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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中国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占重要地位,其在维护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关键词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历来在各国民事立法活动中备受重视。

大陆法系各国通过本国民法典、单行法等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规定,其中多有判例补充。

美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除判例法、单行法外,仅《侵权法重述》就有近千个条文之多。

我国目前为止也已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四十多部法律包含有关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规定。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通常包括两个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比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许多领域有特别之处,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无过错”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无过错”即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豍也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

《侵权责任法》采该观点,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是恰当的。

如果仅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解释为没有过错,则易使人误解为,行为人只在无过错时才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仍需就行为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则可能通过证明自己有过错来进行抗辩。

谈谈《侵权责任法》论文(孙广成)

谈谈《侵权责任法》论文(孙广成)

谈谈《侵权责任法》孙广成万众瞩目的《侵权责任法》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历时7年之久终于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既对民众依法维权给予有力保障,也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讲,就必须要熟悉、了解这部重要的法律。

笔者通过学习领会,谈谈对该法的理解和认识,以求教于诸多法学专家。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其前四章实际上起到了总则的作用。

前四章与既往司法解释相比较,首先是存在一些重要变化;其次,《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与既往司法解释的一些重要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过数年来司法实践,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该解释第五条改变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则处理的规定,须受害人起诉全体连带责任人,否则就视为放弃对没有起诉的连带责任人的诉权。

此次《侵权责任法》就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调整、完善。

《侵权责任法》将司法解释的此条规定分别规定为:多人行为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就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在赔偿金的规定上,《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解释也存在几点不同。

其一,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就是“同命同价”的规定。

几年来,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声不断,在学者中的争论很大,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人格损害和收入损失,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差别是可以的。

但不能以此拿城里人和农民说事,农民的死亡赔偿金就必须比城里人低。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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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替代一、概念民法中的替代责任是指在存在雇佣等关系的前提下,雇员实施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侵害他人利益,法律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员追偿;或者雇员直接造成雇主利益的损失,雇主向雇员索赔。

替代责任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通过加重替代责任人的责任,促使其加强对被替代人的监督,避免侵权的再次发生。

法律规定替代责任的前提是替代责任者必须对被替代人拥有一定的监督和指挥的权利,甚至是人身上的控制权。

二、分类(1)雇主替代责任,即替代责任人与被替代责任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一般的法人单位对职员行为承担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对雇员承担的责任;此外,有偿的委托关系,也可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规范。

(2)监护替代责任,包括对子女的监护,即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但在涉及追偿问题方面,更多的涉及单位监护人之类的非子女监护。

(3)无偿委托替代责任,即基于无偿委托,如义务帮工,双方虽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就完成具体任务而言,帮工者是要受到被帮工人的一定程度上的指挥和监督的。

此类替代责任由于其属于熟人社会的产物,具有无偿性,因此在追偿问题方面不同于有偿的雇佣关系。

三、特征替代责任主体因为某种原因或某种特殊关系,由法律规定来替代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

根据这一定义,替代责任的特征如下:首先,替代责任是责任主体为他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正如替代责任的文意所示,它是一种为他人、代替他人的责任,如果责任主题是为哦总计过错承担则是个人责任(自己责任),而不能说是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主体并没有实施或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侵权是由与替代责任主题相关的他人实施的。

其次,替代责任中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且造成伤害。

只有当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替代责任才能成立,因为如果他人行为不构成侵权,那也不会存在替代责任,因此,他人行为构成侵权是替代责任的基础。

再次,责任主体与他人存在特殊关系。

如雇主责任是因为存在雇员为雇主利益之关系。

侵权责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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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论文论文题目: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班级:法学123学号:*****************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摘要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 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

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 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 并以此为限度。

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 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

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 不应发生追偿。

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 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一般将共同责任划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近些年来,实践中频频出现一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

当直接侵害人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同时有过错时,就无法适用传统的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赔偿。

针对共同责任这一缺陷,理论界提出了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

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论民事侵权的论文

论民事侵权的论文

论民事侵权的论文论民事侵权的论文论民事侵权的论文一、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杨立新教授对侵权行为的特征作了详细准确的解析。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二,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的行为,只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求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第三,侵权行为是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的侵权形式。

