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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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潮河体育休闲公园项目地上物腾退及土地流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潮河体育休闲公园项目地上物腾退及土地流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潮河体育休闲公园项目地上物腾退及土地流转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密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潮河体育休闲公园项目地上物腾退及土地流转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潮河体育休闲公园项目地上物腾退及土地流转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9年2月12日密云区潮河体育休闲公园项目地上物腾退及土地流转工作方案为保障密云区潮河体育休闲公园项目腾退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意见》(京政办发〔2007〕20号)等法规和文件,参照《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密政发〔2016〕11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西统路(河北路—密关路)道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密政发〔2018〕9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行动计划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密政发〔2018〕13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水库上游主要河道两侧生产型水产养殖场(户)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密政办字〔2018〕51号),结合本市现行政策及密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密云区潮河体育休闲公园项目,位于密云区潮河两岸,涉及河南寨镇、密云镇、巨各庄镇、穆家峪镇和檀营地区,西起河南寨镇宁村新桥,东至密云水库大坝甬道,宽度300-500米,全长约22.6千米,占地约900公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09-05-25【生效时间】2009-10-01【关键词】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 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陈小强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小强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小强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冯秋丽胡兰芳【审理法官】贾志刚冯秋丽胡兰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小强;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陈小强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小强【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肖疆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尹莲双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疆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尹莲双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疆尹莲双【代理律所】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小强【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北石槽镇政府有权查处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北石槽镇政府有权查处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亦规定了与上述条款一致的内容。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由李某1于2017年建设并于2018年出售给陈小强。

北石槽镇政府经现场检查、勘验,向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涉案房屋规划审批情况,向陈小强调查询问涉案房屋建设规划审批情况,告知并听取陈小强陈述申辩,向刘各庄村委会进行调查,查明李某1在建设涉案房屋时并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陈小强购买涉案房屋后亦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且陈小强实际居住在其父遗留的宅基地上,其尚未取得涉案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不具备取得涉案房屋规划审批手续的前提。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作者:汤平来源:《投资北京》2009年第07期5月2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共七章,七十四条,它贯彻了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为新形势下首都建设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体现科学发展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数年后,对该条例进行修改。

2006年12月7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起草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根据新法律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对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形成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2009年5月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北京市落实国家《城乡规划法》精神,结合北京市情修订的北京市地方性规划条例,是指导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长期规划。

从1992年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到现在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变成了“城乡”,字之差,却有千壤之别。

北京市社科院城市所所长黄序认为,“城市规划”变为“城乡规划”,将中心城,新城、乡镇发展规划全部统一到城乡发展之中,突破了原来的城市规划侧重于规划市区的发展,强调了中心城和郊区共同发展,将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贯穿于整个城市体系建设中,是北京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突出城乡统筹统筹城乡发展,必须规划先行。

2005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基本完成后,郊区新城,乡镇和村级规划的制订和修编势在必行。

据记者了解,到2008年,有关部门已经编制完成了11个新城规划(2005-2020年),10个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和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09-2012年),完成了《北京市村镇集约化治污规划(2008年-2020年)》、《北京市村镇集约化供水规划(2008年-2020年)》等批专项建设规划。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浅议2009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9条-hd20190425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浅议2009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9条-hd20190425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浅议2009年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9条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部关于北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丰富完善了规划管理的内容,对规划管理“一书三证”的办理程序和前置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39条,是关于城镇建设工程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笔者因从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近期全程参与本单位一新建研究生宿舍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深感本法条虽然篇幅不算太长,但在目前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非常值得探讨与研究。

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条例》第23条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2 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条例》第44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验。

未经规划核验或者经规划核验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综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行政许可文件,对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二、关于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文主要探讨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条例》第39条,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刘仁成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仁成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仁成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8【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仁成;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刘仁成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仁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韩超北京砥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超北京砥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超【代理律所】北京砥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仁成【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关联性证据确凿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刘仁成要求杨宋镇政府履行2017年委托张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张福明、村主任郭红向刘仁成出具的八万元欠条的欠款,但该欠条未加盖杨宋镇政府的公章、未得到杨宋镇政府的追认,杨宋镇政府亦否认委托村干部为刘仁成出具欠条,且在一审法院对张福明、郭红的调查笔录中,二人主张刘仁成并不满足支付八万元款项的整体腾退条件,故刘仁成要求杨宋镇政府依据欠条对其履行给付八万元欠款的义务,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关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说法有误的是()。

A.时效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明确规定时间限制B.时效制度保障了行政行为及时作出C.国家赔偿不属于行政救济D.行政救济的内容中包括行政复议程序【答案】 C2、2009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属于()。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地方政府规章D.部门规章【答案】 B3、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行政复议的管辖采用了“条块结合”的原则B.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D.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答案】 B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供水、排水、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A.先地上、后地下B.先整体、后部分C.先地下、后地上D.先部分、后整体【答案】 C5、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中,不正确的是()。

A.处罚法定原则B.一事不再罚原则C.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答案】 B6、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选项中与城市规划管理职能有关是()。

A.房地产转让B.房地产抵押C.房地产租赁D.房地产中介服务【答案】 A7、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要遵循()。

A.法制化原则B.程序化原则C.协调的原则D.公开化原则【答案】 D8、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是( )。

A.行政规章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单行条例【答案】 B9、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下列属于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的内容是( )A.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B.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C.提出实施规划过程中需要的技术经济对策D.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政策的建议【答案】 B10、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规定,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采用()A.合流制B.分流制C.截流式合流制D.次直流【答案】 B11、城市规划法规文件的纵面体系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下列哪四个层次的法规文件构成:①城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法规;②国家人大制定的法律;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④省、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⑤一般市、县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刘连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连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连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2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连;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刘连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连【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瑞华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张敏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赵一凡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瑞华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张敏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赵一凡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瑞华张敏赵一凡【代理律所】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连【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金海湖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乡村规划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合法性审查复议机关勘验笔录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金海湖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乡村规划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根据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活动需申请规划许可。

此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亦规定了与前述条款一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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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应当遵守法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国家规定需要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市应当创新管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等多种方式,提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促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

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对于规划查询,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和新城的规划;在中心城和新城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乡和镇的规划;在乡和镇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的规划和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现状情况和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中心城、新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四)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五)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六)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新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相关城乡规划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二)中心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四)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五)村庄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六)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重点的特定地区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七)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市应当对城乡规划进行动态评估,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市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导则,指导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

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主体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提出,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或者划拨土地的依据。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重大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扩大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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