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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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探析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随着网络文化的日益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今后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极易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条款加以理解和解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简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交流和电子交易中处于消极中立地位,不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和交易进行人为干预的中立第三方主体。

二、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身份的界定在认定网络侵权时,如果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以真实的人物身份、真实的经历、真实姓名进行描写,并且网络用户以自己真实姓名署名的,将很容易确定侵权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

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如果不能认定网络文章所写之人为现实生活中的确定的人,则不能判定侵权成立;若不能认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则不能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摘要:本论文从处理侵权纠纷责任原则的分类开始论述,在阐述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的基础上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我从三个方面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进行分析: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3.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论述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后我继续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紧接着又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论述过错推定责任的过程中我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从三个方面作了比较:1.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3.责任区分的不同,以更好地理解过错推定责任,接着下来我还用实务当中发生的案例来分析,更加透彻地阐述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在处理各种不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选择不同的归责原则。

这是为了更好地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的精神,符合一般的法律精神追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法理上有这么几种分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

[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有如下几个特点: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说的过错不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它们只是行为人减免责任的理由。

同时,该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即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最后的或最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体现“无过错即无责任”精神。

[2]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

在多数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数人的过错程度便成为决定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依据。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毕业论文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声明本人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容。

对本论文所涉与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签名:日期:目录[本文的中心论点]对于如何界定与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存在分歧。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围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有利于真正行为人的发现和类似行为的预防。

绪论‥‥‥‥‥‥‥‥‥‥‥‥‥‥‥‥‥‥‥‥‥‥‥‥‥‥(1)[主要容]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区分建筑物与构筑物。

按照建筑学上的一般理解,所谓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如房屋、城墙、纪念碑、电视塔以与其他类似场所。

所谓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水井等。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1)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之实务处理与学理分析综述‥‥‥(2)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3)四、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救济设想‥‥‥‥‥‥‥‥‥‥(8) 结论‥‥‥‥‥‥‥‥‥‥‥‥‥‥‥‥‥‥‥‥‥‥‥‥‥ (11) 随着我国高楼的越来越多、越来越高。

高空抛物行为必然会成多发趋势。

它对人们生活必然会影响越来越大。

对于这样一个棘手之事,我们不可能绕过去,也不可能漠视它听之任之的存在发展、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笔者撰写本文一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是抛砖引玉,让更多的法律界的有识之士,拿出你们的热情,奉献你们的智慧,提出更加合理的建议,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早日解决这一法律困惑。

网络侵权论文

网络侵权论文

浅谈网络侵权[摘要]:在现代社会中,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随之产生的网络侵权问题备受关注。

现从我国网络侵权的概念出发,分析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并得出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络侵权原因解决对策中图分类号:d035.32文献标识码:d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1- 0259-01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由于网络极快的传播速度,网络管理的难度和网络侵权案件证据收集的难度大等问题,网络侵权无疑是网络传播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原因1、群众网络维权意识淡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以来,越来越多的群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不受他人侵犯,但是,网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发展迅速,对于与网络相关的法律规定很多群众并不了解,因此就更不用说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

2、经济利益的驱动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机制要求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已达到效益最大化,对网络作品来说,其创作成本较高,复制成本却很低,在利益的驱动下,侵权者难免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网络上的内容需要实施进行更新,以赚取更多的点击率,经营者们仅仅靠自己网站上为数不多的原创作品是绝对不够的,面对现实情况,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开始转载、摘编其他网络作品,所谓“天下文章第一抄”嘛。

3、网络环境的虚拟导致网络道德的缺失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偷窃商品的“贼”恨之入骨,严惩不贷。

但是,大家对网上偷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却没有过多的道义指责。

究其原因我认为在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

正因为人们不需要以自己的真实身份面对大家,所以,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法律约束很容易被抛在脑后。

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可能与现实世界中自己的表现差距很大,如以前“虐猫事件”,谁会想到做这种事情的人居然是被我们称之为“白衣天使”的护士?不知道是现实的压力太大而选择的释放途径,还是正如古人所说“人性本恶”!又例如“人肉搜索”,我认为这其中的很多参与者十八个人的娱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上,虽然法不责众,但难掩其恶劣行为本质。

经典案例及法律分析论文(3篇)

经典案例及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以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旨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犯;法律分析;案例一、案例基本情况(一)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电子产品。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同或类似的电子产品。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书,但乙公司置之不理。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侵犯甲公司专利权;2.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法律分析(一)侵犯专利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提供、展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4.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其专利标记、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公告号,使公众混淆,认为该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者具有相同特征、性能、用途;5.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合同中使用其专利标记、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公告号,使公众混淆,认为该合同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者具有相同特征、性能、用途;6.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产品标签、产品广告、产品展示、产品宣传材料等中使用其专利标记、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公告号,使公众混淆,认为该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者具有相同特征、性能、用途。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侵权责任法论文论《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侵权行为,侵权致人死亡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死亡赔偿制度的确立,保障了被侵权人利益,适当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也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计量,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货币来计算,生命具有专属性,唯一性,不能继承与转让,如果允许对生命进行赔偿无异于对生命进行买卖。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赔偿,所以才会有确定的数额。

所以说我国侵权死亡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是近亲属。

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的外延甚为宽泛,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有人在阐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时认为:“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以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亦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了死亡赔偿金项目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分别独立而且并存的赔偿项目,理由如下: (1)从上述对立法草案脉络的分析可知,除了2021年8月20日的法工委修改稿之外,其他各次草案审议稿均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列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

(2)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结合第18条第1款前段有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毫无疑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近亲属依照上述两处规定享有独立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并不需要以第16条的规定为依据。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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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
一、侵权责任死亡赔偿的来源
一般的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赔偿是对被侵害的主体进行救济,但对于死者而言对于本身进行救济没有任何意义。

但是因为实施侵权行为的造成的损害并不只有死者,对于死者家属也在精神上和生活上都有损害。

既然有权益的损害就有针对权益损害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作出了3条规定.依据这些条文的规定,我国人身损害的项目主要有:(1)各种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2)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3)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中就包含死亡赔偿。

广义上的死亡赔偿包括对被侵权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死者被抚养人合理的抚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仅指死亡赔偿金。

二、侵权责任死亡赔偿的性质
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相同的观点。

对此就有三种观点: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

针对继承丧失说我认为这种观点是违背之前死亡赔偿的来源的,侵权责任法不能对死者本身进行救济,损害的主体不同。

继承观点的方式是在对死者本身进行救济之后,死者家属继承死者。

个人反对这种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教材》死亡赔偿金可以界定为:侵权人一方对一侵权而死亡者的近亲属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遭受的未来课继承或可共享的被侵权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

个人更加支持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

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为维持死者的近亲属一定水平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作出的财产性赔偿。

而且在刑事上侵权人以受到惩罚,不应在被侵权人本身上的惩罚性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更多的是对于家属因被侵权人死亡造成的损害的的救济。

三、侵权责任的死亡赔偿的数额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收入标准,按五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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