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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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作者:刘怡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8期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1)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2)客体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运用分析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运用分析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运用分析作者:胡毕斯嘎拉图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我国民法学界对恶意、善意的论述较少,没有得到学者们的关注,但善意、恶意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贯穿在很多制度之中,其重要性不可不察。

本文从善意、恶意的概念着手,界定善意、恶意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无过错与善意,恶意与过错之间的关系,最后就善意、恶意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解读。

关键词:善意;恶意;民法0 引言民法中,特别是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反映。

在侵权法领域外,常用善意、恶意表达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翻开各国民法典,无论是大陆法系亦或是英美法系,对善意、恶意的表述都有提及。

鉴于此,我国理论界有必要对善意、恶意进行系统而详细的研究。

1 善意、恶意的内涵1.1善意的内涵善意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词语,并无与之应的实体概念。

在大众的心目中,善意一般包含“诚实”“守信”“真诚”“不欺骗”,是人类的一种品质。

那么在民法中善意的含义是什么呢?事实证明,如果你想给善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很难的,善意要通过具体的民法制度来具体的表现出来。

一般来说,学者大多认同的观点是这样的: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对其行为无法律依据是不知道状态或者说是无法知道状态,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通过这个观点,我们可以读出关于民法中的善意的三层含义:首先,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一种存在于人脑里与心里的想法;其次,行为人在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最后,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除以上三点外,均不为善意。

1.2恶意的内涵恶意的内涵有两种,一种拒绝是从普遍意义上来说,恶意是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的伪装,欺骗他人并企图拒绝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

一种是从狭义上来说,恶意是相对于善意来说的,明知“诚信”“真诚”是正确的,却反其道而行之。

现在大家我们普遍认为民法上的恶意也是指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时,事先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是说其行为相对人并不具备合法的权利。

论民法物权中的善意取得制

论民法物权中的善意取得制

2019年08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论民法物权中的善意取得制李智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湖南长沙410013摘要: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善意取得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获取财产所有权方式,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规范是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范畴。

在所有权制度中,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和解释,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快速发展,善意取得制度,能够让受让人预防不测损害。

善意第三人建立在公信力基础上,受到法律保护,能够达到交易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

善于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限定在动产质权,不动产留置权。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界定上不够完整。

因此应该进行善意取得质的论证,以带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等的完善和改革。

关键词:民法物权;善意取得;民事立法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2-0188-02作者简介:李智(1985-),男,湖南人,在职研究生,任职于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作为物权法范畴内的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制度的建设。

一、善意的含义善意起源于罗马法,其包含了公开、信用、真诚含义,不含有欺骗等理念。

善意一般是指善意行为人在具有民事行为的时候,不进行损人利己的行为。

行为人在进行某种形式民事行为的时候,可以按照具有善意的动机进行的具有法律性理的行为。

善意具有积极和消极两种区分。

消极善意取得是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转让人是无权进行财产处分的而进行的活动。

而积极善意指的是受让人在知道受让人受让动产的时候,有偿取得财产,能够具有财产的主动获取的主观心理态度[1]。

善意指的是主观和客观因素结合的概念。

故意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其基本形式为过失和故意,如何对善意进行有机获得,需要在过错的善意中进行相应的行为和合理性和不法合法性的论证。

从目前各国对善意的认知来说,可以分为广义狭义模式。

司法考试民法: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

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

在司F考试中,区分二者的意义最为重大: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物权法》第243条)。

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

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

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尚有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

注意:这些问题很重要,后面还要专门讲到。

法律育网【例1】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

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

①因马为遗失物,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内容提要]善意和恶意作为表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民法学范畴,国内论著少有涉及。

本文从分析善意和恶意的概念入手,提出自己关于善意、恶意的概念,并初步确立了善意和恶意的认定标准。

在对善意与无过错、恶意和过错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善意和无过错本质是一致的,但存在细微差别:故意和重大过失可以构成恶意,轻过失和轻微过失不构成恶意,其中也试图对过失进一步区分并提出区分标准。

最后,本文对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具体运用作了一些列举,诸如: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添附和恶意添附、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善意侵害名誉权和恶意侵害名誉权等。

