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与《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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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尽地力之教”和《法经》

李悝“尽地力之教”和《法经》

进一步的改革——内容介绍文件引入魏国进一步的改革——李悝“尽地力之教”和《法经》在三家分晋前后,韩、赵、魏三家又各自作了进一步的改革。

魏文侯(公元前446年—前396年)是一个进步的君主。

在他执政期间,他任用李悝为相,进一步推进封建化。

李悝在魏国推行的方针政策之中,最有名的是“尽地力之教”。

xx亦称xx,xx说:“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

”(《汉书·食货志》)司马迁说:“当魏文侯时,李克务尽地力之教。

”(《史记·货殖列传》)“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军。

”(《史记·平准书》)又说:“魏有李悝,尽地力之教。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汉书·艺文志》著录《李克》七篇,并注:“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

”又著录《李子》三十二篇,并注:“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

”不可能在魏文侯的时候,有两个姓李的人同为魏文侯的相,同作“尽地力之教”。

显而易见,李悝和李克是一个人,他的名字有的时候写作李悝,有的时候写作李克,悝和克是一音之转。

荀况的名字,有的时候写作荀卿,有的时候写作孙卿,荀、孙是一音之转。

这种情况古代是常有的。

司马迁和刘歆有的时候写作李悝,有的时候写作李克,并不证明他们认为李悝和李克是两个人。

班固不了解这种情况,就在《汉书》人物表上把李悝和李克列为两个人,这是班固的错误。

李悝或李克这个人大概是从儒家分裂出来而成为法家的人。

他的著作有一部分讲儒家的道理,这就是《艺文志》所著录的列为儒家的《李克》七篇。

可是他的著作大部分讲的是法家思想,这就是《艺文志》所著录的,列入法家的《李子》三十二篇。

他的情况大概像荀况。

xx在《共产党xx》中指出:“在阶级斗争将近决战的时期,统治阶级内部的、整个旧社会内部的瓦解过程,就达到非常激烈,非常尖锐的程度,甚至使得统治阶级中的一小部分人脱离统治阶级而归附革命的阶级,即掌握着未来的阶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61页)。

李悝、荀况就是这样。

李悝“尽地力之教”和《法经

李悝“尽地力之教”和《法经
李悝亦称李克,班固说:“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司马迁说:“当魏文侯时,李克务尽地力之教。”(《史记?货殖列传》)“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军。”(《史记?平准书》)又说:“魏有李悝,尽地力之教。”(《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汉书?艺文志》著录《李克》七篇,并注:“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又著录《李子》三十二篇,并注:“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不可能在魏文侯的时候,有两个姓李的人同为魏文侯的相,同作“尽地力之教”。显而易见,李悝和李克是一个人,他的名字有的时候写作李悝,有的时候写作李克,悝和克是一音之转。荀况的名字,有的时候写作荀卿,有的时候写作孙卿,荀、孙是一音之转。这种情况古代是常有的。司马迁和刘歆有的时候写作李悝,有的时候写作李克,并不证明他们认为李悝和李克是两个人。班固不了解这种情况,就在《汉书》人物表上把李悝和李克列为两个人,这是班固的错误。
这部《法经》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它着重保护的是私有权。在中国的奴隶社会中,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下,富、贵是不分的,有土地、奴隶的人,同时也就是政权机构中的人。在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中,富、贵逐渐分开了,地主阶级得了政权,但地主阶级中的人不一定同时都是政权机构中的人。在富、贵不分的时候,贵族的所有,同时也就是国家所有,无所谓私有权。在封建制建立以后,富人的所有不一定就是国家所有,这就有了封建私有权。地主阶级专政就要制定法律以保护封建私有权。李悝的《法经》适应了这种需要,体现了这种精神,所以在后来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是历朝法律的基础。可以说,在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李悝的《法经》具有承前启后的划时代的意义。
“法经”共有六篇。第一是《盗法》,第二是《贼法》。照李悝的意思,盗贼是法的主要对象,这两篇规定关于惩罚盗贼的条文。第三是《网法》,第四是《捕法》,这两篇规定关于逮捕盗贼的条文。第五《杂律》,规定关于一般违禁行为的条文。第六《具律》,规定关于施行法的时候可以酌量加减的条文。

