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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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权利、保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其预防功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规范社会行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禁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过失行为等。

这些规定引导人们理性、文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因为无知或者疏忽,而对他人造成伤害。

第二,强化责任意识。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了受害人依法应享有的赔偿和救济权利,使得公民和法人必须明确自己的侵权责任,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责任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拓展维权途径。

侵权责任法赋予了公民和法人寻求救济、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规定了保护权益的方式和途径,让民众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来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大大提高了公民和法人的维权意识,并且通过司法途径来检验和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发展。

三个案例:1. 北京工人陈先生在停车场遭到无车牌车辆追尾,造成严重肢体损伤。

他依据侵权责任法,通过与汽车公司协商,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并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2. 上海市某超市因为未及时修理一块松动的地砖,造成顾客大摔,导致多处软组织挫伤。

在顾客提起诉讼之后,超市被判赔偿超过5万元。

这个案例说明了侵权责任法对于经营者确保消费者安全的责任及相关的赔偿标准。

3. 在中国的交通事故中,常常出现一方之后逃逸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交通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强制交通肇事者合法承担其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以此达到防治和惩罚交通违法的效果。

总之,侵权责任法有着重要的预防功能,其实现不仅仅要依靠法律机构和司法人员,更需要每个公民和法人自觉遵守、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理性、文明、负责的态度推动社会进一步和谐发展。

只有每个人都时刻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真正实现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

此外,需要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和法人的法律素养。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发展趋势-杨茂峥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发展趋势-杨茂峥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地位及发展趋势杨茂峥【摘要】侵权责任法日益重要,它在民法中的地位不断地提升,渐渐从债权法中分离出来,其未来发展趋势又有着广大的成长空间。

随着社会侵权事实的不断增加和多样化,侵权法又面临挑战。

在新的形式下,侵权法在民法理论体系和实际生活中的不可替代地位凸显并日益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民法地位发展趋势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权利保护法,在民法的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其理论地位相适应,它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第一, 侵权责任法集中地体现了法治的价值。

法治的实质是规范公权, 保障私权。

侵权责任法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

正如彼得·斯坦所言: “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 只有诉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

”侵权责任法通过保障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而奠定了法治的基石。

此外, 侵权责任法对于规范公权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广义上来说, 国家赔偿法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 用于调整因违法行使公权力引起的侵权责任关系。

国家赔偿的产生虽然是因为公权力的行使, 具有国家和相对人的不平等地位的特点, 但是, 国家赔偿本身却是国家与相对人基于平等地位而发生的赔偿关系。

既然国家赔偿法具有规范公权的作用, 那么, 我们可以说, 侵权责任法也具有规范公权的功能。

因此, 侵权责任法是法治社会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在侵权责任法越发达的国家, 其法制就越健全。

第二, 侵权责任法的丰富和完善是适应社会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为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侵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又具有许多独特性: 它是最为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 自民法产生之初它就作为其基本内容而存在;侵权法又是极其富有活力、充分张扬时代精神的法律, 因为它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并且因为其保障权利和维护安全的功能而为现代社会提供了权益保护机制。

时代的发展对于正义提出了新的要求, 即“在一个贫乏的世界里确保这些可利用的资源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需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学习一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学习一

学习笔记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学习要点侵权责任篇之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㈠侵权责任编定位功能为:补偿功能、预防功能、制裁功能。

①补偿功能,即在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受害人实际损害后,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其未受损害之前的状态。

②预防功能,即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在第四章产品责任部分专门规定产品召回等预防损害发生的民事责任方式等,均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预防功能的鲜明体现。

③制裁功能,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强行法属性,义务的不履行意味着责任的承担,从这个角度言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当然具有制裁功能。

㈡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侵权责任编保护的是私法上的权利或利益。

这既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性质所限,也是公法与私法功能的合理区分。

换言之,非民事权益的侵害不属于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形成的纠纷也不属于民事纠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

㈠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作为承担责任的必要要件之一,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必须造成损害的要求。

