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论文:新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隐私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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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杨树网络新闻业经过十年蓬勃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作为一种重要的新闻传播方式,网络新闻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然而,网络新闻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危机,现实中网络新闻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网络新闻的法制化建设已成为社会焦点问题。

本文将透过法律视角,结合最新颁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以期促进网络新闻业的发展。

一、现实案例引发的思考作为新科技革命标志之一,互联网地应用与推广,革新了全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

在拥有着世界最多网民数量的中国,被誉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也逐渐渗透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充斥了社会的各个角落:而依托简便、快捷、高效互联网的网络新闻,也伴随着即时化、个性化、交互化和多媒体化的传播特点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网络新闻这一全新传播途径,在给传统传播方式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促进了新闻资讯地高速流转,加强了媒体与受众地相互交流。

然而,网络新闻业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让我们来看两则案例:案例一2002年2月9日,新浪网发表《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文。

文章以“借款不还,名律师做了被告”、“判决不履行.名律师成了被执行人”、“股权汇款房子,名律师申报全都造假”等为小标题,对李劲松“违法进看守所”的过程进行了详细描述。

李劲松看到这篇报道后,认为该报道有十三条内容与事实不符,于是愤然起诉,要求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登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新浪互联公司却觉得冤枉,在法庭答辩中表示,上述文章曾于2002年2月初在《据人民网》上刊登。

根据该公司的合作伙伴《据人民网》所提供的信息,新浪网于2002年2月9日转载刊登了上文。

新浪网持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有权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站,新浪转载新闻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探析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随着网络文化的日益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今后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极易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条款加以理解和解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简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交流和电子交易中处于消极中立地位,不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和交易进行人为干预的中立第三方主体。

二、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身份的界定在认定网络侵权时,如果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以真实的人物身份、真实的经历、真实姓名进行描写,并且网络用户以自己真实姓名署名的,将很容易确定侵权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

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如果不能认定网络文章所写之人为现实生活中的确定的人,则不能判定侵权成立;若不能认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则不能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浅析网络侵权责任【摘要】如果没有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很难想象自己能够足不出户而广知天下要闻,更难以体会在信息网络里畅快交流的乐趣。

也正是由于网络的存在,从2005年被称为国内“第一大网络侵权案”的“龙腾传世”网络侵权案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案件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 民事主体的财产、精神等众多权益也随之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的侵害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有必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予以深入的探析。

【Abstract】I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s not very difficult for us to imagine being able to remain within doors and widely known the world news, more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in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with the joy of sharing. But it is also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network, from 2005 is known as the " first big network infringement of the " dragon " handed down " the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 surfaced,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s more and more make us aware of network in giving us the convenience and fas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perty, the spirit of the numerous civil subj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very hue has been from the Internet infringement and triggered a series of legal problems. Therefore, the network tort liability is necessary to in-depth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ort law.【关键词】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完善建议【Keywords】network、tort、liability for tort、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subjec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perfecting suggestion引言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

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

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

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对于网络隐私侵权的归责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我国在网络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在网络隐私侵权的归责问题上依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网络隐私侵权的基本情况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变得日益便捷。

网络隐私也因此而备受威胁。

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和利用,从而造成个人权益的损害。

网络隐私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是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二是个人隐私被侵犯,比如通过偷拍、监控等手段获取个人隐私照片或视频;三是网络欺诈、网络敲诈等方式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不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伤害。

二、我国网络隐私保护的现状我国在网络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都对网络隐私保护有明确规定。

中国最高法院也于2018 年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网络信息若能够证实是公开的、来源可查并可以凭此证明,可以成为合法证据。

这表明中国司法实践对于网络信息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进行了保障。

我国还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出台为网络隐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打击和制约。

我国网络隐私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的监管还不够到位,一些不法分子存在漏洞可乘。

二是网络平台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仍存在较大隐患。

三是个人信息的泄露门槛还不够高,导致网络隐私泄露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不断升高。

四是网络隐私侵权的归责问题也不够清晰,争议较多。

网络隐私侵权的归责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界定;二是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和追责。

网络平台隐私保护责任研究-法学-毕业论文

网络平台隐私保护责任研究-法学-毕业论文

网络平台隐私保护责任研究【摘要】研究的基本内容围绕着网络平台侵权后的法律保护展开,讨论网络平台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主要行为,然后对网络平台的隐私保护义务进行研究,以发现网络平台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最后,结合相关的法律案例,完善我国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