第四,侵权行为是应当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同时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的行为。

上述四点全面、准确的揭示了侵权行为的概念内涵。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对侵权行为的描述是“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一责任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内容不同,因此侵权行为也就有着不同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1、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数量划分,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依据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划分为四种:(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2)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

(3)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4)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种,根据传统理论划分,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与区别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刑事违法行为,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1、法律依据不同。

犯罪行为是实施了触犯刑律的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其所适用的是刑法。

而侵权行为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

2、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成为犯罪行为。

侵权行为则不必具有社会危害性,只要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侵权。

3、侵害客体不同。

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包括全面的社会关系,而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分为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论侵权责任法的权益保护

论侵权责任法的权益保护

论侵权责任法的权益保护侵权责任法确保权益保护的论述摘要:侵权责任法是一种法律机制,为受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了法律保护。

本文从权益保护的角度,探讨了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和作用,并分析了该法律机制的结构和内容。

文章把重点放在侵权责任法对财产权、人身权和精神权利等权益的保护方面,同时也提出了应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权益保护,财产权,人身权,精神权,完善建议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过程中,侵害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全面、有效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促进了个人和组织的发展。

本文将主要讨论侵权责任法的权益保护作用,并分析其结构和内容。

二、侵权责任法的权益保护作用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侵权行为包括对财产权、人身权和精神权利的侵害。

侵权责任法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处罚,维护了正当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有助于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侵权责任法的结构和内容侵权责任法的结构和内容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的形成与承担、损害赔偿等方面。

1.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种类型。

民事侵权是指侵犯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权益的行为,刑事侵权是指触犯法律的行为,包括盗窃、伤害和侮辱等。

2. 责任的形成与承担对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责任的形成和承担原则。

一般而言,责任的形成需要具备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等,责任可以得到减轻或免除。

3. 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是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应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赔偿两个方面,以保证被侵权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修复。

侵权责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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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论文侵权责任法论文论《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侵权行为,侵权致人死亡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死亡赔偿制度的确立,保障了被侵权人利益,适当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也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计量,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货币来计算,生命具有专属性,唯一性,不能继承与转让,如果允许对生命进行赔偿无异于对生命进行买卖。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赔偿,所以才会有确定的数额。

所以说我国侵权死亡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是近亲属。

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的外延甚为宽泛,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有人在阐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时认为:“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以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亦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了死亡赔偿金项目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分别独立而且并存的赔偿项目,理由如下: (1)从上述对立法草案脉络的分析可知,除了2021年8月20日的法工委修改稿之外,其他各次草案审议稿均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列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

(2)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结合第18条第1款前段有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毫无疑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近亲属依照上述两处规定享有独立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并不需要以第16条的规定为依据。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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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题目: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探讨院别:专业:姓名:学号:代课教师:日期:目录内容提要 (1)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1)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2)三、世界各国立法解析 (3)四、现实与理论的结合 (4)五、总结 (5)内容提要: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现象。

本文主要探讨,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如何选择才会得到最有利的结果,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及我国立法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倾向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

对二者的讨论和比较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权利;立法完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

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主要发生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制定,源于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规划和民法典的起草。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部分在京的民法学者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

2002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按照立法计划,应当依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物权法》通过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

200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第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斟酌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进行了审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于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称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经过三次审议就可以交付表决,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与《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一样应该是民事基本法律,规定的是民事基本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因此,学术界和广大民法研究者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应该会提交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

但2009年10月底第三次审议后,就有消息透露,《侵权责任法》极有可能在2009年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

因为我国立法的习惯就是成熟一件通过一件,何况2010年3月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通过《选举法》的修改案,没有时间再审议《侵权责任法》。

最终,《侵权责任法》的确在2009年12月26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由于早产的《侵权责任法》投错了胎,使其由民事基本法律的地位降格为民事普通法律,但《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上与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作用甚至比法律更有用。

因此,对于《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些基本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存在的竞合和冲突问题,由于《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属于不同的机关,它们之间的竞合、冲突问题不能依照《立法法》第83条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予以解决。

