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结课论文
谈谈《侵权责任法》论文(孙广成)

谈谈《侵权责任法》孙广成万众瞩目的《侵权责任法》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历时7年之久终于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既对民众依法维权给予有力保障,也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讲,就必须要熟悉、了解这部重要的法律。
笔者通过学习领会,谈谈对该法的理解和认识,以求教于诸多法学专家。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其前四章实际上起到了总则的作用。
前四章与既往司法解释相比较,首先是存在一些重要变化;其次,《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与既往司法解释的一些重要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过数年来司法实践,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该解释第五条改变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则处理的规定,须受害人起诉全体连带责任人,否则就视为放弃对没有起诉的连带责任人的诉权。
此次《侵权责任法》就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调整、完善。
《侵权责任法》将司法解释的此条规定分别规定为:多人行为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就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在赔偿金的规定上,《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解释也存在几点不同。
其一,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就是“同命同价”的规定。
几年来,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声不断,在学者中的争论很大,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人格损害和收入损失,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差别是可以的。
但不能以此拿城里人和农民说事,农民的死亡赔偿金就必须比城里人低。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 论文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替代一、概念民法中的替代责任是指在存在雇佣等关系的前提下,雇员实施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侵害他人利益,法律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员追偿;或者雇员直接造成雇主利益的损失,雇主向雇员索赔。
替代责任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通过加重替代责任人的责任,促使其加强对被替代人的监督,避免侵权的再次发生。
法律规定替代责任的前提是替代责任者必须对被替代人拥有一定的监督和指挥的权利,甚至是人身上的控制权。
二、分类(1)雇主替代责任,即替代责任人与被替代责任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一般的法人单位对职员行为承担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对雇员承担的责任;此外,有偿的委托关系,也可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规范。
(2)监护替代责任,包括对子女的监护,即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但在涉及追偿问题方面,更多的涉及单位监护人之类的非子女监护。
(3)无偿委托替代责任,即基于无偿委托,如义务帮工,双方虽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就完成具体任务而言,帮工者是要受到被帮工人的一定程度上的指挥和监督的。
此类替代责任由于其属于熟人社会的产物,具有无偿性,因此在追偿问题方面不同于有偿的雇佣关系。
三、特征替代责任主体因为某种原因或某种特殊关系,由法律规定来替代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
根据这一定义,替代责任的特征如下:首先,替代责任是责任主体为他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正如替代责任的文意所示,它是一种为他人、代替他人的责任,如果责任主题是为哦总计过错承担则是个人责任(自己责任),而不能说是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主体并没有实施或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侵权是由与替代责任主题相关的他人实施的。
其次,替代责任中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且造成伤害。
只有当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替代责任才能成立,因为如果他人行为不构成侵权,那也不会存在替代责任,因此,他人行为构成侵权是替代责任的基础。
再次,责任主体与他人存在特殊关系。
如雇主责任是因为存在雇员为雇主利益之关系。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学》论文论文题目: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班级:法学123学号:*****************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摘要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 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
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 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 并以此为限度。
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 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
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 不应发生追偿。
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 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一般将共同责任划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近些年来,实践中频频出现一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
当直接侵害人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同时有过错时,就无法适用传统的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赔偿。
针对共同责任这一缺陷,理论界提出了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
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期末总结

侵权责任法期末总结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所涉及的内容广泛且实用。
通过本学期的学习与研究,我对侵权责任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与认识。
