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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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法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对比法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法律体系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

本文以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为例,通过对比分析,探讨不同法律体系下侵权责任法的异同,以期对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改革提供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比较法;侵权责任法;英美法系;启示与借鉴一、引言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侵权责任法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本文通过对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的比较分析,探讨不同法律体系下侵权责任法的异同,以期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改革提供启示与借鉴。

二、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的异同(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 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同样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

然而,在过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存在一定差异。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被告是否存在“过失”,即被告是否在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强调的是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即被告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 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则不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同样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然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上,英美法系国家相对较窄。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探析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随着网络文化的日益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今后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极易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条款加以理解和解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简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交流和电子交易中处于消极中立地位,不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和交易进行人为干预的中立第三方主体。

二、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身份的界定在认定网络侵权时,如果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以真实的人物身份、真实的经历、真实姓名进行描写,并且网络用户以自己真实姓名署名的,将很容易确定侵权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

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如果不能认定网络文章所写之人为现实生活中的确定的人,则不能判定侵权成立;若不能认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则不能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浅析网络侵权责任【摘要】如果没有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很难想象自己能够足不出户而广知天下要闻,更难以体会在信息网络里畅快交流的乐趣。

也正是由于网络的存在,从2005年被称为国内“第一大网络侵权案”的“龙腾传世”网络侵权案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案件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 民事主体的财产、精神等众多权益也随之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的侵害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有必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予以深入的探析。

【Abstract】I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s not very difficult for us to imagine being able to remain within doors and widely known the world news, more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in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with the joy of sharing. But it is also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network, from 2005 is known as the " first big network infringement of the " dragon " handed down " the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 surfaced,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s more and more make us aware of network in giving us the convenience and fas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perty, the spirit of the numerous civil subj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very hue has been from the Internet infringement and triggered a series of legal problems. Therefore, the network tort liability is necessary to in-depth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ort law.【关键词】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完善建议【Keywords】network、tort、liability for tort、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subjec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perfecting suggestion引言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摘要:本论文从处理侵权纠纷责任原则的分类开始论述,在阐述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的基础上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我从三个方面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进行分析: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3.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论述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后我继续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紧接着又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论述过错推定责任的过程中我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从三个方面作了比较:1.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3.责任区分的不同,以更好地理解过错推定责任,接着下来我还用实务当中发生的案例来分析,更加透彻地阐述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在处理各种不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选择不同的归责原则。

这是为了更好地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的精神,符合一般的法律精神追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法理上有这么几种分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

[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有如下几个特点: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说的过错不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它们只是行为人减免责任的理由。

同时,该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即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最后的或最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体现“无过错即无责任”精神。

[2]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

在多数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数人的过错程度便成为决定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论文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其侵权责任形式几乎照搬《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形式之规定。

即其对物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与债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混淆在一起规定。

那么,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其分列各项侵权责任形式的标准是什么?各项侵权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又是什么?正是本文所要阐明之处。

论文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形式归责原则我们都知道,民法是确定权利的法,并同时规定权利行使的规则,既然有特定的规则,就会有违反规则的情况出现,这时民事权益受损,就需要《侵权责任法》提供救济。

《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自然应该规定侵权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形式。

侵犯不同的民事权利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总体上讲,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大方面:一是私法上的绝对权。

首先,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公法上的权利(如宪法里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其次,必须是绝对权,具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又可以分为物权和知识产权。

二是第三人侵害的债权。

这里虽然涉及到相对权,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违约事项应适用《合同法》,但当涉及到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时,则可使用《侵权责任法》。

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分析,结合《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形式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

其中绝对权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

从以前学习的知识我们都知道: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是指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已在《知识产权法》里做了相应规定,从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侵权责任法论文论《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侵权行为,侵权致人死亡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死亡赔偿制度的确立,保障了被侵权人利益,适当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也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计量,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货币来计算,生命具有专属性,唯一性,不能继承与转让,如果允许对生命进行赔偿无异于对生命进行买卖。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赔偿,所以才会有确定的数额。