BONA FILES AND MALA FILESIN CIVIL LAW AND THEIR APPLICATION[Abstract]As a couple categories in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 ,Bona fides and Mala files are used to demonsorate the actor ‘s subjective state of domestic works are short of diseus sing about it. This essay begins with analysing the concept of Bona files and Mala files,puts forward its opinion about it and cirterion of the ba sis of parative analysis on Bona fides and No fault. Mala fides and fault,this essay holds that Bona fides and No fault are consisten t in essence with a few fine distinction;Aolus and culpa lata can form Mala fides,but culpa levis and culpa levissima can’last,author lists several applications of Bona fides and Mala fid es in civil law. such as Bona fides third party and Mala fides third fides possession and Mala fides possession.***在民法上,过错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最常见的民法学范畴,但除此之外,善意和恶意也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术语。

论民法中的善意

论民法中的善意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民法中的善意姓名:张必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姚新华20070401摘要善意恶意既是日常的用语,也是民法中一对重要的范畴。

在民法中善意虽是附随于其它制度之中,但也自成一体系。

具体体现在善意占有,善意取得,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等相关规定中。

我国学者对善意也有做界定分析,有积极善意消极善意之说,有从过失与善意关系来定义,还有主客观善意之说,还有认为善意恶意实质只是知或者不知之说。

然而各种论述几乎都是蜻蜓点水般,缺乏体系分析,各种观点也让人难以取舍。

民法中善意究竟是什么呢,善意是否能被“知”这样用语所替代,善意与过失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笔者思考兴趣所在。

不难发现法律区分善意与恶意,对善意者予以优待,而恶意者无此优待。

法律让善意来决定行为的法律效果。

那么法律为何要用善意呢,为何要让善意来决定法律效果呢?另一方面善意作为伦理道德的用语,在伦理上有特定的含义。

那么法律中的善意与伦理中的善意又是什么关系呢?本文通过考察得出法律引进善意概念并且让善意决定法律后果,一方面是因为善意与伦理道德的契合,另外一方面又有法律逻辑技术上的考虑。

在此基础上本文再对善意的内涵外延作分析,试图比较全面地理解善意这一法律概念。

因为我国学者当中有许多人忽略了善意背后所蕴含的伦理价值,故本文强调从法伦理与法技术两个角度分析。

本文除去引言结论,共五章。

引言部分指出本文写作目的及文章论述的进路。

第一章是对善意的概述,主要阐述了伦理学中的善恶和民法中的善意,简要的介绍我国学者对善意的定义以及善意在民法中的体现。

此部分为全文分析做初步的准备。

第二章主要是对善意历史的考察解读。

首先是对罗马法中引进善意作分析。

通过对具体制度中的善意的分析,指出罗马法中善意与斯多葛伦理学保持着一致,但善意又受技术等的影响,与伦理中的善意不一致。

并且指出罗马法学家们对善意认识的争论。

其次是对教会法中善意的认识,指出教会法对善意的标准的提高,分析其原因及影响。

民法总则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

If you believe in dreams, dreams will believe in you.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遗失物,自己很多时候会不小心都是物品,很多情况下遗失的东西很难寻找回来,因为在丢失之后基本基本上都是被捡走了,如果是不贵重的东西就无所谓,但是贵重物品就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民法总则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遗失物,自己很多时候会不小心都是物品,很多情况下遗失的东西很难寻找回来,因为在丢失之后基本基本上都是被捡走了,如果是不贵重的东西就无所谓,但是贵重物品就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民法总则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概念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

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

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

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二、民法总则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1、原则上,遗失物的返还可能涉及行使以下四种不同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本文依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专门针对遗失物关系中各项返还请求权的产生基础、性质、功能、主体构成及行使条件进行了全面剖析。

重点分析了遗失物的所有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可能遭遇的各种限制以及遗失物的占有人如何运用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寻求占有保护。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对物权追及⼒的限制,下⾯我们从善意第三⼈保护的含义和典型表现两⽅⾯来讲述善意取得制度的考点。

⼀、含义:民法保护第三⼈在不知真实权利状态下对权⼒外观的合理信赖,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作出法律⾏为,该法律⾏为有效,⽬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在民法中,经常会出现真实的权利状况与公⽰出来的权利状况不⼀致的情况。