本文中对于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三个侧重点:个人信息的不当获取、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对于侵权行为未及时监管和撤销三种行为。

针对这三种侵权行为衍生出网络平台的隐私保护义务有信息收集、侵权监管、保护和合理使用用户信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

在另一方面,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在这次研究中,经过查阅大量文献后,我们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矛盾点的方法,例如:成立2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组织、成立网络隐私保护达标认证机构等。

【关键词】网络平台,隐私保护,网络侵权,民事责任Research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ivacy protection of network platform【Abstract】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research is about the legal protection after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networkplatform, discussing the main behavior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privacy of the network platform, and thenstudying the privacy protection obligation of the network platform, in order to find out the problems of the legalresponsibility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privacy of the network platform. Finally,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legal cases, improve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our network platform.In this paper, there are three main focuses on the infringement of network platform: improper access to personalinformation, improper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ailure to timely supervise and revoke the infringement. Theobligations of privacy protection derived from these three kinds of infringement include information collection,infringement supervision, protection and reasonable use of user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management, etc.On the other hand,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raised, in this study, after consulting a large number of documents, wehave formulated solutions to the contradictions in l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of a self-discipline organiz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nline privacy, the establishment of acertification body for the compliance of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etc.【Key Words】 network platform,privacy protection,network infringement,civil liability目录前言一、网络平台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一)个人信息的不当获取(二)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三)对于侵权行为未及时监管和撤销二、网络平台的隐私保护义务(一)信息收集(二)侵权监管(三)保护和合理使用用户信息(四)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三、网络平台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一)网络环境中侵犯隐私权的归责原则(二)网络环境中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责任(三)网络环境中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条件1.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观过错2.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3. 网络隐私权被侵害的损害事实4. 网络平台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完善我国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一)制定网络隐私权专门保护法31. 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2. 明确个人言论与平台规范间的责任分配(二)明确网络侵权在侵权法中的条文延伸1. 成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组织2. 成立网络隐私保护达标认证机构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前言随着网络的发达和自媒体行业的兴起,微博、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的用户逐渐增多,从艳照门事件到人肉搜索事件,都让我们见识到了隐私泄露的可怕。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全文如下:就目前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在全球性信息媒体技术以及信息传输方面互联网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无法取代,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以及其他所有方面几乎都离不开网络,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已经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无法分开。

而从法律权利义务内容上来说,很多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内容在网络时代被赋予了全新的内容和特征体现,在针对人们网络权利的保护方面,传统意义上的权利维护已经无法更好的满足新环境下所提出的新要求,就人们的隐私权而言,网络时代由于信息传播速度比现实社会要快得多,肆意的侵权信息以及侵权言论在几秒钟的时间就传遍世界的每个角度,这对于人们隐私权侵犯的严重程度不言而喻,因此讨论网络环境下所形成的全新网络隐私权在民法范畴内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隐私权相关理论概述网络环境下所形成的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也具备一定的不同,而如何更好的对网络隐私权实现深层次的了解,实现对其权利的保护,首先必须要明确网络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首先是知悉权。

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建立在网络隐私存在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具体而言就是隐私权拥有者有权知悉使用该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以及主体性质等多方面的内容,有权依靠正常的手段了解对其信息进行使用的具体情况。

简单而言就是有权知道谁要用其自身的个人信息,用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使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还有使用形式等等。

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摘要近几年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网络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做到网络侵权亦有法可依。

《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既有利于依法确定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又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网络事业的发展。

但其规定对于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的网络世界来说可谓相当之简单,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司法实践,《侵权责任法》有待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作者简介:齐协,中央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72-04Internet 、Blog、 E-mail,这些词对我们来讲已经不陌生了,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的普遍应用,网络对我们的影响亦日益扩大。

网络带给了我们史无前例的便捷同时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麻烦。

经营网站当然是为了盈利,在缺少法律规制的网络界,利用虚假信息欺骗网民,甚至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屡禁不止,网络侵权已经变得普遍。

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如近几年被热议的人肉搜索、艳照门、百度文库侵权等,网络侵权事件不胜枚举。

纵观如今网络侵权的种种现象,追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在这个物欲横流、道德底线下滑,言论自由,不惜一切追逐自我的现代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落下了法律跟道德建设。

言论过于自由的背景下导致的网络道德失范,实施侵权行为简单快捷致使网络侵权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