简述李悝变法的内容

简述李悝变法的内容

简述李悝变法的内容摘要:一、李悝变法的背景二、李悝变法的主要内容1.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2.推行尽地力、平籴法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4.废除分封制,行县制5.制定《法经》三、李悝变法的影响正文:李悝变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变法,发生在战国时期的魏国。

当时,魏国处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变革时期,国内外竞争激烈。

为了增强国家实力,魏国的统治者决定进行改革,任用李悝为相,推行一系列变法措施。

李悝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

李悝认为,井田制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

这一改革有利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力,为国家提供充足的粮食。

其次,推行尽地力、平籴法。

尽地力是指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效益。

平籴法是指国家在粮食丰收时收购粮食,荒年时出售,以稳定粮价,保障民生。

这一政策有利于调节社会经济,维护国家稳定。

再次,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

什伍连坐法是将居民按照五家为一伍进行编制,加强了对居民的控制。

这一制度有利于加强国家统治,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废除分封制,行县制。

李悝认为分封制导致国家分裂,削弱中央政权。

因此,他主张废除分封制,实行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这一改革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最后,制定《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规范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制度。

它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李悝变法对魏国的影响深远。

通过这些改革,魏国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国家政权得到巩固,成为战国时期最富强的国家之一。

同时,李悝变法为后世变法提供了借鉴,对中国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李悝变法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如过分强调法治,忽视道德教化等。

《法经》: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

《法经》: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

《法经》: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文/何勤华系),或者体现在风俗习惯乃至天理人情之中,而不是明文规定在法典之中。

根据现有文献,最早提到李悝著《法经》的史料是三国时期陈群、刘邵等人撰写的由《晋书·刑法志》记录下来的《魏律·序》,其中有这样的话:“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

”但这里讲的是“秦《法经》”,故含义并不清楚。

接下来《晋书·刑法志》在追述曹魏之法时,才说得比较明确,即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当是《囚》之误)《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随后,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法典《唐律疏议》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记述:“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唐代法律文献汇编《唐六典》注也有类似的论述。

至明末,董说编著了一部《七国考》,其中《魏刑法》引有桓谭《新论》中关于《法经》的一段论述,则对此作了更加详细的阐述。

自此以后,战国时期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并经商鞅、萧何等手传至后世,便成为一个定论。

《法经》编撰之后,为魏文侯之子魏武侯(公元前397年继位)采用,成为一部成文法典。

由于《法经》具有法学著作和法典两重身份,因此,它不仅对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法经》是公元前五世纪末由魏国相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年)编撰,一般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私家法学著作,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

《法经》本身已经亡佚,我们只能根据其他古籍的零星记载,知道一点关于它的情况。

李悝独角兽,中国古代法律的象征(陈颐提供)发展,而且也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李悝变法的措施

李悝变法的措施

一、李悝变法公元前453年,韩、赵、魏灭晋后,三晋鼎立局面形成,魏国的魏桓子去世后,其子魏文侯即位。

魏文侯文武兼备,任人唯贤,提拔了李悝为丞相,乐羊子、吴起为将。

李悝作为战国初期魏国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

在任魏国宰相期间,主张变法,从经济、政治、军事、法律各个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魏国之所以能成为战国初期强国,和李悝变法是分不开的。

具体变革内容如下:1.实行法治,建立完备魏国法典《法经》李悝变法伊始,就以《法经》作为法律,建立以法治国的基本制度。

将传统的礼治推下政治的舞台。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晋书·刑法志》《法经》提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也就是说将统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人身安全和秩序管理是放在第一位的。

