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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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7]2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7

【实施日期】2017.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

道)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7〕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1号)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江西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6〕14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办发〔2014〕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均可申请参加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评选。

第四条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评选坚持重在创建、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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