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互联网领域亦是如此。

一、《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据笔者所知,虽然网络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但与此相关联的立法却很少,当然这是由法律的滞后性所决定的,在网络侵权责任这块笔者接触的最多的就属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了。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摘要:科技是把双刃剑,发展壮大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其所带给人们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开始注意到一种新的纠纷的产生:网络侵权。

本文就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展开对网络侵权界定、构成要件、特殊性以及该法条中存在的长期存在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极为达到对在线视频侵权较为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网络技术侵权责任法侵权认识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急遽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发生改变空前地改变了人类的畜养、生活与生产方式,为人与人二者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广阔而贴近空间,给人们的集体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具有很强的交互性,民事主体的权益也伴生地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

介于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网路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网络了法律依据。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党和政府事权益的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网络侵权放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有关规定”中,即网络侵权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我认为,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空间,加害人在网络空间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的民事利益具有特殊性,如:具有抽象人格意义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具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类型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利益,像银行账号、虚拟财产。

二、网络著作权责任具有特殊性,它既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知情权构成侵权,应由自己对被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也包括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法律具有特殊性,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网络中长期存在的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带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之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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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发论文:新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隐私权探析摘要:网络信息时代,网民个人隐私权被侵犯形式包括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商业买卖个人信息、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和政府或工作单位存在信息不安全因素等。

面临日益频繁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现象,如何有效地实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个人保护、立法保护和规范商业行为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网络;隐私权当前“xx门”已成为了现在网络的流行语,从艳照门到兽兽门再到最近的微笑门,网络上各种各样的“门”层出不穷。

另外通过借助网络,为社会所认识,从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所谓网络红人的行为经过网络无限放大后,迅速为社会的民众所熟悉。

但是无论是网络门还是网络红人,其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除了少部分当事人外,其他当事人都是因为被人别有用心地在背后推波助澜,借助网络这个工具,揭示当事人的隐私等,使得当事人的隐私在网络上迅速传播,也就是说有的“门”的当事人或者有的网络红人并非是出于自愿为网民所认识,各种各样的网络门或者网络红人的当事人都因此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折磨。

可以说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人们同样也面对着网络带来的网络隐私权的问题。

因此,如何在网络时代预防、规范和救济这种数字化网络时代的隐私侵权问题就成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

一、关于网络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

其实,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新的名词,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

虽然网络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2]。

隐私权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社会中会形成两种自然人,一类人的行为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关注,如政要、明星等,即公众人物。

另一类人的行为则对社会不发生重要的影响,如普通公民,这就是所谓的非公众人物。

非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是没有争议的,其隐私权保护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中都有所体现,而且得到了保障,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

公众人物顾名思义,是指那些使得公众感兴趣并给予其极大关注的人,其一言一行都会对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既然有社会公众普遍性的一致关注,那么,必然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从而来满足相对重要的公共利益。

因为公众人物占有相对多的社会资源,他们从社会取得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自己应该承担相对多的社会责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样才可以做到权利义务的均衡。

而且,一部分公众人物,如娱乐明星,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和利益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大众的关注,与其他公众人物不同,他们并不介意传媒报道自己的一部分隐私,因为借此可以提高相对多的社会关注,获得更大的利益。

也因为此,他们不得不付出更多的义务去满足大众的关注。

公众人物一般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私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会深刻影响到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舆论,影响力越大,相关隐私权也越应该受到限制。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不是要彻底剥夺他们享有隐私的权利,而是在承认隐私权的同时,牺牲一部分隐私权去满足大众的知情权。

不管是公众人物还是非公众人物,作为社会中的普通一员,作为社会中的平等主体,我们都有隐私权,不同的只是在于享有隐私权的范畴。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侵犯网络隐私权与侵犯传统隐私权有重叠的部分,但又是各有特点的,最显著表现为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

现代网络中,很多网站都是免费提供数据的,网民通过访问网站就可以无偿地获取网络数据,了解信息。

但是,作为回报,网民必须提交一定的个人数据用于交换,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个人隐私的泄露。

像当前火热的人人网、开心网等社交门户,都提倡用户提交个人的真实资料,那么用户的个人真实信息就有可能为别人所窃取。

尤其是进入了所谓的“Web2. 0应用”时代,网民只需要简单的注册,便可以轻松拥有自己的网络日志,自己的博客,甚至是自己的主页,网民可以根据“分享、开放与交互”的原则,真正实现每个网民都是信息的提供者和分享者,这样的方式让网民自己参与其中,自己定制和管理自己需要的互联网内容,分享自己的信息,大大地方便了网民之间的交流。