对于任何危害统治阶级的都要严厉打击,对于违法的贵族,也要依法严惩,打破了奴隶时期的“刑不上大夫”的规则,这一作法也奠定了《法经》在李悝变法中的充分使用。

也充分打击到了一些碌碌无为的旧贵族们。

2.整顿吏治,破除旧制,论功行赏取消旧贵族原本享受的世袭俸禄,根据官员的能力选拔人才,用来招募贤才,让一部分出身一般的人建立新的统治集团。

李悝主张有劳才能得到俸禄和奖励,有功劳才可以得到爵位,只有选拔和任用真正有才能的人,并给予他们相对应的赏赐和爵位才能招揽更多的能人贤士为魏国效忠。

在这一改革制度下,李悝成功的用一批贤士建立起了新的官僚制度。

3.实行“平籴法”,“尽地力”重农政策为了防止商人剥削农民,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李悝实行粮食“平籴法”和“尽地力”的重农政策。

“陵夷至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谊,先富有而后礼让。

是时,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晦,治田勤谨则晦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

从《法经》到《大清律例》中国法律的变化

从《法经》到《大清律例》中国法律的变化

1、《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宰相(国相)李悝制定的法律,经魏文侯批准后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法典”,成为魏国称霸中原100多年的制度基础。

《法经》明确规定了“选贤任能,赏罚分明”的国策、“尽地力”的重农政策、“打击盗窃”的刑法政策,“平籴”的平衡物价政策,“精选士卒”的军事政策。

从此,宰相制定重要法典成为“中国特色”。

2、《秦律》:战国中期秦国宰相商鞅(大良造)依据魏国《法经》增删调整而成,经秦孝公批准成为秦国经典法典,并在秦灭六国后通行全国。

《秦律》信奉“重刑主义”,对侵害统治者利益的行为“轻罪重判”形成“严刑峻法”的特色,也成为中国第一部王朝法典。

3、《汉律》:西汉初期宰相(相国)萧何依据魏国《法经》和秦朝《秦律》增删、调整而成,经汉高祖刘邦批准刊行天下。

《汉律》基本沿用了《秦律》内容,但是对严苛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融入了温和的黄老思想。

4、《魏律》:三国初期魏国宰相陈群等依据《汉律》增删、调整而成,经魏明帝批准后刊行天下。

相对于《汉律》的种类繁多,《魏律》有所简化,同时将官僚特权的“八议”正式加入法典。

5、《晋律》:西晋宰相贾充等人依据《汉律》、《魏律》增删、调整而成,经晋武帝批准刊行天下。

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

晋律还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也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久的一部法典。

6、《北魏律》:北魏中期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依据《汉律》、《魏律》、《晋律》增删、调整而成,经孝文帝批准刊行天下。

《北魏律》首次规定政府抑制土地兼并的义务,最早提出官僚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

7、《北齐律》:北齐取代东魏后,由宰相(尚书令)高睿(实际上由出身于渤海著名律学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参考《汉律》、《魏律》、《晋律》增删、调整而成,经武成帝批准刊行天下。

中国法制史复习概要

中国法制史复习概要

1、《法经》(战国魏李悝)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内容:《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囚法,囚禁、审犯。

《捕法》追捕盗贼。

《杂法》关于“盗贼”外其他犯罪;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

“具其加减”属刑法总则。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奴隶制残余,法家“轻罪重刑”。

反应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利益。

历史地位:①战国政治变革重要成果,战国时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全面总结②体例、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

2、春秋决狱:是儒家经典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最常引用最能体现儒家微言大义的《春秋》一书,故又称为“春秋决狱”。

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理案件,而不是依据汉律审案。

原则1.君亲无将,将而诛之2.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但危害皇权的罪行除外 3.善善及子孙,恶恶止自身:但是对危害皇权政权的犯罪要诛连 4.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5.论心定罪。