〔3〕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一部无论多么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则只能束之高阁,成为一纸具文。

而法律的正确适用,依赖于对法律的正确解释。

自从《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通过之后,工作的重心应该从立法转移到法律的解释上来。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制定有关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因此,当下对《侵权责任法》与其它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冲突问题如何适用进行解释,非常必要。

1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许多共同之处,如 1.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2.就其性质来说,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3.都是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4.都具有制裁性。

而基本区别在于以下几点:1.诉讼时效的区别。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为一年。

2.损害赔偿范围的区别。

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应用相当的实物或现金赔偿,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亦应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的,即使未造成经济损失,亦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而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虽然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举证责任的区别。

侵权行为成立,属一般侵权行为时,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应就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则往往享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权利人仅须就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论侵权责任法竞合冲突问题的适用吕甲木而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而在合同不履行的场合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债权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只须证明债务的存在及损害的发生即可,而债务人若要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须就损害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负举证责任。

4.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的区别。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当事人不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预见约定。

由此可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其根本原因还是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及相对独立又局部复叠(即法律规范竞合)。

有学者认为出现竞合的原因有四:(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2)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法律从保护被侵犯人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依侵权制度提出请求或将侵权责任纳入违约责任。

2三、世界各国立法解析对于这种复杂的现象,世界上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对策,即禁止竞合、允许竞合和限制竞合。

禁止竞合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生侵权责任。

此说以法国为代表,排除了当事人自己的选择。

表面上看,这种做法既能更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避免将具有强制性的侵权责任法规则适用于合同关系又可以避免受害一方获得双重请求权而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但这在现实实践中很难执行。

允许竞合模式。

德国帝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判例法确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的观点……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无人不负,无处不在,并不取决于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当事人与陌生的受害人一样受到民法典第823 条的保护。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是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

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

英国法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

根据英国法,如果受害人被双重违法行为侵害,则他作为原告既可以获得侵权之诉的附属利益,也可以获得合同之诉的附属利益。

根据《合同法》规定3,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2王利民:《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660~66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任。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选择侵权损害赔偿案由诉至法院,将取得较违约之诉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已经成为诉讼常态,原因有四。

一是以侵权请求权为由诉至法院,较违约请求权更易被法院受理。

侵权责任案由受理范围广泛,不受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影响,只要有利害关系人起诉,且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受理;而以违约请求权起诉,则需要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较确切的合同关系。

二是侵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损失范围可以圈定得更为广泛,不受合同约定及法律对合同违约责任的限定范围影响。

除了侵权纠纷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之外,其他的经济损失只要不是被害人故意造成或有意扩大,侵权人都得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与损失范围的因果关系不易界定,出于对无过错受害者侧重性保护,法院对于侵权行为与损失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多是从宽掌握,不会过于精细地细究充分必要条件,一般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在违约之诉中,原告势必得不到如此充分的赔偿。

四是关于侵权纠纷的法律法规出台尚少,对于侵权责任,没有因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作具体规定,只有简单粗略的规定。

而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相对成熟,各类型合同的违约责任都有较细的规定,合同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范围都是比较清楚的。

因此,原告无论是否基于合同权利提起诉讼,都愿意选择侵权请求权作为诉因,以利于扩大赔偿范围,以此寻求最广泛的权利救济。

四、现实与理论的结合对于法律规定得较为完备、当事人均有预期心理的合同纠纷,反而比法律规定稀少、当事人毫无预期心理的侵权纠纷所取代,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做法,使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违约之诉形同虚设。

如此下去,将产生以下弊病:一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侵权之诉并无预期心理,违反了法律预期性原则,同时民事合同平等协商的原则遭到破坏;二是当事人侵权之诉离不开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审理侵权之诉仍需以合同之诉为基础,在适用法律上绕弯曲折;三是侵权之诉不易分清因果关系,侵权损害范围不易界定,出于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侵权责任人往往容易被判决承担远大于违约责任范围的赔偿责任,缺少合理预见性,不利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四是侵权法律法规较少,合同法律法规较多,明显的违约之诉被代以侵权之诉,易陷入法律虚无主义,不易形成统一的案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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