所以说我国侵权死亡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是近亲属。

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的外延甚为宽泛,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有人在阐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时认为:“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以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亦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了死亡赔偿金项目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分别独立而且并存的赔偿项目,理由如下: (1)从上述对立法草案脉络的分析可知,除了2021年8月20日的法工委修改稿之外,其他各次草案审议稿均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列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

(2)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结合第18条第1款前段有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毫无疑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近亲属依照上述两处规定享有独立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并不需要以第16条的规定为依据。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论文【摘要】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相对较弱,我们应该鼓励人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来分散损害,确保受害人能到得到充分的救济。

例如,扩大商业保险的范围,将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损害纳入到责任保险当中,或者也可参照机动车强制缴纳保险金的制度【关键词】责任不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出现,住户随意向房屋外抛掷杂物的情形时有发生。

例如,重庆市的“烟灰缸伤人案”,山东省济南市的“菜墩伤人案”等,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该条款我们可以得出:从建筑物中掉落或抛出的物品,造成经过行人损害,可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有该人承担。

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要求由可能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果可能的侵权行为的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的可以免责。

二、高空抛物责任存在的争议(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否应存在的争议1.赞同者的观点赞同者所主张的观点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从表象上来看,虽然受到损害的是某一特定的受害人,但是受害人的范围是不特定,对整个社会存在危险。

因此,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整个社会整体的利益,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可能侵权行为人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反对者的观点反对者认为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是平等的,不能为某些人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让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来承担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损害众多人的利益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一行为是值得商榷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立法者将高空抛物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立法者以一种类似连坐的方式来保护受害者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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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暑假旅游期间,游客张某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带同孙子张C参加旅游团组织的风景区三日游。

第二天在导游带领下一起去动物园游玩,园内有“嬉猴”娱乐项目,旅游团也说了一些注意事项。

当时游客很多,饲养员一时忙不过来,这时张某的孙子张C 跑去嬉猴时,不幸被猴子抓伤手臂。

当时动物园的防疫针已用完,张C便被送到山下一家医院打了防疫针,后续治理花费约800元。

张某认为,孙子被猴子抓伤,旅游公司和动物园都有责任,于是要求动物园和旅游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元,而旅游公司声称,虽然“嬉猴”项目是旅行社安排的,但对可能的注意事项已提前说清,张C被猴子抓伤,是因为张某照顾不力所致,所以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而应该由动物园和张某共同承担。

双方一时僵持不下。

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分析:
一、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成立的
在本案中,张C在动物园“嬉猴”被猴子抓伤,动物抓伤游客总不能找动物赔偿吧,所以这个案例十分尴尬,却又值得关注。

首先,本案牵涉几个问题,一是旅游公司与张某有合同关系,属于合同违约责任;二是与动物园抓伤游客侵害健康权,属于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三条,动
物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从侵权责任的阶层构造上来说:动物园侵害了张C的健康权。

二、本案中的侵权责任应该由动物园和张某共同承担
首先动物园饲养员没有及时发现险情,致使张C健康权受到损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以动物园应当赔偿部分责任。

本案中,旅游公司合同中安排有“嬉猴”项目,并告知注意事项。

张C被抓伤是意外,不是旅行公司的主观和故意,所以旅游公司并没有违约,所以旅游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而张某在已知危险的情况下,没有保护好张C,致使被猴抓伤,张某也应该承担责任。

三、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首先动物园应当赔偿张C部分医疗费用,加强动物安全防范,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张某来说,可以通过旅游公司寻求意外伤害险的赔偿(如果已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处理办法
最后经过私下调解,张C被猴抓伤产生医药费等实际损失,与动物园有很大关系,因此动物园赔偿部分医药费共计600元,关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害,因不具有构成精神损害的理由和事实,因此不存在精神赔偿。

因张某提前有买意外保险,所以意外保险赔偿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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