也正因为每个网民都可以如此方便地成为信息的主动传播者,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在网络传播中也更容易遭到侵害。

此外,还出现了专门非法收集和非法利用网民个人信息的新型网络隐私侵权方式。

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主要有:1.非法收集网民信息。

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在互联网上存储了大量的信息,政府机构、网站、各种商业组织、黑客甚至普通网民,都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或途径,对网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如一些网站、机构或网民通过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一些技术,在未经网民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集网民的个人信息。

此前风行一时的“人肉搜索”,可以使得被搜索的对象毫无隐私可言[3]。

同时,个人侵权现象也不容忽视,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这些都对网民造成极大困扰,侵犯了网民的基本权利。

2.商业买卖个人信息。

由于大量网民的个人信息可以为商业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所以,网民的个人信息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商业机构追逐的目标。

一些商家通过在其出售的软件或者硬件中加入窃取用户信息的程序,一旦用户运行某一程序,则该商家就可以获得用户的信息。

商家获得用户信息后可以在市场上交易,那么用户个人信息就无限地被扩散了。

同时,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对于普通个人,还会出现一些未经他人许可私自盗用他人的电子邮件、QQ等,从而非法获得他人的隐私。

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4],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3.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

一是设备供应商,一些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产品的版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往往会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伏笔,对消费者的隐私进行收集。

如Intel公司在其Pentium3系列的CPU上设定了一个永久性的序列码,这使用户在网上的一切活动都被记录下来。

因而,该产品一推出就遭到了美国消费者和隐私权组织的抗议。

二是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一般都使用监视软件来对访问自己网站的网民进行跟踪、监视。

另外,在用户申请信箱、注册会员时,网络服务商会要求他们提供个人资料。

事实上,他们很可能在商业目的的驱使下,泄漏或者出售用户的信息。

三是网络黑客,黑客往往令人们谈之色变,他们通过非授权的登陆攻击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4.政府或工作单位存在信息不安全因素。

政府行政管理的网络化使得政府数据库里储存着大量的有关个人情况的信息,而政府在使用、处理这些个人信息时,可能会由于技术、规范等各方面的原因而有意无意地侵犯个人隐私。

此外,政府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可能也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如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食肉者”网上邮件窃读系统曾引起轩然大波。

该系统可以被安装在网络服务商的设备上,从浩如烟海的电子邮件中找出发自或送至目标嫌疑犯的邮件,并将其内容复制到“食肉者”电脑的硬盘上。

但人们无法确定该系统是否仅仅读取那些只与罪案调查有关的电子邮件而不侵犯其他网民的隐私,从而引起了用户甚至是服务商的极力反对。

在工作单位也存在不少隐私侵权情况,工作场所办公环境网络化以后,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会采取一些监视措施,监督员工的活动。

在澳大利亚100家大公司中有13%的公司对电子邮件经常进行监视,有6%阅读这些电子邮件,有15%实行监视的公司没有告诉员工。

这表明单位员工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严重威胁。

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此项权益的法定义务,在当前网络信息保护机制还不完善情况下,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仍然面临着被侵犯的危机,既然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很难避免,该如何实现侵犯隐私权的救济,保护好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值得认真考虑。

一般而言,实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模式:1.个人保护是根本。

实现自我保护才是防止网络隐私泄露的根本方法,这就要求每一个人重视做好个人的信息保密,对于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最好是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离。

在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同时,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即使是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站,千万不可轻信。

在计算机系统中安装防火墙,也可以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和个人网络空间不受到非法侵入和攻击等。

具体来说,一是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离。

当某计算机中有重要资料时,最安全的办法就是将该计算机与其他上网的计算机切断连接。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被入侵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侵害和数据库的删除、修改等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是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

在计算机通讯中,采用密码技术将信息隐蔽起来,再将隐蔽后的信息传输出去,使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即使被窃取或截获,窃取者也不能了解信息的内容,发送方使用加密密钥,通过加密设备或算法,将信息加密后发送出去。

接收方在收到密文后,使用解密密钥将密文解密,恢复为明文。

如果传输中有人窃取,他也只能得到无法理解的密文,从而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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