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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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

本文将从不同层次对该法条进行深入分析,包括其法律背景、法律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

二、法律背景劳动关系是社会中的一种特殊关系,而劳动争议则是劳动关系中难以避免的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劳动仲裁法。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即是其中重要的一条。

三、法律内容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劳动条件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这一条款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定义,为后续的仲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劳动争议的性质和情况,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解决争议。

劳动仲裁作为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专门从事劳动仲裁的机构进行仲裁,或者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仲裁。

四、实施效果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定义,为劳动争议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其次,规定了可以采取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再次,明确了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确保了仲裁结果的有效实施。

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通过公正、公平、高效的工作,积极化解劳动纠纷,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实施为打造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保障。

五、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条款。

本文从法律背景、法律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实施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机制和途径。

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劳动仲裁法第二条,我们将持续提升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仲委字[2002]12号【字体:大中小】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规范、统一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针对我市在案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处室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程序方面的问题(一)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案件,当事人以签收人不是其本人或其指定接收人为由,主张该送达无效并要求重新审理案件,如何处理?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只要邮寄的地址是被送达人的准确通信地址,且有签收回执证明的,应为有效送达。

对当事人要求重新审理的,应决定予以驳回。

(二)被诉人否认与申诉人有劳动关系,不做应诉,如何处理?对此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可要求申诉人提供其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如提供了相关证明并能据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则可缺席审理;如不能提供证明或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又无法查证的,则驳回申诉请求。

(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虽未注销,但既无办公场所也无工作人员,如何完成送达?如不能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四)如用人单位住所地与其经营地及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辖区,如何确定管辖?应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五)申诉人已向劳动鉴定部门举报,又就同一内容提出仲裁申请,是否受理?为了避免不同部门重复处理的矛盾,申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六)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非确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如拖欠职工工资等争议)是否受理?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对于非确定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因其处理结果都将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有关,所以,对于这类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的精神,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予以驳回。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有许多外出打⼯的劳动者,相对于⽤⼈单位,他们属于弱势全体,周末、夜晚加班没有补偿,⼯资被克扣等权益受损的情况也不时会发⽣。

那么,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呢?下⾯就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1998年8⽉,李某⼤学毕业后被甲公司聘⽤,双⽅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1998年8⽉14⽇⾄2003年8⽉13⽇。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与公司的其他员⼯⼀样,同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规定:1、在公司⼯作期间、离开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2、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3、不得泄露公司的布艺制作技术。

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2万元。

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邻县某⼚⾼薪吸引下,李某来到该⼚,并将其在甲公司学到的技术运⽤在⼯艺制作过程中。

甲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付违约⾦2万元。

[评析]对于本案,出现了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已经届满,甲公司与李某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理由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履⾏完毕,按照上述规定,李某与甲公司已⽆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能受理。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一、背景介绍1.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工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

而劳动争议的解决,既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也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

2. 针对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依法制定的,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案件审理程序、案件裁量标准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 最高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并在2022年7月1日至8月1日进行了征求意见。

这部司法解释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4. 司法解释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举证责任、证据审查、判决范围、执行和变更等。

5. 受理条件方面,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包括受理的范围、管辖权的确定等。

这些规定对于律师、法官以及涉及劳动争议的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6. 举证责任方面,司法解释二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举证责任的范围和要求,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7. 证据审查方面,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的审查标准和程序,规范了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方式,保障了当事人的证据权利。

8. 判决范围方面,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判决范围,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详细的判决范围,提高了判决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9. 执行和变更方面,司法解释二还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变更程序及要求,为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三、司法解释二的意义和影响10. 司法解释二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和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化和专业化。

这将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 司法解释二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权威性,对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这项规定是根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对等原则制定的。

因企业根据职工违纪的情况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对职工实施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正常辞退的行为和职工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辞职、自动离职的行为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均予受理。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这里的保险是指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障待遇。


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劳动争议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定义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

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属民事纠纷,纠纷一般是民事行为由合同和侵权造成的。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界定及其分类处理

劳动争议的界定及其分类处理

作者: 谢青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128-134页
主题词: 劳动争议;界定;分类;处理
摘要:当前劳动关系呈现出的多样化、复杂化和非正规化的特点是劳动用工制度逐步深化的结果,由此带来的劳动争议亦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范围扩大化与类型多样化趋势。

这也侠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不能有效地灸挥制度设计之初所预期的作用。

如何对劳动争议处理模式进行重构已经纳入立法者和学者的视线,但在解决程序上的取疵之前,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作出合理界定,对劳动争议进行有效分类。

这样做不仅可以把看似劳动争议、实则不属于劳动争议的那部分争议在进入处理程序之前就剔除,避免无谓的纠缠或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而且还可以理顺裁、审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合理地得到处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早日得到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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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律检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手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

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案例】刘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5年5月,女职工刘某入职深圳市南山区A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A公司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工作证由A公司发放。

2006年1月,已怀孕3个多月的刘某被A公司辞退,但A公司没有发给刘某辞退通知书。

因A公司没有给刘某任何补偿,刘某被迫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三期”工资。

但在仲裁过程中,A公司否认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称刘某是B公司的员工,工资只是由A公司代发,社保也是B公司缴纳,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B公司为刘某办理社保的证明和B公司委托A公司发放刘某工资的协议。

后刘某追加B公司为被诉人。

B公司对A公司的说法表示承认。

究竟刘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新规释解】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有出自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和出自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出自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包括用人单位忽视劳动合同的管理,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与程序不当;规章制度不合法、不合理、不健全或没有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乏预防劳动争议的知识与技能等导致发生劳动争议。

出自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包括劳动者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不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导致争议时有发生;个别劳动者素质差,目无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辞退引发争议;个别劳动者从个人利益出发,向企业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过高要求,因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争议。

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为劳动争议,并且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也纳入调整范围。

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亮点。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是否有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纠纷。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虽然仲裁请求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三期”工资,但由于刘某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并且案情复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先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才能裁决由A公司还是B公司承担辞退刘某的法律责任。

(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

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这一类劳动争议实质是由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包括第(二)项中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所谓除名,原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废止,笔者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劳动争议不应再有除名争议。

所谓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经营的情况及劳动者的状况,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的法律行为。

辞退与劳动者的辞职行为相对应。

辞退一般包括协商辞退、违纪辞退(过失性辞退)、正常辞退(无过错辞退)、裁员辞退(经济性裁员)、终止合同辞退等五种情形。

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

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均将社会保险争议作为劳动争议纳入调整范围,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审理,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就曾规定,对于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

还需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中的社会保险争议。

劳动者退休后虽然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是以过去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因此,此类争议视为劳动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主要指因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包括克扣和拖欠加班费)发生的争议;因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主要指因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因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主要指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

赔偿金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和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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