一般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判断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准确把握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必备要件之一。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三版)程啸著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三版)程啸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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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案例
10.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11. 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4期;
12.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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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债的其他发生原因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违反的义务不同 2.责任成立的不同 3.责任的目的不同 4.能否赔偿精神损害不同 5.辅助人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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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债的其他发生原因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行为 1.区分的标准 2.区分的意义 (1)有无强制责任保险的不同 (2)有无最高赔偿限额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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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二)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 1.区分的标准 2.区分的意义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与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 1.区分的标准 2.区分的意义 (1)归责原则不同 (2)责任主体不同
(一)概念
侵权责任法(Tort Law/Deliktsrecht),又称“侵权法”、“侵权行为法”,是民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特征
1.侵权责任法属于私法 2.侵权责任法是强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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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由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组成。 侵权责任基本法不应随便变动,否则不利于维持整个侵权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连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行为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二、侵权责任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三、侵权责任法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4、过错:故意与过失;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特征: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2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适用范围: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6单位用工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3、严格责任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适用范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尽到了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责任;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的;4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责令受益人给于补偿;、第二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一、概述1、含义:指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2、特征: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以上;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3、分类: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含义: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范围: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行为人;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原因竞合的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法律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况;2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中,每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份额确定因素:比较各责任主体的过错大小;比较各责任主体的加害行为原因力大小;3补充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适用范围: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3结果的统一性;3、主要形态:1共同正犯;2教唆者、帮助者;3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三、共同危险行为1、含义: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2、构成要件:1数人共同或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3侵权人的不可确定性;4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3、免责条件:允许部分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四、原因叠加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分别的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损害和作为整体的数个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特别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分别性;结果的同一性;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第三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一、民事责任竞合1、含义:指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2、特征:1侵权人不仅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以上民事责任;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4请求权竞合;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的竞合1、含义: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即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2、关系: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义务内容不同;时效的区别;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责任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3、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三、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竞合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2、竞合条件:1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2受益人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利;3受益人受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3、竞合原因:无权处分行为;非法出租他人财产;非法利用他人之物获取利益;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获取利益;四、法律责任聚合1、含义: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2、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3行为人承担多重责任;4追究程序的复杂性;3、类型:1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第四章责任抗辩一、责任抗辩概述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特定的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2、抗辩事由: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分类: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2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3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4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含义: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又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行为人可以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正当防卫1、含义: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2、条件:1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和不法侵害行为;2目的条件:保护、防卫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3时间条件:在正确的时间实施的防卫才能构成正当防卫;4限度条件:防卫所使用的力量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3、效果: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防卫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1、含义: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2、效力:1紧急避险行为人的补偿;为了保护本人或第三人以免遭现有和重大危险而对他人造成损害者,仅在法官认为公平的范围内予以赔偿;2受益人的补偿;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由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3险情引起者的补偿;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范围是对被侵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三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1、依法行使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条件:必须有合法的授权;不得滥用权利;2、依法执行职务: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具体的行政司法等公权事务的行为;条件: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3、被侵权人同意:指由于被侵权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后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条件:被侵权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4、自助: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一种符合必要限度的强制性措施;条件:1目的要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情势要件: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3对象要件:必须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4限度要件: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三、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分类: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3、被侵权人过错故意与过失4、第三人原因第五章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一、侵权责任1、含义:指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情况下侵权人依法应当对被侵权人一方承担的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2、方式:1填补损害类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预防类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二、赔偿损失1、含义: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2、适用范围: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3、原则:对被侵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的原则;对被侵权人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采用法定项目与法官酌定数额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人身损害采用法定主义的赔偿原则;4、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1损益相抵: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2过失相抵:指被侵害人对侵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和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3衡平规则:三、财产损失赔偿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2、适用范围:1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一方的财产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2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在导致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3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益或股权造成财产损失的;3、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实际损失2适当赔偿原则3法定赔偿范围与法定计算标准相结合的原则4、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特征:是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附带产生的财产性损失;非“物损”的损害,而是侵害无体物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的财产利益而造成的经济性的损害;其赔偿不依赖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而是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与特别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牵连;四、人身损害赔偿1、含义:指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具体运用;2、适用范围:各种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费用;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3、死亡赔偿金:指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的赔偿责任;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为20年;4、丧葬费:指侵权人一方对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时发生的丧葬费的金钱赔偿;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残疾赔偿金:指侵权人的健康受到侵害,出现伤残的损害后果;侵权人对其支付的各相关项目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被侵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等;计算:诉讼法院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6、其他:1医疗费;2康复费;3护理费;4交通费;5误工费;6营养费;五、精神损害赔偿1、含义:指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救济被侵权人一方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2、适用范围:1自然人的人格权或隐私权益遭受侵害的;2监护或其他亲属关系遭受侵害的;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人格等遭受侵害的;4具有人格象征性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永久灭失或损坏的;3、数额的决定因素:1侵权人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其他侵权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1停止侵害: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方式;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排除妨碍: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侵害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的情况;3消除危险:依人身或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被侵权人请求,判令造成威胁负有排除义务的侵权人消除危险状况的责任方式;适用于排污污染环境,对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威胁的情况;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1返还财产: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财产返还被侵权人的责任方式;2恢复原状: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害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状况的责任方式;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赔礼道歉:指侵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侵权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采适当方式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式;。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规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规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规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典之一,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增加读者对此法律领域的了解。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侵权责任指的是当一方对他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的要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侵权责任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名誉侵权等。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由侵权方向受害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由行政机关对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处罚性措施。

