续讨论旅游合同履行中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2002年7月6日,迁安市马兰庄镇53名村民同百顺达旅行社订立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为其提供五台山、大同、晋中五日游。
7月11日,旅行社所租的旅游车行至大石线时,由于司机长时间使用制动,整车制动性能严重下降,旅游车翻入路右侧深沟,致使53名游客中7人死亡,46人受伤,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游客及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53名游客的各种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迁安市法院对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认为旅行社违约起诉理由成立,同时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
据此,迁安市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原告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所有损失费,共计190余万元。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游客人身、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由此发生的问题如何解决,是目前各旅行社遇到的最大的难题。
而旅行社究竟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赔偿关系该如何处理则是处理旅游纠纷的关键。
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当首先明确第三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对于明确受害游客的索赔从而使游客能够积极快速地获得赔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第三人的法律性质界定对于第三人的法律性质,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履行辅助人说,第二种是利他合同中的债务人说。
所谓履行辅助人,就是合同的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帮助债务人履行债务,此第三人就是履行辅助人。
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是一种履行承担的契约关系,第三人虽然向债权人(旅游者)履行给付,但是旅游合同关系的债务人仍然负有债务。
1]笔者认为,在旅游合同具体给付当中涉及的第三人,其法律性质是旅行社的债务履行辅助人。
理由有如下几点:一方面,从旅游合同本身的特点来看,旅游合同给付具有整体给付性。
旅游过程中需要的酒店、交通工具、景点方面的配合,都应视为履行旅游给付,它们都是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任务的人,它们与旅行社及旅游者之间存在的是联营关系,或者是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其他合同关系。
例如当旅行社与交通运输企业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时,运输企业的行为即代表旅行社,此种情况下旅游者与运输企业之间不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而不能认为它们是旅游债权人即游客的债务人。
另一方面,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也应认为第三人是履行辅助人。
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旅游合同的签订是在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进行的,那么合同的主体应当是旅游营业人和旅游者本身,责任的承担也自然发生在合同主体之间。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这一规定实际上肯认了旅行社应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再者,把第三人视为履行辅助人有利于游客请求损害赔偿时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为一旦发生旅游纠纷,游客首先想到的就是旅行社,而能够最积极迅速对游客作出损害赔偿的也是旅行社。
如果某人去国外旅游,发生旅游纠纷,让此游客克服语言障碍漂洋过海寻求赔偿是不实际的。
最后,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签订的合同并非典型的利他合同。
利他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指不为自己设定权利,并约使对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而取得直接请求履行权利的合同。
〔1〕如果把旅游者作为利他合同的受益人,就可以直接取得对饭店、运输公司等具体给付人的直接请求权,这在旅游实践中是不合理的。
因为在实践中,一般说来,旅游经营人与旅游营业辅助人并不相识,旅馆、饭店、运输公司等并不知道旅游合同的内容,旅游者对于旅行社与这些具体给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也不知情。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游客将旅行社起诉到法院而不是司机是有其合理根据的,但起诉对象的确定还只是旅游纠纷问题中最基本的问题,被告基于什么理由承担什么责任,是否所有损失均由旅行社来赔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三、旅行社所承担的责任类型的确定据笔者调查,同样发生交通事故,在全国各地处理的结果却不相同,有的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有的旅行社没有责任,有的旅行社承担的赔偿数额多,有的旅行社承担的赔偿数额少。
那么究竟发生旅游纠纷时旅行社承担何种责任,就上述案例来说,笔者同意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涌博士的观点。
王涌博士认为,旅行社组织游客外出旅游,由于司机的过错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的责任要分具体情况:如果旅行社所用的汽车是旅行社自己的,司机系旅游公司职工,这时旅行社应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
这是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当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可以选择违约责任之诉或者侵权责任之诉。
但是,如果旅行社所用汽车为租用,由于司机的过失出了意外事故,旅行社本身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可以向出租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向旅行社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旅行社不承担侵权责任条件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2]那么,上述案例中,游客所乘坐的车是旅行社雇佣来的,而非旅行社自己所有的车,这次交通意外的发生旅行社并没有过错责任,而是由于司机疏忽过失而致,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费在内的一切损害赔偿费用是不合理的。
四、旅游责任保险(一)旅游责任保险的含义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于2001年4月25日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年9月1日起施行。
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依该规定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也就是说,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要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游客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那么为什么上述案例中的旅行社在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后,还要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