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省农业厅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报告省农业厅省级财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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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粤财农[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8〕14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2008年4月18日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2008年至2010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乡一品”专项资金1500万元。

第三条扶持范围省政府确定的50个山区县所属乡镇和粤北山区、东西两翼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革命老区乡镇。

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乡镇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四条资金用途项目良种引进、繁育、推广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先进适用技术培训与示范,项目生产基地部分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等启动性环节。

第五条项目要求(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

项目拟开发的主导产品要具有地方特色,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区域优势,优先选择能取代进口、填补国内市场空间(白)和质量档次高的名、特、优、稀、新产品及著名传统特产。

(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

开发项目要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基础,进一步开发易被群众接受,具有可供较大规模连片开发、优化提高的潜力。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黔财农〔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3〕26号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3〕1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83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

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出方向为畜牧业绿色发展及安全监管,其中,畜牧业监测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每月生猪监测县、肉羊监测县、肉牛监测县、奶站监测县、淘汰母猪监测点监测,每周畜产品和饲料农贸市场价格监测县、主要畜产品交易量监测县数据采集、汇总上报等;饲料行业监管及“瘦肉精”专项监测;特种畜禽养殖示范资金主要用于示范蜂场建设、梅花鹿养殖、奶山羊养殖示范基地建设等支出。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8号)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国库库款。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库及选项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库及选项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库及选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苏农开综〔2015〕11号、苏财农发〔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库及选项指南的通知(苏农开综〔2015〕11号、苏财农发〔2015〕132号)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农开规〔2015〕1号),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相关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选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总书记视察江苏讲话精神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为指导;以新常态下我省“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和推进江苏现代农业建设为总体要求;以“做大、做强、做精、做优”为目标;以改善区域内农业基础设施、扶持主导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中心;以区域整体开发、适度规模经营、扶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保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为重点。

加快推进后备资源区域现代农业建设,打造特色、规模、高效和可持续的江苏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新品牌。

二、选项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主导产业发展。

围绕各类区域农业后备资源开发目标,在“十二五”开发成果基础上,项目选择要与正在编制的“十三五”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规划,以及各地方政府农业发展规划紧密衔接,按原则上以乡镇(村)为主统筹考虑,分年实施的思路推进,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项目和产业进行合理规划布局,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与主导产业发展相协调。

2.坚持整体推进,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将区域整体推进作为“十三五”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川财农〔2023〕89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3〕89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为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工作,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如数(详见附件)。

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规定列“213农林水支出”相关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3〕3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实施方案编制、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安排给脱贫县相关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金兑付等环节进行督促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本地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2.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8月31日。

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赣财农[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赣财农[2010]13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农业(果业)局、林业局,各项目县(市、区)财政局、农业(果业、畜牧水产)局、林业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自2008年启动实施以来,我省从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绩效考评等方面制定了管理办法,有效提高了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为全面落实国家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严格项目申报和验收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和《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验收。

各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印发的年度项目指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联合行文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附各项目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

对单家上报或不按程序上报的项目,省里一律退回,不予受理。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初步验收,设区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正式验收,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抽查验收。

二、强化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各地要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安排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用于所扶持的主导产业。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黔农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规范化、精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资金,是指省农业农村厅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事务管理经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乡村振兴建设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与支付,以及项目的设立、安排、任务下达、批复、实施、监督、验收与绩效评价等。

吉林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农委,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农业局,各县(市)财政局、农业局:《吉林省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5月26日附件:吉林省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省村级组织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推动实现强村富民、共同富裕为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公开公正、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省农委、省委组织部研究制定引导资金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办法;(二)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三)会同省农委、省委组织部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四)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第五条省农委、省委组织部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引导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二)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三)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引导资金项目扶持计划,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引导资金支出计划;(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六)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黑财规审〔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2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监控第三章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建》(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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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入及过程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省总站与各市州监理所、市县监理站与70%以上农机手签订了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人人有责任,条条块块都建立了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严控事故指标,对2015年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州,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事故防范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及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全面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
在技术推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鄂编办文[2012]36号文件精神而立项。项目用于引进、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装备;组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普宣传、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相关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制定农机作业服务规范,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其主推技术包括推广水稻、小麦、油菜全程机械化技术、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丘陵山区推广示范玉米、马铃薯等作物机械化技术。顺应“互联网+”新形势下重点实施国家北斗导航农机应用示范项目,建成全国基于北斗导航系统的精准农业示范引领基地。
与年初预算131.90万元相比,2015年项目实际执行122.83万元,结余资金9.07万元。
(四)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分析
我站积极建立健全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根据要求完善预算执行流程。在项目日常使用财政资金时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做到以年初预算为准绳,先计划再支付。
三、项目绩效情况
(一)项目绩效分析
(2)深入开展“平安农机促进年”活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年活动,加强和改进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地以推进农村农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平安农机”创建工作、解决好多功能拖拉机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开展外省籍拖拉机专项治理行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积极争取建设乡村机耕道路、深入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活动等八项工作为重点,深入开展了“平安农机促进年”活动。各地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农机通、微信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机安全知识培训,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和农机安全知识。通过一系列活动开展,农机安全监管责任得到落实,农机安全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农民群众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有效预防减少了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文件精神,因免征小微企业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为保障我省农机安全生产,2016年将继续加强对农机监理考试员、检验员的培训工作,使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率、检审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稳步上升;确保农机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遏制群死群伤特大农机事故发生,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农机事故,为保障我省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农村,构建和谐农村。
2016年度省农业厅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报告
省农业厅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报告
项目名称: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与技术推广
项目单位:湖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主16年06月
2016年度省农业厅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报告
一、省级财政项目支出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比表
填报单位(盖章)
(二)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2015年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与技术推广项目经费全部来自财政预算拨款,共计131.90万元。
(3)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为确保实现该项目绩效目标,我站将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紧紧围绕农机安全监理和技术推广发展的重点、难点,开展技术培训、操作培训、救援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举办培训班、现场会、农机事故救援演练,农机安全监理和技术推广网络建设和基础装备建设,共支出30.57万元;二是制作牌证,通过牌证管理的方式将农业机械纳入管理范围,牌证工本费共支出37.62万元。三是建设“平安农机”示范村、乡、县,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检查,“打非治违”排查等工作,保障农业机械和操作人的作业和运输安全,共支出43.92万元。四是通过机关建设管理、党务工作、资料编印发送工作及其他必要工作,共支出10.72万元。
项目名称
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与技术推广
主管部门
湖北省农业厅
项目实施单位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项目类别
1、部门预算项目√2、省直专项□
3、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
项目属性
1、持续性项目√2、新增性项目□
项目类别
1、常年性项目√2、延续性项目□
3、一次性项目□
项目起止时间
2015年01月01日——2015年12月31日
项目当年预算
131.90
项目执行金额
122.83
一级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解释
年初目标值
实际完成值
备注
产出指标
拖拉机列管率
64%
65%
检审率
84%
85%
农机驾驶员持证率
70%
75%
效益指标
救援处理事故数量
520起
569起
农机事故发生率
1.5‰
1.5‰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农机具使用投诉率
1.5‰
1.5‰
二、项目概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一)项目概况
根据编办文[2012]36号文件精神,在“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加挂“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方面工作内容。
在安全监理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文件精神立项,项目主要用于农业机械牌证管理、档案规范达标活动、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整顿“两无”(无牌无证驾驶)、拖拉机违法载人专项整治、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农机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安全监理信息化改造等主要业务工作。文明监理、优质服务和“平安农机”创建推动了农机监理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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