例如:甲把电脑借给⼄,⼄把电脑卖给丙,这时公⽰出来的权利状况是⼄占有这个电脑,所以在法律上可以推定⼄是合法权利⼈,但实际上合法权利⼈是甲,但对于丙,甲⼄之间借⽤的债的关系是不公⽰的,丙是⽆法了解甲⼄之间的债的关系的,丙只能靠权利外观来判断,从⽽决定是否交易,以及与谁交易,如果丙不知道⼄的权利有瑕疵,⽽与⼄进⾏交易,那么丙就是善意第三⼈,法律保护善意第三⼈的⽬的就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之核⼼是交易之法,如果不保护善意第三⼈,就会造成交易萎缩的。

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1、债的关系不公开,不为第三⼈所知。

2、第三⼈只能根据权利外观作出判断,决定是否交易; 3、善意的含义——不知;恶意——明知 ⼆、典型表现 (⼀)、对代理权外观的合理信赖——表见代理;(合同法第 49 条) 1、⽬的:维护代理制度的⽣命,维护交易安全;试想如果没有表见代理,可能就没有⼈肯相信代理⼈,愿意同代理⼈签合同了,因为第三⼈是⽆法知晓当事⼈之间的债的关系的,这样的话,代理这项制度,很可能也要随之消亡了。

所以我们必须保护表见代理。

2、要件: ( 1 )、代理⼈是⽆权代理; ( 2 )、⽆权代理⼈有代理权的外观;如有代理权委托证书等; ( 3 )、第三⼈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即第三⼈善意⽆过失; ( 4 )、第三⼈基于此信赖为法律⾏为; 以上四要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项。

3、效果:发⽣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4、“第三⼈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判断,判断要分两种情况:⼀是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例如,甲丙之间通常是由⼄这个业务员联系的,有⼀天甲将⼄辞退时,就要告知⼄,甲有告知义务,尽到告知义务,丙再和⼄签合同就不构成表见代理,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丙和⼄签合同就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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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民法中的善意姓名:张必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姚新华20070401摘要善意恶意既是日常的用语,也是民法中一对重要的范畴。

在民法中善意虽是附随于其它制度之中,但也自成一体系。

具体体现在善意占有,善意取得,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等相关规定中。

我国学者对善意也有做界定分析,有积极善意消极善意之说,有从过失与善意关系来定义,还有主客观善意之说,还有认为善意恶意实质只是知或者不知之说。

然而各种论述几乎都是蜻蜓点水般,缺乏体系分析,各种观点也让人难以取舍。

民法中善意究竟是什么呢,善意是否能被“知”这样用语所替代,善意与过失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笔者思考兴趣所在。

不难发现法律区分善意与恶意,对善意者予以优待,而恶意者无此优待。

法律让善意来决定行为的法律效果。

那么法律为何要用善意呢,为何要让善意来决定法律效果呢?另一方面善意作为伦理道德的用语,在伦理上有特定的含义。

那么法律中的善意与伦理中的善意又是什么关系呢?本文通过考察得出法律引进善意概念并且让善意决定法律后果,一方面是因为善意与伦理道德的契合,另外一方面又有法律逻辑技术上的考虑。

在此基础上本文再对善意的内涵外延作分析,试图比较全面地理解善意这一法律概念。

因为我国学者当中有许多人忽略了善意背后所蕴含的伦理价值,故本文强调从法伦理与法技术两个角度分析。

本文除去引言结论,共五章。

引言部分指出本文写作目的及文章论述的进路。

第一章是对善意的概述,主要阐述了伦理学中的善恶和民法中的善意,简要的介绍我国学者对善意的定义以及善意在民法中的体现。

此部分为全文分析做初步的准备。

第二章主要是对善意历史的考察解读。

首先是对罗马法中引进善意作分析。

通过对具体制度中的善意的分析,指出罗马法中善意与斯多葛伦理学保持着一致,但善意又受技术等的影响,与伦理中的善意不一致。

并且指出罗马法学家们对善意认识的争论。

其次是对教会法中善意的认识,指出教会法对善意的标准的提高,分析其原因及影响。

接着分析近现代民法中善意出现的一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与过失的分离,伦理色彩的淡化,客观化的趋势,并且进一步的分析其原因。

通过此部分的历史解读,得出应从法伦理与法技术两方面来理解善意。

第三章是本文的主要部分,主要遵循第二章得出的考察善意的思路,从伦理价值和法律技术两方面对善意的内涵进行分析,指出法律让善意决定法律效果有伦理上的正当性,即符合尊重他人的要求,遵循信赖原则行事,反映道德良心。