评价:1.促进法律儒家化 2.与秦相比考虑更全面,量刑有所缓和3.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大。

3、五服定义:以丧服为标志计算亲属间的亲疏远近,认定亲属间身份关系,明确家族内部的尊卑贵贱关系。

由亲到疏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作为亲等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是晋律儒家化最明显标志。

作用:1.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a.结婚主婚权在祖父母、父母;b.无子立嗣应选择同宗有服近亲,应由近及远。

2.犯罪与量刑的依据:a.卑幼杀尊长,关系愈亲则量刑愈重;b.亲属相盗,关系愈亲在量刑愈轻。

C.亲属相奸,关系越亲罪越重。

4、八议曹魏《新律》将八议写进律典,标志曹魏时期贵族官僚特权走向法律化、制度化;礼制与刑法进一步融合;法律儒家化加深。

定义: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八种人物犯罪以后,须奏请皇帝,以决定减免处罚的制度。

内容: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旧故)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越者)贵(高官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5、十恶:定义: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

古代法学著作导读

古代法学著作导读

古代法学著作导读
《法经》是古代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由李悝制定,被认为是古代法学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从《法经》的背景、内容、影响
等方面进行导读。

一、背景
《法经》的产生背景是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

在这样的背
景下,李悝在魏国主持制定了《法经》,成为中国古代最早的成文
法典之一。

二、内容
《法经》的内容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方面。

其中,刑法方面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分类和刑罚的种类;民法方面包括土地
制度、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行政法方面则包括官员
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这些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和统治者
的需要。

三、影响
《法经》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奠定了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基础,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同时,它也推动了当时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四、结论
总的来说,《法经》作为古代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具有重要的历史和学术价值。

通过对《法经》的研究和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情况,同时也可以为我们现代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以上就是对《法经》的导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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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与《法经》
就目前史学界和法学界之通说,《法经》是存在的。

(《法经》成书于5世纪末)
《法经》分为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以罪名建立刑法体系。

盗:将别人的财产用强力据为己有。

贼:指杀人和伤人。

具和俱音同,是俱的省笔和借字,也就是盗、贼、囚、捕、杂五篇中共同适用的条文,相当于后世刑法中的名例篇或者刑法总则。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确立的刑法原则:
1、“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
3、“重刑刑轻罪”
《法经》为什么只注重刑法规范的汇集编纂,原因可能是:
第一,在中国,自商周开始,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了“礼”。

第二,受当时各国编纂法典传统的影响。

《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学体系的基础。

但它一开始只是一部私家法学著作。

据说商鞅后来携带《法经》入秦国,以《法经》为蓝本,在秦国大量立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法律的成文化与公开化: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当时晋国贵族叔向指责说:“昔先王议事,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

”现在公布法典,使人民知道犯罪和处刑的标准后,奴隶主的司法特权就不复存在,就会“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刑书》
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

《刑鼎》
公元前505年前后,郑国大夫邓析刻竹刑。

《竹刑》
子产的《刑书》和邓析的《竹刑》内容现已皆不可考。

《法经》成书于五世纪末。

李悝:(前445年—前395年),战国初期政治家,法家代表人物。

魏国人。

自公元前406年起,任魏文侯相,即丞相。

主持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改革。

后来的商鞅变法和吴起变法无不受其影响。

尽管其为法家始祖,但是他却曾是但是其老师却是孔子的嫡传弟子子夏。

在孔子的弟子之中,子夏精于“务外之学”,是“务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是“重礼”和“博学”。

李悝虽然跳出了其师的儒家门墙,但是却还是继承了其师
的“重礼”思想。

如《法经》在废除世卿世禄的同时,却又正式确认了与封建等级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宣布“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自一以上者诛”。

从而表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

此外,“丞相受金左右伏诛”,也是保护特权者的一项具体规定。

按董说注云:“刑不上大夫,故诛左右。

”以上种种无不反映了李悝在立法时思想深处受到的儒学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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