在本次期末总结中,我将总结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和适用原则,并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概念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为了保护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侵犯他人权益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一门重要的民事法律学科,它规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要素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过失要件三个要素。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可以是行为人的实际行为或者是行为人不作为所导致的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权益造成的实质损害,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过失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无需证明过错而直接承担责任,如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等。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侵权纠纷中,应当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法律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交通法规定,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驾驶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中,医生和医院作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患者出现进一步的伤害或病情恶化,医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医院作为医疗行为的提供者,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总结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与研究,我对其基本概念、要素和适用原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侵权责任法论文

本科生作业(论文)专用封面作业题目:音乐作品网络版权侵权浅析课程名称:侵权责任法任课教师姓名:贾小萌本科生姓名:李涵宇学号: 201405710117年级: 2014级专业:法学系(部):人文与法学系任课教师评分:年月日音乐作品网络版权侵权浅析摘要:今年来音乐作品在网络环境中越发受人欢迎,一首一首新歌的发行,越来越多的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来欣赏到优秀的音乐作品,实时共享的技术得以发扬使得大量网络音乐作品如雨后春笋一样冒出,不乏优秀之作。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大量作品的出现,使得不少居心叵测的人想通过这些作品获取利益,但却没有通过合法方式,音乐作品的创造者其权益不知不觉中收到诸多侵害,其中首当其中的就是:版权纠纷。
关键词:音乐作品网络环境版权纠纷正文内容今年来音乐作品在网络环境中越发受人欢迎,一首一首新歌的发行,越来越多的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来欣赏到优秀的音乐作品,实时共享的技术得以发扬使得大量网络音乐作品如雨后春笋一样冒出,不乏优秀之作。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大量作品的出现,使得不少居心叵测的人想通过这些作品获取利益,但却没有通过合法方式,音乐作品的创造者其权益不知不觉中收到诸多侵害,其中首当其中的就是:版权纠纷。
案例一:【案情】原告音集协系中国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取得了孔雀廊公司、海蝶公司等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
被告未交纳版权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25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6万元。
【审判】宿迁中院审理认为:原告音集协经孔雀廊公司、海蝶公司等会员单位授权,有权对涉案的255部音乐作品进行信托管理,包括对涉及上述作品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薛某作为KTV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KTV歌曲库中存储并放映涉案255部作品,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在学习2024年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感到非常充实和获益良多。
侵权责任法是我作为一名法律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之一,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侵权行为和责任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我对侵权责任法学习的一些心得总结。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学习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
侵权责任法是法律学科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以《侵权责任法》为主要的法律规范,同时还涉及到民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规定。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之前,我们需要对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同时,掌握法学研究方法和文献检索技巧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研究和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其次,侵权责任法学习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侵权责任法既有一定的理论体系,又有丰富的案例实践。
理论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深入思考侵权责任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理解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侵权责任的产生;而实践案例可以帮助我们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了解侵权责任法在解决具体案件中的应用。
因此,在学习侵权责任法时,我们不能仅停留在书本知识上,还应通过研究案例、参与模拟法庭等方式,加深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再次,侵权责任法学习需要关注时事发展和法律动态。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都会对侵权责任法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在学习侵权责任法时,我们不能仅仅关注过去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法理,还需要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学术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侵权责任法的最新发展。
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律改革的需求,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最后,侵权责任法学习需要与其他法律学科相互融合和交叉应用。
侵权责任法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都存在密切联系和交叉应用。
在实践中,侵权责任问题常常与其他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需要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规则和方法来解决。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学》论文论文题目: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班级:法学123学号:*****************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摘要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 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
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 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 并以此为限度。