同时并不是所有制度都要求善意要件,善意还受法律技术的影响。

强调对善意要件的取舍分析,有利于理解制度的设计。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我国学者对善意的争论,指出所谓积极善意消极善意区分有违反逻辑之嫌,而学者所言的客观善意不过是善意的判断标准的外化,并不能取代善意本身。

对于用“知”或者“不知”来替代善意概念的观点更是忽略善意背后所传达的信息,非但不能使法律通俗易懂,反而有将善意人为降格,对法律的伦理性之人为破坏之嫌,不可取之。

在本文的第四章主要是对善意的外延作分析。

文章比较了善意与恶意,善意与过失,善意与故意以及善意与诚信的关系,以期更全面的理解善意。

第五部分是对善意概念作类型化分析,区分了六种不同的分类,考察了我国现行民法相关的规定,以具体化的方式对善意作分析。

最后在结论中本文总结全文,强调从法伦理和法技术两个方面考察善意,遵循伦理善意,以对善意的功能和内涵有更好的理解。

关键词善意恶意过失诚信伦理引言善意,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一个词语。

日常用语中我们就经常用到,善,善良,善心。

当我们很小的时候,犯了错误,我们就会说:“我是好心,善意的,而不是故意的”,以此作为辩解。

作为法律术语,善意第三人在日益关注交易安全的法律体系中,一度成为宠儿。

善意取得,无论在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也为讨论的热门。

而其关键之要件就是善意。

在占有规则中,善意占有善意与否直接影响到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同时善意也通过其对反概念一再的提醒人们它在法律上的地位。

恶意,恶意串通。

然而我们对善意却又是陌生的。

谓之陌生,在我们的论述中,大同小异,几乎都只是蜻蜓点水般的一笔代过。

善意成为我们“最熟悉的陌生”。

这里就不禁要有些问题,是善意内涵过于简单,人们一目了然,天下人人皆知,所以无需多述;还是善意概念本身无足轻重,只是一个空的“标签”,因而无需过多探讨;抑或善意概念本身来自与道德,难以界定,有如有些学者对诚信原则评价一样,其本身具有很强的道德性,而且内容是一张空白纸1,故做具体的分析是无益的?我们知道在民法体系是有许多制度构成的,其中有些制度自成体系,有些却是附随于其它制度之中。

善意就是这样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让善意来决定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善意的概念本身就是伦理用语。

而善意能够“取得”,善意的占有享有一些优惠,那是因为善意与伦理的一致性所以善意来决定法律效果是正当的?如果是这样的,而我们考察善意内涵的时候却又会发现其实法律中的善意与伦理中的善意并不完全一致,在伦理中看来非善意的确能够成立法律中的善意,这又是为何呢?除了与伦理道德的契合,还有什么因素影响法律中的善意吗?如果有,那是什么呢?分析为何法律引进善意,让善意能够决定法律后果,这是分1孟勤国:《质疑“帝王条款”》,载于《法学评论》2000年第2 期。

析善意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日常用语的使用,对于善意概念我们很是熟悉,然而我们的论述法律中善意都是附带的一笔代过。

一般通说善意为不知,甚至有学者极力的批判善意概念,认为是罗马法在“借尸还魂”,主张用知或者不知来替代。

民法中善意概念是否仅为知或不知这样的含义,其是单纯的主观状态还是法律或者伦理对主观的评价呢?如果仅为单纯状态那用知或者不知来替代倒是更明了,但要是概念包含信息不仅于此,那知或者不知这样单纯的中性的用语似乎就难担其任。

问题是,如果善意是法律和伦理对主观的评价,法律要通过善意告诉我们其它的信息,那此信息是什么呢,概念本身体现出呢?既然善意是对主观状态的评价。

而对主观状态评价的法律术语还有故意过失,那进一步问,善意与故意过失这范畴是何种关系呢?故意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否也为善意所排除呢?故意过失是以一个理性人的标准来判断,而是否善意是否也根据这以判断标准呢?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即为善意,可重大过失不知却能够排除善意。

故意过失可能排除善意。

但又是在何种程度才能排除呢?故意就一定是非善意吗?而我们日常中有好心办坏事之说,故意为某事很可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民法中也有善意侵权之说,行为虽然是故意的,但动机却是善的。

