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合集下载

谈谈《侵权责任法》论文(孙广成)

谈谈《侵权责任法》论文(孙广成)

谈谈《侵权责任法》孙广成万众瞩目的《侵权责任法》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历时7年之久终于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既对民众依法维权给予有力保障,也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讲,就必须要熟悉、了解这部重要的法律。

笔者通过学习领会,谈谈对该法的理解和认识,以求教于诸多法学专家。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其前四章实际上起到了总则的作用。

前四章与既往司法解释相比较,首先是存在一些重要变化;其次,《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与既往司法解释的一些重要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过数年来司法实践,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该解释第五条改变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则处理的规定,须受害人起诉全体连带责任人,否则就视为放弃对没有起诉的连带责任人的诉权。

此次《侵权责任法》就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调整、完善。

《侵权责任法》将司法解释的此条规定分别规定为:多人行为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就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在赔偿金的规定上,《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解释也存在几点不同。

其一,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就是“同命同价”的规定。

几年来,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声不断,在学者中的争论很大,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人格损害和收入损失,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差别是可以的。

但不能以此拿城里人和农民说事,农民的死亡赔偿金就必须比城里人低。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旨在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要素侵权行为是指主体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需具备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本身。

1. 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客体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侵权行为对客体权益造成损害。

3. 侵权行为本身:侵权行为应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

只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构成侵权。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以赔偿为主要内容,旨在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责任以处罚为主要目的,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基于赔偿原则的责任,分为疏忽责任和故意责任两种形式。

(1)疏忽责任:侵权人因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构成疏忽责任需满足三个要件:违反义务、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故意责任:侵权人故意实施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致害,需证明侵权人故意侵犯他人权益。

2. 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刑事追究,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及罪刑相适应的社会危害后果。

刑事侵权责任是国家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原则1. 违法性原则:侵权行为的存在必须以违法为前提,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构成侵权,否则无法确认侵权责任。

2. 违约性原则:侵权责任可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补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同样可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解释与适用

法律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解释与适用

法律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解释与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解释与适用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规范。

本文将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研究,以期深入理解和正确应用该法律条文。

一、侵权责任法解释1.权利侵害认定的原则在侵权纠纷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通过一系列条文来解释权利侵害的认定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看,权利侵害的认定是基于权益受到实质性侵害的事实。

2.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行为分为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类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故意侵权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过失侵权者,要看其过失程度来确定责任的大小。

这一规定为侵权行为的定性提供了指导。

3.累计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经常不是一个人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人的共同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人数的概念,即多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每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证被侵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1.侵权责任的主体适用侵权责任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行为。

公民在侵权行为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则需要根据其组织类型和法律地位来确定。

2.侵权责任的时间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时间适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侵权行为发生时适用侵权责任法。

这意味着,任何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不适用该法。

3.侵权责任的地域适用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因此需要确定侵权责任的地域适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境外侵权行为,适用我国法律。

而对于我国公民在境外所犯的侵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

结论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主要涉及权利侵害认定的原则、侵权行为的类型和累计侵权责任等方面。

侵权责任法解读思想理论

侵权责任法解读思想理论

侵权责任法解读思想理论
侵权责任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个人或者法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害,以便实现社会公平和秩序。

在侵权责任法中,将侵权行为定义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在侵权责任法的解读和理论中,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思想和理论:
1. 违法责任理论:侵权责任法认定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质,即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违法责任理论强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2.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于故意犯罪,侵权人需承担更重的责任,在侵权行为的成因和动机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成为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3. 规避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认为,侵权行为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通过规避责任来逃避法律责任。

规避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4.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人应当给予被侵权人足够的赔偿,使被侵权人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损害赔偿原则意味着,侵权人应当承担由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5. 转嫁责任和同等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中的转嫁责任和同等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应当在承担责任的分配上享有平等和公平的待遇,不应当因个人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或降低责任。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一、引言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论述,旨在探究其相关原则与规定,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思考。

二、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是指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从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主体、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范围等多个维度来解释。

1. 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根据过错原则界定侵权行为的责任。

行为人若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原则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过失的追责机制,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2. 主体的确定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

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机构,在侵害他人权益方面都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3. 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要求存在行为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原因,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

4. 赔偿范围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判断和运用。

在具体的侵权行为情形下,以下几点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应考虑的要素。

1. 侵权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可能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需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2. 责任认定在侵权行为中,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过错和主观故意。

根据过错的轻重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来判定责任的承担程度和形式。

3. 赔偿标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需要对损失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责任限制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也存在责任限制的情况。

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可以对特定情形下的责任进行限定,以保障公平和合理性。

最新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应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因此,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也是一部对公民权利的损害进行救济的法律。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我们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我觉得应该是这样?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有12章。

