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解读

合集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渝保监发[2013]4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4.26【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保监发〔2013〕40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一、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推行《实施细则》的意义,加强领导,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机构要认真清理现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特别针对目前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和清理;稳妥有序地组织新招录销售从业人员及原有未持证的销售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三、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准备工作。

做好考试报名、考场安排、证书订制和换发等考务工作。

提前安排系统测试,对系统的准确度、运行速度、安全性、便捷性和稳定性等进行分析和调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并在6月10日前,在报考人员较多的地区安排试考。

四、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制度,制作资格证书使用台帐,做好证书的领用、核发和回销等工作,定期核对资格证书数量,保障资格证书安全使用。

特此通知重庆保监局2013年4月26日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重庆地区实际,制定《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原文如下: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渝保监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保监发〔2013〕40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一、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推行《实施细则》的意义,加强领导,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机构要认真清理现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特别针对目前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和清理;稳妥有序地组织新招录销售从业人员及原有未持证的销售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三、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准备工作。

做好考试报名、考场安排、证书订制和换发等考务工作。

提前安排系统测试,对系统的准确度、运行速度、安全性、便捷性和稳定性等进行分析和调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并在6月10日前,在报考人员较多的地区安排试考。

四、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制度,制作资格证书使用台帐,做好证书的领用、核发和回销等工作,定期核对资格证书数量,保障资格证书安全使用。

特此通知重庆保监局2013年4月26日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重庆地区实际,制定《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内容及解读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内容及解读

第三条 保 险公 司和商业银行双 方开展 商业银行代理 保 险业 务 , 当遵 守 法 律 、 政 法 规 和 中 国保 监 会 、 国银 应 行 中 监会 的有关规定 , 遵循 自愿 、 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 的原 则 , 实现双方优势互补 , 互利共赢 , 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 第 四条 中国保监 会 、 中国银监 会根据 《 险法 》 《 保 、 商 业 银 行 法 》 《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法 》 国 务 院 授 权 , 商 业 银 、银 和 对 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 监管职 责。 中国保 监会 、 中国银监会派 出机 构 , 中国保监会 、 在 中
( )商业银行 网点经营保险 代理 业务许可证的使 用 三 和管理 , 当按 照中国保 监会《 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应 保 有关
规定办理 。
( ) 商业 银 行 网 点 应 当 在 营 业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统 四

制 式 的 投保 提 示 。
第十二条 中 国保监会依 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 险业务
( ) 业 银 行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的 , 个 营 业 网点 在 代 理 一 商 每 保 险 业 务 前 应 当 取 得 中 国 保 监 会 颁 发 的经 营 保 险 代 理 业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商 业 银 行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是 指 商 业
银行接受保险公 司委托 , 在保 险公 司授 权 的范 围内 , 代理 保 险公 司销 售保 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 务 , 并依法 向保险公
《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 指引》 内容及解读
为 了 规 范 商 业 银 行 代理 保 险 市 场 秩 序 , 护 金 融 保 险 保
户服务的稳定性 。 单一商业银行代理 网点与每家保 险公 司 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 少于一年 。 合 作 期 间 内 , 果 一 方 出 现 对 双 方 合 作 关 系有 实 质 影 如

保险从业人员 行为规定(汇编)--2016.03.31-2

保险从业人员 行为规定(汇编)--2016.03.31-2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定(汇编)一、保险法(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宁保监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保监发〔2013〕25号)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宁夏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宁夏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2013年6月25日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宁夏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应严格遵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属保险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四条宁夏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制定辖区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以下统称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统筹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宁夏保监局选择并委托具备资格考试承办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试承办单位)具体负责资格考试报名、考试组织、成绩公布、证书打印发放等相关工作,管理和维护资格考试电子数据及纸质档案。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从业资格:(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三)宁夏保监局少数民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政策照顾;(四)宁夏保监局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

解读《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合规培训课件

解读《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合规培训课件

规范保险 专业代理
机构
规范保险 兼业代理
机构
• 明确准入条件; • 完善退出机制; • 设置相应罚则。
规范保险代 理从业人员
• 个人保险代理人:明确主体概念、首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完善管理制度; •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明确主体概念、规范人员行为、设置相应罚则。
一、新规基本情况——显著变化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显著变化:取消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设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
一、新规基本情况——出台意义
《保险法》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共同构建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
个人
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 保险代理业务,即保险营销员。
专门从事保
险 代 理 业 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主业兼营保险代理业务,如银行。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从事销售、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二、新规主要内容解读——基本概念
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在前期 大幅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进行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加强后续管 理,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认真做好服务。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 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
一、新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解读

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法规培训

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法规培训
本PPT中红色部分为个人解读,基于个人从业经验和个人的思考,并不代表是正确 或唯一的解释,请谨慎参考使用。
说明事项
2021/1/7
2021/1/7
01 责任意识
全面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
1.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3.公司法人承担管理主责
全面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
公司法人承担管理主责
3
坚持责任落实主抓法人机构、责任追究首问法人机构。保险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及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切实承
担起职责,发挥好指挥棒作用。
2021/1/7
2021/1/7
02 体系建设
加强战略统筹,健全销售人员管理架构体系
4.建立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5.建立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体系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
保险公司授权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允许其以公司名义、依 托公司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承担销售人员相应
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2
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 管理制度,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
全方位、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2021/1/7
2021/1/7
04 培训管理
严格培训管理,持续提升销售人员职业素养
8.建立销售人员职业培训体系 9.加强销售人员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10.强化销售人员培训效果管控
严格培训管理,持续提升销售人员职业素养
8.建立销售人员职业培训体系
入职和在职分阶段制定培训规划
建立专业稳定的培训师资队伍
银行保险监管政策解读及法规培训
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 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