三、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及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损失赔偿、合理支出、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其中,损失赔偿是指侵权方向受害方赔偿其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合理支出是指受害方因应对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医疗费、鉴定费等。

利益损失是指受害方因侵权行为丧失了本应获得的利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心理痛苦、精神损伤等所支付的赔偿。

四、侵权责任的免责情形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侵权方可以得到免责的情况。

比如,紧急避险行为中的损害、法定情节下的免责、正当防卫等。

在这些情况下,侵权方的行为可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而得到合法保护,不承担侵权责任。

五、侵权责任的追诉期限对于侵权行为的追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为二年。

也就是说,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受害方有两年的时间来主张其合法权益。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受害方不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或暂时无力主张权益的情况下,追诉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

国开电大民法学2形考任务4答案

国开电大民法学2形考任务4答案

国开电大《民法学(2)》形考任务4答案注意:学习平台题目可能是随机,题目顺序与本答案未必一致,同学们在本页“Ctrl+F”按快捷搜索题目中“关键字”就可以快速定位题目,一定注意答案对应的选项,如果答案有疑问或遗漏,请在下载网站联系上传者进行售后。

1.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解决民事主体的()问题,是规范侵权责任成立与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保护B.民事权利保护C.合法权益赔偿D.民事权利赔偿答案: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保护2.依据是否存在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 数人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的数人侵权。

A.无意思联络B.意思联络C.双重意思联络D.单独意思联络答案:无意思联络3.合伙经营不善,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负有限责任B.负无限责任C.与其无关D.负连带责任答案:负连带责任4.某日,甲遇到以前的同学乙,甲自夸自己酒量大,一人能喝一斤白酒。

乙即购6 斤白酒并邀请甲、丙共饮。

乙说:“今日能喝一斤白酒,酒钱不用你花。

”甲因此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在医院花去医疗费几千元。

现在甲诉诸法院,对此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承担B.乙承担C.甲、乙共同承担D.乙、丙共同承担答案:甲承担5.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砸坏王五的轿车,造成损失8 万元。

三人协商后约定,张三、李四各赔偿4 万元。

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

此案应如何认定?()A.三人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第178 条“连带责任”之规定,因而无效。

张三应当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向李四求偿B.约定责任不能改变法定责任,故张三、李四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C.为减少李四迟延履行的责任,张三应当先为李四无因管理,然后李四向张三支付管理费用D.王五分别向张三、李四主张4 万元赔偿金答案:王五分别向张三、李四主张4 万元赔偿金6.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

A.停止侵害B.罚款C.返还财产D.赔礼道歉答案:罚款7.下列属于惩罚性赔偿的是( )。

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定位对涉外侵权行为法适用的影响

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定位对涉外侵权行为法适用的影响

侵 权 责任法 是 以惩 罚加 害人 为 主还是 以补 偿受 害人

1 ・ O7
为主将会 直 接影 响到 涉外侵 权行 为法 律适用 的立 法 模 式与 制度设 计 。
收 稿 日期 : 0 9 1 一 2 2 0 — 1O
此, 在不 同 的定位 下 , 权 责任 法 的类 型化规 定也 有 侵
相 当大 的区别 [ 。笔 者 认 为 , 同的 侵 权 责 任 法 之 5 ] 不
功能 定位 不仅 会对 侵权 实体 法有 重要 的影 响 , 同时 ,
也会 对涉 外侵 权 行 为之 法 律 适 用 产 生 深 刻 的 影 响 ,
建, 如果 将侵 权 责任法 定 位于 救济 法 , 势 必 以损 害 则 赔偿 为中心 , 非 以惩 罚 加 害 人 为 中心 , 样 一 来 , 而 这 侵 权责 任法 的 归责原 则 和构成 要 件将会 产 生本 质上 的差 异 , 而 影 响 到对 受 害人 的保 护 程 度 。不 仅 如 进
侵权 责任 法之 功 能定位 为 以惩 罚加 害人 为主 , 么 , 那
侵 权责 任法 的功 能定 位在 不 同的历 史时 期人 们
的认 识是 不一 致 的 , 侵权 责 任 法 的功 能 随 着 历史 的 发展 而 有所 不 同 , 慰 、 现 正 义 、 抚 实 惩罚 、 慑 、 偿 威 赔
第 3 卷 第 1 7 期
V01 7 No.1 .3
河 南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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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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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定位对涉外侵权行为法适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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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摘要:”无救济则无权利”,面对发生在身边的种种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权?《侵权责任法》功能是民法功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部侵权责任法规范存在的目地。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具有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多重功能,兼具教育和预防功能和保护权利的功能,以平衡保护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利益。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功能主次功能分析
一、引言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是立法者通过侵权责任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他决定着侵权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随着社会发展的变迁,历经赎罪,惩罚,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等。