在这12章中,可以分为两部分吗?第一部分是关于总则的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其分为总则和分则,但就其具体内容和逻辑结构而言,它分为总则和分则。

那么,从第一部分到第三部分,本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同。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过错、无过错及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加害者设定了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1.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2.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减少了争议和分歧。

3.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中,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本文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文旨在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深入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

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立法评析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侵权责任编的视角。

本文将概述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包括其结构、章节设置以及主要条款等。

通过对侵权责任编的整体把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内在逻辑和体系构成。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这些内容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编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本文将分析侵权责任编的创新点,包括其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创新之处。

这些创新点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领域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编进行立法评析,包括对其立法质量、法律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评价。

通过立法评析,我们可以发现侵权责任编的优点和不足,为未来的法律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帮助读者全面、深入地理解侵权责任编的内容和意义,为推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构建体现了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全面整合与深化。

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彰显了其在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这一编不仅关系到个人权利的维护,更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从体系构成上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涵盖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免责事由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内容丰富的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既吸收了传统侵权法的精髓,又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在责任原则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原则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麻昌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对于立法者来说,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的阶段性立法任务的完成;对于执法者来说,它意味着今后的任务将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学术界来说,它意味着什么呢?张新宝教授明确指出,《侵权责任法》通过后,学者的主要工作应“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

[1]毫无疑问,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含义既是执法者的任务,也是学者的任务。

当然,《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立法的终结,学术界还应继续关注侵权责任立法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的大背景下,侵权行为法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二是对《侵权责任法》编入民法典(“入典”)的研究。

一、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特点综观整部《侵权责任法》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1.民族性。

《侵权责任法》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渗透了诸多民族因素。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大胆吸收了中华民族历史与现实所形成和积淀的传统、文化、习惯、风俗等法律资源,打破了迷信外国法的法学研究思潮,在法律术语、体系结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方面都体现出中华民族的特色。

这是中国民事立法自物权法制定时开启的一种科学态度。

具而言之有四:(1)在法律术语上,《侵权责任法》有许多用语与学术界长期接受的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用语不同,如法律名称的选择,[2]当事人称谓的改变使得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的现象[3]出现。

(2)在体系结构上,《侵权责任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所创设的“民事责任”传统的吸纳很好地分离了违约责任的内容而保存了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完整性及逻辑性,成为整个法律的基本体系框架;并遵循“从行为到事件”、“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思路。

(3)在制度设计方面,《侵权责任法》的民族性体现在按照中华民族的现实情况设计制度并充分考虑了民族传统。

前者如《侵权责任法》第17条关于“同命同价”的规定有利于缩小城乡对立,后者如《侵权责任法》第16条关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符合中华民族关于家庭在社会中地位的状况。

(4)在规则制定上,《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损失分担规则,就是基于中国传统“见者有份”的人情关系处理原则来确定的。

2.先进性。

《侵权责任法》一方面吸收了世界各国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使得其制度设计适应时代的发展;另一方面,创造性地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引领着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

详言之:(1)在规范技术上,《侵权责任法》兼采“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4]以第6条规定了关于过错归责的一般条款,以第5章到第11章列举规定了各种比较成熟的具体侵权类型,并遵循“从一般到特殊”、“从行为到物件”、“从自己行为到他人行为”的逻辑顺序。

(2)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侵权责任法》吸收了两大法系国家的最新理论发展,并结合我国国情来进行制度设计,使得相关制度具有国际水平。

英美法长期发展形成的隐私权制度、过错认定与因果关系认定的客观化,德国法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都有体现,如《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就首次将长期游离于我国学术界的隐私权明确规定为民事权利,第11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认定采取的就是“客观联络”标准。

这些均代表了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

3.开放性(包容性)。

法律的开放性是与封闭性相对应的,是指法律能够容纳全部现实社会的需求并能适应法律自身不断发展需要的特性。

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的开放性也就是法律的包容性。

《侵权责任法》体系结构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和很强的包容性。

在侵权行为立法模式上,《侵权责任法》第2条在借鉴代表“20世纪欧洲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最高成就”[5]的《荷兰民法典》第6—162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克服了《德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体系过于封闭的不足,又避免了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为代表的一般条款模式过于抽象之不足,成为纯粹的侵权责任法保护客体的范围标准,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开放性。

除《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列举的18种权利,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时,理论上都可解释为受该条第1款的保护。

4.时代性。

时代性是指立法反映了当前时代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具有时代的印迹。

21世纪的社会是网络社会,《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专门规定了网络侵权,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总之,我们在进行理解与适用以及未来修法、立法时,应充分注意这些立法特点,加以坚持并不断完善,更好地实现《侵权责任法》第1条所定之立法目的,使之成为具有范式意义的侵权责任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侵权责任法》需要解释的内容主要有3大类:制度创新的解释、法律扩张的解释、法律补充的解释。

