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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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要求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限制甚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若对方拒绝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尽量收集、保留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有对方落款的工资支付单、考勤表、有对方盖章的员工手册、出入证等。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可以寻找一些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证,如愿意出庭作证的客户、办公场所的物业人员和保安人员等,以帮助维权。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合意,并签订劳动合同予以确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实现互通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和双方已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因出现法定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行为。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与本单位因辞退、辞职等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限度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

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劳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并不是所有发⽣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劳动仲裁都会受理。

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定要先了解清楚劳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范围是哪些,不受理哪些案件,别⽩忙了⼀趟。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店铺⼩编马上为您介绍。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2、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4、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下情形劳动仲裁委不受理: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的争议,如补缴、漏缴、⽋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续、确认⼯龄等;2、劳动者与⽤⼈单位因住房制度改⾰产⽣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产⽣的争议;3、劳动者对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如⽤⼈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5、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中和劳动⽤⼯制度改⾰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7、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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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适用本法:(一)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要求用人单位赔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劳动争议受案围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围,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 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 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围。

风险级别:☆☆ 注意事项最咼人民法院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议;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不予受理的案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一、概述二、案件受理1.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范围包括劳动合同争议、劳动报酬争议、工伤赔偿争议、劳动保护争议等。

2.受理要求: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调解程序1.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受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准备:仲裁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调解。

3.调解会议:由仲裁庭组织调解会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庭,并在调解会议上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证据。

调解会议通过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对争议进行调解。

4.调解协议:调解会议达成调解协议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劳动争议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裁决程序1.不达调解协议:调解会议后,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进行裁决程序。

2.裁决准备:仲裁庭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审理,收集、排列、核查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

3.审理程序:仲裁庭负责组织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

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将进行评议,并准备裁决书。

4.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案件事实、争议的处理过程、理由和裁决决定,并由仲裁庭签字确认。

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执行程序1.裁决生效:裁决书发出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决定履行义务,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履行保证:如无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罚款等措施。

3.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束方式七、注意事项1.制证材料:当事人在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工资单、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根据1993年《企业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热门城市:陕西律师大理律师尖山区律师西市区律师义马市律师太平区律师振安区律师凌源市律师凤城市律师劳动者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发生一些纠纷也是难免的,其中,也有一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那么,在法律上,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般是什么呢?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一、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如何管辖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劳动仲裁委只受理本埠在本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内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和外埠在本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内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纠纷。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监察和仲裁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劳动监察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而仲裁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通过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裁决,以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

首先,劳动监察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

这包括核对工资表、工资条等,确保工资计算正确,没有任何扣除或拖欠。

其次,劳动监察还可以对劳动条件进行检查,包括劳动场所的安全与卫生状况、工作时间的合理性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动保护设施等。

此外,劳动监察还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审核,以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样,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非常广泛。

首先,劳动仲裁可以解决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其中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劳动仲裁可以通过调解或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

其次,劳动仲裁还可以处理工伤赔偿纠纷。

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职业病,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工伤赔偿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争议。

此外,劳动仲裁还可以处理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纠纷。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通过劳动监察,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提供了一种公正、独立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的确立,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保障机制,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
裁决 执行
撤销裁 决和起 诉
开庭审理
庭前调解 不予受理 立案受理 登记 提出申请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明委托事项。 委托 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案例
员工分期付款,是劳动争议还是借贷纠纷? 【案例回放】
1994年1月24日,王某与在外国注册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 该公司的中国办事处工作。1995年6月20日,双方达成劳动合同补充 协议:鉴于王某系公司的高级雇员,为鼓励王某全身心投入工作,公 司为王某提供848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 支付住房资金的1/240(即人民币3535元),公司期望并经王某本 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行10年。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特别约定合同的 有效性及争议的解决应依照我国法律。 2000年7月17日,公司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能接 受。在双方交涉期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全部住房资金。 王某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提 出管辖异议。同年11月5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 后经审理认为,公司系在外国注册成立,不具备我国企业法人的主体 资格,于是以该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为由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案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未在发生劳 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本案属于借款纠纷,王某应返还公司的全部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王某未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 仲裁,本案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法院不能受理。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根据劳动法规定,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的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申请。

2. 集体合同纠纷: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如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者解除发生的纠纷,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集体合同纠纷仲裁申请。

3.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或者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拖欠劳动报酬或者社会保险费等纠纷仲裁申请。

4. 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待遇纠纷: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待遇纠纷仲裁申请。

5.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情形:劳动者因工伤、失业、生育或者因其他情形致使生活困难的,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仲裁申请。

6. 集体福利或者劳动保护待遇纠纷: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集体
福利或者劳动保护,发生纠纷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集体福利或者劳动保护待遇纠纷仲裁申请。

7. 其他劳动纠纷: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发生的其他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以上是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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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A、《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1、争议主体方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争议内容方面包括: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
议:②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B、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受案范围又补充了哪些内容?
1、《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将劳动争议受案
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和“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2、将劳动争议受案的标范围扩大到“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
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3、《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中将因用人
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列入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扩大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C、《河北省实施办法》从争议内容上对受案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从争议内容上对受案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
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
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及
有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

6、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劳
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7、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调动转移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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