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 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
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 不应发生追偿。
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 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一般将共同责任划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近些年来,实践中频频出现一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
当直接侵害人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同时有过错时,就无法适用传统的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赔偿。
针对共同责任这一缺陷,理论界提出了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
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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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结课论文产品责任—网购中的侵权责任系别年级:专业班级:学号:论文负责人:联系电话:指导教师:网购中的侵权责任【摘要】以往消费者主张权利时主要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之后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老百姓认知最高的法律之一。
现在我们有了《侵权责任法》为我们的网购做出更多的保障。
【关键词】产品责任网购侵权责任随着网络越来越普及,网络购物这一形式在人们的生活中日渐盛行,然而在带来购物便捷的同时,欺诈、劣质、不实描述、退换难等问题也让越来越多的网购迷们陷入网购维权的“泥淖”。
消费者对于实力雄厚的网络服务供应商来说处于非常弱小的地位,一旦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对热衷网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起到不可否认的保护作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要最后获得损害赔偿,就必须经过“2万5千里长征”的艰难索赔道路,才能最终实现目的。
侵权范例分析一:小A在淘宝上买了个包,结果卖家邮过来的是件羽绒服,包才200多,羽绒服1000多,小B打开衣服的时候不小心把标签弄掉了,小A好心想把衣服给人家邮回去,结果和商家联系的时候那边不仅没有感谢的意思,还说标签要是掉的话要赔钱的,还怀疑小A是不是把衣服穿过了弄坏了。
侵权范例分析二:3月8日,海口王女士趁“三八妇女节”,在网上抢购到一件120元的打折夏装,3天后,衣服快递回家一看,发现跟自己在网站上看到的图片根本不一样,“虽然款式是一样的,但质量明显比图片上要次很多,连颜色都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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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结课论文题目:《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弊端及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姓名_孔德斌__院系_法学院__班级_法学102班学号_101120202122011年12月14日=============================== ======================================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弊端及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2010年7月开始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存在许多尚不完善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纵观整章条文,都是给医疗人员设定的义务。
过度地为医疗人员设定义务将诱发一系列的不和谐因素,引起不良影响,激发医患关系的恶化。
应当减轻医疗机构人员的责任,使其专注于医疗工作。
应当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给患者一定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①医疗损害责任是当前极为敏感的一个侵权责任问题,而且“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②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用了一章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无论是这部《侵权责任法》还是国务院2002年4月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对医方规定了较重的责任,并由此产生了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
我认为应当建立一种更为妥当的制度对其予以完善,由于资料有限,侵权法刚颁布不久。
所以仅仅结合自身经验及感受予以论述。
一、过度加重医疗人员责任引起的不良影响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条文。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共二十一条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只有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且这仅有的一个条文还是象征性、笼统性地予以了规定。
没有对干扰医疗的行为规定具体的责任,或许是为了让医务人员看到前面规定的责任条文后能在最后一条中寻求一些心理安慰吧。
而且乍看第六十条规定的是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但其之规定了三种特殊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及推定过错责任为补充的。
所以只有在医疗人员的行为存有过错时,才负有责任。
但怎样确定医疗人员的行为中是否存有过错一直是一个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③所以,与“谁主张,谁举证”不同,医疗损害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臵原则。
正是由于举证责任倒臵使得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而一旦医疗机构提不出自己在医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则将会承担败①参见:陈铁水主编《民法学》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520页;②《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载找法网③参见高富平主编《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717页第718页===================================================================== ============================诉的风险,负担巨额的赔偿金。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而且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医疗机构不是营利性的机构而是为人民服务的福利性机构。
但法律为医务人员设定过重的责任,导致的情形是:医务人员整天的工作不是提高医疗水平、加强业务学习、钻研疑难病症。
而是整天坐在办公室里边整理病人资料、住院档案。
这岂不是违背了医生们的天职么?对此,我就有亲身经历:2011年8月,我去兰考县中心医院做鼻窦炎手术。
从我走进医院寻求医生做诊断到后来做各项检查化验、住院登记,一直都有医生或者护士陪同。
所有的单据都要我过目并签字。
后来我住院继续治疗的7天时间里,我的主治大夫除了接待病人之外都是在整理病历资料之类的东西。
而每天的查房时都只是敷衍了事对病人的病情没有给予深入了解,这态度必然会引起患者的不满。
医生为了在以后出现的危机情况下能够有效地的举出免责证据又更加注重书面材料的整理,如此恶性循环,必然导致更加恶化的医患关系。
二、需要正确认识医疗损害中责任的认定上述影响给医疗方带来了极大的责任负担,“若任其发展,必将导致医疗机构和医生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造成心理紧张,对医院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医患关系的改善。