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制度中,相较于此前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创新非常普遍。

因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我国侵权行为法主要是《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非常有限,《侵权责任法》中的绝大部分制度都是创新的。

例如,《侵权责任法》用7个条文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涉及《民法通则》第130条未作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共同侵权行为的种类、分别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连带责任与单独责任的适用条件等问题。

没有理论上的解释,是很难正确适用这些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有些条文的规范技术采取的是列举式,目的是便于在实践中把握。

但是,任何列举都无法穷尽现实情况,当新的现象出现时,能否适用列举的条文,就需要对条文的目的进行扩张解释。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虽然条文列举了18种权利,但还是用了一个“等”字。

当出现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第三人侵害债权、纯粹经济损失时是否能够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才能确定。

这样的解释需求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很多领域都有体现,如第22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违约行为能否适用、第4条中的“民事优先”除了损害赔偿以外的责任方式是否适用、第37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领域还有哪些、医疗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有多大,等等。

法律条文总是有限的,而现实社会的情况总是无穷的。

任何成文法规定总会存在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有立法者的有意预留与无意隐藏之分。

对于前者往往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需要而留下的,需要作目的性解释。

例如,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在《侵权责任法》中就没有规定,这是因为过于精细的标准不宜在法律中规定,需留给司法实践中的执法者根据现实社会的变化来具体把握;又如,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了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条件而没有规定损害的条件,这就是说,是否要求有损害要根据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来确定。

对于后者往往是理论研究的不足或现实还没有出现类似的情况而造成的疏漏,需要作创制性的解释。

例如,因为需要从理论上对扶养费与残疾赔偿金、扶养费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研究,所以《侵权责任法》第16条对扶养费就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判断扶养费是否死亡赔偿金所包含的项目时可以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

法律解释可以说是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

法律的繁荣和发展离不开法律解释学,法律的适用更是如此。

在近代,对于法律的解释只是“探求立法者的意志”而已。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对“立法者意志”的探求逐渐让位于“自由的科学探寻”。

[6]而现代法律解释的目的更注重法律条文的客观存在,法律一经制定就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

[7]就《侵权责任法》而言,由于颁布时间不长,对于立法者意志的探讨应是对《侵权责任法》解释的目的,这不像颁布时间较长的法律需要通过解释来使条文符合社会变迁的需求。

对于新制度,通过语义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才能尽显条文的本来含义,但就《侵权责任法》中扩张性条文的解释而言,语义解释难以奏效。

因为条文的语义本身就没有包含需要扩张的内容,无法给出其具体的含义,这就需要采用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

例如,关于《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否适用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从立法目的看,《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绝对权利,作为相对权的债权是由合同法来加以规范的;而该规范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保护客体范围的规定,因此不能适用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

又如,作为未来民法典一个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作为未来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民法通则》关于扶养费赔偿项目的规定,亦应理解为受害人可以提起赔偿扶养费的请求。

这既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的扩张性解释,也是对其漏洞的补充。

对于法律漏洞的补充,有的是基于立法技术而有意留下的漏洞,在其他条文中已经进行了填补性规定,解释时就要结合其他条文来进行。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6条没有关于损害要件的规定,因此在解释时应结合该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2条的规定才能适用。

而对于因理论研究不足而存在的漏洞,则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加以填补。

三、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立法发展的直接目标就是编入未来民法典,立法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入典”问题的研究。

将《侵权责任法》置于未来民法典的体系中有以下问题值得研究:1.名称问题。

一部法律的名称承载着关于该法的丰富信息。

在独立存在的单行法中,将调整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的规范称为“侵权责任法”是可以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是立法的“创新”。

但是,把侵权责任法置于民法典之中作为一编,再命名为“侵权责任法”编就不再妥当了。

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括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如果侵权民事责任称为“侵权责任法”编,那么与之相关的违约民事责任是否也要独立成“违约责任法”编?果真如此,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合同法编)又将如何编排?是将合同法编中的违约责任内容抽出来单独成编,还是仍然保持合同法本身的完整性?2.侵权责任的性质问题。

侵权责任的性质是指侵权责任的法律归属。

在《民法通则》的制度设计中,侵权责任是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而存在的,与违约责任处于同等的地位。

但是,《民法通则》是将民事责任作为一个制度整体来规定的,关于民事责任的一些共同性规则,像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责任方式等,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均可适用,规定在同一章(《民法通则》第6章)中并无体系上的冲突。

但是,当侵权责任单独成法时,侵权责任是全部民事责任还是仍为单独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规定?这是侵权责任法在“入典”时必须解决的问题,且关涉民法典中制度安排的立法技术问题。

3.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本身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