故意在何种程度为非善意呢?至于过失,更有必要进一步区分何种程度才排除善意。

已有理论和立法已经有不同规定。

如日本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要求善意且无过失才能取得所有权,而德国法律上是重大过失排除善意。

如何理解呢?最后正如上文指出,善意只是散见于其它制度之中。

可能正是如此,理论上一般论述到善意均是依附具体的某些制度,在这其中提到一些关于善意的不同种类,但未做类型化处理。

故本文将就类型化分析做专门的整理。

以便于更好的认识善意。

以上所说的几点是理解善意所需要弄明白的几个方面,也是本文分析的思路及主要的内容。

第一章善意概述善意,在拉丁文中的符号表现是bona fides,德语世界中用guter glaube,英语中则是Good faith表示。

善在中文日常用语中指好的,《辞海》中对善的解释是与恶相对,指善良,良好,善行,善意即好意的意思。

词语本身就带有很强的伦理色彩,当然不能仅仅凭中文中善的意思推敲“善意”本身之含义,因为民法中的善意引自于国外,该词是经过翻译者之选择后始用。

翻译的复杂性和偶然性让我们不能直接根据中文的善意得出法律中善意之含义。

徐国栋先生考证:“fides 来自动词fieri,为‘已经做成’之义。

后来它转义为‘信’的意思。

bona,是‘好’的意思,起强化fides的作用,两者合为‘良信’之义,但人们惯于将其翻译为‘诚信’。

”2不过在徐先生文中也指出,他所言之“诚信”在我国物权法领域被翻译为“善意”。

一、伦理学中的善、恶善和恶本是伦理学所研究的对象。

而民法中善意词语本身就带有很强的伦理性。

罗马法中的bona fides本为良信之意,德语世界中用guter glaube是对罗马法拉丁文的直译。

因而有必要了解一下伦理学中的善恶。

就如同权利与义务是法学中的基本问题一样,善恶的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伦理学评价人行为的分析框架是善与恶的评判,因而善与恶这两个概念是评价人的伦理行为或事件的最一般的范畴。

所以善是什么、恶是什么是伦理学分析的基础。

那善是什么呢?恶又是怎么界定呢?根据日本哲学家西田几多郎考察,关于善的定义有五种立场:直觉论、权力论、唯理论、快乐主义和活动主义。

直觉论认为,关于什么是善,就象知道火是热的、冰是凉的一样,可以并且只能通过直觉来判断。

权力论认为,道德是从对人类有着巨大威严和势力的东西的命令产生的,因此,服从这种外在的巨大权力——君权或神权——就是善。

善就是盲目地服从,而不是为了某种理由而服从。

唯理论认为,善就是符合事物的一般之理,宇宙是有理性的和谐的统一体,人只有克服感情的冲动依从自然理性生活时才是唯一的善。

快乐主义认为,快乐是唯一的善,不论是肉体的快乐还是精神的快乐,不产生痛苦的行为就是善行。

活动主义认为善就是人的内在要求即理想的实现,就是意志的发展完成。

3不同学说对善有不同的认识,西田本人倾向活动主义的善,而边沁是在快乐主义基础上建立了功利主义的伦理原则,斯多葛学派则是唯理论的坚持者。

应当指出伦理学分为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

元伦理学分析的是分析道德语言的科学,即主要是关于正当,应该,善,和价值的科学。

而规范伦理学则分析的是具有行为内容,能够指导行为的道德应该,道德善和道德价值的规范。

规范伦理学是关于道德应该,道德善,道德价值的规范。

4在元伦理学在中,善指的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所具有的效用性。

5善可以分为内在善,手段善和至善。

事物自身就是善,则该事物为内在善,如健康。

事物2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3【日】西田几多郎著:《善的研究》,何倩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90-110页。

4王海明著:《伦理学方法》,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22页。

5王海明著:《伦理学方法》,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36页。

之结果而非本身是人所追求的善,则为手段善,比如,冬泳本身不是善,冬泳导致健康,所以是一种手段善。

内在善与手段善往往是相对的,健康本身是内在善,但健康导致成功,又成为一种手段善。

那种绝对不可能是手段善的内在善,就是至善,最高善,终极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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