”①所以我们在认定医疗损害中责任的归臵时应当不要对医方施以过度的压力。
一般人们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患者一方很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与认识能力的差别带来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的明显差异,这就使得患方在纠纷解决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保护弱者是现代立法的特征之一,所以在医疗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倒臵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
但这对于履行治病救人义务的医生来说未免过于苛责了。
诉讼学中有一个“诉讼闸门”理论,现在医闹已经很严重了。
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任何损害都将医院推上被告席,诉讼案件成倍增长,会在医院系统和法院系统中造成一片混乱。
所以,在诉讼中应当综合考虑,适当提高患者方的举证责任。
比如,令其证明其在该医院接受过治疗,证明其本身身体某方面是健康的后因医方对其进行治疗后某方面的功能受到损害等等。
另外,从医院的角度讲,医院的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危险性。
这也是为什么手术一定要征得病人或者患者家属的同意的原因。
“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如检查、手术、药物的应用等都可能危害人体的健康或生命。
”③另外由于患者本身体质不一、病情复杂、变化多样,虽然技术不断发展,但有一些疑难病症尚未攻克。
而医务人员对新开展的手术、新药的应用都有一个过程,医疗人员在认识、治疗患者病症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错误。
“若因医疗行为具有危险性便停止业务活动或者不采取相应的治疗方法,则不仅无法促成医疗技术的进步,而对病人有害。
”④①张爱艳著《医疗过失犯的限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11月号②《医疗损害责任归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载找法网③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④(张爱艳著《医疗过失犯的限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11月号)======================================================================== ==========================再纵观其他法律中,为了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已经对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作了相当多的规定“《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详细规定了各类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以及相应的处罚。
”①综上,不应该对医院在医疗损害纠纷中承担过于严重的责任,而应该通过其他手段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以有利于医院全心开展医疗活动,也能使患者权益得到救济。
三、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中对医疗机构设定了极重的责任制度,并且趋于不合理社会影响也不好。
所以在诉讼中应当让控诉的一方也适当的承担一些举证责任。
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患者的利益不被保护了,弱者的利益始终应当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不能让医方在进行医疗活动中有后顾之忧。
我们应当健全医疗损害的赔偿制度。
1.制定专门的法律《侵权责任法》虽然用了一个章节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仍显笼统,而且过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所以有必要制定一部更为详细更具体的专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该法律应当从医疗人员及患者从医疗到各种检查、住院、手术、费用等各方面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既要有权利又要有义务。
2.建立社会福利制度医疗机构是一个福利性的机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全体国民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行为也应当是为人民的健康所着想。
在各个医疗机构应当由国家出面设立专门性的福利性基金。
在患者接受治疗时一旦出现任何意外,使患者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害,而且医院不存在过错,患者也没有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时。
医疗机构就应当从该福利性基金中拿出相应的资金对患者的损害进行弥补。
由此一来,医患关系将得到极大的改善。
3.建立保险制度对于一些重大的手术或者复杂的病进行治疗时,医患双方为了避免以后发生任何风险而共同参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一旦医疗损害发生之后,则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应的条款对患者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费用。
这样,即可免除医务人员畏惧风险承担不起相应责任,能够专心治疗,又能保证患者的损害得到救济。
当然,或许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但本人才疏学浅,只论述及此。
医疗损害事故固然是一个及其复杂的问题,但我们面对现实需要理性分析,解决问题。
“在考察医疗行为人是否违反相应义务时不应以行为人对医疗风险的一般认识为过失的认识内容,而应当考虑行为人、受害人、社会各自负担多少义务,分配给社会的那部分义务对行为人而言就成为信赖原则的基础。
”②所以不能过度加重医务人员的责任。
①《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理论》载找法网②引自刘守芬林岚《注意义务履行之探讨》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另一方面,“以前提倡“只要有1%的希望都要用100%的努力来争取”,但现在为了1%的希望,医生要承担99&被告上法庭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不少医生都会选择明哲保身,手术没把握成功就干脆不做了。
医生在治疗上将变得保守,甚至“见死不救”,这种趋势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切身利益!”①希望我们能够尽早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来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
①《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载找法网;参考文献:《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11月号;《浅谈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制度》载找法网;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高富平主编《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陈铁水主编《民法学》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载找法网;《关于医疗损害责任问题》载找法网;《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医疗损害责任归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载找法网;《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理论》载找法网;杨立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年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