其通过制裁不法行为人,补救受害人的损害,从而有效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教育不法行为人,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及时补救受害人的损失。

侵权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基本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受到侵权法功能的支配和指导。

二、侵权责任法的五大功能
(一)救济功能
所谓救济,也称为补偿的功能,或者填补损害的功能,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以后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受害人所遭受损害
的状态尽可能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填补损害是令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并非在于惩罚,而是为了填补被害人的损
失。

”无救济则无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权利的保障是不是充分就是要依赖救济是不是充分。

所以对受害人救济越充分,对权利的保障也就越充分。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随时都可能引发损害,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实际上就是体现对个人的关怀,体现对个人的关爱,体现对个体的尊重。

强化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保护,就是充分地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

现代侵权法的设计是以受害人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全面充分地保护受害人是当代侵权法发展的趋势。

(二)预防功能
侵权责任制度一方面指出何种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为社会一般人设定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明确应受保护的权益,教育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谨慎行事,违反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目的。

应该能有效的教育不法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各种损害的发生,同时也要求受害人在损害发生以后,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扩大,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尤其对大规模环境侵权、公共卫生侵权等事件具有很好的预防效果。

(三)惩罚功能
指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在补偿的基础上对受害人或者被侵权人以抚慰,但是更重要的是对于侵权者的一种惩罚或者遏制,是对侵权者无视他人利益和
公共利益,对违背社会公共行为规范和应负义务行为的责难和处罚,它预示着法律根据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对具体侵权行为作出的的否定性评价,同时也是矫正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

应当指出,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并不是为了实现报复性惩罚的目的,而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矫正不法行为,并起到某种行为导向作用。

所以惩罚不法行为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民法规范的遵守,保障民事权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四)创权功能
救济法、法益保护法属性使侵权责任法具有创权功能。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节奏和社会现象,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上留有足够的空间,保障侵权责任法的创权功能,是我们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所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在社会不断的演进过程中新的权益类型必然会层出不穷。

只有具有这个功能,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

《侵权责任法》的创权主要体现在其第一章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权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的创权就蕴含在这民事权益中。

(五)保护民事权利功能
保护民事权利的功能,简称保护功能,是我国侵行为法的一项基
本职能。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职能是通过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来实现的。

保护职能不同于补偿职能,补偿职能侧重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保护职能不仅是对财产而且是对人身安全进行完整的维护。

二者的不同还在于,补偿职能包含对各种财产权益的补偿,而保护职能主要限于对权利而不是对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侵权责任法功能的主次之分
侵权责任法的多重功能并非同等重要,而有主次之分。

这既是我们认识事物包括认识法律现象的一个常识性判断,也得到了国外比较法经验和我国法制经验的实证检验。

单一功能说、双重功能说和多重功能说的观点尽管分歧较大,但是他们的共同点是都含有救济功能。

这表明了一个共识:填补损害的功能是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功能。

为了实现救济功能,我国侵权责任法不仅以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而且其许多制度和规范是直接实现救济职能的。

第一,因为这是充分全面地保障私权的需要,使民事主体在权利遭受侵害以后,要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来使这个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修复,使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状态得到恢复。

第二,这是保护受害人的需要,现代侵权法实际上是以受害人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全面充分地保护受害人是当代侵权法发展的趋势。

第三,这是侵权责任法突出反映”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提高法律制度的人文情怀的需要。

现代侵权法完整揭示了以人为本主的精神,”以保
护受害人为中心”是其基本的规则和制度,这一规则体现了对人本身的最终关怀。

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大趋势是从制裁走向补偿,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放为首位的立法目的,这二者之间是相互契合的。

当然,作为侵权责任法的预防,教育等次要功能是不可忽略的,比如我国侵权责任法以过错原则作为归责的一般原则,要求行为人在因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对其过错的行为后果负责,体现了对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的非难,具有明显的教育和预防功能。

只有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这一主要功能,同时兼顾其他次要功能,才可能建立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立法体系并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

四、结语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具有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多重功能,其功能的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即平衡侵权案件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侵权责任法功能制度的设计立足于国情,旨在全面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符合现代社会人权和法治的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56.
[2]程啸.论侵权行为法之补偿功能与威慑功能[j].法学杂志,2009(4)58.
[3]王利明、周友军.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0.133.
作者简介:蒲永亮(1988-),男,甘肃庆阳人,兰州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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